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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助推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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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一直以来,农业都是我国重要的产业之一,为我国国民经济的稳定增长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但是,农业产业化的持续发展需要充足的资金支持,这就需要国家一级当地政府给与一定的支持与帮助。然而,就我国目前农业产业化发展现状而言,由金融体系支撑的农业产业化中,存在了很多的问题和不足,致使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面临融资困难的局面。因此,笔者结合多年的工作经验,针对金融助推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进行了研究讨论,得出以下相关结论,以供参考。

【关键词】金融;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思考

所谓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主要是指作为农业产业化的领导者,是与农户之间有着直接的关联,并且,具备开拓市场、招商引资,以及为广大群众提供服务的特点。然而,我国目前大多数农村仍旧在延续以往传统的农业生产模式,再加之农业人员文化程度较低,生产技术水平落后,大大降低了农业生产效率。但随着农业产业化的快速发展,部分农村已经由传统农业向着现代化农业而转型,从而加快了农业经济的发展步伐。下面,本文就对金融助推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进行了初步的思考分析,具体分析了其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关有效的解决对策。

1.金融助推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中存在的问题

1.1政策法律不完善

一般情况下,金融助推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都是采用租赁的方法来获取土地的经营权,是不可以随意抵押给他人的。我国在这一问题上,也制定了相关的政策制度。其中规定了抵押权的使用范围只能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合法的途径转让以后,才可以生效。但是,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以发包商的身份,与农业人员所签署的土地承包合同中,是不可以设定抵押权这一项。就我国目前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来看,大部分都是通过租赁的方式取得土地的经营权,并且,其并没有土地所有权以及承包权的权利,只是在规定的签订时间内享有土地的经营权,而相关法律法规也并未明确该土地的经营权是否可以设定抵押权,这样一来,当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需要贷款时,抵押物将无法进行兑现,从而导致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面临严重的财政危机。其次,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在征用农村土地的过程中,需要对能土地拥有者给予一定的补偿,然而,由于我国在这一方面缺乏明确的补偿要求,根据我国现有的农地补偿款法律规定,只是对依法获取土地承包商的农户进行农地的赔偿款,对于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以租赁方法取得农地经营权的问题上,至今都没有明确的补偿款条例。那么,如果当地政府需要征用农地,或是发生一切不确定的潜在风险,就会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造成极大的影响,甚至还会发生银行资金断链的情况。

1.2经营管理体制的障碍

一方面是龙头企业自身经营管理体制的障碍。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绝大部分是民营企业,普遍存在财务管理和操作不规范,财务报表数据与实际经营情况出入较大,有的企业甚至只有流水账。或公司资产与个人资产、公司收支与个人收支不分,使银行信贷人员的贷款“三查”制度很难落实,直接影响了龙头企业在信贷市场的收入。另一方面是金融机构经营管理体制的障碍。在承担支持农业发展重任的“三驾马车”中,农业银行前些年对发展战略进行了调整,大量收缩了县域和农村地区的网点,上收了业务权限,对农村经济的支持作用日渐减弱。

1.3经济环境的障碍

一是信用环境的障碍。相对于城市工商业而言,农村地区是信用严重缺失,部分农户、涉农企业缺乏诚信意识,逃废贷款债务的现象仍然存在,涉农信贷业务的不良率大大高于平均水平。二是风险分担和补偿机制的障碍。农业具有天生的弱质性,属于风险较高的产业,除受到龙头企业自身经营风险的影响外,还要受到变幻莫测的气候变化和市场波动的影响,如果没有必要的风险分担和补偿机制的配合,基于风险和收益的比较,金融机构普遍不愿介入涉农产业。

1.4农业保险缺位

可以说,农业保险不仅是农业产业化稳定发展的殷实基础,更是农业经营者自身合法权益的有效保障,从而获取最大化的经济利润,这样有利于快速的获取银行贷款,也可以加快农业生产融资的速度,不断开拓更加具有发展前景的农业市场,进一步提高了我国农业化生产的效率与生产技术水平。但是,由于我国农业领域并未意识到农业保险的重要性,再加之当今的保险行业并没有完全融合到农业产业化的建设发展中,导致金融机构在对农业产业化进行资金注入时,产生了一定的疑虑,致使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无法顺利融资。

2.金融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对策建议

2.1加快制度创新,破除农地经营权抵押瓶颈

首先,我国必须加强完善土地经营权的法律法规,建立有效健全的补偿款机制,尤其是在对农地进行征用时,更应该按照相关政策条例,对农地经营权的用户或集体进行合理的赔偿,从而确保其自身的权益。其次,还需要扩大土地经营权的使用范围,可以通过各种合法的转让形式获取土地的经营权,以便用于银行抵押贷款。此外,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通过在租赁获取的土地经营权也可以作为抵押物进行银行的信贷,与此同时,进一步制定更加明确的土地补偿款制度,从根本上保障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经济利益,减少投资风险的发生。

2.2推进机制创新,建立农业信贷风险分担和补偿机制

通过提高农业产业化投资收入的稳定性,使农业产业化信贷成为金融机构眼中风险可控、商业上可持续的业务领域。一是要建立健全农产品保护价收购制度,尽量减少市场供需波动和价格波动对农业经营风险的影响。二是建立农业信贷风险的补偿机制。在综合测算涉农贷款损失率情况的基础上,对农业贷款损失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偿或税收减免。三是通过区域市场准入统筹的手段来补偿农业保险承保损失,吸引有实力的保险机构开发农业保险产品。

2.3探索机构创新,完善农业金融服务体系和环境

着力扩大金融机构支持龙头企业发展的能力,搭建起金融机构与龙头企业之间信贷供需的桥梁。一是增强现有涉农金融机构服务水平。鼓励农业银行在新一轮改制中再造支农功能,恢复部分乡镇机构,扩展农村市场;提高管理和控制水平,加快金融产品创新步伐,进一步发挥农村信用社支农主力军作用。二是加强各涉农金融机构间的合作,创新金融支持方式。将贷款审批发给资金来源有限、规模小的农村小额贷款机构或农村信用社,用于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投放,同时对资金的流向和风险进行密切监测

2.4选准信贷支农载体框架

农村信贷载体的优劣直接关系到贷款本息能否到期回流和农村金融自身经营效益的好坏。农村金融支持产业化经营,要根据农村区域资源特点,以资源开发为基础,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经济效益为核心,因地制宜培育好信贷载体,瞄准农村的主要产业、特色农业、科技农业以及龙头企业等,集中农贷资金重点支持,寻求支农与提高经营效益的最佳结合点,进行择优扶持。

3.结束语

综上所述,可以得知,金融支持对于我国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有着重要的作用与意义,更是我国农业建设快速发展的有力保障,因此,我国政府必须高度重视金融助推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问题,对目前金融助推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并采取有效的改善措施,加大对我国金融助推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金融支持,使其能够带动整个农业经济的稳定增长,为我国的经济建设做出巨大的贡献。

【参考文献】

[1]刘会平,陈其美.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金融支持分析[J].现代商业,2011(02).

[2]宫海鹏,胡胜德.农业政策性金融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问题研究[J].哈尔滨商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