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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中国家农村金融市场改革的国际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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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村金融主要为供给主导模式,信贷约束现象在我国农村地区较为普遍,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数量上,有借贷需求的农户多、总体规模大,以农信社为主导的农村正规金融机构难以承担全部供给任务;二是结构上,农村金融机构的贷款规模小、期限短、品种少,无法满足农民对借贷资金的多样化需求。相对于城市金融而言,农村金融在资金投入、网点覆盖、风险控制、人员素质、管理水平、经营环境等方面长期处于劣势,这严重制约了我国农村经济的发展。国外不少国家的政府为发展农村经济、深化农村金融改革作出了不懈努力,在我国对此方面探索尚不够深入的情况下,我们可以借鉴国外优秀的改革经验以促进本国农村金融的发展。

一、构建多层次、广覆盖、可持续的农村金融机构体系

农业发展需要健全发达的农村金融体系。各国经验均表明,一个与农村多层次金融需求相匹配的,政策性、商业性、合作性、普惠制和民间金融等多种性质金融机构并存的多元化金融机构体系是发展农村金融的前提。我国政府应根据农村金融市场明显的“啄序”特征,引导不同的金融机构满足不同的金融需求,建立多层次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

(一) 构建多层次性金融体系,并确保各级农村金融机构业务不偏离其定位

印度农村金融体系具有鲜明的多层次性,各金融机构间分工明确,相互合作。这一金融体系主要由印度储备银行、印度商业银行、地区农村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国家农业农村发展银行组成,其中印度储备银行履行中央银行职能,负责管理和控制全国的金融活动,同时承担监管职责;国有及私人商业银行是农村金融的主要渠道,其中印度国家银行实力最为雄厚,它在商业银行不愿进入的贫困地区开设分行,为合作社和小企业融通资金,在促进印度落后边远地区发展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地区农村银行是印度政府为解决农村地区商业银行网点少、农村金融服务不足问题而设立的,仅限于在指定的地区活动,其贷款对象也仅限于小农场主、农民、手工业者和小企业主;农村合作银行是收入较低的人们为解决自己的经济问题,在权力平等的基础上组织建立的;国家农业和农村开发银行的主要职能是为信用合作机构、地区农村银行以及从事农村信贷工作的商业银行提供再融资服务;在此基础上,印度农村金融市场还引入了存款保险和信贷保险公司,为农民提供保险业务。

印度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健全完善,结构较为合理,较好地满足了印度农村金融市场中不同层次的需求。而我国农业保险发展滞后,政策性保险刚刚起步,担保租赁等非银行金融机构严重不足,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金融体系效能的发挥。

(二) 促进农村非正规金融的发展

孟加拉是世界上有效解决农村信贷问题的典范之一。孟加拉农村地区的金融机构有三种主体:一是国有银行及金融发展机构:作为农村地区的正规金融机构,国有银行及金融发展机构主要面向的对象是正规的贷款需求者,多用于实现数额较大、有还款保障的贷款项目;二是格莱珉银行及各种微型金融非政府组织:二者均属于微型金融的范畴,是非正规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微型金融非政府组织是向低收入人群提供包括信贷、存款、保险等金融服务的金融组织,格莱珉银行是专门为穷人设立的特殊银行机构。格莱珉银行的创建人尤努斯创立了“支持小组模式”,这一模式既解决了农户小额信贷的需求,也分散了单个成员不稳定的行为方式所带来的风险,同时格莱珉银行还为农户提供培训服务和保险以提高农户的还款能力。截至2013年2月,格莱珉银行共有2567家分支机构,立足于81386个村庄提供金融服务,覆盖了农村地区的97%以上,成员总规模达到了8403515人。

商业型金融机构趋于选择为经济较发达的地区提供金融服务,而在贫困落后地区则需由农业政策性金融及扶贫贷款和小额信贷等非正规金融给予渗透和支持。显然,非正规金融对于地区间发展水平差异明显的我国具有更为重要的意义。

