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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家庭友好政策的性别视角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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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父母假指令;性别视角;一体化

摘要:随着一体化从经济领域“外溢”到社会领域,为了实现“社会欧洲”的建设目标,欧盟在重重压力之下构建了家庭友好政策体系。其出发点是提供劳动力保护,帮助父母协调家庭与工作的矛盾。但是由于其潜在目标是促进劳动力市场的公平竞争而非实现性别平等,因此欧盟家庭友好政策仍然存在着种种缺陷。本文以父母假指令为例,从政策文本、实施水平、欧洲法院的判例三方面对欧盟家庭友好政策进行性别视角分析,认为以上三方面存在的不利因素不仅严重制约了父母假指令效力的发挥,而且还对欧洲社会一体化进程造成较大的负面影响。

中图分类号:C913.11 文献标识:A文章编号:1004-2563(2008)01-0059-08

A Gender Perspective of EU Family-Friendly Policy

――Lessons from Parental Leave Directive

LU Ya-jun

(School of Humanities at the Yunnan University, Kunming 650091, Yunnan Province, China)

Keywords: Parental Leave Directive, gender perspective, integration

Abstract: The Parental Leave Directive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EU's family-friendly policy. This article discusses the strengths and weaknesses of the family-friendly policy based on the policy itself, its implementation and related court cases. It argues that the aim of EU to construct its family-friendly policy is to protect labor and help working parents to harmonize their family life and employment. However, seen from the position of EU member states when they take part in the policy making, the policy is intended for promoting equity than gender equality in the labor markets. Such a drawback not only restricts the effective execution of Parental Leave Directive but also affects the development of European integration.

“家庭友好政策”是在福利国家体制之下实行的帮助身为父母的就业者协调家庭与工作矛盾的社会政策,如产假、父母假与儿童照料服务。[1](P62-75)在家庭友好政策上,欧盟缺乏直接的行动权限。但自20世纪80年代开始,凭借自身在劳动力保护、性别平等、儿童照料等领域的行动权限,欧盟得以介入原本由成员国独享的政策领域,同时通过指令与建议、开展共同行动等方式建构自身的家庭友好政策体系。以父母假指令为例,本文主要从性别视角分析欧盟家庭友好政策所取得的进步以及存在的局限。本文试图回答这样一些问题:家庭友好政策的目标与其潜在意识形态是否具有完全的一致性?欧洲一体化的深化是否意味着性别平等立场的推进与深入?

在父母假指令颁布之前,除英国与爱尔兰以外,其余绝大多数成员国都相继实行了某种形式的父母假制度。通过父母假的制度化,这些成员国的父母都获得了照料新生婴儿的权利。但各国父母获得的权利存在着种种差异:如法国与德国的父母可以享受长达36个月的父母假,而希腊父母只能休3.5个月的假期;丹麦的父母可以在休假期间得到90%的工资,而意大利的父母只能得到33%的工资;荷兰的父母在休假期间不得完全放弃工作,而其他大多数国家的父母都可以自由选择是否继续工作。[2]共同体认为这种差异会妨碍共同市场的形成,会对欧洲经济一体化产生负面影响。因此,经过欧洲层面劳资双方代表的协商,1996年6月3日共同体颁布了第34号指令(Council Directive 96/34/EEC),即父母假指令。指令要求成员国确保雇主能够给予刚生育完孩子的父母以最低3个月的无薪假期藉以照料未满两岁的孩子,或在一年内申请数天假期,藉以照料生病的孩子或配偶,或从事其他家庭照顾事宜;收养孩子的父母,直至其收养孩子8岁时也享有同等的权利。[3]通过欧洲层面的首次社会对话达成的父母假指令标志着一种新程序的成功。它不但“表明在欧洲层面的社会对话也可以涉及与人民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问题,”[4](P9)而且阐明了社会伙伴愿意致力于发展解决就业危机的新方式。正因为父母假指令具有这样特殊的政治意义以及普遍的实践经验,本文就以父母假指令为例,从政策文本、实施水平、欧盟判例三方面来探究欧盟家庭友好政策的性别立场。

