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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投标中的串标围标现象和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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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建简要分析工程招投标中的串标围标问题及形成原因,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法对策,规范工程投标程序,保证工程项目正常进行。

关键词:工程招投标;串标围标现象;原因;对策分析

中途分类号:K826.16文献标识码:A

引言:建筑产品的独一性;建筑工程有高风险性、高收益性、多工种和劳动力密集的特点。工程招投标时工程项目实施的重要程序和环节。投标中出现的串标围标问题会严重干扰投标工作正常秩序,阻碍工程项目的正常开展和工程经济效益提高。

一、串标围标现象和形成原因

串围标现象和原因复杂多样,总体的说是为了谋取暴利。坑害了业主的利益、国家的利益、人民的利益。主要有以下方面:

(一)投标人之间的串围标现象。他们相互约好,先进行内部人员竞价以确定中标人。然后在正式的投标过程中 ,投标人以高低价位分别对项目进行报价,共同抬高或压低投标价格以保证事先确定的投标人高价中标。投标结束后,中标人以适当形式给予其他约定竞标人合理补偿,分享利益。共发不义之财,以损害招标人利益而获益的行为。

投标人之间的串通投标,需要下列几个条件同时具备:1)数量较小的潜在投标人已经确定;2)潜在投标人的信息被泄露给相关投标人;3)出现串标发起人并掌握投标资格人相关信息;4)串标发起人用各种手段使其他投标人与之达成串标协议,组成串标联盟;由串标发起人全权操作投标过程,以所谓“合法”手段赢标。

(二)投标人与项目招标人之间也可能发生串围标行为。招标人事先知道招标文件和要求,将标底和其他情况透露给某个投标人,帮助该投标人更改文件修改报价实现中标。招标结束后,该中标人和招标人之间再进行利益分配。投标中的串围标行为排斥了其他符合条件的竞标者,造成投标的不正当竞争,阻碍了投标工作正常运作。

权力腐败和追求不当经济利益造成。部门管理官员看到招投标过程中的巨大获利性和可操作空间,利用自身权利直接或者间接干预招投标过程,追求不正当利益。投标过程中串标围标行为很可能带来可观经济利益,

(三)投标人与评委之间的串围标现象。招投标法把标书的评审权力交给评委,评委们掌握着标书的生杀大权。专家评委代表着建筑经济领域里水平最高的一群人其所作所为代表着这个行业职业操守、专业水平的高低。然而,他们也毕竟生活在当今社会、经济环境中的人,也有名利得失,也有上司下级,也有亲朋知己。在投标人的强烈“公关”,在利益、亲情的驱使下,有些评委打出了金钱分,人情分,产生了评标专家与投标人之间的串通投标。

(四)投标人与招标机构的串围标现象。招标机构过多过滥,人员素质参差不齐,而招标市场则完全是卖方市场,招标人处于绝对强势地位。因此,招标机构为了在激烈的竞争中承揽到项目,往往会主动或被动采取违法违规的手段。

1.在招标文件中设置一些陷阱,相关条款故意含糊不清,为日后的串标留下操作空间。

2.在控制价中设置陷阱,以各种理由设置“保留价”、“待定价”。

3.招标机构“代而不劳”。一些不法招标机构为了谋取利益,将其取得业务让与其串标的投标人去编制。

4.招标机构在招标文件的工程量清单中多计工程量。

二、串标围标行为的对策

随着行业发展,招投标工作中的串围标等行为产生的形式更加多样也更加隐蔽,给这些违规行为的防范和处置工作增加了难度。在实际防治工作中,要加强操作程序的检查监督,对异常的资金运作和管理行为及时分析研究,防止违规行为发生。对表现异常的竞标报价合理分析寻找原因,对无法做出解释的不合理报价提高警惕和检查,识别串围标行为,及时防范处置。

