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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合同能源管理是一种节能新机制,是我国完成节能减排任务的重要方式。目前,其遭遇了诸多障碍,尤以节能服务公司融资难和用能单位节能积极性差为甚。从合同双方入手,一方面为节能服务公司寻找融资新途径,另一方面刺激用能单位节能积极性,可以突破合同能源管理发展瓶颈,使其为我国经济可持续发展发挥积极作用。
【关键词】合同能源管理节能服务公司用能单位
合同能源管理是一种起源于欧美的节能机制,目前在各国被广泛应用,我国自1998年引进合同能源管理机制以来,在国家和政府对合同能源管理的立法和政策引导下,合同能源管理已经从单纯的引进逐渐被实践所检验、改进和创新,在实践中落实得也越来越理想,取得了可喜的成绩。据“十一五”中国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报告显示,从 2006 年到 2010 年,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约能力从 86.18万吨标准煤增加到 1064.85 万吨标准煤;二氧化碳减排能力由215.45 万吨增加到 2662.13 万吨。
我国推进合同能源管理过程中的障碍
虽然我国政府已经充分认识到合同能源管理机制对于节能减排的重大意义,也制定了诸多政策来推进该机制在我国的发展,但现实中,合同能源管理机制的推行还是存在着明显障碍。只有正视并且扫除这些障碍,才能为我国合同能源管理机制的发展开辟道路,使其为我国的节能减排发挥应有的作用。在合同能源管理的实施过程中,主要存在着以下障碍:
节能服务公司融资困难,缺少融资平台。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一般涉及的金额比较大,节能改造工程的前期投入绝大部分甚至是全部都由节能服务公司提供,用能单位基本零投入,而且节能服务公司的这种投入回报期比较长,资金回流较慢。随着节能服务公司开展项目的增多,垫付资金的数量将累积成一个庞大数字,仅仅依靠节能服务公司的自有资金是明显不够的,情况严重时甚至会导致节能服务公司业务的停滞。节能服务公司要开展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就必须通过融资来完成,因此,节能服务企业的融资能力成了企业发展与存亡的决定因素,但节能服务公司却缺乏相应的融资渠道和平台,融资难成了节能服务公司的“老大难”。
节能服务市场不完善。合同能源管理说到底是一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节能机制和模式,它的推进离不开市场的完善和成熟,有序的市场才能保证市场主体的公平竞争和交易。目前市场上各种节能信息严重不对称,往往产品找不到市场、市场找不到项目、项目找不到资金、资金找不到技术,对接链条脆弱,缺乏产业整合平台。①节能服务市场的不成熟,制约了合同能源管理机制的发展。
如何扫清合同能源管理障碍
一是加强对节能服务公司的管理。目前,我国还没有对节能服务公司统一适用的特殊管理规范,各省市为了配合财政奖励资金的管理,设定了对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节能服务公司适用的一些规定。这些规定大同小异,总的来看包含节能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建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服务公司机构库,各级财政奖励资金支持承担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入库节能服务公司,鼓励项目单位从节能服务公司机构库中选择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入库节能服务公司应当具备相应的条件,节能主管部门对节能服务公司库实行动态管理。这些管理措施并没有涉及到对节能服务公司的准入门槛和业务中的监督管理,并不能规范节能服务公司的具体行为。加强对节能服务公司的管理,一方面要设立准入门槛,针对节能服务公司设定成立的条件而不是适用公司成立的一般条件,这些条件要从企业的注册资本、从业人员的资质、从业人员的数量、开展业务的区域等体现出来,一般要远高于普通公司成立的条件;另一方面,对节能服务公司的管理还体现在对其在履行职能过程中的监管,可以要求能源管理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必须实行监理,以保证节能服务合同的如期完成。