一、政策文本显示了共同体的保守性

政策文本是欧盟制度内外的决策者相互妥协的产物,它阐明了已经取得的一致意见,显示了比其他政策框架更受欢迎的政策框架。文本呈现了政策的目标,描述了贯彻的方式并规定了相关机构的义务。更为重要的是,它为成员国、政治党派、非政府组织、利益联盟与游说集团的进一步工作提供了材料。因此,藉由政策文本分析政策的实质是一条可行的途径。

鼓励父亲参与休假,是实现家庭内部性别平等的一个重要途径:“除非男人休父母假,否则就没有实现男女在儿童照料分配上更大平等的希望。”[5](P161)相反,如果“身为就业者的父亲远离家庭,不仅影响妇女的平等渴望,而且影响父亲与孩子关系的发展。”[6](P141)而要切实保障父亲的休假水平,就必须确保权利的不可转让以及提供较高的假期津贴支付。但遗憾的是,指令文本在这两方面都体现了较大的保守性,反映了共同体对成员国的妥协与退让。

(一)权利“原则上”不可转让,既反映了欧盟对性别平等的关注,也反映了在此问题上欧盟行动的不彻底

权利的不可转让,即权利的个人化,是在家庭内部以及劳动力市场实现性别平等的重要保障。与此相反,权利的非个人化则是识别与判断家庭主义的重要标志之一。家庭主义重视传统核心家庭的作用,认为它是“福利的主要提供者”,[7](P47)“调节着多样化的劳动力市场与收入维持体制之间的复杂关系”。[8](P21)在传统家庭中,家庭利益超越成员个体利益,丈夫、妻子以及孩子各司其职维持着整个家庭的运转:丈夫是主要的养家糊口者,妻子是主要的家务料理者,孩子则协助妻子完成料理责任。由于妻子与孩子主要依赖丈夫提供生活资料,因此他们必须服从家庭内部男性大家长的意志。在具有家庭主义传统的福利国家,家庭内部的父权制特征往往会通过福利体制的强化表现于家庭之外的社会生活:权利以家庭为单位,政府不鼓励妇女参与劳动力市场就业、不支持身为就业者的父母协调工作与家庭之间的矛盾。在父母假指令颁布之前,有相当一部分成员国的父母假是以家庭为单位。在家庭主义的影响之下,这就意味着妇女在完成职业工作的同时还必须完成料理家务的责任。因此如果权利是以家庭为单位,那么不仅不可能缓解妇女的压力,而且也根本不能在家庭内部实现性别平等的目标。

正是基于这样的理解,“为了促进男女之间的平等机会与平等待遇”,共同体在作为指令具体实施内容的父母假框架协议中的第二条第二款明确规定,“父母假权利原则上是不可转让的。”通过理事会指令的形式尝试确立权利的个人化与制度化,这是共同体经过长期努力取得的一个重大进步。它表明了共同体对实现性别平等的期望与立场。共同体希望权利个人化的推广,不仅会有助于家庭内部性别平等角色的实现以及传统性别角色观念的转变,而且会最终促进欧盟区域内性别平等水平的整体提高。然而遗憾的是,虽然共同体已经意识到权利个人化的重要性,但是迫于南欧等国的反对,最终还是在政策文本上中附加了“原则上”的字眼。这就降低了这一规定的法律效力,使它成为指令中不具约束力的“软法”内容。正因为如此,这一条规定并未完成共同体最初的设想,通过权利个人化的推广以促进性别平等。相反它更多地只表明了共同体在此问题上取得的最低标准的共同立场。在指令颁布之后,成员国在此问题上仍然坚持自身原有的立场,仅比利时、英国、荷兰、爱尔兰、希腊、卢森堡与瑞典等7个国家实现了父母假期间的权利个人化。此外,除卢森堡与瑞典以外,其余5个成员国的假期长度只略高于指令规定的最短休假时间。

(二)未提供带薪假期的权利,这反映了共同体在性别平等问题上的妥协与退让

在家庭内部关于父亲是否休假以及休假时间长短的商议中,经济因素是一个重要的判断标准。许多学者都认为,“只有当休假能得到较高的补偿并且不会导致直接或间接的收入损失的情况之下,父母假措施才能促进性别平等,父亲休假的比例才会比母亲高。”[9](P170)因此,在休假期间提供津贴并保证津贴的数额不至于太低,这是鼓励父亲休假的一个重要动力。在父母假指令颁布之前,除北欧3个国家与法国、比利时提供了比较慷慨的津贴以外,其余成员国或者不支付津贴、或者只支付统一费用的与收入无关的津贴。这些津贴的数额较少,根本不能对家庭因休假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足够的补偿。在此情况之下,家庭做出的理性决策就是让家庭内部收入最少的那个家长,即母亲休假。

