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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后《刑诉法》对检察机关出庭公诉的影响与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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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修改后刑诉法》内容的调整、制度的改变、程序的增加,使检察机关的工作模式发生转变,进一步凸显了程序正义的独立价值,宣告了控辩式庭审方式的全面确立。《刑诉法》的修改既给出庭公诉工作提出了一系列新的更高要求,也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但挑战始终与机遇并存,现实需要迫切要求每一位公诉人要及时适应变化的法律规定,增强自身综合素质,努力成为业务精通、知识广博的优秀公诉人。

关键词:修改后《刑诉法》;出庭公诉;影响实践;程序与实体

修改后《刑诉法》内容的调整、制度的改变、程序的增加,使检察机关的工作模式发生转变,再也不能把办案重心放在口供获取上,更不能依赖采取刑讯逼供、暴力威胁,或者引诱欺骗这样的非法方法去获取证据。进一步凸显了程序正义的独立价值,宣告了控辩式庭审方式的全面确立。刑诉法的修改既给出庭公诉工作提出了一系列新的更高要求,也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现实需要迫切要求每一位公诉人要及时适应变化的法律规定,增强自身综合素质,使出庭公诉工作跃上一个新的台阶。

一、《刑诉法》修改对出庭公诉工作的影响

(一)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促进了程序与实体的公正,增加了庭审的不确定性。

司法实践中,证人、鉴定人不出庭已经成为常态。证人、鉴定人不出庭,辩方就无从对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的证明效力及证明力直接加以质疑,甚至可能直接影响指控犯罪的效果,并使得控辩式庭审形同虚设,对抗根本无从谈起。修改后的《刑诉法》第一百八十七条条文的增加,一方面有利于确保刑事案件质量,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但另一方面一旦证人站到证人席上,暴露在被告人和公众面前,证人将面临着受控辩双方的轮番询问、与被告人当庭对质的局面,一般证人没有勇气当庭指认和证实犯罪,而且受中国传统的中庸之道影响,一般证人怕打击报复,在权衡利弊后,出庭作假证的机率将增大,庭审证言有可能前后矛盾或模棱两可起不到证明作用有时候甚至是反证等,随之而来的庭审、询问环节也许会增加庭审的许多变数,这给法庭采信证据增加了难度,对公诉人庭审掌控能力提出了挑战。

(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增加了公诉人应对庭审举证、质证的难度。

排除非法证据是为了更准确地指控犯罪,实现惩治犯罪和保障人权的双重价值目标。修改后《刑诉法》规定了不得自证其罪原则,并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明确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的具体内容。\+①修改后的《刑诉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在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的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承担非法证据排除的庭审调查举证责任由出庭公诉人行使。为了有效履行对可能被提出合法性质疑的证据的证明责任和指控犯罪的举证责任,公诉人在审查过程中除承担对非法证据的审查、认定、排除的责任外,还应当把握好如何对瑕疵证据作出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如何完善指控证据,以确保在庭审中会有充分的可采证据。因此,庭审中如何转变思维方式和工作方式,如何认定非法证据,如何排除非法证据,及如何应对非法证据的庭审调查等,无疑对公诉工作提出了挑战。

(三)简易程序的立法完善在体现尊重权利的程序公正要求的同时,造成公诉工作量的增加。

修改后的《刑诉法》要求“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此修改进一步确保审判公正的实现,降低错案出现的风险,克服了公诉人不出庭造成的庭审诉讼结构的缺陷,凸显公诉权行使的完整性,增强了人民检察院指控犯罪的力度,强化了对简易程序案件的法律监督。修改后的《刑诉法》第208条条款的增加对公诉人的素质提出更高的要求。如对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的实体判断;对量刑建议能力的要求;对程序驾驭能力以及抗诉能力的要求。简易程序出庭可能造成工作量的增加,公诉人员如何在“人少案多”的现状下,适应新的刑诉法,圆满地完成繁重的公诉工作任务,对公诉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水平提出了挑战。

