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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DM机制下我国低碳金融发展模式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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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我国的低碳金融无论在研究还是在实践方面都尚处于起步阶段。本文通过对推动清洁发展机制(cdm)项目发展的低碳金融模式进行研究,分析了该模式下资源通过金融配置过程,发现了资源配置的交叉立体性,在战略上可以对处于核心地位的商业银行进行综合的利用,并就商业银行如何加强在低碳金融模式中业务的创新和管理以及实现真正意义上的低碳银行提出了可行的实施路径。

关键词:低碳金融模式 清洁发展机制 金融创新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6-1770(2010)08-058-03

一、低碳金融的基本概述

低碳金融,简称碳金融,是指由《京都议定书》而兴起的低碳经济投融资活动,或称碳融资和碳物质的买卖。即服务于限制温室气体排放等技术和项目的直接投融资、碳权交易和银行贷款等金融活动。后金融危机时期,低碳经济的发展迎合了世界经济金融应对温室气体和金融资本流动性过剩两大难题的要求。碳金融能够发挥“碳货币”职能,通过碳金融服务将产业资本、金融资本和民间资本汇聚于低碳经济领域,推动低碳经济时代新能源、新材料和新医药的发展。因此,碳金融服务是我国产业结构调整期发展的必然趋势。《京都协议书》的关于碳权交易及碳减排有三种机制,即:国际排放贸易机制(International Emissions Trading,IET)、清洁发展机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CDM)和联合履行机制(Joint Implementation,JI)。IET机制是工业国家之间的碳权交易机制,如:IET的分配数量单位(Assigned Amount Units,AAU)、欧盟排放交易体系(European Union Emissions Trading Scheme,EUETS)中减排补助金(European Union Emissions Allowances,EUA,或称欧盟补助金),分别在联合国框架和欧盟框架下产生的碳排放标准;CDM机制是工业化国家的投资者从其在发展中国家实施的并有利于发展中国家可持续发展的减排项目中获取经证明的减少排放量(Certified Emission Reductions,CER);JI机制是工业国家的投资者对另一工业国家进行的项目投资减排标准单位(Emission Reduction Units,ERUs)。欧盟排放交易体系约定,IET下的AAU、EUETS下的EUA、CDM下的CER、JI下的ERU,以及自愿减排框架下的VER(Volunteer Emission Reduction)均可以作为减排数量进行交易、兑换和减排核。我国是在CDM框架下进行碳交易,主要包括CDM项目开发全过程中的金融活动以及核准的减少排放量CERs(Certified Emission Reductions)交易,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在我国境内所有减少的温室气体排放量,都可以按照《京都议定书》中的CDM机制转变成有价商品向发达国家出售。由于在2012年以前不需要承担减排义务,政府、金融机构对此没有足够的认识,低碳金融发展缓慢。

二、基于CDM项目开发的低碳金融模式

(一)CDM项目开发的成因

对发达国家而言,能源结构的调整,高耗能产业的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都需要高昂的成本,温室气体的减排成本在100美元每吨碳以上。而如果在中国进行CDM活动,减排成本可降至20美元每吨碳。这种巨大的减排成本差异,促使发达国家的企业积极进入我国寻找合作项目。而20美元每吨碳的价格仍然低于中国本身企业开发新能源减排碳的成本,造成了套利空间的存在。中国作为全球第二大碳排放国,碳交易市场为中国带来巨大商机。据世界银行测算,全球二氧化碳交易需求量预计为每年7亿吨至13亿吨,由此形成一个年交易额高达140亿美元―650亿美元的国际温室气体贸易市场。作为发展中国家,中国是最大的减排市场提供者之一,未来5年每年碳交易量超过2亿吨。因此未来CDM项目将会成为投资重点,研究尤为必要。

(二)基于CDM项目开发的低碳金融模式

在CDM开发过程的每一个环节中,各个参与者(企业、商业银行、证券机构、社会资金、评级机构、保险公司等)共同作用形成一个稳定的金融模式,保证碳减排购买的达成和碳物质、碳权的交易。整个基于CDM项目开发的低碳金融模式如下图。

