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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次民事裁定引发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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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原石柱县化学危险品办公室副主任李方龙向本刊编辑部反映“石柱县法院执法不公”,记者对此进行了调查。

据李方龙反映,2002年1月,石柱县下路乡大山沟液化气库法人代表马锋找到他,说想把液化气库卖给他。原来马锋在建液化气库时,曾先后向石柱县南宾镇的退休干部王永梅等16人借钱入股,后来液化气库经营失败,王永梅等债权人多次催他还钱,由于马锋还不起钱,王永梅等人便向石柱县法院提讼。2002年1月16日,马锋主动申请法院拍卖液化气库,以偿还债务。此后,在法院的协调下,李方龙收购了这个液化气库。2002年3月14日,石柱县法院下达(2002)执字第21号《民事裁定书》,将液化气库的所有设施以4万元的价格变卖给李方龙所有。

李方龙说,他接手液化气库后,购置了一些新设备,并完善了相关手续。然而就在液化气库进入正常经营不久,2004年3月26日,石柱县法院又下达了一份《民事裁定书》,认为当初变卖给李方龙的液化气库价格过低,变卖程序不合法,决定撤消第一份《民事裁定书》。

石柱县法院为何在时隔两年后撤消《民事裁定书》?去年底,记者采访了石柱县法院院长周鸿。周鸿说:“第一份《民事裁定书》下达后,债权人王永梅等人不断向县人大、法院上访,认为第一次裁定的液化气库价格过低,要求法院再审。2003年6月,县人大将此案作为督办案件转给法院审理。我们经过审查发现,第一份《民事裁定书》确实有瑕疵,变卖价格过低,变卖程序不合法,所以我们撤消了这份《民事裁定书》,发出了(2004)石民监字第12号《民事裁定书》。今年7月8日,我们还查封了液化气库的资产。”

李方龙与石柱县法院争论的焦点在于第一份《民事裁定书》的合法性。

李方龙说,第一份《民事裁定书》应该是合法的,他购得的大山沟液化气库是石柱县法院通过合法的程序卖给他的,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怎么能说收回就收回呢?李方龙向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行政复议。

2004年7月28日,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4)渝四中法执监字第1号《执行复议决定书》,决定“驳回申请复议人李方龙的复议申请,维持石柱县人民法院(2004)石民监字第12号民事裁定”。

李方龙依旧不服,仍不断上访。

李方龙认为,即使第一份《民事裁定书》真的不合法,那对他造成的损失该由谁来负责呢?李方龙的律师林刚说,李方龙购得大山沟液化气库是经过石柱县法院合法程序的,即使存在作价过低的问题,也应该由法院承担,石柱县法院应该启动国家赔偿。

周鸿说:“法院在原来的执行中确实有瑕疵,没有按照拍卖的法定程序办理,一旦违反法律就得依法纠正。眼下我们要做的,首先是委托合法的资产评估机构,对所有查封资产进行价格评估,分清哪些是原来就有的,哪些是李方龙添置的。其次,我们要举行价格听证会,最后委托合法的拍卖机构,对查封资产进行拍卖,李方龙可以优先受偿。”

那么,究竟谁该为李方龙的损失负责呢?记者采访了重庆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方令所长。方令详细了解情况后说,李方龙在2002年购买大山沟液化气库的时候,法院应该委托合法的资产评估机构对液化气库进行价格评估,这是法院的职责,但当时法院没有履行这一职责。根据《国家赔偿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李方龙可以向石柱县法院提起国家赔偿。

方令说,这起由一份民事裁定引发争议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当前,部分基层法院在办案中注重实体公正,而忽略程序公正,其实程序公正恰恰是实体公正的前提。如果石柱县法院严格依照法律程序办事,这一争议也许就不会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