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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开中国慈善的道德枷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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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作为一种专业化的实践领域,现代慈善以慈善组织为中介,在分离捐赠者和受助人的同时,也让二者的地位更加趋于平等和独立。如果说传统慈善行为是“道义性救助”和非制度性帮困,那么,现代慈善事业则是“义务性救助”和制度性支持,实现了从“道德施恩”向“权利本位”的转变,将过去对“圈内人”的特殊责任变成了对“所有人”的普遍责任。然而,中国慈善事业仍然停留在“知恩图报”式的狭隘道德关系层面,呈现出由近及远、由亲到疏的乡里情结和关系限制。为了促进中国慈善事业由分散个体的“恻隐之心”跃迁为广大公民的“公共责任”,在经历个体价值释放、集体道德疲倦之余,更需要营造一种自由、宽容、轻松的道德氛围,建构一种尊重人性、彰显个性、强调理性的道德模式,让诸如捐赠、互助、志愿之类的道德行为,能够自由自在、自然而然地生长,以正常面目出现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之中。

关键词:慈善事业;道德祛魅;权利本位;公共责任

中图分类号:C913.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0751(2013)10—0066—06

近年来,从灾难过后国人掀起的捐赠热潮,到首善陈光标的“慈善秀”,从盖茨、巴菲特千里邀约的“中国慈善晚宴”,到“郭美美事件”引发的“全民慈善冷漠”,“慈善”已然成为大众生活和社会舆论的流行话语之一。①但是,当人们关注各类慈善捐赠事件、谴责“为富不仁”行为的时候,却仍然习惯于将捐赠数量和道德境界划上等号;当人们大谈“大恩不言谢”、“上善不求报”的时候,却依旧迷恋于“知恩图报”、“有恩必报”的助人逻辑;当人们惊叹大灾大难之中“大爱无疆”、“血脉相连”的人性之美时,却对“灾难铸就的众志成城和善良人性能否久恒”这一道德困惑置若罔闻;当人们坚信“发展慈善有助于完善福利体系、实现公平正义”等诸如此类的“主义”时,却对转型社会“只有慈善行为,没有慈善事业”的悖论“问题”不求甚解。这些分歧和矛盾,不仅源于我国尚处于从传统慈善向现代公益的转型初期,新旧助人理念、制度和行为纷然杂陈,更是由于道德、权力和命令仍然裹挟着慈善捐赠行为,使慈善失去了它真正应有的意义和使命。正是在这一点上,本文在公民权利和公共责任的理论语境中,尝试以一种“去道德化”和“去权力化”的学术姿态,来考量现代慈善行为的价值意蕴和社会基础,以矫正当下我国慈善事业领域普遍存在的种种误识。

一、“出于道德而不止于道德”的现代慈善

捐赠意愿源自道德驱使,慈善救济彰显人性力量。自从慈善诞生以来,慈善活动便天然地与道德相伴而生,它不仅是一种秉性善良、富于同情心和责任心的品德,更是超越亲情、融合传统人伦主义和现代人道主义的公德。换句话说,慈善既是一种“内化于心”的道德观念,亦是一种“外化于行”的道德行为。我们论辩慈善议题、审视慈善行为、召唤慈善热情,自然无法脱离道德的维度。站在道德的高度看慈善,方能发现慈善行为背后的逻辑和共识。

每个人怀揣的朴素同情心驱使他去帮助他人,每个人拥有的共通感恩心触动他去回报别人。因为,在一定的交往圈内,个体对他人的帮助,通常在未来的某个时刻,会以获得他人的帮助作为回报。这种朴素的动机,能使个人养成利他的习惯。社会学家斯宾塞将“是否有利于个体保存、种族延续和他人完善”视为人类行为进化的核心标准②,这后两个标准显然具有利他主义的倾向。他认为,利他主义源于个体本身的善良情感,仁慈则是利他主义的具体表达。斯宾塞把仁慈分为“积极仁慈”和“消极仁慈”。“消极仁慈”是不去侵犯他人,不给他人造成苦痛;与之不同的是,“积极仁慈”是个人不仅能感受到自己的幸福,而且同情别人,即“在每个人都能得到完全幸福而不减少其余人的幸福这个第一位的要求之外,我们现在必须加上每个人都能由其余人的幸福中得到幸福这个第二位的要求”③。