各个参与者在整个流程中都扮演不同的运营角色,以下就四个主要的参与主体行为分别进行研究。

遵守协定的企业。这些企业主要是以工业为主导的市场参与者,是全球碳市场活动的骨干,包括主要工业部门如水泥,陶瓷,钢铁,天然气,纸浆和造纸,电力和精炼。这些定位在公司的碳市场,无论是短期还是长期,无论他们在追求内部消减战略或利用市场以满足达到规定标准,他们计划在何种程度上使用他们的目标并潜移默化地对价格和市场整体产生重大影响。这些企业负责CDM项目识别、设计与开发,评估项目成功的机率,同时可采用股权投资、私募股权基金、发行债券及上市等方式融资。

商业银行。由于商业银行风险意识加强和其本身的保守性,在碳金融市场相对成熟时选择进入。目前我国主要以提供绿色贷款为主参与碳金融市场.然而商业银行,特别是在欧洲国家,已经开始涉及自己设计和进行减排项目融资。荷兰银行已针对碳市场一个地区的战略利益,开展了多项可持续的私营全球股票基金,并参与以碳贸易结算汇率为基础的碳交易和碳融资预付配额(荷兰银行2005年)给企业买主。比利时bankFortis也一直是碳市场形成早期的参与者,提供股票买卖,交易对手服务,结算,融资的基础上的碳融资。许多欧洲其他的商业银行,特别是荷兰合作银行,巴克莱银行和汇丰银行,在诉讼、企业碳银行和咨询服务中表现尤为突出。参与开拓低碳金融市场有利于银行摆脱目前产品同质化竟争带来的赢利瓶颈,提高中间业务收入。

评级机构。一个结构良好的排放交易计划可以帮助管理和降低公司成本。越来越多的专业评级机构对CDM项目信用贷款、各项排放指标和业务的发展环节进行评级,并且对各自的评级活动进行跟踪,确保项目的实施,保证减排购买协议的达成,同时出具评级报告影响原始项目价格二级市场碳交易价格。

保险公司。随着碳市场的突然扩大,特别是在清洁发展机制下,碳交易的买家和卖家越来越多,为碳交易提供信贷担保、为使未交货的碳信用风险远离卖家和买家,保险一直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因此保险的需求也有所增加。保险公司推出他们自己的碳交付担保和工程保险产品、重大财务问题担保等。较大的保险公司,凭借自身雄厚的信用评级,风险承担能力,市场知识,投资者关系,客户端和全球影响力,有一种天然的能力,发展综合风险管理的产品组合,发展对冲总额与气候相关的风险共担。

由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商业银行贯穿于整个CDM项目开发过程中,捕捉各个环节的价值,与其他金融资源配置存在立体交叉性。商业银行可以同时扮演几个角色,对项目的发展起决定性作用。因此对商业银行在碳金融业务中的管理与创新的研究及对如何实现该种模式路径的探讨也是本文讨论的重点。

三、银行在碳金融业务中的管理与创新

商业银行已经成为国际碳交易市场的重要参与者,其业务范围已经渗透到金融服务和交易的各个环节之中。具体包括:向CDM项目开发企业提供贷款;为项目开发企业提供必要的咨询服务(包括:PDD、PIN、ERPA等相关材料的准备和报送等);为CDM项目开发提供担保;在二级市场上充当做市商,为碳交易提供必要的流动性;开发各种创新碳金融产品,为碳排放权提供风险管理和创新碳金融投资工具等。商业银行积极参与碳金融产品创新,为国际碳交易市场发展注入了新的生机。

目前,除了期货和期权碳排放权交易外,新产品包括:

第一,应收碳排放权的资产证券化。原始CDM交易属于一种远期交易,其回报来自于项目成功后所获CER的转让收入和咨询服务费收入。在此期间,对减排项目的贷款缺乏流动性。贷款人将其未来可能获得的CER进行碳货币证券化,避免流动性风险的发生。