(四)量刑程序的增加挑战了司法公信力。

修改后《刑诉法》对量刑建议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都应当进行调查、辩论。”在诉讼化的量刑程序中,检察机关基于客观公正义务的要求,要对案件当中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从严从重或从轻减轻的情节等进行综合分析,在科学评判基础之上依法提出量刑建议。并且要客观全面看待量刑建议与法院判决之间的差异,要充分尊重法院的判决,同时又要加强对法院判决个案以及类案的研究,充分掌握法院在量刑方面的规律和特点。但如果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屡次得不到法院支持的话,将会造成社会对司法公信力的质疑。因此如何让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与法院的判决平衡,如何将情理法与司法权威相统一,这对检察官来讲都是客观存在的挑战。

(五)律师权力的扩大增强了控辩对抗,辩护制度的改变有利于公诉机关兼听则明。

修改后《刑诉法》对律师参与刑事诉讼带来诸多改变,使律师的“会见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得到保障,扩大了律师的案件知情权,使律师得以全面介入公诉活动,特别是辩护律师在审查阶段通过全面阅卷,知悉了案件的全部证据及全案的证据弱点、薄弱环节,提前了解到案件证人证言或同案人供述,受利益驱使,律师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点拨”犯罪嫌疑人如何规避法律惩罚的情况难以避免。\+②对于孤证案件,律师事前对当事人的点拨及庭审中的证据突袭很容易产生负面效果,对抗公诉的能力将大大增强,这将深刻改变公诉方天然强势的局面第一,增强了辩控双方的对抗性和针对性,增大了公诉工作的难度,对公诉人员审查案件的能力和出庭公诉的水平提出了挑战。

(六)法律条款的增改,确保了案件质量,增加了审查难度。

修改后《刑诉法》第171条规定“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作出不的决定”。“可以”改“应当”,增加了审查证据的难度。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案件经过两次退查仍不能,但案件可能有错或公检两家对案件事实和证据存在重大分歧的案件,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可以由检察机关作不,也可以由侦查机关作撤案处理。修改后《刑诉法》“应当作出不的决定”条款的明确,对检察机关审查证据时如何正确把握认定“证据不足”,如何解决公检两家对案件事实和证据存在的重大分歧,不文书如何高质量地制作等方面提出了挑战。

修改后《刑诉法》第240条增加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使被告人获得了最后陈述机会。但被告人在死刑复核阶段可能作最后挣扎翻供或作出不实供述,上级办案机关没有直接参与一线办案,对没有记载到案卷中的具体案情及一些隐情不能通过阅卷了解,被告人的不实供述有可能模糊既有的事实和证据,这对基层公诉人员审查案件的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二、公诉人应对修改后《刑诉法》的实践

修改后《刑诉法》的修改使公诉人在法庭审判中的作用越来越凸显,对出席法庭指控犯罪的能力要求越来越高。现实需要迫切要求每一位公诉人必须与时俱进的增强自身综合业务素质,才能胜任自己应尽的法律职责。

(一)扎实基本功,提高业务素质。

公诉人基本功的提高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长期的学习沉淀和经验积累。本次修法不仅是在原有制度基础上的修改,而且增加了大量的新条款。这些规定具有一定的前沿性,与原有的规定有较大差异,甚至是截然不同。在新的制度框架下,公诉人理当通过深入学习来熟悉新刑事诉讼法的内容,理会立法的精神。同时,提升自身业务能力与职业素养,加强对复杂疑难案件的研究,进一步提高适用法律、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为依法高质高效审结案件打下基础。

(二)严把案件质量关,真正做到认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证据是刑事诉讼的核心和灵魂, 是诉讼活动的基石。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合法有效,关乎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最终处理结果。审查认定、排除非法证据是为了更准确地指控犯罪,实现惩治犯罪和保障人权的双重价值目标。

1、审查犯罪嫌疑人供述。

审查阶段提审时必须讯问犯罪嫌疑人有无受到刑讯逼供,随时做好排除口供的准备。根据《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第三条,人民检察院在审查中,对于非法言词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能作为提起公诉的根据。因此,在前的提审中,查明是否存在刑讯逼供至关重要,随时做好排除非法证据的准备。但对于犯罪嫌疑人翻供的案件,应当根据案件情况进行甄别。如审查一对一的行、受贿案件,关于送钱、收钱一节,只有行、受贿双方的供述,任何一方翻供,都直接影响案件的处理结果。审查时,我们通过对口供细节的审查,要求补充间接证据,如行、受贿人事后作的记录本,送钱的特定环境和场合留下的特定物证:装钱的有特色的报纸、信封及上面的记号,案发前后串供再生出的间接证据等,这些都可以成为反驳犯罪人口供变化的有力补强证据。

