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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公民的死亡是社会悲剧,再判处夏俊峰死刑,将是社会难以承受的悲剧,中国司法也将长期笼罩在夏俊峰案阴影下
一、认定夏俊峰构成故意杀人罪,属于定性错误;判死刑,更是量刑错误,有违刑法规定
1.案发前夏俊峰并不认识被害者,无冤无仇,该案的起因是2009年5月16日城管申凯、张旭东等十几人野蛮执法。
2.野蛮执法后,城管强行将夏拽上车,带到办公室殴打,申、张二人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
3.夏俊峰被羁押时,警官曾将其胳膊上被打的伤拍摄下来,一审开庭时出示的两张照片,有力地证明了夏俊峰被殴打的事实。
4.从死者的伤口形态分析,当时申、张两人正俯身对夏进行殴打。
首先,非要害部位的刀刺不符合故意杀人的特点,如果是故意杀人,在极短的时间内,应该刺紧要部位。
其次,申、张身高均超夏俊峰,如均为站姿,不可能在胸部以上形成左上右下走行或右上左下走行的刺创。当时夏俊峰半跪,右手持刀,只有向前上方和左肩后乱捅,才能形成被害者胸部上方的左上右下走行或右上左下走行的刺创。这表明,夏俊峰被踢成半跪姿势后,申、张二人仍未停止行凶,而是俯身继续殴打。
最后,夏俊峰的权力、地位等与城管差距悬殊,被限制人身自由后,夏主动殴打执法队员,绝不合常理,只有突然且紧急的防卫,来不及闪躲才能解释刀伤部位、走向和次数。
5.夏俊峰防卫时所用的小刀并非事先准备,他是被城管猛踢下身,在用手捂痛处时,才摸到揣在兜里的小刀。
综合夏俊峰被抓过程,根本不具有积极追求或放任被害者死亡的主观心态,其行为模式也与故意杀人的行为方式完全不同。当时夏俊峰被非法拘禁的状态在持续,野蛮殴打也没停止。在行凶者非法侵害行为进行过程中,夏俊峰出于防卫本能,被迫防卫,符合正当防卫的全部法定要件。依照刑法规定,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6.夏俊峰的防卫行为虽然造成严重后果,但并非防卫过当。
防卫过当是指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给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对“必要限度”的把握,须结合各种因素综合考量。彼时,夏俊峰处于非法拘禁状态,两城管拳打脚踢虐待夏俊峰,此时,除了用随身携带摆摊用的小刀,没任何其他办法可以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夏俊峰说,在那种情况下,“任何人都会做出同样的反应”,这是最典型的正当防卫的心理状态。退一万步,即使防卫过当,按刑法第20条第2款,也应免除或减轻处罚。即使夏俊峰因防卫过当而犯罪,也绝非故意杀人罪。至于他因防卫过当构成何种罪名,则不是辩方的事,辩护人要做的是证明控方指控罪名不能成立。
二、反思城管体制,维护司法尊严,避免司法专横
本案判词简单蛮横,控方证据照单全收,辩方证据视而不见,证据矛盾未解释,无法解释的证据干脆不提……在这份死刑判词中,可看出法官比控方更积极,法官意图成为迫不及待的行刑者。
1997年城管出现,弊端毕现,罪行累累。迄今未有一部全国性城市管理法或行政法规,城管“执法”于法无据。缺乏规范、领导机构缺失、法律监督缺位、僭越权力,城管素质参差不齐,借执法之名行夺财害民之实。在法律地位不清、权力制约不力的制度下,暴力已成为城管制度的需要,法外暴力更是变态的需要,也必然是普遍存在的,并得到居庙堂者的默许。法外暴力得不到有效监督和制裁,将会滋长使用暴力的积极性。暴力一旦开始,在具体制度纵容下、在群体心理传染下,就会成为习惯。申凯和张旭东是我们的同胞,也是城管制度的受害者,我对他们抱有同情心,他们的不幸,也是整个社会的不幸。
城管制度已让两个家庭破碎,难道非要让第三个家庭破碎吗?我们已失去两个公民,已为城管制度付出了沉痛的代价,难道我们非用司法的公正为城管体制弊端和城管队员的野蛮背书?难道非要把司法当复仇之手,置夏俊峰于必死之地,让父母失去儿子、妻子失去丈夫、孩子失去父亲?
两个公民的死亡是社会的悲剧,再判夏俊峰死刑,将是社会难以承受和接受的悲剧,中国司法也将长期笼罩在夏案阴影下。如果正当防卫被判死刑,那么我们今天的判决所要伤害的,就不仅仅是夏俊峰的法定权利,而将是整个法律的尊严、民众的是非判断。我希望此案的司法过程,能坚定地站在法治和人道这一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