二、 推行符合农户需求的金融产品及金融服务

银行是特殊的金融机构,是基于高负债和高流动性运营的,这一性质决定了银行是在保证安全性与流动性前提下,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的企业。对于整个金融行业来讲,完善的市场供给体系是实现其效益最大化的有效途径。如今我国城市金融已得到很大的发展,形成了较为成熟的市场环境,边际效益呈现显著下降趋势。与之对应的我国农村金融在现阶段却仍然十分薄弱,政策以及市场导向仍不明晰。因而金融机构推行符合农户需求的金融产品及金融服务是其实现自身盈利目标并兼顾社会效益的途径之一。具体的做法可以参考以下模式:

(一)从农户实际出发制定贷款模式

孟加拉乡村银行的另一大差异化策略就是尤努斯首创的无抵押贷款模式。传统银行解决由于市场分割所导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时选择的一般方式便是设置抵押品,但农户可用于担保的物品较为分散,同时价值也比较低,银行进行集中管理的难度大,这直接导致了农村信贷约束的形成。格莱珉银行从最初的定位便是“为穷人提供无抵押贷款”,并保持了高达99.02%的贷款偿还率,这得益于这一模式独有的制度优势:按照规定每周按时在约定的地点与银行的工作人员开会以达到加强银行和贷款者之间沟通的目的,这样银行可以及时、便捷地得到各方面反馈的信息,在降低信息不对称所带来的风险的同时,还促使银行和贷款者加强联系,打造出一个牢固的信贷渠道。

(二) 以需求为核心进行金融产品创新

赞比亚在农村地区针对农村金融需求的特点广泛开展创新的农村金融服务业务,扩大商业金融在农村地区的覆盖面。如赞比亚金融机构合作推出“Mzansi账户”服务,这是一种缩小功能的存款账户,只提供较少的、最基本的、同时也是最适合农村金融需求的金融服务,办理这种账户的手续费等交易成本都要低于普通存取款账户。此项服务吸引了大量农户办理存款等金融业务,这为农业信贷提供了资金,为建立成熟的金融环境打造了坚实的基础。

三、 推进利率自由化的进程,进一步放松利率管制

在利率管制下,利率最高限不允许银行把额外的风险和每一笔小额贷款的管理成本计入利率,这意味着银行从事微型金融服务时不能得到相应的溢价收入,而农村金融中小额信贷所占比例较大,因此银行没有动力贷款给那些拥有较高风险的农户或农村企业。实行差异化的利率体现了金融市场对风险进行溢价补偿的基本定价原理,并激励银行向农村提供金融服务。

格莱珉银行的利率会根据贷款者资金用途及自身资信情况的不同而上下浮动,一般在20%~30%之间;印尼人民银行的小额信贷利率的波动区间在20%~40%之间。而目前我国对农村信用社等机构仍存在贷款利率上限及下限的管制,规定下限为基准利率的0.9倍,上浮幅度不得超过基准利率的2.3倍,浮动空间较小。这必然导致贷款市场上的逆向选择,进而形成信贷约束,不利于金融市场的正常发展。

四、健全法律法规制度及监管机制

综观农村金融改革较为成功的国家,其农村金融的发展普遍具有较为完备的法律保障。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以法律的形式约束金融机构使其积极地支持农业的发展,确保了农村金融政策的稳定性与连续性。而我国目前在明确支持农村金融发展的法律建设方面尚比较薄弱,应从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入手,提供制度依托和保障。

与此同时,我国还应积极引导非正规金融机构的发展,致力于培育竞争性的农村金融市场。而促进非正规金融机构阳光化就需要建立有效的监管机制,加强非正规金融机构的信息披露,设立风险衡量指标,同时打压高利贷等非法金融活动,以促进农村金融市场良性发展。

(作者单位:中央财经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