2、审查证人证言。

对证人证言的审查,要特别注意模棱两可、有歧义的语句,相互排斥的证言。证据如存在瑕疵,达不到证明内容的证明力,就证明不了案件事实,就会事实不清,得不出唯一的排他性的结论。

对重要证人证言要求公安局采取同步录音录像制度。为了防止重要证人证言当庭改变,出现对控方不利的局面,公安局要将重要证人证言同步录音录像作为硬性工作任务进行要求和考核,检察院内部也要推动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落实。

3、审查实物证据。

对实物证据审查取得的程序是否合法,非法实物证据,即物证、书证的取得方法违反法律规定,致使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必须要求侦查机关或侦查部门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否则,对该实物证据予以排除。

4、审查综合证据。

在对单个证据进行审查的基础上再对全案证据进行综合性审查,找出矛盾、排除矛盾。比如要查明犯罪嫌疑人口供、证人证言等言词证据与书证及物证等实物证据之间是否有矛盾和抵触;所收集的证据是否能够互相印证、互相支持、互相说明;审查证据之间、证据与事情之间、证据与情理之间是否存在不能解释的矛盾;审查证据对各个事实及各种情节的证明是否存在疏漏;审查证据对各个事实的认定结论是否唯一,是否排除了犯罪嫌疑人的辩解或者其他合理怀疑等。通过审查,排除矛盾,使众多的证据协调一致,形成一个封闭的证据链条,得出唯一的案件结论。

(三)认真对待每一个案件的出庭效果,提升庭审能力。

1、全面吃透案情,做好庭前预案。

控辩式庭审要求审判人员主要是依据控辩双方庭审中提供的证据来认定事实,这样就势必会出现诉讼结果受到诉讼双方技巧影响的局面,提高出庭公诉水平就显得尤为重要。一方面庭前审查案件时,对整个案件事实、证据进行详细审查,尤其是据以定罪的主要事实和证据更要反复推敲,做到心中有数。另一方面要充分利用庭前会议。庭前会议制度是修改后刑诉法新设置的一项制度,对于检察机关避免庭上遭“证据偷袭”、依法排除非法证据、进一步提高庭审质量和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2、讲究讯问、询问技巧,突出讯问重点。

讯问被告人要紧扣犯罪构成要件,紧紧围绕案件的关键性问题,力求一针见血,切中要害。讯问时要思路清晰,层次分明,以加深合议庭的印象,并根据辩护人可能的辩护角度及时调整讯问策略,进行补充讯问,不给其可趁之机。现时,适时地对辩护律师的诱导性提问等提出异议,牢牢掌握庭审的主动权。

询问证人应当辨析案件事实,用设计严谨、逻辑严密、明确无误的问题,让作伪证的证人露出破绽,难以自圆其说,从而促使证人认同讲实话更有利,便于发掘真实案情。如果公诉人只会平庸呆板的发问,不会针对趋利避害的人性特点,明智地选择询问策略,不能根据证人的态度表现,机智地确定询问内容,甚至离开事先拟就的询问提纲就不会提出有力的问题,无法通过精心设计的问题让法官明了证言真伪,那么公诉人就不可能掌握主动权。\+③

3、讲究庭辩策略,注重明法释理。

在法庭辩论阶段,要缜密审查对方证据的来源和所要证明的事实,充分施展辩论技巧、做到敢辨、善辩、会辨,努力做到有力、有理、有节。同时努力使说理变得公开透明,减少误解、曲解和不信任。同时,尊重辩护人的人格尊严,激发对方良好的情绪和反应,营造友好和谐的论辩气氛。

修改后《刑诉法》虽然给公诉工作带来压力和挑战,但同时也是公诉部门转变执法观念、提高执法能力的一个很好的契机。作为一名公诉人,我们要及时适应变化的法律规定,增强自身综合素质,有备方能无患、有备方能取胜。

参考文献:

[1]《福建检察》2012年第3期,作者:吴才文,《论新刑事诉讼法施行下公诉人庭审能力的提升》。

[2]《人民检察》2012年4月第8期,作者:王兆国,《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3]《新刑事诉讼法理解与适用》,童建明主编,中国检察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