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范文大全 > 正文

报关单位注册登记将作重大调整

开篇:润墨网以专业的文秘视角,为您筛选了一篇报关单位注册登记将作重大调整范文,如需获取更多写作素材,在线客服老师一对一协助。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近日,海关总署正式对外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并将于今年6月1日起施行。

海关对报关单位(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和报关企业)的注册登记管理主要有:报关单位报关身份是否得到海关确认或许可,有关程序和手续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经营行为是否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等。这些内容是海关作为国家进出境监督管理机关,根据《海关法》对企业进出口行为进行监管的基础性业务,与进出口货物监管紧密相联,贯穿于海关管理的全过程。海关通过对报关单位的资格管理和行为规范,监督其行为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对海关通关、监管、征税、稽查、缉私、统计等环节更好地履行职责,全面落实各项工作任务,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有着重要的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海关总署第127号令,以下简称《规定》)集中明确了报关单位报关注册登记的有关事宜和海关管理要求,确定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实施后,对外贸易经营权不断放开、管理对象呈现多元化的形势和情况下,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实施新的管理措施。统一了报关市场的准入条件,保证公平竞争。与原来的规定相比,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及办理注册登记手续、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册登记、临时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等,在注册登记的条件、程序、期限、内容上都做了重大调整

报关注册登记的管理对象

按照《海关法》规定,将原有的自理报关单位、专业报关企业、报关企业,规定为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和报关企业。其中进出口收发货人中增加了其它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其范围扩大到法人、其它组织或者个人。个人也可以个体工商户身份到海关办理报关注册登记,成为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取得独立的海关编码。

报关企业包括两种,一种是原来的专业报关企业,即俗称的报关行,一种是原来的报关企业,即国际货运企业。新的《规定》中,不再做两者的区分,统称为报关企业。

但《规定》也同时明确,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和报关企业双重身份禁止,即两者只能取其一,不能同时具备。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与对外贸易经营者的区别和联系

《规定》将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概念解释为,是指依法直接进口或者出口货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这一概念与《外贸法》中的对外贸易经营者的概念既有区别又有联系。

首先,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是以经营单位的名义向海关办理报关业务的单位,而对外贸易经营者既有可能是直接向海关申报的经营单位,也有可能是进出口货物的境内最终收货单位。

其次,虽然大部分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都是对外贸易经营者,如企业法人、合伙企业、合作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但并不是所有领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的单位都可以成为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如部分法人企业的分公司,虽然领取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但由于其不具有独立的报关申报主体资格,也不能到海关办理注册登记,其在报关时应当使用总公司的名义和注册登记编码申报。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也不一定都是对外贸易经营者,从事非贸易性活动的单位如国家机关、学校、科研院所等组织机构或者接受临时捐赠、礼品、国际援助的单位等,虽然不是对外贸易经营者,但由于其有直接的进出动,仍可以到海关办理临时报关注册登记手续,成为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

实行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的条件和程序

在海关办理报关注册登记,是报关单位行使报关权的必要前置条件。海关根据企业或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报关企业的不同身份,分别实施不同的报关注册登记管理。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报关注册登记属备案性质。国际上,一般对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不实行报关注册登记管理。考虑到我国现有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部分自己办理报关纳税手续,且对有关的海关法律、商品等知识和技能水平都有待提高,同时,海关统计需要对企业实行编码,为方便管理才要求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向海关办理报关注册登记。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册登记的手续和条件都比报关企业要简单。只要经过工商登记、并领取了商务部门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者外商投资企业经商务部门审批,并经工商登记,凭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即可办理海关报关注册登记。

与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可直接办理报关注册登记不同,海关对报关企业的报关注册登记实行许可制。具体分两个环节:

第一个环节是报关注册登记许可,规定了较为严格的许可条件、时限、程序等内容。

第二个环节是经过海关行政许可后,到工商办理相关手续,再到所在地海关办理具体报关注册登记。这个程序不属行政许可内容,是行政许可后的具体登记备案手续,其目的是为企业编制报关注册登记编码,开通在海关的报关权限,使其能够实际从事报关服务业务。

报关企业可以采取混业经营形式

报关企业是只允许专业经营还是可以混业经营是《规定》制定中争论的主要问题之一。经过多次实地考察报关企业的经营模式、经营状况,听取报关协会、报关行业代表意见,《规定》最终决定实行报关企业混业经营形式。即,只要符合报关企业设立条件,都可以申请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不再区分专业报关企业和报关企业,和《海关法》相衔接。因为《行政许可法》实施后,行政许可设定和实施均要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不能搞身份上的不平等。所以,《规定》按照《海关法》的提法,只规定“报关企业”主体,实行统一的许可制:统一的市场准入标准、市场竞争规则和违法惩戒机制,以保证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竞争环境,满足现代物流发展的“门到门”客户服务要求。企业可以自主选择,将国际货物运输、仓储、配送、运输、报关、报检、报验等多种经营相结合,降低企业投资成本和投资风险,增加企业收入来源,提高利润。从当今的物流发展方向看,把国际货物运输、仓储、配送、运输、报关、报检、报验等环节相联合,形成物流业完整的服务体系,能够使进出口物流更畅顺,通关更便捷,更符合未来发展趋势。