回望慈善事业的发展史,我们发现,自人类社会进入文明时代以来,作为一种德性的慈善就已经存在。尽管在不同的历史背景和文化语境中,人们对慈善会产生内容迥异的理解,但是,无论是西方的“原罪救赎”信仰还是东方的“仁者爱人”理念,无论是耶稣的“爱人如己”原则还是儒家的“推己及人”逻辑,都是“爱心”、“宽容”、“仁慈”、“博爱”的真实体现。换言之,慈善是以爱心为基础的道德事业,慈善救助是实现爱心的基本方式。在本质上,慈善的道德本意并没有明显差异,它可以跨越民族和国家的边界,促使道德情操转化为道德行动,推动抽象爱心演绎为现实关爱。从这个意义上说,慈善行为天然地披上了道德的外衣,“爱”成为这一道德外衣包装之下的核心内蕴和普适特征④。正因为如此,慈善本身不仅关乎行动更关乎价值,只有对慈善的本意和使命有了真正的理解和体悟之后,才能正确认识慈善的合法性和普适性。

虽然慈善根植于道德,却不仅仅囿于道德范畴。一方面,慈善的社会性使它超越了狭隘的道德阈限,打上了强烈的公共烙印。慈善是社会公众基于自愿原则对于弱势群体的无偿救助行为。它根据特定的弱势群体需要,通过合法的组织形式和运作程序,聚集、调配和输送社会资源。显然,作为社会化事业的慈善,根本上超出了个人的私域和道德的范畴。另一方面,慈善的制度化运作使它表现出极强的稳定性和持续性,超出了道德的随意性和暂时性。它意味着,作为一项社会事业的慈善早已超出了“恻隐之心”的道德范畴,不仅仅是个体扶危济困的道德行为,更是关乎社稷民生的社会政策。因此,建立在社会分化和职能分工基础之上的现代慈善事业,需要我们开阔眼界、转变思想,超越个体的范畴和道德的界限来理解它,从而以符合时代要求、顺应发展潮流的新思路开展这项工作。

正如萨拉蒙教授所言,为了“更完整地”理解慈善行为、慈善组织,我们需要从“德性完美的神话”中走出来。不可否认的是,慈善行为具有利他主义的特性,但人们参加慈善活动的动机绝不能以“利他”一概而论。慈善作为一种回报社会的行动,使慈善具有“利他主义”的鲜明味道,但是,随着社会力量的壮大和市场经济的推进,参与慈善活动的动机更加多元化,慈善行为的表现形式亦更为多样化。诸如社会荣誉、知名度、影响力、品牌效应等,这些间接、非物质性利益的驱动,成为个人、团体和企业开展慈善活动的一个基本出发点。从上述意义上说,无论是慷慨解囊的捐赠者,还是慈善组织的“从业人员”,绝少纯粹的道德主义者,而是有血有肉、需求多样的理性主义者。

拨开道德的面纱,从理性的目光打量慈善,我们必须意识到,慈善活动的展开和慈善组织的内部管理决不能仰赖人们内心的自觉和道德的自律。事实上,慈善事业要长期发展,慈善活动要持续推进,必须依靠完善的内部规章制度,以及法律制度、财务审计、社会舆论等外部因素的保障,以制度力量防止有人借慈善之名行不义之事。从这个意义上说,现代意义上的慈善更是一种制度的产物,需要制度理性的维护和庇佑。在合理制度的维护下,社会化的慈善事业才更能体现自觉自愿的本性。

当我们走出“完美德性”的慈善迷梦,用“理性人”的眼光来打量慈善,我们就不会再天真地将慈善捐赠拔高到崇高、无私、无欲无求的道德巅峰,将慈善从业者和捐赠人视为“毫不利己、专门利人”的道德完人。由此,慈善行为挣脱了纯粹“利他主义”动机的道德枷锁,被“还原”为一个现代公民履行的社会责任,成为日常生活中再寻常不过的事情。诚然,慈善源于人类普遍的善良的意愿,慈善事业更是一项关乎道德的社会工程。然而,现代慈善事业不能仅仅停留在道德层面,它是由道德力量和志愿精神驱动的社会领域。我们不能将慈善仅仅理解为个体道德行为,对它赋予过多的道德色彩,尤其不能把它单纯看做是爱心、正义和使命的象征。