鉴于津贴支付在性别平等上的重要性以及它对欧洲一体化可能产生的重要影响,指令在第十一条提及了假期津贴的问题。但是其文本的表述非常模糊而且缺乏法律强制性:指令仅仅要求成员国政府应该“考虑”提供津贴的问题,津贴的数额取决于“各国的具体情况与财政预算”,津贴发放的期限仅限于“在父母假的最短期限内”,因此实际上成员国仍然掌握决定津贴支付的最终权力,成员国在津贴支付方面的差异并未得到有效改变。虽然如此,在法律文本中涉及了津贴支付的表述,还是表达了共同体尝试推动津贴支付制度化与法律化的心愿。但是该项条款实际具有的法律强制力微乎其微,这又反映了共同体在此问题上的妥协与退让。

这种立场是委员会在经历了不断的挫败之后不得已采取的策略。早在1983年,欧洲委员会就在“关于父母假及因家庭原因休假的提议”(COM (83) 686 final)中提出为男女工人提供至少3个月的带薪父母假。但因为英国的坚决反对而未能使提议获得通过。此后提议被搁置了10年之久。直至1993年比利时才又提出重新起草一份父母假计划的提议。但这个建议仍遭到了英国、爱尔兰以及卢森堡的反对。英国提出了一个类似最小公分母的解决方案,即将休假的权利只赋予母亲而不赋予父亲。这个方案立即得到了爱尔兰代表的赞同。委员会指责这是一种“可怕的”变化,在此威胁之下,委员会要把英国的这份提议以性别歧视的理由提交欧洲法院裁决。在这样艰难的博弈之下,成员国之间的协商才得以继续进行。但是由于英国行使了否决权,致使其他成员国代表取得了一致意见的提议仍然未获得通过。[10](P62)经历了这样不断的挫败之后,委员会只得有意识地模糊文本的表述方式,并对涉及津贴支付这样的敏感问题不做硬性规定。委员会希望通过这样的妥协,为持不同立场的成员国留下足够的政策空间,使得各方都能根据同一个文本做出有利于自身的法律阐释,从而最终大大降低父母假指令在交付理事会批准时所遇到的阻力。

正如上文所言,指令文本是各国相互妥协的产物,它反映了各国在当时情况下所能取得的共同意志,代表了共同体超国家性的发展程度。虽然指令形式的采用表明欧盟超越了普遍的意图声明,而迈向了直接针对个人并且可能对成员国权力都产生直接影响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措施。但是指令文本所具有的保守性却大大削减了指令的约束性力量,降低了指令所能发挥的积极作用。

二、休假水平的性别差距反映了政策的制度缺陷

指令是原则性的法令,它必须依靠成员国的主动行为才能完成将指令精神目标纳入国内法律体系的过程。只有如此,指令文本的超国家性特征才能真正得到保障。指令在成员国的实施成效可以从各成员国休假水平的性别差距中得到反映。它主要包括休假率(take-up rates)的性别差距与使用率(user rates)的性别差距。前者主要从休假人数来衡量休假水平,可以用男性在休假者总人数中所占的比例或以实际休假的男性在有休假资格的男性中所占的比例分别与女性同一数据的比值进行比较;后者主要从实际休假时间来衡量休假水平,即将男性的休假时间在父母假总长度中所占的比例与女性同一数据进行比较。传统的政策研究者认为,政策实施中存在的性别差距是自然形成的,是父母根据其经济状况及其对父母角色的理解而做出的一种私人选择。然而,这种“内部的决定”实际上仍然受到家庭以外各种因素的制约,特别是父母假指令的制度缺陷的影响。

(一)软法条款过多,降低了指令的效力

指令虽然采取了超国家性质的硬法形式,但是却“并未提供一个充分持续的法律框架以帮助父母实现他们理想中的工作与家庭的平衡。”[9]在指令内容中,不具有约束力的条款数量(9条)超过了具有约束力的条款数量(7条),而且指令中还包涵了一些进一步降低指令要求的例外或减损条款(5条)。因此,父母假指令的大部分内容都是不具有约束力的软法。这一先天缺陷不仅制约了其效力的发挥,而且还由于它忽视劳动力市场规则的改变,反而造成劳动力市场的性别不平等被大大强化。