(一)投标人之间串围标的对策

1.诚信体系。对投标人建立诚信档案,制定出诚信评价标准,对诚信度差的投标人除依法给予必要的处罚外,还应禁止参加政府投资项目和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投标活动。对投标人“围标”、“串标”的行为,在招标文件中除法律规定的处罚外,增加经济上的惩罚性约定,如投标人“围标”、“串标”或提供虚假数据和材料的,一经核实,无论中标与否均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并承担法律责任。

2.采用无记名方式购买招标文件,使潜在投标人的数量和身份具有不确定性;

3.采用不集中潜在投标人踏勘现场、答疑等方式,在开标前避免潜在投标人有聚集的条件,有效割断串标的信息传递链;

4.采用资格后审的方式,把投标人的信息推迟到开标后才明朗化,有效湮没投标人身份、数量及其各种信息,消除串标所需的信息和时间。

5.投标人在投标时将自己的投标书、投标保函、投标资质证明等文件全部装入投标袋,投标袋外不留任何印迹,保证投标人的信息只有在开标时才明朗化;

6.改资格预审为资格后审将投标人的投标资格审查移至开标、唱标之后进行。资格审查、商务标评审和技术标评审由评标委员会分三个小组分别进行。

(二)投标人与项目招标人之间串围标的对策

1.选择政治觉悟高,业务水平精的招标人队伍。每一个人都有抗腐蚀、守纪律的能力。

2.加强法律和制度建设,加强对有关人员的监管力和处罚力度。完善合理的法律规章制度是招投标工作正常进行的保障和实行依据,防止外部干预和权力寻租的发生。

3.加强招标程序的管理监督工作,提高招标人队伍的觉悟、水平,加强培训、学习、教育,加强监督、法制宣传。

(三)投标人与评委之间串围标的对策

1.提高评委的职业操守和水平,加强培训、学习、教育,加强监督、法制宣传。

2.合理低价中标制度下的多因素评审。充分考虑投标人的信誉、纳税、工期对投标人的报价进行货币化修正。投标价格最低不一定是最经济的投标,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才是最经济的报价。通过这种方式,促使企业重视品牌和信誉建设,减少串通投标现象的发生,创造优胜劣汰的企业竞争与成长环境。

3.建立专业评标专家库。使专家对其所属专业范畴的标书内容进行评审。

4.增加评标委员会人数。使评委有精力详细进行评审。

5.流水评标法。可以实现密封卷法评卷。评卷人不知卷子是谁的,自然也就无法偏袒了。

(四)投标人与招标机构串围标的对策

1.造价咨询、招标等有工程量清单编制资质的单位互相复核或校核;

2.工程量清单双编制:为了防止串通投标现象发生,同时为了避免工程量清单编制发生较大偏差,可委托两家中介机构同时独立地“背靠背”编制工程量清单。编制完成后对双方不一致的子目进行核对,找出错误。

3.造价管理部门不定期进行工程量清单抽查、复核,结合信用档案的建立,进行标前和标后检查。

4.发挥潜在投标人、中介机构的监督质询作用,使串标人的非法活动无处藏身。

三、结束语

串围标现象是市场竞争无序、异常的表现。在改进招投标工作中,需要相关部门采取多种措施,从制度、法律、技术等方面加强环境改善和提高解决能力方法,重点审查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的合法性、公平性、公正性,监督开标、评标、定标过程是否违法、违规操作;加强工程项目标后监管。对中标项目施工现场进行动态跟踪检查,发现有有挂靠、串围标行为的,要及时依法处理,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并予以公开曝光,以起到震慑作用;加强对业主单位和招标机构的监管。对于业主和机构串通编制不合法、不公平、不公正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设置投标“陷阱”或搞“对号入座”的,要依法严肃处理。实现行业的长远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陈雯. 我国工程招投标串标行为 [J]. 煤炭技术. 2010,(02):11.

[2]李强. 串标行为产生原因分析及治理思路[J]. 建筑市场与招标投标. 2010,(01) :10-12.

[3]王权民. 合理低价中标制度下的串标投标现象及其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