二、从“恻隐之心”到“公共责任”的价值跃迁

随着个体权益的彰显、家庭功能的衰微、公共生活的兴盛,以“社会”为表征的公共空间日渐拓展,替代家庭、宗族、邻里等传统社会组织,成为人们赖以生存和发展的重要场所。同时,全球化浪潮超越时空隔离,将不同地域、民族、国家的人们紧密联结在一起。置身于此情此境之中的个体,其社会共同体意识油然而生,参与公益事务、承担公共责任,成为社会大众的共识。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人们的爱心和互助不再局限于家庭、宗族、邻里的小圈子,拓展到陌生的公共空间。进而言之,“从‘亲亲’之爱到路人之爱,‘亲其亲’到‘天下平’,皆是一条自然的通路。这两条逻辑进路虽然各有侧重,但皆遵循了由己及人、由近及远的价值路向”⑤。

在上述背景之中,慈善的价值诉求和文化形态出现了革命性转型,从“‘亲亲’之爱”转向“路人之爱”,从“恻隐之心”转向“公共责任”,从宗教性转向世俗性,从传统的仁爱观、伦理观转向现代的权利精神和责任意识,逐渐成长为一套系统、成熟的公益文明,成为现代文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社会文明的一种表现形态,慈善发自人性的自然情感,展现了人类的共同体意识,经由社会化的发育过程成长为社会化的公共事业,担当起社会建设的重任⑥。因而,在现代社会,社会性、公共性和公民性是现代慈善的基本价值属性。慈善行为不再只是“恻隐之心”的自然表露,亦不再只是“善恶有报”的心理使然,而是社会责任意识的自觉实践,更是公民参与精神的外在表征;参与慈善救助,不再是一时一地的济贫救急,不再是政商巨富的专利,而是个体或群体共同承担的公共责任,更是追求公平正义的重要手段。

作为公共责任和公益文明的慈善事业,是人类社会文明进化的必然结果。它脱胎于皇权的仁爱之心、民间的怜悯之情、宗教的因果报应,经由熟人社会向公民社会的转型洗礼,成长为由人本感恩和科学反哺组成的现代公益,超越了个人、家庭、家族、邻里、社区的历史局限,最终凸显出“社会服务”和“公民权利”的普遍意义⑦。具体而言,现代慈善事业在以下几个方面展现出强烈的“公共性”特征。

第一,慈善理念的公益化。现代慈善是一种公益行为,它超越了传统“邻里互助”的关系边界,体现出更为普遍适用的公益责任⑧。在助人目的上,它致力于促进社会总体性发展、缓解社会结构性冲突,不再是简单地为弱者捐款捐物;在助人内容上,它以改善整体的社会关系与制度结构为己任,让所有人公平受益,不再局限于受助者的“一己之私”;在助人性质上,它旨在创造更公正的环境和更平等的机会,增强弱者充分参与社会竞争的权能,不再是一种道德上的施予与恩赐和仅仅关注受助人群的“一时之需”。因此,作为公益文明的现代慈善,没有人身依附,无需感恩戴德,不是一时一事的济贫救急,而是基于人类共同体的价值认同,从制度层面缓解贫困和不平等的社会现状。

第二,慈善主体的大众化。在当今社会,慈善并非富人的专利,而是每个公民的责任,是一项人人可以参与、应该参与、能够参与的公益事业。慈善源自公民良知,成于公共生活,为了公益目标。慈善并不高高在上,而在我们的心中、指间、身边,慈善无处不在、无所不及,它不只是灾难发生时的爱心涌动,更是日常生活中的点滴奉献⑨。慈善也并非捐款捐物的单调样式,而是“有钱的出钱,有力的出力”,义工、义演、义卖、义拍让慈善多姿多彩。甚至可以说,每个人都是慈善的宣传者、行动者、监督者,都能成为“公益使者”。每个公民不仅有机会参与慈善活动,成为慈善活动参与的主体,而且可以自由选择参与慈善活动的方式。

第三,慈善运作的制度化。现代慈善活动是由慈善机构实施、以慈善组织为中介、按规章制度运作的专门活动。首先,慈善活动的制度化运作使慈善成为一种经常性的活动。它严格遵循制度和程序,依托专业人员和机构,持续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救助项目规定的弱者。其次,慈善活动的机构化运作使慈善成为一种中介性的活动。它以慈善组织为载体,隔离了捐赠人与受益人的直接施予关系,同时,也使捐赠过程与受助过程相分离。捐赠人可以监督善款的流向,但无需知晓诸如“受益人是谁”之类的详细资料,反之,受助者可以了解善款的来源,却不必明白诸如“捐赠者是谁”之类的准确信息。再次,慈善活动的制度化运作使慈善成为一种规范性的活动。尽管慈善行为是一种自觉自愿的私人行为,慈善机构是一种独立自主的民间组织,但在慈善运作过程中,包括机构、个人在内的所有参与者都受到有关法律的约束。例如,机构运行流程、财务监管制度和公众参与监督机制,全程监控善款的募集、发放、使用,要求慈善机构定期向社会披露有关信息、公布财务审计报告⑩。

