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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科技中介服务是国家创新体系中不可缺少的环节,我国现阶段科技市场化还处在初级阶段,科技中介机构服务水平不高,需要我国政府为科技中介服务的发展营造政策法规环境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竞争机制,建立完善的组织结构,以及良好的基础设施。
关键词:政府 科技中介服务 作用
科技中介服务是指在技术创新的过程中,中介方以知识、技术、经验、资金和信息等为创新主体和客体提供的服务。在技术创新过程中,科技中介服务为科技供求双方提供所需的知识、技术、经验、资金和信息等支持,在推动技术转化、降低交易成本、整合资源等方面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各国政府的高度重视。
一、我国政府参与科技中介服务建设的必要性
1.科技中介服务对我国建设创新型国家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20世纪中叶以来,由于科技的迅猛发展,使得科技与经济的联系空前紧密,成为推动社会进步和发展的关键环节。目前,我国已经把建设创新型国家作为未来发展的方向,而建立国家创新系体系是实现这一目标的基础和重要保障。在国家创新体系中,科技中介服务体系由于其特殊的地位成为国家创新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首先,科技中介服务为创新活动提供必要的资源。创新活动的顺利展开是以科技资源的合理配置作为前提的,由于科技资源的稀缺和自身的局限性,创新主体往往面临着人才缺乏、融资困难、信息不对称、技术不足等一系列问题,科技中介服务可以为创新主体提供资金、信息咨询、技术服务、科技评估等方面的服务,有效地解决了创新主体自身资源不足的问题,同时也促进了全社会的科技资源的合理化配置。
其次,科技中介服务是创新成果转化的重要载体。创新成果能否真正成为社会发展的推动力取决于其能否成功实现转化和扩散。导致创新成果转化率低的主要原因是技术提供方与需求方之间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而作为第三方的科技中介,是双方信息传递以及信息反馈的重要载体。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将技术提供方的创新成果向下游转化,同时也将技术需求方的市场需求及时反馈给提供方,从而实现技术提供方和需求方之间信息的双向互动。
第三,科技中介服务是各创新主体之间的剂。创新体系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各创新主体在自身发展的同时又相互依存、相互作用。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各主体之间的协作越来越紧密,科技中介能够协调各类主体间的关系,促进主体间的信息交流与合作。
2.我国现有科技中介服务主体水平不高
我国科技中介服务的建设始于20世纪80年代,从功能上大体可划分为三类:一是直接参与服务对象技术过程的机构,包括生产力促进中心、创业服务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二是利用为创新主体提供咨询服务的机构,包括科技评估中心、科技招投标机构、情报信息中心、知识产权事务中心和各类科技咨询机构等。三是促进科技资源合理配置的机构,包括人才中介市场、科技条件市场、技术产权交易机构等。虽然我国科技中介服务在过去的20几年里有了一定的发展,但还存在很多问题,与发达国家有很大差距。如关于科技中介服务的法律法规不健全、中介机构定位不明确、服务内容狭窄、服务质量低、基础设施不健全、中介服务从业人员素质差、与各创新主体之间缺少沟通与联系等,亟需改善。
3.我国现阶段科技市场化程度不高
现阶段,我国市场机制还不够成熟,有些领域还残留着计划经济的痕迹。我国大部分科技中介机构都是从政府部门分离出去的,由于我国市场机制不够成熟、政府改革不到位,这些机构在组织管理、运行方式上遗留了明显的行政色彩,内部没有竞争机制和约束机制,独立性差,缺少活力,但却能从政府手里轻易获取资源,这种现象造成了不平等的市场竞争氛围,挫伤了私人经营者的积极性,影响到整个行业的良性发展。
综上所述,由于科技中介服务对我国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重要性、我国科技中介服务发展的现状,以及市场的不规范,决定了在现阶段我国要想构建社会化、网络化的科技中介服务体系,政府必须发挥其主导作用。
二、我国政府在科技中介服务中应发挥的作用
1.营造良好的政策法规体系