报关企业的许可设立条件

《海关法》仅规定了报关企业的设立,而对设立条件没有具体规定。根据国务院决定,部门规章可以在有上位法依据的情况下,对具体设立条件进行规定。因此,《规定》从报关企业的规模、管理人员素质、报关员数量、守法状况、管理制度等几个主要方面对设立条件予以明确。

(一)报关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备境内企业法人资格条件;

2、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50万元;

3、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

4、报关员人数不少于5名(中西部为3名);

5、投资者、报关业务负责人、报关员无走私记录;

6、报关业务负责人具有五年以上从事对外贸易工作经验或者报关工作经验;

7、无因走私违法行为被海关撤销注册登记许可记录;

8、有符合从事报关服务所必需的固定经营场所和设施;

9、有海关监管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二)报关企业跨关区分支机构欲从事报关业务,也需经拟服务地直属海关行政许可

报关企业如需要在所注册登记直属海关管辖区域以外从事报关服务的,应当依法设立分支机构(即分公司,下同),并向拟注册登记地海关递交报关企业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申请。报关企业对其分支机构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报关企业(即总公司)自取得海关核发的《报关注册登记证书》之日起满二年;

2、总公司自申请之日起最近二年内未因走私受过处罚;

3、总公司每申请一项跨关区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应当增加注册资本人民币50万元;

4、符合境内企业法人分支机构设立条件;

5、报关员人数不少于3名;

6、有符合从事报关服务所必需的固定经营场所和设施;

7、分支机构负责人应当具有五年以上从事对外贸易工作经验或者报关工作经验;

8、报关业务负责人、报关员无走私行为记录。

实行报关企业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企业法人可以设立分支机构。但其分支机构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和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无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能力。因为它既不是法人也不是自然人,在实质上并非是公司,而仅与其总公司构成同一公司,是总公司实体的组成部分。

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行政许可可以设定地域限制,报关企业所取得的注册登记许可只适用于其注册登记地的直属海关关区范围内。因此,报关企业要想在所注册登记地的直属关区范围外跨关区开展报关业务,就必须向拟开展业务地的直属海关申请报关企业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

虽然分支机构能领取自己的营业执照,但从一定意义上来讲,分支机构是总公司的不独立的当然人。这种权来自于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而不是源于总公司的授权。无论授权与否,分支机构的经营后果都要由总公司承担。分支机构的业务经营致使他人受损失的,总公司不得以未经授权为由逃避损害赔偿责任。据此,规定了报关企业应当对其分支机构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报关企业的行政许可机关

《规定》对报关企业的行政许可机关规定为直属海关。审批权下放,海关总署不再直接办理审批事宜,主要负责对各关审批的监督检查的职能管理。这主要考虑到,总署与直属海关的职责分工以及《行政许可法》的相关原则。直属海关可以对报关企业实地核查、深入了解企业内部经营状况,加强日常动态监控,发挥属地管理优势。

报关企业许可期限及延续、变更

报关企业及其跨关区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期限均为二年。被许可人需要延续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办理许可延续手续。

报关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名称、企业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发生变化,需要改变海关行政许可有关内容的,应当到注册地海关申请变更注册登记许可。

取消企业年审

《规定》取消了一年一次的企业年审,替代为对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实行三年换证制度和报关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实行二年许可延续制度。明确了海关对企业管理的重点,解决了多年来海关企业管理工作把大部分时间和精力放在年审、效果不佳问题,同时减轻海关的压力和企业负担,以便海关集中精力重点管好报关主体的行为规范。

取消传统年审并不意味着海关放弃了对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和报关企业的监管责任。代之以三年换证和二年许可延续审查,同样可以完成对企业信息变更的采集,其目的性和针对性更强。而且将年审这种定期的管理,变成日常的更有效的管理形式,可更合理运用有限的人力资源。作为配套措施,海关还参考了公安交管部门的机动车驾驶员扣分管理方式,实施了报关员报关差错和走私违规行为的记分考核管理。海关对记分达到30分满至考核合格期间的报关员,中止其报关员证效力,不再接受其办理报关业务;只有下岗学习培训,达到上岗标准的才可以继续报关业务。

临时注册登记单位办理手续

多年来,各关对未取得或不想取得对外贸易经营者身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从事非贸易性进出动的单位,办理临时注册登记手续不完全统一。这些单位包括境外企业、新闻、经贸机构、文化团体等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常驻代表机构,少量货样进出境的单位、国家机关、学校、科研院所等组织机构,临时接受捐赠、礼品、国际援助的单位等其他可以从事非贸易性进出动的单位。对此,《规定》进行了统一:临时注册登记单位在向海关申报前应当向拟进出境口岸地或者海关监管业务集中地海关办理临时注册登记手续;办理临时注册登记,应当持本单位出具的委派证明或者授权证明及非贸易性活动证明材料。对临时注册登记单位海关不予核发注册登记证书,仅出具临时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临时注册登记有效期最长为七日,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已经办理报关注册登记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海关不予办理临时注册登记手续。

新老《规定》衔接问题

新成立的报关单位按新的《规定》办理。但对已成立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和报关企业怎么办,为解决顺利过渡的问题,以保障报关服务市场“变而不乱”,海关总署采取“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方式,给予原注册登记的自理报关单位和报关企业、专业报关企业三年或两年的过渡期。报关单位可在三年后的换证或两年后的许可延续时解决,也可在期限届满之前提前办理,要求符合《规定》的标准和条件。近期,海关总署将下发通知,对一些具体执行问题予以明确,并要求各直属海关对外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