正如前文所言,鼓励父亲参与家庭生活并承担照料孩子的责任,这是在家庭内部实现更平等的角色分配的关键。但是软法条款中仅提及了“应该特别鼓励男性休父母假”,根本没有涉及最为关键的具体实施办法以及惩罚性措施。因此,对于成员国而言,这一原则声明根本不具备任何实质意义,它既未提供实施框架,也未规定约束性办法。在指令颁布之后,各成员国仍然可以依据其国内特定的文化传统与意识形态自行决定是否采取鼓励父亲休假的措施而不会因为不采取有关措施遭受任何损失。因此,时至今日,只有意大利、比利时、奥地利、丹麦与瑞典采取了某些激励父亲休假的方式。它们通常是将父母假作为一种非转让的个人权利或者规定假如父亲休一段时间的假期,那么父母假的总长度就会延长。除意大利之外,其余4国休假水平的性别差距在欧盟内部都属于比较先进的行列。其中丹麦与瑞典的性别差距不仅在所有欧盟成员国中是最小的,即使在世界范围内也代表着性别平等的最高水平。意大利虽然在欧盟成员国的性别差距不属于先进行列,但在南欧国家中也处于领先水平。除此以外,在例外或减损条款中,指令文本还将父母假的具体休假方式交由成员国决定并且规定雇主可以暂缓批准给予这类休假,这更加削弱了父亲休假的积极性。

(二)硬法条款的标准过低,不具备促进性别平等的优势

指令的硬法条款规定工人被赋予至少3个月的父母假,这个标准远远低于成员国的实际父母假水平。在父母假指令通过之前,除卢森堡、英国与爱尔兰以外,其他所有成员国都颁布了详细的有关父母假的法律规定,假期长度从3.5个月至36个月不等。硬法条款的其他内容,如为休假工人提供工作保护;孩子的养父母也享有同等权利;工人可因紧急家庭原因而获得“不可抗力”假期等,都已不同程度地在多数成员国施行。与此同时,在父母假制度的其他方面,多数成员国的实施水平也远远超越了指令硬法条款所规定的范畴,涉及了指令的许多软法内容。如允许父母采取灵活的休假方式,可以选择全日制或非全日制的休假方式、分次休完或采取时间贷款(time-credit)的方式休完。此外,在津贴支付方面,除西班牙、希腊、葡萄牙、荷兰、英国与爱尔兰之外,其余成员国都提供了某种形式的父母假支付:或者提供固定数额的现金;或者提供一定比例的工资补偿;或者两者同时实行。由此可见,指令所要求强制执行的标准过低,对于多数成员国根本不具备实际意义。而且一些实施水平高的成员国还担心由于指令的强制标准过低可能会降低本国原有的劳动力保护水平。

正因为父母假指令并未为身为父母的就业者,特别是职业妇女提供高水平的法律框架帮助其提高协调职业与家庭生活的能力,因此指令颁布之后,各国男性与女性的休假水平仍然存在较为明显的性别差距。总的看来,男性的休假水平都要远低于女性。经合组织在1999年对其成员国的父母假休假情况进行调查后发现,各成员国“休父母假的工人人数都有所增加,但是其中大部分是女性”。[11](P172)2005年欧洲理事会的调查报告显示,这一情况并未发生明显变化,“在欧盟15国中,98%的母亲会休父母假,平均时间为12个月;只有10%的父亲会休假,平均时间不足2个月。”[12]而且不论父亲的就业状况如何,父亲用于照看孩子的时间始终远远落后于母亲。父亲通常只用相当于5%的工作时间照看孩子;母亲则用相当于25%的工作时间照看孩子。这项调查同时指出,就业对父亲用于照看孩子的时间的影响非常小。[13](P263-267)