总之,在现代社会,慈善已经成长为一种现代公益文明。参与公益慈善活动逐渐成为每个公民的日常生活方式,无需光环,也没有压力,只要愿意奉献,人人都可以自由自在地去做。作为专业化的实践领域,它以慈善组织为中介,在分离捐赠者和受助人的同时,也让二者的地位更加趋于平等和独立。它突破了差序慈善由近及远、由亲到疏的地缘和血缘关系限制,将过去对“圈内人”的特殊责任变成了对“所有人”的普遍责任,使他们都能够得到平等对待,以真正体现慈善的公共意蕴和普适价值。从这个意义上说,现代慈善事业建立在日益完善的公益制度的基础之上,它告别了“知恩图报”式的狭隘道德关系,由对弱者直接的、临时的、偶尔的物质施舍,转变为对他们有组织的、系统的、持续的制度关怀,在制度和程序的护佑之下,慈善由分散个体的“恻隐之心”跃迁为广大公民的“公共责任”。

三、中国“知恩图报”式慈善及其道德限制

如前文所述,现代慈善成为现代公民履行社会责任的一种常态。从道德祛魅的角度言之,慈善事业不过是捐赠人表达自我情感、实现自身价值的行动载体,慈善机构亦不过是慈善从业者实践专业技能、创造社会财富的人生职场。现代慈善事业脱去了浓厚的道德外衣,镀上了显著的志愿精神。

然而,中国慈善事业正处于发展起步阶段,距前提自愿、程序公平、边界清晰的现代慈善尚很遥远。从本质上说,中国慈善救助仍然是一种“知恩图报”式的传统施受关系,呈现传统“好人好事”“报”的规范。作为一套社会规范和道德义务,“知恩图报”是国人习以为常的做人理念和人情法则。对此,黄国光先生以形象生动的笔触写道:“‘受者’接受了‘施者’的‘人情’,便欠了对方的‘人情’,一有机会便应设法回报。‘施者’在给予‘受者’人情时,也能预期对方终将回报。基于这样的‘报之规范’,人们才会以‘人情法则’和别人交往。”B11“报”的规范不仅强调个体要乐于施惠于人,富有同情心,而且要求受惠者要善于回报他人,具有感恩心。此意正所谓“知恩必报、报大于施”,“施者勿念、受恩莫忘”。

从一般意义上说,“报”作为一种社会规范,虽然普遍存在于人类社会,是任何文化道德律中的基本元素,但是,在现代市民社会语境中,它日渐表现出功能萎缩和水土不服的趋向。首先,“报”的规范体现了关系的支配性。它将关系中的个人捆绑在尽义务、报恩惠的人情网中,具有难以摆脱的约束力。这种以他人为取向的支配性关系,与以个人利益为导向、自主自愿为前提、权利平等为基础的现代社会格格不入,在制度化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之中,已经渐渐退居边缘地位。其次,“报”建立在一种可以量化的对等原则之上。我们与陌生的“圈外人”交往时,会根据自身需求和利益得失,遵循“礼尚往来”的对等法则,从而展开“报”的行为。这一对等原则具有强烈的工具目的和功利色彩,并将缺乏回报能力的个人排斥在关系圈之外。此点尤其不符合慈善事业普适、开放、自由、平等的价值理念。

具体言之,作为一种具有普遍意义的代偿机制和保护机制,“报”的规范被推演到中国慈善救助领域,支配着慈善活动的展开,成为施受双方都默认和接纳的“共识”。在“知恩图报”这一伦理规范的支配之下,慈善行为被打上了强烈的道德烙印,具有十分明显的消极特质和负面效应。第一,“知恩图报”逻辑下的慈善事业,遵循着“恩有源、惠有主”,“滴水之恩、涌泉相报”的原则,是施惠者与受助者之间的情感互动,然而,这种基于个体经验和人生阅历的情感内循环,使双方都披上了沉重的道德枷锁,强者不捐为“不仁”,弱者不报为“不义”,隐蔽的强迫力量不言而喻、如影随形。第二,在捐受双方的对接过程中,受助者接受了“恩人”的“恩惠”,往往感觉有欠于“恩人”,背负着难以偿还的“人情债”,致使部分受助者躲躲闪闪、理不直气不壮,妨碍了爱心和善意在更大社会范围内的永续传递与增量流动。第三,“报恩式慈善”,用“施惠—报恩”这一人情法则来约束捐受双方,强调双方付出代价的对等关系,使得接受捐赠的弱者在道义上受制于人、在人格上低人一等,处于被支配地位,不利于保护弱者的个体自由和合法权益。

