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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防卫限度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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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防卫限度指的是足以有效地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所必需的限度。而“何为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问题,揭示了正当防卫必要限度的社会政治内容,为我们确定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提供了基本原则。” 因此,论述如何确定正当防卫的防卫限度,我们首先应确立一定的基本原则,而如何确定防卫限度的基本原则,则是根据防卫限度的基本概念和基本学说。因此,由足以有效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所必需的限度为指导具体衡量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行为的性质、强度、手段这一基本学说,我认为防卫限度的基本原则可以概括成为两项:保护法益原则和主客观相结合原则。

【关键词】防卫限度;基本原则

1.保护法益原则

保护法益原则指的是遵照正当防卫制度的立法精神,以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鼓励公民同不法侵害作斗争为出发点的基本原则。

正当防卫制度经过悠长的历史演变,制度可以说是比较完善,越是完善的制度,规定就会越是细致周到。但是,无论是纵向还是横向,从防卫限度的出现至今,从国内到国外,只要提及正当防卫,我们首先要遵守的原则便是正当防卫出现时最为根本的目的和任务是什么——保护公民、集体、国家的合法权益,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司法实践中经常会出现对防卫限度的错误解释,不是过于严格的约束正当防卫限度的成立条件,导致公民不敢不愿同犯罪分子作斗争,打击了公民自救的积极性,就是过于宽松的对待防卫限度,从而使得侵害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不论是第一种限制性的解释还是第二种扩张性的解释都是错误的。究其根本,就是没有明确正当防卫的立法精神,未能明确防卫限度这一学术用语出现的目的,走向了偏激的两个极端,这无论对防卫人还是对侵害人都是不公平的,从而阻碍了正当防卫制度的发展与完善。实践中很多明明应该是见义勇为的案子反而被判成了防卫过当,这是因为司法者仅仅纠结于法律明文规定的条条框框中,而没有将正当防卫的立法精神运用于司法实践中,大大打击公民进行正当防卫的积极性,不利于良好地法律秩序建立。实践中亦有许多明明是防卫过当而被判成了正当防卫的案子,原因同样是是没有遵照此原则,从而使得许多侵害人的合法权益白白损害,这与现在国际上普遍的社会本位和保护人权的立法精神是格格不入的,影响我国的国际声誉和地位。由此可见,关于如何确定防卫限度在司法实践中争议颇多,司法者如果想要保证法律的公正公平,维护法律的权威,最基本的应当做到的就是保护法益原则

2.主客观相结合原则

马克思主义哲学告诉我们在处理事情时应坚持主观与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在法律领域亦是如此。因此当我们确定正当防卫的防卫限度时,应当坚持主观与客观相结合的原则。这里的主观指的是防卫人自身对防卫行为足以有效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强度的认识,客观指的是客观事实上制止该不法侵害所必需的强度,二者不可偏执一方。

如果我们只坚持主观防卫限度原则而忽略客观防卫限度原则,即仅将防卫人自身对防卫行为的认识作为确定防卫限度的依据,那么一方面对于侵害人来讲是极为不公平。防卫人的防卫行为无论最终造成了什么样的结果,都不会存在防卫过当的情况。防卫人可以进行无限防卫,为了极小的权益亦可牺牲极大的权益,只要是该防卫人认为足以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即可,这将会造成司法倒退,社会混乱,不利于国家社会的繁荣发展。另一方面司法人员不易进行实际操作,在不同的情况中,每个人的主观意识都是不同的,司法人员很难找到一个确定的标准进行实际操作。法律上没有明确的规定,实践中找不到明确的标准十分容易导致司法腐败,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且究竟谁有理也无法判断。

如果我们只坚持客观防卫限度原则而忽略主观防卫限度原则,即将防卫限度规定在客观实际中所必需的足以制止不法侵害的强度,对防卫人来讲是不公平的。真正的案件发生时,客观实际上真的需要多大强度,防卫人是很难确定下来的。再加上事发突然,很容易引起防卫人自身的情绪反应,作出非客观的防卫行为是情有可原的,如果严格的执行客观防卫限度原则,无疑对于防卫人的要求过于苛刻,从而打击了公民进行正当防卫的积极性。

因此,我们应该坚持主观与客观相结合的原则来确定正当防卫的限度。我比较赞成的观点是以普通人的一般认识能力来进行确定防卫限度,即根据案发当时侵害的轻重缓急、权益的大小等客观因素,在一般正常公民应有的心理状态下所应该作出的防卫反应来确定该正当防卫的防卫限度,这才是做到了主观与客观相结合的原则。例如司法实践中有这样一个案例:一天晚上,某甲被某乙和某丙逼到一个墙角,某乙和某丙分别手持凶器冲上来对某甲进行不法侵害,某甲进行还击。在正当防卫中,某甲刺死某乙,刺伤某丙,这里某甲的正当防卫是否超过了必要限度呢?事后司法人员调查中发现某甲虽被逼到墙角,但该墙仅一人多高,而且某甲背后就有一棵树,某甲只要攀着树枝纵身一跃,就能翻墙躲避该不法侵害,因此很多人认为某甲防卫过当,应该负刑事责任。这就是过于强调客观原则而忽略了主观原则,当时天黑的情况下,又受到侵害人的威胁,将一个普通一般人放入该情境中,能够想到翻墙躲避实属不易,因此将某甲的主观情况同客观情况相结合后应当认定某甲正当防卫没有超出必要的限度。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在实践中坚持主观与客观相结合的原则对于正当防卫制度乃至整个司法制度的贡献都是不可小觑的。

综上所述,这两条原则是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的。首先,遵照正当防卫制度的立法精神,以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鼓励公民同不法侵害作斗争为出发点的原则是确定防卫限度的根本原则。不管何时何地,是要我们提到防卫限度,都应铭记该原则,这一原则指导影响着主客观原则。正是因为要维护正当防卫的立法精神,切实维护合法权益,才要将主观和客观相结合来确定防卫限度,鼓励公民积极进行正当防卫。其次,主客观相结合原则不断发展完善着遵照正当防卫制度的立法精神。以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鼓励公民同不法侵害作斗争为出发点的原则,只有在坚持主观与客观相结合的原则的基础上,才能不断完善正当防卫制度,才能提出更多有利于正当防卫制度的法律精神,才能真正做到制止不法侵害,才能切实保护合法权益,才能积极鼓励公民同不法侵害作斗争。因此,这两个原则是我们在确定防卫限度具体标准前应当必需坚持的指导性原则,只有将这两项原则落实到具体标准中,才能确定出合理公平的正当防卫的防卫限度。 [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