与此同时,随着父母假指令的颁布,各成员国休假水平的性别差距有所缩减,但总的特征仍未改变。北欧社会民主主义国家在性别平等上所取得的成就仍然属于欧盟乃至世界的领先水平,它们休假水平的性别差距最小;受传统家庭模式影响最深的南欧国家处于最低水平;其他成员国则处于中间水平。但即便是性别平等成就最大的瑞典,其休假水平的性别差距仍然较为明显。2002年实际休假的父亲人数在有休假资格的父亲总数中所占的比例比10年前提高了3倍,从不足10%提高至42%。这一比例虽然距离母亲90%以上的休假比例还是存在一定差距,但却代表了欧盟成员国性别平等的最高水平。尽管如此,如果比较假期的使用率,我们就会发现,即使是瑞典仍然存在明显的性别差距:1992年父亲休假的天数仅为全部假期天数的9%;[14]2004年,这一数字几乎翻了一倍,达到了17%,但仍然远远落后于女性的休假水平。这说明在成员国的实际应用中,父母假指令对改变男女性别差距所能发挥的作用是有限的。

指令的制度缺陷不仅造成休假水平的性别差距未得到有效的改善,而且引发了广泛的公共政策问题。首先,休假水平的性别差距越大,关于男人与女人角色定位的陈规陋习就越根深蒂固。这些带有明显性别偏见的观念不仅会强化妇女在就业与提升中所遭遇的歧视,而且还会强化支持男性养家糊口角色的工作场所文化以及对男人恰当行为的社会期望。[15](P251-267)其次,造成性别差距的性别隔离的就业环境无法保证工作场所的运营成本均匀分布。为了适应女性雇员休假而造成的职位空缺与劳动力流失,女性占主导的工作场所与部门就必须采取家庭友好措施,为妇女提供种种方便,因此导致这些部门的运营成本大大提高。与此同时,男性占主导的部门与行业却可以相对降低运营成本。这些公共政策问题的出现表明,父母假指令的制度缺陷不仅不利于家庭内部性别平等的进程,而且也不利于家庭以外社会领域中性别平等的进步。

三、欧洲法院的判例反映了政策的潜在意识形态

指令颁布之后,在国家层面的实施表现并不尽如人意,因此在超国家层面的实施情况就更值得我们关注了。在这方面,分析欧洲法院的判例与司法解释可以帮助我们完成这个目标。欧洲法院是欧盟所有法律问题的最终裁决者,它关于家庭及家庭形式的裁决对所有成员国都具有强制力,并且对欧盟所有行动领域都会产生影响。因此分析欧洲法院的相关判例,将深化我们对欧盟家庭友好政策潜在意识形态的理解。

(一)保护母亲与孩子之间的“特殊”联系

20世纪90年代之前的诸多判例实际上都体现了这种意识形态。到父母假指令颁布之后,欧洲法院仍然继续运用以上的推理,在Brown案(1998)、Thibault案(1998)、Boyle案(1998)、Abdoulaye案(1999)与Lewen案(1999)等的判决中,欧洲法院为身为母亲的就业者提供了最大程度的保护,从而使得这些案例中的妇女成为最大的受益者。但是由于欧洲法院在判决中,过分强调母亲与孩子的特殊联系,忽视父亲与孩子保持联系的必要与需求,从而导致妇女整体在家庭内部的角色地位并未发生实质性的改变。

1999年Abdoulaye案的判决就集中体现了欧洲法院的这种意识形态。Abdoulaye是法国国营雷诺汽车公司的一名男性雇员。他与雷诺公司的其他男性雇员向欧洲法院提起申诉,指控法国只有休产假妇女能获得全额工资与一笔额外津贴的雇佣法违反了罗马条约第119条规定的男女同工同酬原则。他们认为,当新生婴儿出生之时,父亲也同样需要休假以照看孩子,因此也应该获得这笔额外津贴。法国政府申诉,休产假的妇女在职位提升的前景、工资上涨的可能、参与培训的机会以及适应工作的能力等方面都处于劣势,这使得她们与男人并未处于可比较的状况。因此这一规定并未违反“男女处于可比较状态”的同工同酬原则。欧洲法院认为,法国政府出于“合法的关注”导致它在“非常关键的时期”,“正确的”考虑了休假妇女的不利地位而颁布了该项法律。法院认为在此情况之下,男人与女人之间的差别对待“不能被看作是(性别)歧视。”因此,法院认为“应该由法国政府决定是否向休假的父亲提供这项津贴”。