在急剧转型的中国社会,在慈善已成为公众热议话题、慈善理念也逐渐深入人们日常生活的同时,“报恩式慈善”仍随处可见,“知恩图报”逻辑引发的慈善争议和舆论事件频频发生。在大灾大难之后,很多演艺明星、知名商家因捐款数额不符合网民的“期待”,认为他们没有“回报社会”,而纷纷被列上“捐款铁公鸡排行榜”,遭到网民谴责、骚扰和抵制;一些媒体仍然热衷于追寻某些匿名的乐善好施者,目的是让受助者明白是谁有恩于他,让施者“无私奉献”、受者“感恩戴德”的全过程“大白于天下”。这些案例都从侧面表明,我们的社会对慈善行为的理解仍然处于“道德正确”的病态症状之中,对慈善事业的认识仍然囿于“知恩图报”的传统框架之内。

可以看到,在当下中国社会语境中,作为普遍性公民伦理的“自由”、“平等”、“博爱”尚未成为大多数人的道德情操,慈善活动中的逼捐、腐败、公信力缺失、冷漠等问题频出。基于这一现实,如果我们仍然将慈善事业限定在“道德正确”的框架之内,用道德标准衡量是否捐款和捐款数额,将捐赠视为有钱人的必然行为,那么,无论是捐赠者、善款来源、慈善热情,还是受助者、慈善事业的受益面必然难以拓展。换言之,试图通过种种手段,用“道德大棒”要求他人“乐善好施”,用“道德尺度”丈量他人的“良善之举”,不仅帮不了慈善,反而会毁了慈善B12。

为了促进中国慈善事业的良性运行和持续发展,必须淡化甚至消解慈善就是“报恩”的传统观念,解开中国慈善事业的道德枷锁,特别是它与传统“好人好事”之间的纠葛。与传统慈善迥异的是,现代慈善事业弱化了排斥性的狭隘道德限制,具有强烈的自由、平等、开放、包容的属性,它并不介意接受具有“逐利”动机的捐款人,只是要求捐款人不要把“逐利”作为捐款时的附加条件。因此,对捐赠者来说,慈善既可以是“报恩”,也可以是“逐利”。从“逐利”的角度看,慈善行为是一种理性选择的结果,广泛的精英人脉、强大的舆论效应、持续的品牌营造,等等,均让现代慈善褪去了“知恩图报”的传统色彩,打上了浓厚的功利主义味道。对受捐者而言,接受社会救助和支持是弱势群体应该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他不必因为接受救济,而在道德上低人一等、受制于人,更不必因为接受捐赠,而对捐助者感恩戴德、顶礼膜拜。在权利互动关系之中,穷人和富人、弱者和强者、受助者和捐赠者是自愿、平等、独立的主体,“权利本位”是现代慈善捐受关系的基本预设。正因为此,与传统慈善救助的“道义性救助”和非制度性帮困所不同,现代慈善事业是“义务性救助”和制度性支持,实现了从“道德施恩”向“权利本位”的转变。

四、以公民参与解开慈善的道德枷锁

置身于中国社会转型的时空语境,面临着“普遍主义的‘公民慈善’尚未发育、特殊主义的‘差序慈善’依然强势”的社会现实,如何发展和培育“道德祛魅”、“权利本位”的现代慈善事业?这是一个充满价值悖论的复杂议题。展开来说,建构何种道德体系,才能既尊重个体的自由选择权利,又唤起公民的公共责任意识,才能在个体价值和集体伦理的分殊碰撞之中,挣脱传统道德的“观念枷锁”,寻求二者的融会贯通?在现代制度伦理尚未确立、传统道德基础渐被侵蚀的背景中,我们倡导“弱化道德色彩、降低道德压力”,是否显得过于前卫、不合时宜,是否会导致原本脆弱的慈善意识更加羸弱易折,是否会导致慈善行为失去起码的道德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