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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诉工作如何适应《刑事诉讼法》对证据制度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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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在证据制度方面首次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并对相关的程序、处理方式等进行的详细的规定。检察机关公诉部门承担着审查、运用证据,并以证据为基础,指控犯罪、进行法律监督。为此,该证据制度的修改对公诉工作提出了更大的挑战,公诉部门应当从法律意识及制度创新等方面,建立应对措施,确保在新的证据制度体系下,有效开展公诉工作。

关键词:非法证据排除;意识;工作机制

2012年3月14日通过的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在证据制度方面作了较大的修改,首次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正式写入部门法,并对证据类型作了相关调整和增加,显示了我国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决心,并力图通过立法的方式保障诉讼参与人的各项权利,推动我国法制朝着科学、人性的方向发展。检察机关公诉部门担负着打击犯罪和诉讼监督的重任,而审查案件是公诉部门依法履行职责的基础。审查工作是一项对证据的审查、运用和判断的过程,在证据制度修改的背景下,公诉部门如何把握证据的审查、判断,如何正确理解、运用非法证据排除等证据规则,是当前公诉部门面临的重要挑战。作为一名公诉人,应当明确证据制度的新规定对公诉工作提出的挑战,并努力探索适应公诉工作的应对策略,保证案件质量,提高工作实效。

一、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证据制度的相关规定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最大的特点是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正式将该规则写入部门法。之前,两高三部联合下发了《两个证据的规定》,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作了相应的阐述,此次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与该《两个证据的规定》进行了有效的衔接,并对非法证据排除的范围、方式、程序等作了相应规定。

(一) 明确了非法言词证据的内涵和外延及排除非法证据的范围

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对非法言词证据的内涵和外延作了规定,对于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通过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值得注意的是,非法方法并不限于刑讯逼供或者暴力、威胁方式,其他以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也应当予以排除。对非法言词证据采取绝对排除的方法,而对于非法实物证据采取相对排除的方法。即对于收集的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和作出合理解释的应当予以排除。对于非法取得的实物证据采取相对排除的方法也是与我国刑事侦查技术相适应的。

(二)明确了非法证据排除的诉讼阶段

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还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的诉讼阶段,在侦查、审查及审判阶段,对于非法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不能作为意见、决定和判决的依据。也就是说,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不管是在侦查阶段还是在审查阶段、审判阶段,都应当对非法证据予以排除,根据该规定,公诉机关在审查案件时当然应当有权进行非法证据的排除工作。

(三)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的程序

1、程序的启动。根据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人有权要求对非法证据予以排除,同时应当提供相关线索和材料。据此,当事人一方可以申请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

2、非法证据的审查和调查。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发现有非法取得的证据的,可以进行法庭调查。通过调查核实,再确定是否需要进行非法证据的排除。检察机关发现以非法方面收集的证据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据此,新《刑事诉讼法》赋予了检察机关对非法证据的调查核实权,同时规定了相应的追究措施。法院在审判时也应当对非法证据进行法庭调查核实。

3、举证责任和证明方法。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公诉机关承担对证据的合法性的证明责任,现有材料不能证实证据的合法性的,有权提请法院通知侦查人员和相关人员出庭说明情况。法院也可以自行通知侦查人员和相关人员出庭说明情况,侦查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也可以要求出庭说明情况。

(四)规范了非法证据的处理方式

对于查证属于非法取得的证据的应当予以判处,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对于无法排除存在非法取证可能性的,即公诉机关不能提供证实证据合法性的证据材料或者证实该证据合法性的证据材料不够充分的,也应当对该证据予以排除。

二、证据制度的修改对公诉工作的挑战

在现行的法制框架下,由于没有明确规定非法证据排除的制度,尽管公诉人在审查证据时也是谨慎小心,但难免会由于意识不强和没有法律明文规定的约束而放松对证据的审查。并且由于各方利益的冲突、博弈,有时也会牺牲证据的合法性,多起“亡者归来”的错案就是最好的例证。因此,刑事诉讼法关于证据的新规定必然给公诉工作带来新的挑战。

(一)对公诉人程序正义意识的挑战

程序正义是现代法治的必然要求,“正是程序决定了法治和恣意的人治的重要区别”。尽管公诉人都知道程序正义的重要性,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案件的压力和其他因素,往往将程序正义流于形式,在具体工作中,没有将程序正义的意识融会贯通,不注重证据形式的审查,过度专注于证据的内容和结果的审查。

(二)对公诉人习惯性做法的挑战

由于长期的惯性做法,必然导致即使在新的《刑事诉讼法》正式施行后也难以改变现有的工作习惯。不注重收集非法证据的来源,不注重听取案件当事人对证据的意见,不注重对内心确信的案件提出质疑,这种长期以来形成的习惯性做法需要公诉人有意识的改变,但这个改变的过程必然是艰难的。

(三)对现行公诉工作机制的挑战

由于要对证据的合法性进行核实甚至调查,必然导致公诉工作比以往更加繁忙、更加细致。但公诉部门承担的审查案件的职责,需要审查案件、履行告知义务、提起公诉、开庭以及接待律师阅卷等很多琐碎的工作,在此基础上,又要承担对非法证据的审查、核实,听取当事人对于证据的相关意见,准备证据合法性的相关材料等,使得已经超负荷运转的公诉人面临更多的工作任务。因此,要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机制,合理整合现有资源,保障在现有的资源、环境下更好的做好非法证据的排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