这项裁决并未考虑假如父亲也想休假一段时间以照料新生婴儿或养子女,那么他们也会因此而脱离工作岗位一段时间,也会遭受职业上的不利地位。然而正如该案例所显示的那样,男人成为父亲并且休照料孩子的假期,他不会被给予在同等情况下妇女可获得的支付。通过这份裁决,欧洲法院强化了在儿童照料上的劳动力性别分割。认为儿童照料总是母亲的责任,忽视了父亲可能也有休照料假期的合法需求与愿望。仅仅赋予妇女享有产假津贴的权利,不仅可能进一步限制男人的休假水平,而且可能造成“因为妇女生育了孩子,因此她们自动地承担养育孩子的责任”的观念日益盛行。[16](P19)过分强调母亲与孩子之间具有特殊的联系,而忽视了父亲在家庭内部的作用,从而造成直至现在欧洲社会仍“未充分承认孩子与积极的父亲身份的价值。”[17](P181)此外,对母亲与孩子的特殊联系的强调,还反映了欧洲法院潜在地认为父亲的首要任务是带薪工作而非照料儿童,[18]父亲身份仅限于养家糊口的角色。只要父亲没有积极参与家庭生活,那么妇女的双重负担永远不可能减轻,家庭内部平等的角色分配也永远不可能实现。

(二)保护家庭生活中的妇女

到了20世纪90年代,欧洲法院除了强调母亲与孩子之间的特殊联系之外,还发展并应用了一个更宽泛的原则,即保护家庭生活中的妇女。“保护”一词的选择意味着将所有妇女都看作是脆弱的,需要父亲或父权的控制与监督,从而强化了妇女作为“弱势性别”的观念。这个观念使得“在整个历史时期对妇女的压迫成为合法,并且与怀孕致使妇女特别虚弱的观念紧密联系。”[19](P82-83)因此,在劳动力市场以及家庭中的不平等的角色分配仍然存在,这对女性未来的发展机会产生了负面影响。

Busch(2002)案就体现了欧洲法院的这种倾向。布什是德国的一名女护士,在提前结束父母假重返工作岗位之时,已经再次怀有7个月的身孕。她指控雇主在知晓她再次怀孕之后的第二天就解雇她的行为构成了对怀孕妇女的歧视。尽管欧洲法院在判决书中承认了本案的当事人存在欺骗行为(在重回工作岗位的第二天才首次声明自己怀有7个月的身孕)与利益动机(布什要求重返工作岗位是想获得比父母假津贴更高的产假津贴以及由雇主支付的替代津贴),但是出于保护妇女的原则,当事人的利益主张还是得到了法院的支持。通过法院的判决,布什可以继续在诊所工作1个月后休产假。同时在布什继续工作期间,诊所要考虑她的身体状况安排适当的工作。

法院声称,欧盟政策目标是“假如有可能的话,鼓励促使工作条件适应家庭责任的需要”,以便“家庭生活以及职业生活中的妇女得到保护”。法院暗示欧盟的政策是改变工作条件以满足现存的家庭责任,而非为了解放妇女而需要改变家庭责任的分配。因此,法院在家庭责任上采取了一种静态的立场,寻求使工作条件满足现实需要。这表明以男性为主的传统工作模式仍然继续存在,对这一模式的调整仅是为了促使妇女完成家庭义务。欧盟法律不是寻求改变或解放妇女或男人的生活,而是保护他们各自的现存角色。而这种固有的角色观念是以男性养家糊口模式为根本的。它限制了欧盟性别平等立法为妇女生活带来实际变化的潜力。性别平等立法的目标是鼓励男女的父母与职业角色的多样化以及家庭形式的多样化,而非保护、强化以及促使现存角色与关系的合法化。

欧洲法院还进一步声明,欧洲法律并不能解决有关“家庭组织”的问题或者“改变父母之间责任分割”的问题。对有关“家庭”的中立态度暗示了欧盟法律置身于家庭内部劳动力性别分割之外,因此,宣布免除了欧盟法律对家庭生活组织承担任何责任。然而,“家庭”不是一个中立的或纯粹描述性的术语,而是一个受到“家庭隐私”观念保护的“意识与经济场所”。[20](P5)将女性生育的生物事实提升到有关妇女的“普遍真理”的地位,从而维持妇女在家庭内部劳动力传统性别分割的从属地位。这削弱了妇女的选择范围,为性别不平等披上了理性的外衣。强调妇女的本能,重视母亲与孩子的联系,这强化了对性别隔离领域的传统理解。妇女的首要责任是照顾家庭,她负责处理与私人领域有关的事务;而男人则主要活跃于工作场所与公共领域。这种母亲身份的意识形态是与传统家庭概念密切相关:现存劳动力的性别分割,尤其是分配给父亲的角色(养家糊口者、保护者、权威角色)是合法化的。[20](Pxii)欧洲法院采取的不干涉立场,因此使这种家庭内部不平等的劳动分工现状合法化了。

