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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评权”的困惑与见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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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教育部近日印发了《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针对一些地方和学校出现的教师特别是班主任教师不敢管学生、不敢批评教育学生、放任学生的现象特别作出了“班主任在日常教育教学管理中,有采取适当方式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的权力”的规定。此规定对我们教师工作的正常开展是适时的。权利在手,我们该如何实施批评权,首先要明确批评教育的目的在于教育,其次批评教育还要采取适当的方式,注意批评的艺术性。另外,更要明确一点:批评不仅是一种权力,更是一种责任,一种义务。

关键词:规定 批评权 方式 责任

“教不严,师之惰”,“批评”是一种教育方法,更是一种义务。有教育学家曾经说过:“合理的惩戒不仅合理,而且是必要的”。那么,教师的“批评权”如果过度弱化,受害的最终还是孩子自己。没有惩戒的教育不是完整的教育,何况必要的批评呢?但教学中一些班主任和任课教师或因个人性格、处事方式,或迫于教学的压力等原因,在批评学生的时候,的确在方式和程度上存有不妥或不当。如果因此而否定教师批评学生的价值与意义,显然是不对的。所以,批评也要适度。那么,当今我们应该如何用好“批评权”呢?

一、明确批评是权力更是义务

首先,批评是教育教学活动的必然构成部分,并不意味着是体罚、“心罚”。它和表扬同样重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年龄比较小,难免会有错误,作为教师有义务更有责任助其克服。反之,“不敢批评学生”“放任学生”更是一种失职。曾掀起轩然大波的“杨不管”事件,就是因为教师在课堂上放任学生的相互伤害行为,而导致了无法挽回的惨剧。究竟是谁动了教师的批评权?

1.独生子女,老师不敢

现在的学生多是独生子女,一旦遭到老师批评就难以承受。这是老师不敢管学生的一个重要因素。并且,近年来一直强调赏识教育,只要出现教师批评学生的现象,特别是学生与教师出现了矛盾,总是习惯于强调学生权利而忽略教师权利,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教师的“弱势”,不敢管学生。

2.家长的过度维权

在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有“教师不得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的条文。因此,“批评”成了一个敏感的问题。遇到错误到底管不管,批评在两难间。

有个孩子受到批评后,家长便找到学校帮孩子“理论”,甚至到教育管理部门投诉。有些老师担心因批评“得罪”学生而丢掉职位,索性做起“老好人”。只能“不求有功但求无过”,甚至放任自流。

真正解决这个矛盾,仍然需要从教育和社会两个层面共同着手,真正尊师重教,在维护学生权利的同时,也要切实用好教师的“批评权”。

二、批评教育要采取适当的方式

老师有责任教育管理学生,但“方式”非常重要。批评必须以学生为本,尊重学生人格。因此,批评也要有一定得“艺术”。

1.要注意适当用语

批评学生时,教师一定要酝酿自己的语言,应该带着对孩子的爱心进行,切忌一切讽刺、挖苦、痛斥的语言。我们在批评时要注意态度不宜生硬,语言要委婉,要做到推己及人,将心比心,这样才能给学生提供最佳的心理状态。

2.要注意批评的分寸

在批评时,要掌握一定的分寸。过火的批评、脱离实际的批评,反而会使学生产生反感而带来消极的作用。所以,我们应从客观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地指出学生身上的缺点和错误,并督促其改正。

当然,批评的方式还有很多,但我们要做到因人而异,灵活多变。古人云:“感人心者,莫先乎情。”我们只有像对待自己的孩子、朋友那样,怀有真诚、理解、尊重、信任和爱护学生,才能使学生亲近、信任教师,和盘托出心底的秘密,心悦诚服地接受教师的批评和指点。

总而言之,教师批评权,归根到底它是一种“责任”――一种教书育人的责任。我们在乎的不是老师有没有这个权利,我们更关心的是这个“权利”到了我们的手里,是否能产生我们所希望的效果。虽然教育部明确规定“适当批评”,但尺度还是不容易掌握的。主管部门应该拿出更具操作性的规程,以便让班主任们既敢于大胆管理学生、教育学生,同时也能够注意避免滥用权力、随意批评学生。

参考文献:

1.教育部.《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章)

作者单位:江苏连云港市赣榆县海头小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