完善的政策和法规体系是保证科技中介业健康、有序、高效发展的必要条件。目前,我国已先后出台了《科学技术进步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科学技术普及法》、《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科技成果奖励条例》等一系列全国性的法律法规,以及各地方政府为促进当地科技中介机构发展而设立的地方性法规。从总体来说,我国现有科技法律法规涉及基础研究、成果转化、机构建设、国际合作与交流、财政、金融、教育与培训、人才政策等诸多方面,对科技中介机构发展和科技成果转化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但还存在较多的空白和漏洞,如可操作性不强、缺乏鼓励科技经纪人和机构的有关政策、其他法律与科技法律不配套、科技政策对WTO的适应性不强等,制约了法律效力的发挥。因此,我国政府应尽快完善现有的法律体系,通过政策法规及其实施细则明确科技中介机构的法律地位、权利义务、组织制度和运行机制,明确政府与各类科技中介机构的相互关系。
2.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在市场经济水平较高的发达国家,大部分科技中介机构都是实施企业化管理的私人组织,政府对这类科技中介机构实施与其他一切商业性机构一样的市场经济政策,完全通过市场的手段让其自由发展。我国大部分的科技中介机构遗留着行政机构色彩,严重影响了其竞争力,为解决这个问题,需要我国政府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的运行机制。首先,严格界定科技中介机构的性质。非营利性中介实行事业性管理方式,政府给予必要的扶持;营利性中介实行市场化管理,强调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使他们树立危机意识、风险意识。其次,建立市场准入制度和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认证制度。第三,积极推动各类科技中介行业协会的发展,指导行业协会建立行业规范、道德准则和评价标准,并监督其对本行业组织进行自律管理。第四,切断政府有关部门与营利性中介机构之间的利益链条,采用公开、公正的资源分配形式,以保证市场的有序化。第五,完善监督机制。第七,鼓励国外科技中介机构进入中国市场,同时也支持国内科研组织参与国际竞争。
3.构建完善的科技中介服务组织结构
完善的组织结构是科技中介服务体系形成和发展的组织保障。我国科技中介服务机构数量多,规模小,服务内容单一,大多集中在信息咨询、市场推广等传统的业务范畴,而在技术含量要求相对较高的创业投资、产权交易等方面发展上则相对滞后于市场需求。我国应在全国范围内搭建起一个纵向包括国家、公共、私人三个层面,横向覆盖科技成果产业化价值链上所有环节的科技中介服务组织体系。主要措施就是对全国的科技中介机构进行梳理和体制改革:①将在核心和敏感领域向国家提供科技信息和决策咨询的机构、促进国家基础和支柱产业重大新技术应用转化的机构、向全社会传播、扩散科技成果的机构、全国性的信息咨询机构等设立为国立科技中介机构,实施事业化管理,由政府拨款。②将以向社会提供公益为宗旨的科技中介机构,设立为公共层面的科技中介组织,属于非营利性机构,政府对其发展给予必要的扶持政策。③将国立和公共科技中介组织以外的服务机构转制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营利性机构,按企业化管理,政府通过创造公平竞争的外部环境推动其发展。
4.加强基础设施建设
科技中介服务体系的基础设施为科技中介服务的实现提供了基础条件保障,基础设施包括网络信息平台、投资融资平台和共性技术研发平台。在信息平台建设方面,我国应加快整合信息资源,构建全国性的乃至国际性的信息技术网络系统,同时,着重开发一批国内外与科技中介服务相关的数据库,如专利、专家、技术标准、政策法规、技术成果、科研仪器、技术文献、海外投资环境等数据库,使科技资源实现最优的配置和最有效的利用;在投资融资平台建设方面,通过组建风险投资公司、设立专项发展基金、为符合要求的中介机构提供低息贷款、鼓励企业参与投资等方式帮助中介机构解决发展资金问题;在共性技术研发平台建设方面,应加大对共性技术研发平台的扶持力度,引导技术研发机构对应用性强、与老百姓息息相关的技术研发活动,以提高科技中介服务的供应数量和质量。
三、结语
为促进我国科技中介服务的快速发展,我国政府应该理顺与中介服务机构的关系,将主要精力放在营造有利于科技中介组织发展的外部环境、基础设施的建设和宏观调控上,而将具体的管理职责则交由市场和行业协会来完成。政府和科技中介组织之间分工明确,作用互补,共同促进科技中介服务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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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张丽莉(1975-),女,辽宁沈阳人,讲师,硕士。研究方向:公共事业管理。东北大学访问学者。冯艳(1978-),女,辽宁绥中人,讲师,硕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