第二,提供保函等担保业务。在原始CDM交易中,由于项目审批的不确定性,投资人或贷款人面临一定的风险。故此,投资人或贷款人可能大幅压低原始项目的价格,这对促进减排项目的发展不利,且削弱业主的赢利能力。为此,商业银行和国际金融公司(IFC)为项目最终交付的CER提供信用增级担保,提高了项目开发者的收益,降低了投资者或贷款人的风险。针对某种特定事件可能造成的损失,向项目投资人提供保险或与碳排放权挂钩的债券等金融产品开始萌芽。

第三,发展套利交易。各碳金融市场交易工具有所不同,碳权价格存在一定的差异。由于所涉及的减排当量相等,认证标准相同且同属一个配额管制体系的减排单位,如:EUAs、CERs、ERUs和VER价差的变化会产生一定的套利空间,利用衍生市场价差套利工具进行:CERs和EUAs之间,CERs与ERUs之间的互换交易的价差期权(Spread Option)等碳金融产品开始活跃。客户经理应关注此类产品的价格,对客户提供实时交易信息。

几年来,商业银行开始发行与减排单位价格挂钩的结构性投资产品,其产品规模随减排单位价格波动而变化。结构性投资产品包括:挂钩无交付风险的现货碳权交易、挂钩原始交付风险碳权交易、特定项目的交付量挂钩碳贸易等。如:中国银行为中国生产企业提供了以美国环保总署为受益人的三方转开碳排放保函解决方案,推动了国际贸易的发展。

四、银行实施碳金融模式的路径

从以上研究可以看出,在新的全球碳金融框架下我国争取主动权显得尤为重要,甚至有专业人士认为获得碳金融主导权是低碳博弈的最终目标。银行实施碳金融有利于我国经济结构和产业结构调整,确保经济又快又好地发展;对于银行树立企业形象、履行社会责任、摆脱同质化恶性竞争、推动银行经营战略和收入结构优化、保证金融稳定和可持发展,都将带来积极的影响。因此银行实施碳金融模式具有重大意义。实现碳银行的切实转变,我国商业银行可以通过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实施碳金融模式路径。

从宏观方面看,加大政策扶持,通过降低CDM项目税率、延长免税期,对碳银行业务的收入进行税收优惠,可以提高商业银行参与碳金融的积极性;在银行监管上,采取在CDM项目贷款额度内存款准备金适当减免,加大项目贷款利率的浮动范围,降低CDM项目贷款资本金要求等差异化的监管措施,促进商业银行业务向碳金融领域倾斜,对于低碳经济贷款的发放,增加一些存贷比指标,和其它考核指标结合起来;通过财政拨款成立专项基金,为碳银行CDM项目贷款提供必要的利息补贴。加快完善CDM项目审批标准和程序,建立透明机制。加快构建人民币碳权交易平台,环境产权交易所、能源交易所等碳交易平台的建立,为碳排放权供需双方搭建了沟通和议价的场所,有利于市场的整合和碳权价格的最终发现,提升我国碳金融市场的竞争力。

从微观方面,我国商业银行自身需研究碳金融创新和管理对策。成立商业银行碳金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或碳金融事业部,谋划碳金融发展战略,负责碳金融的市场开发与推广,开发系列碳金融产品。除以CDM项目现金流为还款来源的融资和挂钩碳排放权理财产品之外,商业银行应该探索更多的中介服务模式来满足CDM项目和VER市场多样性金融需求。如:自行设计和开发减排项目、设备融资租赁服务、CDM项目的咨询和财务顾问、以及国际碳贸易和信用增级服务,低碳经济为特征的沪深300指数碳理财产品开发等。另外,设立专门的资金账户,有效管理CDM项目下的资金流动,担当CDM项目的资金管理人,发挥托管各种基金的经验优势,参与托管正在快速成长并大规模进入我国的碳基金等,以此提升碳金融风险管理能力。与国际合作开展绿色贷款业务,积极参与国内、国际碳市场建设,寻求更多的国际碳贸易合作模式。加强风险监控,避免政策风险、汇率风险和操作风险的发生。

作者简介:

刘 凯 经济学博士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工商管理学院

刘 芬 交通银行湖北省分行水果湖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