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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商标权是一种重要的无形资产形式,在无形资产的管理过程中,商标权的使用对企业的价值影响很大。文章论述了商标权使用许可的含义及其现状,通过引入案例,分析了企业在商标权许可和经营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并针对问题提出我国企业应采取的相关对策。
【关键词】 商标权 ;无形资产;经营;许可
引言
特许经营是指特许经营权拥有者以合同约定的形式,允许被特许经营者有偿使用其名称、商标、专有技术、产品及运作管理经验等从事经营活动的商业经营模式。注册商标的许可使用是特许经营权许可使用的核心内容。注册商标的许可使用对特许人来讲能够利用无形资本运营实现低成本扩张,获取规模经济效益,扩大市场占有率,以及树立统一的企业形象,扩大影响。然而现实中,一些企业功成名就之后,只图眼前的经济利益,对被许可人不作考察,将商标许可给生产能力低、质量差的企业有偿使用,结果砸了自己千辛万苦创立起来的牌子,最终失去消费者和市场;一些企业将自己的商标原封不动地有偿提供给他人使用,却不履行法律所规定的监督被许可人商品质量的法定义务;还有一些企业对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不重视,合同条款内容规定粗、浅,漏洞百出,直接影响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法律效力。因此,企业应当注意商标权的许可使用不能随意进行,这是企业在无形资产经营中的禁忌之一。
一、基本观点
(一)商标权使用许可的含义
商标权的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权人将其注册商标许可给他人使用,被许可人支付使用费用的行为。商标权人为许可人,另一方为被许可人。许可使用后,许可人并不丧失商标权,仍为该注册商标所有人,被许可人只取得使用权。
商标的使用许可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排他许可,即许可人授权被许可人在一定限期内、一定地域内和指定的商品上独家使用其注册商标,不得再许可第三人使用该商标;二是普通使用许可,即许可人许可被许可人在一定限期内、一定地域内和指定的商品上使用其注册商标,同时可以许可第三人以同样方式使用其注册商标。
商标使用许可在市场竞争中有积极性的一面,对许可人有很多好处,但是,如果商标使用许可对象选择不当或监管措施不力,又会产生一些消极作用:一是被许可人素质不高,信誉不佳,商品质量达不到许可合同的要求,就会破坏该种品牌的形象,使消费者失去对该种品牌商品的信赖;二是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中如果不对被许可人商品销售的渠道、方式、价格、包装等进行适当而明确的限制,或虽做限制但监管不力,被许可人就有可能蚕食市场,不仅不能扩大许可人的市场占有率,反而会降低其市场占有率,削弱其竞争能力;三是被许可人滥用许可权,如未经许可人同意而擅自许可第三人使用许可人的商标等,这会进一步损害许可人的利益。
因此企业不能滥施商标权许可,要制定正确的品牌许可战略,严格按照已有的管理制度选择有实力、信誉好的企业作为合作伙伴,也不要忽视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的签订。
二、案例及分析
商标使用许可成功会给企业带来可观的收益这是无疑的,但滥施商标权许可会给企业带来非常严重的后果,企业应当引以为戒。
(一)案例
案例一:
1988年,万家乐成立于广东顺德市,当时引进日本先进技术,主要生产燃气具。随着香港明星汪明荃“万家乐,乐万家”的广告语,万家乐这一脍炙人口的名字几乎是家喻户晓。至2002年,万家乐获得了“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两项桂冠,成为燃气热水器企业中唯一的双冠王,这成为日后万家乐出租品牌的一面金字招牌。后来为了能在短时间内获利,改善其盈利状况,万家乐公司采用简单的品牌授权,2002年初,万家乐与珠海飞翔达实业有限公司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按照合同,飞翔达每生产销售出一台万家乐空调即支付万家乐10元的商标使用费,品牌使用期限5年。此项收益成为万家乐公司的一项固定收入来源,万家乐内部为此专门成立一个品牌经营部从事这方面的工作。出租品牌涉及了万家乐热水器、万家乐燃气灶、万家乐消毒柜等许多家电领域。由于过多领域的品牌出租,万家乐为相关授权经营产品的品质控制以及售后服务付出了相当大的精力。2004年3月初,生产万家乐空调的珠海飞翔达实业有限公司由于生产经营不善、资金链断裂、产品被查封、董事长被拘留而被迫破产。当飞翔达爆出“万家乐空调破产”时,使用“万家乐”商标的关联企业万家乐热水器、万家乐燃气灶、万家乐消毒柜等都难逃被牵累的命运。于是万家乐不得已开始收回授权品牌,以挽救品牌形象 。
案例二:
1988年梁卫承包广西钦州市罐头食品厂并改为制药厂,短短几年时间里,制药厂便开发出8大系列160多个品种的药物,创造了博尔康栓、蜜炼罗汉果止咳膏、大力醇酒、乙肝宁冲剂等一批品牌,成立了拥有多家制药企业和第三产业的广西半宙制药集团公司。由于“半宙”的品牌如雷贯耳,灵山县一家国有企业恳求挂靠在半宙集团名下,改名为“半宙集团第三制药厂”,有偿借用半宙集团的“半宙”商标。梁卫及半宙集团出于“壮声势”的需要和“发展地方经济”的愿望,毫不犹豫地签字同意,然而它和半宙集团有各自的法定代表人,完全没有隶属关系,只是每年收取第三制药厂5万元“借名费”,在许可使用合同中也没有注明任何相关责任条款。不料,就是这个“借名费”,给半宙惹来了大祸。原来,第三制药厂生产出一种名叫“梅花K”黄柏胶囊的药品,该产品添加了过期的四环素,患者服用后临床表现为多发性小管功能障碍综合症,从而引起肾小管酸性中毒,导致乏力、恶心、呕吐等症状。2001年8月下旬,湖南株洲市患者在服用了“梅花K”后,61人被毒倒,其中31人住院治疗,4人病危,1人成为植物人。“梅花K”对半宙集团的声誉带来致命打击,湖南株洲市芦淞区法院判决半宙集团承担连带责任,赔偿61名受害者经济损失600多万元 。
(二)分析
