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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第三方物流,这个流通业中的新兴业态势必会在未来的经济中越来越被人们所关注。近年来,国内学者对物流相关各领域的研究逐渐增多,但是对于物流经营人的责任及其风险的研究与实践仍不充分,这就使得第三方物流经营人在面临风险的时候,其合法权益得不到法律上的充分保障。文章从第三方物流的基本理论着手,描述了第三方物流和第三方物流经营人的概念,明确本文对第三方物流经营人的定位,进而对第三方物流经营人的责任进行分析。
【关键词】 第三方物流 物流经营人 法律责任
1 前言
作为产业间枢纽的物流业,于2009年入选国家十大产业振兴规划,意味着物流业今后的发展将会得到国家宏观调控的高度重视。然而,人们所关注的多为物流企业与港口这样的实体经济的发展状况,而对物流经营人的责任与风险的讨论与实践尚未得到充分关注。目前,国内外物流业迅速发展,有关物流的法律法规亟待完善,专门的物流法律尚待建立。
由于产生纠纷时所采取的法律标准不一致,其他的各项保护措施也不够完善,往往不能够有效地保护第三方物流经营人以及其委托人的利益。因此为了有效地保护第三方物流经营人的正当权益,就有必要对第三方物流经营人所面临的风险进行分析,并且在此基础上讨论规避风险的可行性方案。
探讨第三方物流经营人的责任与风险具有重要意义。从微观角度讲,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利益;从宏观角度讲,有助于保障国家物流行业的顺利运转,减少不必要的资源损失与浪费。其应用价值更加侧重于当前的日常工作,在现阶段振兴物流业的过程中,有助于有效增强物流经营人抵御风险的能力,在现有法律体系下,通过在合同中明确双方的责任范围,减少或避免在产生纠纷时遇到法律的空白,提前做好防范措施,以保护当事人的正当利益。
2 第三方物流与第三方物流经营人概述
自20世纪60年代物流发展的初期运输管理阶段进入人们的视线起,经历了物流管理阶段、供应链管理阶段,关于物流的各种学说相继出现,例如:物流冰山理论、第三方利润源等,无不旨在揭示物流所能带给企业的巨大压缩成本的空间。人们逐步认识到通过一体化的物流活动降低物流总成本,从而降低商品除生产成本外的其他成本,能获取巨大的利润。随着专业分工的细化和对利润的追逐,第三方物流经营人作为一类兴起行业的经营者登上了历史的舞台。
2.1 第三方物流的概述
第三方物流的概念在20世纪80年代传入我国,目前国内外学界尚未对第三方物流确定一个统一的定义,由于我国第三方物流的发展尚处于起步阶段,对第三方物流概念的理解大多为借鉴国外的学说。
2.1.1 第三方物流的概念
第三方物流,英文表达为Third-Party Logistics,简称TPL或3PL,其概念由外包的概念发展而来,RobertC.Lieb(1993)认为,第三方物流是指用外部公司去完成传统上由组织内部完成的物流功能,这些功能包括全部物流功能或所选择的部分物流功能。JohnJ.Coyle(1996)认为,第三方物流是对单一公司提供全部或部分物流功能的外部供应者。我国学者基于国外的研究给出第三方物流的一个广义的定义,认为第三方物流公司是提供部分或全部企业物流功能的服务的一个外部提供者。由上述定义可以看出,第三方物流活动是一项综合性一体化的物流活动,它将物流的六大基本功能运输、配送、装卸搬运、仓储保管、流通加工和信息服务涵盖其中。
2.1.2 第三方物流的特征
第一,第三方物流是基于合同而提供的物流服务。物流经营人与物流消费者的关系以合同形式加以规范、调整,物流经营者根据合同规定为物流消费者提供相应的物流服务,因而第三方物流也被学者定位为合同物流,它的这个特征有利于建立第三方物流经营人与委托人的长期合作关系。在国外,在第三方物流发展到一定阶段而出现的物流联盟的内部也是通过契约的形式来确定各参加者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第三方物流是基于顾客的个性化需要而提供的物流服务。第三方物流需要根据不同物流消费者的不同需求,提供针对性强的定制化物流服务和增值服务,使其物流产品具有差异性。这就要求第三方物流企业在物流技术工具、物流基础设施、流程设计等方面必须要有专业化人员进行专业化操作,从而提供高质量的个性化服务。
第三,第三方物流是基于先进的信息网络而发展的物流服务。网络信息技术是第三方物流发展的基础。先进的网络技术有利于提高物流过程中信息沟通的便利程度,实现信息的实时共享,促进物流管理的科学化,极大的提高了企业综合物流能力。
第四,第三方物流是一体化的物流服务。第三方物流的一体化是第三方物流发展到一定规模后出现的特征,其实质是物流管理的系统化。要求专业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充分利用先进的管理技术、发挥专业特长、使用专门的物流设备、设施,优化资源配置,在降低物流总成本的同时达到顾客满意最大化。
2.2 第三方物流经营人的概念及定位
世界银行运输专家蓝布洛克在北京举行的现代物流发展国际研讨会上说:“如果你想在物流中获取更大的利润,请从事第三方物流,如果你想成为第三方物流经营人,请自我检查素质与条件。”由此可见,并非所有的从事货运仓储的公司都有资本和资格成为第三方物流经营人。
第三方物流经营人是指“通过合同的方式确定回报,承担货主企业全部或一部分物流活动的企业。”它所提供的服务形态一般会被分为与运营相关的服务、后勤管理服务和二者兼而有的服务三种类型,但是由他所提供的服务形态要比一般运输者和合同运输者所提供的服务形态更加高级。
3 第三方物流经营人的责任分析
从上文对第三方物流经营人与国际货运人和无船承运人的比较可知,第三方物流经营人所处的法律关系比较复杂,其中主要包括与货主企业的关系、与各分包商的关系和与信息系统提供商的关系。由于第三方物流经营人在不同的法律关系中所处的法律地位不同,从而承担的法律责任也不同。所以,要明确物流经营人的法律责任,就要从第三方物流经营人的法律地位着手。