四、小结

欧盟家庭友好政策的建构,是一个复杂而漫长的过程。尽管缺乏直接的行动权限并且面临个别成员国的坚决抵制,但在经历五十多年的努力之后,欧盟已经促使它由单纯的意图声明逐渐发展成为以一系列指令、建议与行动计划为主体内容,以成员国的实施行动为根本保障,以欧洲法院的判例为主要原则阐释的一套较为完整周全的体系。家庭友好政策已经成为欧盟社会政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以及欧洲一体化进程中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它的建立显示了欧盟在拓宽一体化的广度与推进一体化的深度上所做出的努力,表明了欧盟力图以更具人性化、更贴近人民的方式赢得普遍的支持。这为“社会欧洲”的建立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同时这也显示了欧盟在性别平等议题上所做出的努力。与各成员国政治力量相比,欧盟中各机构,包括执委会及欧洲议会,对促进两性平等的态度表现得更为积极。[21](P221-233)

但是欧洲一体化的深入并未切实保障性别平等的推进,对经济一体化目标的强调与重视才是欧盟其他行动的根本动力。正如一位学者所指出的那样,“欧盟政策议程中对妇女权利的长期关注,并非想实现性别平等,而是将之作为一种确保成员之间公平竞争的方式”。[22](P10)欧洲一体化是以经济的持续增长为基础,而人口深度老龄化所引发的劳动力短缺,将严重影响经济的增长速度以及发展前景。因此,尽力发掘现有劳动力的潜力就成为一种有效的解决途径。同时促进性别平等也可以提升社会包容的水平并削减福利依赖的程度,这将有利于经济一体化与社会一体化的进程。主要基于这些目的,欧盟在发展家庭友好政策上采取了比较积极的态度。但是在政策的制订与执行中,迫于企业主与各国政府的反对,欧盟执委会往往被迫采用“软性”的替代政策,从而使得欧盟家庭友好政策背离了妇女的期望。[23](P591-609)

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父母假指令仅在要求实现的结果上具有强制力,而在指令贯彻的形式与方法上却让成员国自由选择,不具备任何的强制力。虽然这种妥协方式确实收到了推动指令获得理事会批准的短期效益,但从改变传统的性别角色观念的长期效益来看,这种过于放任的自由度是非常有害的。由于它所准许的休假期间过短、所加诸之各项例外条款与减损条款过多,以及并未规定任何给付之规定,甚至还允许成员国自行决定与生活安全相关之事宜,因此,与各成员国本身所实施的父母假制度相比,它并不具备任何特别优惠之处,仅能作为最低劳动标准发挥极为有限的功效。此外,家庭友好政策大体是采取国内法的较低标准,虽然它们对将来要加盟的新成员国国内法的进一步改革,具有某些激励作用,但对整体女性劳动者的权益的提升,却并无太大的功效,还是没有脱离经济发展与自由市场竞争为主轴的范围。因此,父母假指令对各成员国仅能产生象征性作用,在于唤醒两性同时重视工作及家庭生活之重要性而已。妇女的生育角色仍然面临就业上的不平等待遇。在父母假指令的执行过程中,成员国采取了“各种回避、拖延或使自身成为例外情况的独特战略”对欧盟指令做出回应。[24](P74-85)这进一步表明,尽管欧盟已经成为对其成员国负有促使其经济福利最大化的坚定责任的一个强有力的国际组织,但是它并未消除成员国的。在欧洲一体化的进程之中,国家与超国家之争还是十分激烈。为了最终促使社会正义与经济灵活性的增长相适应以推动一体化的进展,父母假法律框架的不完备、法律强制力的不全面、潜在意识形态的不平等就应该成为欧盟决策者关注的焦点与行动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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