《商标法》第四十条规定:“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 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自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将合同副本报送商标局备案。”根据上述规定,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也需要以合同方式来实现。注册商标许可的合同主要是约定和分清许可人和被许可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许可方拥有商标权,负有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的义务,应当自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将合同副本报送商标局备案。被许可方拥有在合同规定范围内使用商标的权利,负有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的法律义务。
上述两个案例中,万家乐公司为了能在短时间内获利,改善其盈利状况,采用的是简单的品牌授权,且对品牌出租的回报承诺缺少客观的市场评估和有效的品牌风险管理,尤其是对被授权企业抵御风险的能力估计过高。同时,只注重结果而缺乏过程监控使得万家乐对授权企业的生产和销售失去控制,从而埋下风险隐患。半宙集团在许可使用合同中也没有注明任何相关责任条款,随意进行品牌许可,“梅花K”事件虽与半宙集团无关,却严重损害了半宙集团的名声,给半宙集团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
所以,品牌许可是一把双刃剑,品牌出租的背后就是规模的扩大,但它并不是自己本身规模扩大,而是品牌规模的扩大。如果滥用商标许可,会给企业相关授权经营产品的品质控制以及售后服务带来挑战。这时,一旦控制不力,对方产品质量出现下滑,经营情况发生恶化,将会对自己的品牌造成重创,对企业品牌无形资产的损害难以挽回。
三、我国企业商标权许可和经营中的相关对策
我国企业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对企业的商标权进行许可和经营管理。
(一)审慎对待商标许可,严格许可合同的制定
1.慎重选择许可对象
被许可人的选择,要注重资信调查,以确保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履行,包括资格审查和信用审查,还应对被许可人的素质进行考察,应从企业精神、管理水平、创新意识、科技力量、生产设备、营销能力等几个方面进行分析评价。
2.认真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当事人双方以后如果发生商标使用许可纠纷,该合同便是解决纠纷的依据。合同中不仅应明确规定被许可人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而且应对该商品的质量、价格、销售渠道和方式等作出限制性规定,并严格追究违约责任。
3.加强对被许可人的监督
为保证质量,应对原材料的来源及质量、许可人的生产工艺流程和操作方法、成品的质量检验等进行全方位的监控,而不是仅仅落实在最后一个环节上。同时,为保证许可人固有的市场占有率和其他方面的利益不受侵犯,还应对被许可人履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情况进行有效的监督。
4.保证关键原材料或技术秘密
关键原材料要掌握在许可人手里,或采用严格有效的手段进行控制,这样商标使用许可才能成功。可口可乐公司原液配方的绝对保密及其商标使用许可的成功,就说明了这一问题。
(二)注重宣传自己的商标
很多企业商标法律知识缺乏,只注重产品、企业所在地址、负责人的宣传,却忽略对商标的宣传,这是企业宣传的误区。商标才是被法律保护的,是企业无形的长期财富。企业所在地、负责人会变,但商标却能持续。不宣传商标,不仅没有知识产权的积累,而且还有可能是在为他人宣传。因此,企业应在广告宣传中重点宣传商标,并且尽量突出,保持一致性。
(三)避免擅自改变注册商标
我国《商标法》第3条明确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同时,《商标法》第37条规定“注册商标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可见,企业实际使用的商标必须与注册时核准的商标一致。然而一些企业并未意识到这一点,比如擅自改变注册商标、跨类别使用注册商标或者随意进行商标添加和组合等。企业在商标实际使用中的失误,一旦被竞争对手举报或是被工商部门发现,企业将陷入被动,遭受处罚,如果构成侵权,企业还要承担民事责任。所以企业一定要规范使用商标。
(四)合理运用品牌延伸策略
品牌延伸策略是指企业利用其成功品牌名称的声誉来推出改良产品或新产品。品牌延伸策略是一把“双刃剑”。 一方面品牌延伸策略是企业加速发展的有效战略,它有利于降低新产品引入市场的成本、充分利用品牌资产的价值、为品牌注入新鲜感、为消费者提供更多的选择,同时扩大企业规模;另一方面不当延伸会损害品牌形象、淡化品牌特征,盲目过度的品牌延伸会给企业造成沉重的负担,同时使消费者产生心理冲突。因此品牌延伸这一投资策略一定要合理运用,否则不但无法达到预期的目的,而且还会影响原来的商品市场。
(五)完善企业重组、破产中商标权的处置工作
在企业重组、破产清算时,被重组企业的商标等无形资产往往在资产评估中被低估。在国有企业重组并购的实例中, 二十世纪七八十年代有些著名商标在破产清算中竟然有估无价,一些破产企业在整体拍卖和转让中将商标作为零资产处理;有的企业使用了多年的商标在清算过程中不缴纳年费、不申请续展,或者对原企业商标弃之不顾而使注册商标闲置。这些做法不仅造成破产企业财产的隐性流失,使有限的商标资源白白浪费,导致国有资产的流失,也不利于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和知识产权的延续。因此,无形资产处置过程中,一定要重视无形资产,防止低估,并应当加强商标意识,使企业与商标共存亡,解散后商标权应同时作相应的处理,避免闲置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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