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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制度层面强化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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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5日,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审议并原则通过《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草案)》。国务院制订这一规定,旨在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进一步明确生产经营者、监督管理部门和地方政府的责任,加强各监督管理部门的协调、配合,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会议决定,成立国务院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协调解决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有关专家表示,中央的一系列部署表明,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问题正在成为政府工作的中心任务之一,而且已经开始在制度层面进行更加全面的建设。

■ 出现严重食品安全问题地方领导要撤职

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就《特别规定》答记者问时表示,为确保有关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制度落到实处,文件对强化地方人

民政府和监督管理部门的责任从3个方面作了规定:

一是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产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负总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安全监督管理、产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履行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领导、协调职责,本行政区域内一年多次出现产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

二是明确规定监督管理部门不作为的法律责任。对生产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监督管理部门不纠正、不处罚,造成后果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渎职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是强化监督管理部门之间的工作衔接,防止相互推诿。农业、卫生等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属于其他监督管理部门职责的,应当立即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立即处理,不得推诿;因不立即处理或者推诿造成后果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有权处理的监督管理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

■ 从六方面入手全面提高质量管理水平

在全国质量工作会议上,对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提出了6点要求:

(一)全面强化质量监管。特别是对涉及人身健康和安全的产品,要进一步提高生产许可条件和市场准入门槛。(二)加快产品质量标准体系建设。当前,要重点抓好食品卫生、食品质量、食品安全、食品检验检测技术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形成科学统一权威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实现从农田到餐桌全过程的标准化、规范化管理。(三)坚持从源头上提高产品质量。企业生产所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四)加强质量法制建设。最重要的是加大执法力度,严格执法,依法打击各种质量违法违规行为,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五)集中力量搞好专项整治。近期要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以食品为重点的质量专项整治行动,着重对农村和城乡结合部等重点区域、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等重点单位、食品及与健康安全相关的重点产品进行整治。(六)加强舆论和信息工作。要建立统一、科学、权威、高效的质量和食品安全信息制度。监管部门要主动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信息,包括查处问题、改进工作的信息,保证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舆论普遍认为,监管不力是我国产品安全存在各种问题的主要原因,此次中央从制度、机制、处罚力度等事关食品安全监管的诸多环节提出多项针对性举措,是历年来最有分量的一次,相关法规的可操作性也更强。各级政府应以此为契机,抓紧理顺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改变多头管理现状,确保产品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