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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中小企业节税减负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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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针对日趋发展的中小企业,鉴于其税负中企业所得税所占比重较大,故从税务筹划、会计核算两个角度出发,通过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具有代表性的方面,探讨有利于我国中小企业的企业所得税节税负的方法

关键词:中小企业;节税;减负;方法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提高经济效益成为企业生存和发展过程中至关重要的任务,而税款的征收势必会影响企业的利润,因此节税减负应运而生。尤其是中小企业,由于其自身规模小、资金相对不足,节税减负对其发展的影响举足轻重。

一、通过税收筹划节税减负

1.合理立项,充分利用企业身份优惠

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粮食、蔬菜、肉类、水果等农产品的生产和服务,归为免税项目。这些项目关系到国计民生,是生活必需品,所以列为税收优惠政策鼓励的范畴。花卉、饮料和香料作物等;海水养殖、内陆养殖等的生产虽然是农林产品,但并不是人类生活的必需品,企业所得税实行减半征收。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同时,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等项目都得到了税收优惠。

为了进一步通过税收政策促进企业的技术转让,推动高新技术的产业化,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具体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转让技术所有权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研读现行税收法规及实施条例,确定立项、投资方向,合理利用税收优惠往往事半功倍,可以有利用中小企业用有限的资金获取更大的发展。当然在具体操作的时候要注意理解相关条款,按规定时间申请,避免因程序不当而丧失应有的税收优惠的权利。

2.选择合适的分支机构形式

企业在设立分支机构的时候也要考虑如何筹划税收,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也就是说自身有法人资格的子公司的盈亏不能与母公司相抵,增加了企业总体的所得税税负;而自身没有法人资格的分公司或其他分支机构的盈亏是可以并入母公司相抵后汇总缴纳的。尤其是中小企业创业之初,有限的收入不足抵减大量的支出的时候,如需设立分支机构应该设为分公司。

3.选择合适的利润分配方式

中小企业上市公司的股利分配方式呈现多样化的特点,现金股利、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和混合分配等多种形式并存。现金股利是多数中小企业采用的股利支付形式。从税收筹划的角度考虑,股份制中小企业可以少分配或不分配股息,而是通过追加投资、扩大经营规模来促进股票增值的方法使投资者获利。与发放股息这种常规做法相比,这种做法的好处既可以使股东的个人所得税(股息部分)无需再交,又可以使中小企业将所获利润投入企业,满足投资需要且有利企业发展,还能够降低财务风险,节约筹资费用

4.选择合适的投资方式

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属于免税收入。但不包括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连续时间不足12个月取得的权益性投资收益。上述规定可以理解为税收政策鼓励居民企业对生产经营的直接投资,再办新企业,而不鼓励企业以股票方式进行间接投资

二、通过规范会计核算节税减负

1.提前选择合适的收入结算方式

鉴于中小企业大多规模较小,收入额不大,业务也较单一,有些中小企业季节性收入较明显。企业应尽量避免法定的销售收入确认时间早于实际收入入账时间,尤其是在每季度即将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的时候。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可以选择合适的结算方式,将收入确认的时间递延到下个月,以期减少预缴额。

例如:某中小规模企业,夏初迎来销售高峰,当年6月(季度末)即将签订一笔数额较大的合同且本企业急需资金回笼,如果采用预收收款方式签订销售合同,并约定次月发货,既可以收回资金,又可以在次月发货时确认收入,递延了企业所得税预缴时间;如果遇到对方急需供货的情况,可以采用直接收款方式签订销售合同,并约定次月收款,这样就算当月发货,但未收到销货款或销货款凭证,当月都不用确认收入。

2.选择更加合理的存货计价方法

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使用或者销售的存货的成本计算方法,可以在先进先出法、移动加权平均法、月末一次加权平均法和个别计价法四种方法中选用一种。不可使用后进先出法,且计价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变更。鉴于中小企业存货品种相对较少且大多有主营存货频繁进出,所以推荐使用加权平均法。加权平均法分两种,其中移动加权平均法在每次收到存货以后,以各批收入数量与各批收入前的结存数量为权数,为存货计算出新的加权平均单位成本。每次进货后,需要重新计算一次加权平均单位成本,不太适用频繁进出的存货,否则会增加人工成本的支出;全月一次加权平均以数量为权数计算存货的实际平均单位成本,以此为基础计算全月发出存货的成本和期末存货的成本的一种方法。

加权平均法是中小企业发出存货成本、结存存货成本都比较合理的选择。在物价上涨时,核算的发出存货成本低于市价,但比先进先出法要高一些,避免低估发出存货的成本;在物价下降时,也不会高估发出存货的成本。其法下发出存货的成本与市价偏差较小,即使物价波动较大,对企业利润核算的影响也比较稳健。总体看来,加权平均法更符合谨慎性原则,此原则可以使中小企业稳健经营和长足发展的同时,尽可能规避风险,实现收益最大化。在物价不断上涨的大环境下,此法比先进先出法更有利于减轻企业税负

3.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选择

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实施条例中界定了适用范围:“一、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二、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对于中小企业来说,税前列支的费用中折旧费无疑所占比重较大,如果企业的固定资产适用上述规定,可以合理合法的缩短折旧年限或采用加速折旧法。按我国税法规定,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有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采用年限平均法(又称直线法)每期折旧额相同,虽然计算简单,但不符合配比原则,也不利于税收筹划。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习惯性称这两种方法为加速折旧法, 计提的折旧额前期较多、后期较少,鉴于固定资产在投入使用后前期的生产效率和创造的经济效益较后期多,所以符合配比原则,由于前期计提折旧额多,所以增加了管理费用,减少了前期利润总额,从而减少了前期所得税费用的支出,延迟企业纳税时间,相当于无偿使用了本应属于国家的款项。而且,自新企业所得税法公布起,之前已经开始计提折旧且符合上述规定的固定资产,可以重新确定年限及方法。

中小企业在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待遇时不适用加速折旧法,因为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也就意味着将部分利润转为了费用,而在减免期内应该让充分多的利润享受减免税优惠待遇。

在实行加速折旧时要考虑相关风险,例如:某中小企业2013年应纳税所得额5万元,2014年至2018年的五年内发生亏损可以在2019年弥补亏损。如果2013年该企业实行了加速折旧,应纳税所得额为-5万元,其后五个年度内弥补了3万元亏损,甚至有可能5年内不能全部弥补,到了2019年剩余2万元未弥补亏损就不能再弥补了,相当于实行加速折旧造成该企业多缴企业所得税5000元(=20000*25%)。鉴于中小企业相对收入少、利润低的特点,在实行加速折旧时要适度,否则会适得其反

4.选择成本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

企业会计准则中规定,长期股权投资的方法有成本法、权益法之分,2006年准则将“属于具有控制”纳入成本法的核算范围,也就为企业节税提供了空间。当被投资企业账面上保留了一部分未宣告分配的利润时,投资企业可以把这部分继续保留在被投资企业的账面上,以期未来追加投资或挪为他用,这样就延缓了这部分投资收益应纳的企业所得税。

总之,中小企业积极认真的研读税法及准则的变化、权衡会计核算方法间的利弊对节税减负意义重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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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徐亚飞 姜英华:浅论中小企业存货计价方法的选择[J].企业导报 ,2013年第3期.

[3]曾 建:我国中小企业节税减负方法探讨[C]. 2010浙江会计论文集,182-184.

[4]季丽珍:浅议会计核算方法在税务筹划中的运用[C]. 2010 浙江会计论文集, 284-2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