二是增强对节能服务公司的扶持力度。第一,扩大现有受惠企业的范围,改变现有的政府财政奖励模式,从事后奖励转变为事前鼓励。2010年,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的《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中对节能服务公司的奖励有厚此薄彼的嫌疑,大部分省份制定的奖励细则对已享受国家和省其他相关补助政策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都不再纳入本地的支持范围。政府对节能服务企业奖励的目的是在一定程度上帮助企业解决融资难的问题,但落实下来之后反而是只有部分条件较好的企业能够得到资助,对更需要帮助的大部分企业起不到任何作用,这和政府奖励的初衷有所背离。既然均为节能服务产业,就应该一视同仁地得到政府资助,可以在受资助的数额上有区别,但不能只倾向于一小部分而排除另外的一大部分。当前各级奖励措施都是针对完成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进行的奖励,这样还是无法解决节能服务公司前期投入大、融资难的问题,如果换一种思路,政府的奖励改为事前的奖励也不可行,奖励的对象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而事前还不能准确把握这些条件,奖励就无法进行。事中的奖励应该是一种可行的办法,参照已经展开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实施情况适时地予以奖励,一方面可以利用奖励措施激励节能服务公司积极保证节能效果,预防节能服务公司出现违约,另一方面也能够缓解节能服务公司融资难的问题。
第二,鼓励企业积极探索新的模式融资租赁模式。面对节能服务公司在操作中最难解决的融资难问题,山东融世华租赁有限公司创新了能源管理的新模式,即融资租赁模式。该公司在中国首开“节能融租新模式”,由融资租赁公司出资投放节能设备,节能服务公司作为承租人将节能设备运用到节能客户的节能改造中。通过与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信银行、中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等金融机构建立战略合作关系,公司不断创新融资模式,全面突破了银行保理的时间限制,有效地打破了融资瓶颈,实现了由传统节能服务公司向金融租赁企业的转型。这种融资租赁模式已经被实践所证明是切实可行的新模式,可以尝试在节能服务行业进行推广和应用,以化解制约节能服务企业发展的瓶颈,拓宽了融资租赁公司的业务,实现节能客户、节能服务公司、融资租赁公司三方在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的共赢。针对客户不同的融资需求,融资租赁公司在开展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时可以采取直接租赁、售后回租、杠杆租赁、委托租赁等方式,能源管理合同的类型得到创新的同时,节能成效也在不断地提升。“十一五”中国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报告中指出,“十一五”期间,节能量保证型占主要地位,约占 57%,节能效益分享型约占32%,能源费用托管型占 8%,融资租赁模式仅占很小的一部分,而恰恰是这一部分走出了一条成功的道路,可以成为其他节能服务公司的典范。
三是发挥行业组织的服务和自律作用。行业协会作为政府和企业之间的桥梁,可以实现二者的沟通,对业内企业,行业协会可以制定并执行行规行约和各类标准,协调本行业企业之间的经营行为;对政府,行业协会可以协助政府制定和实施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行政法规和有关法律。在市场不成熟、不规范的前提下,节能服务产业行业协会的作用尤其突出。作为合同能源管理机制起源地的美国,1983年就成立了国家ESCO (NAESCO)协会,加拿大、瑞士、巴西、日本、韩国等国也都陆续设立了ESCO协会。各国的ESCO协会会员一般都包括政府以及节能服务公司,承担政策咨询、专业培训、技术交流、展览展示等工作。我国《节约能源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国家鼓励行业协会在行业节能规划、节能标准的制定和实施、节能技术推广、能源消费统计、节能宣传培训和信息咨询等方面发挥作用。”2003年12月30日,中国节能协会节能服务产业委员会(简称EMCA)正式注册成立,成为中国节能服务产业的行业协会组织,致力于引进、示范、推广合同能源管理机制的全国行业协会,自成立以来为我国节能减排事业的发展做出了积极的贡献。但是,节能协会节能服务产业委员会和其他的行业协会同样面临着资金紧缺、人员紧张、服务能力欠缺、政府的管理和约束多于扶持等问题,这都制约了其积极作用的发挥。
要发挥节能服务行业协会的服务和自律作用,就需要出台相应的资金扶持政策,转移政府的管理职能给行业协会,这是行业协会存在的应有之义。目前,节能协会从事的多是为节能服务企业搭建交流和融资平台、配合国家相关主管部门为促进产业发展而开展的调研工作、参与产业扶持政策的研究工作,宣传贯彻相关政策和合同能源管理机制等工作。同时可以探索允许其接受政府委托,进行对节能服务企业的资格审查、签发证照(如市场准入资格认证)、对本行业服务质量、竞争手段、经营作风进行监督、在行业内部开展优秀节能企业和项目评比等,以真正发挥其行业协会的功能。
(作者单位:山东政法学院经济贸易法学院;本文系山东政法学院科研发展计划项目《合同能源管理法律问题研究》阶段性研究成果,项目编号:2011F06B)
注释
①刘荣、李研春、顾永强、季东军:“我国合同能源管理存在的问题与对策”,《石油石化节能》,2011年第9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