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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德文本中Willkür概念的诠释及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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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康德;自由;意志;决意;意向

摘要:Willkür是康德批判哲学的核心概念之一,是正确理解康德自由意志概念、乃至整个哲学体系的关键。基于文本学或诠释学研究方法,通过Wille和Gesinnung两个概念来诠释willkür概念:首先,Willkür和Wille是同一个意志的两个方面,Wille专指“纯粹实践理性的意志”,即本体意义上的“自由意志”。Willkür是指“一般实践理性的意志”,即既具有本体意义又具有现象意义的“自由意志”。其次,Gesinnung是Willkür进行自由抉择的根据,当我们追问Willkür的具体行为的根据时,我们便从Willkür过渡到Gesinnung。

中图分类号: B516.31文献标志码: A文章编号: 10012435(2012)04042807

根据诠释学的“视界融合”原则,任何读者的解读都不可避免地带有和作者“共同书写”的特征。如果研究单纯停留在对文本“考古”上,将会沉浸在文本的“海洋”里,并导致文本自身思想的遮蔽。当然,“视界融合”并不表示读者对文本作任意的歪曲甚至篡改,正确的态度是在忠于文本的基础上,带着研究者自身的问题进入文本,分析文本的思想脉络,开显文本的深层意蕴。Willkür是康德哲学的核心概念,是正确理解康德自由意志概念、乃至整个哲学体系的关键。本文在忠于康德文本的基础上,通过Wille和Gesinnung两个概念对Willkür概念进行文本诠释。

从Wille到Willkür:自由意志概念的完整轮廓

康德在前后不同的文本中对于Willkür的运用不尽相同。在早期文本中,康德常将Wille 和Willkür不加区别地使用,在后期文本中,康德将两者作了明确的区分,从而使得康德Willkür概念的完整内涵呈现出来。

在《纯粹理性批判》中,康德指出人的意志由理性规定,但可以为感性偏好所影响,但不为感性所决定。就是说,人的意志是自由的Willkür,而不是动物性的Willkür。康德将这种自由的Willkür视为实践的自由:“在实践的理解中的自由就是Willkür对于感性冲动而来的强迫的独立性。因为一种Willkür就其(通过感性的动因而)被病理学刺激起来而言,是感性的;如果它能够成为病理的被迫的,它就叫作动物性的(arbitrum brutum即动物性的决意)。人的Willkür虽然是一种arbitum sensitivum(感性的任意),但不是brutum(动物性的),而是liberum(自由的)”。[1] 434在“纯粹理性的法规”中,康德进一步强调自由的Willkür概念:“有一种Willkür仅仅是动物性的(arbitrum brutum),它只能由感性冲动来规定,亦即从病理学来规定。但那种不依赖于感性冲动、也就是能通过仅由理性所提出的动因来规定的Willkür就叫自由的Willkür(arbitum liberum)。而一切与这种Willkür相关联的,不论是作为根据还是后果,都称之为实践的。”[1]610

在《道德形而上学的奠基》中,康德只初步涉及自由意志概念,对Willkür概念并没有作具体分析。康德只把意志视为理性存在者依据法则而行动的能力,所以,“意志无非就是实践理性”。[2]419而且,意志的自律是意志的一种性状,它是意志自己的普遍立法,是以普遍的道德法则作为唯一的准则,而意志的他律则不是意志为自己立法,而是客体通过其与意志的关系为意志立法。但是,意志本身又并非完全合乎理性,因为人的行为在实际的层面上常与理性所提供的道德法则相背。这样,康德意志概念是既含理性又含感性的一个混合物:“如果理性不足以独自规定意志,那么,意志就还服从一些不总是与客观条件相一致的主观条件(某些动机);一言以蔽之,如果意志并非就自身而言完全合乎理性(在人这里的确是这样),那么,客观上是必然的行为在主观上就是偶然的,而按照客观法则对这样一个意志的规定就是强制;也就是说,客观法则与一个并不完全善的意志的关系被表现为对一个理性存在者的意志的规定,这种规定虽然是通过理性的根据,但这个意志在本性上并不必然服从这些根据。”[2]420这里,“不完全善的意志”实际上就是既受理性的规定,又受感望影响的Willkür,只是康德在这里没有明确提出而已。

在《实践理性批判》中,康德虽然提及Willkür概念,但并没有具体展开。康德基本上是将实践理性即道德法则作为意志的规定根据,实践原则的质料只能作为意志的对象,而不能作为意志的规定根据,因为这种实践原则毫无例外是经验的,而经验原则因缺乏绝对客观性而不能作为道德法则,因此康德把这种实践原则视为Willkür的决定根据,而不是Wille的决定根据。与《道德形而上学的奠基》所论述的意志自律和意志他律不同,在《实践理性批判》里,康德开始意识到Wille与Willkür之间的区分,把自律归于Wille,把他律归于Willkür:“意志的自律是一切道德法则和符合这些法则的义务的唯一原则;与此相反,Willkür的一切他律不仅根本不建立任何责任,而且毋宁说与责任的原则和意志的道德性相悖。”[3]36这就是说,Wille是实践理性,是道德法则的自我立法者,而Willkür的决定根据是感望,这些感望不但不能从事客观的道德立法,而且还与责任原则及意志法则相对立。可见,Wille是自律的,由理性规定,而Willkür是他律的,由感望支配。但是,康德又说:道德性的唯一原则就在于它对于法则的一切质料(亦即欲求的客体)的独立性,同时又通过一个准则必须能够由纯然普遍立法形式来规定Willkür”。[3]36在此值得注意的是:康德现在不是以感望作为Willkür的决定根据,而是以“普遍的立法形式”作为Willkür的决定根据。这就是说, Willkür既可由感望来决定,又可由理性来决定,就Willkür来自“普遍立法形式”这方面来看,Willkür便具有意志的性质(也许这时Willkür也就是Wille了)。可惜,康德在这里对此并没有清晰地论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