3.1 第三方物流经营人的法律地位
关于第三方物流经营人的法律地位,学术界尚未形成统一认识,目前主要存在以下三种学说:第一种是角色身份说,此种学说将第三方物流经营人的经营过程划分成若干独立的环节,根据每个环节第三方物流经营人的不同角色界定损害发生时其应承担的责任;第二种是混合身份说,此种学说认为第三方物流经营人具有承运人、人、保管人多种角色混合性的特点,但在损害责任赔偿上与角色身份说是一致的,都是按损害发生的环节而确定;第三种是由现代物流发展而催生的学说,即合同物流经营人与实际物流经营人说,它认为物流经营人的权利和义务是基于物流合同与物流分包合同而确定的,第三方物流经营人要对整个物流过程负责。
3.2 第三方物流经营人的责任归责原则
根据我国《合同法》以及相关法律的主张,第三方物流经营人的责任归责原则主要分两种:一种是过错责任原则,一种是严格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以主观过错为其存在的前提条件,重点在于强调事实的违约行为;严格责任原则,又称无过错责任原则,是在排除免责事由后,强调只要有违约行为违约方则须承担责任。
在第三方物流经营人的业务活动过程中,一般以签订第三方物流经营人与货主企业和第三方物流经营人与各分包商这样两个合同来限定彼此的权利和义务。由于物流企业间竞争激烈,一般第三方物流经营人与货主企业之间的合同会采用严格责任原则,即不论第三方物流经营人在活动过程中是否存在过失,只要违反了合同都要受到追究,合同中这样的规定显然增加了第三方物流经营人的风险。
因此,在相关物流行业的专门法律法规出台之前的实际操作过程中,不同的法律关系只能参照不同的法律规定。可以按照物流活动的不同环节与服务的不同内容订立的合同为依据,使用不同的责任原则,这样对第三方物流经营人的责任归责是比较合理的。例如,若第三方物流经营人与客户签订的为物流方案设计服务合同,根据我国《合同法》关于技术服务合同的相关规定,应采用严格责任原则,即只要合同双方没有按合同约定行事,违反合同规定的义务就要承担责任。对于一般的物流活动,根据《合同法》关于委托合同的相关规定,采用过错责任原则。对于货物配送、多式联运等“门到门”的物流服务,由于订立的合同没有直接适合的统一法律,可以参考《合同法》与《海商法》中的相关章节予以把握。
3.3 第三方物流经营人的责任限制
经营人责任限制原本是海商法所特有的一项法律制度,该制度最初是为保护船舶所有人的利益而设立的。后来该项制度逐渐被借鉴并运用到其他运输方式的国际公约中,如有关公路运输的《CMR公约》,有关航空运输的《华沙公约》、《海牙议定书》,有关国际多式联运的《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等,在我国的应用如《海商法》、《合同法》、《航空法》、《公路法》等,但是其中对于赔偿限额的具体规定各不相同。
在我国比较典型的应用是在《海商法》中,当第三方物流经营人扮演承运人的角色时,可以适用于国内对承运人的责任限制制度,包括两部分内容。一是对单位责任限制的规定,根据我国《海商法》第56条规定:“承运人对货物的灭失或者损坏的赔偿限额,按照货对象数或者其它货运单位数计算,每件或者每个其它货运单位为666.67计算单位,或者按照货物毛重计算,每公斤为2计算单位,以二者中赔偿限额较高的为准。”第57条规定:“承运人对货物因迟延交付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限额,为所迟延交付的货物的运费数额。”另一是对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规定,《海商法》第十一章对海事赔偿责任限制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如第204条规定:“船舶所有人、救助人,对本法第二百零七条所列海事赔偿请求,可以依照本章规定限制赔偿责任。前款所称的船舶所有人,包括船舶承租人和船舶经营人。”由此可见,对承运人的责任限制有助于将第三方物流经营人在作为承运人时所要承担的赔偿责任控制在一定范围内,从而降低其可能面临的风险。
4 结语
第三方物流经营人在其经营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面临各种风险,在现有法律体系框架下,第三方物流经营人首先应主动提高自身风险防范意识,树立风险防范观念;其次,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一方面要积极利用现行法律法规,在合同中明确双方责任和权利,有效利用责任限制原则,另一方面要严格审定合同条款,避免遭遇法律空白致使自身正当利益得不到有效保护;最后,灵活的运用保险、行业自律组织等手段维护自身利益。
从长远角度来看,我国应积极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完善、修改我国物流相关的法律法规,填补目前的物流法律空白,使我国物流法律形成完整的框架,积极使之与国际接轨。各保险公司、保险行业组织也应加快步伐,进行行业内调整,推出新业务满足快速发展的物流业对保险的需求。物流行业组织要认清自身在物流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不断制定规范物流业发展的规章制度,发挥其对物流业的规范和指导作用,同时我国政府也应积极引导、配合、促进物流行业组织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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