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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学陷阱知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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毫无疑问,出国留学是一件好事,于学生视野的开拓、知识的增长、综合素质的提高都大有益处。可操办者千万不要只顾自己或孩子能出国而病急乱投医,一定要挑选有国家教育部核准资质的中介公司。但并不是说有资质的中介公司中的百分百都能全心全意地为客户服务、完完全全地讲究信誉。请你在头脑里面多根弦。

高考结束之际,一轮新的出国留学热已经悄然升起。在办理留学手续中存在许多这样或那样似不起眼的细节问题,一旦出了问题就会烦恼不断。留学当事人事先一定要搞清楚出国留学的每一细节,警惕留学陷阱

陷阱一

故意模糊国外学校性质和资质。在西方如英国等国家,要想上某些学校包括好的私立学校需要参加严格的、多科目的入学考试,难度大,不是有钱就可以上。但个别中介不如实介绍,有的还误导,称只要上了预科班,不需要考试就可以轻松进大学;有的“偷梁换柱”,把国外语言培训学校说成是进入大学的必由之路和捷径,把只有几间房子、几个教师的“小作坊”,叁、俩人合办随时会因生源不足而倒闭关门的“野鸡学校”,吹嘘成为是跨入大学门槛的必经之路与跳板。明明有些语言学校与世界名牌大学没有任何关系和联系,却盗用洋名称来粉饰装点,混淆或掩饰学校的实质和关键问题;明明有的学校不受当地政府承认,没有学位授予权,却以“分校”、“分部”自居,打出名师、教授、授予学位等招牌,误导消费者。个别中介在中文翻译上做手脚,将国外的专科学校College翻译为综合性大学University,或者大学的下属学院School;将结业证书Diploma翻译成为学位证书Degree等。所以事先搞清留学学校的性质、资质,是非常重要的第一步。

陷阱二

蛋糕少了不知晓。按照某些留学中介的要求,留学当事人出国前一般需交两笔费用:中介服务费和境外服务费。前一笔一般在1万元左右,明码标价,后一笔“学问”就大了,事前不透明、事后说不清,极易引起纠纷。关键点有二:一是在办理过程中,个别留学中介不明确列出某些钱的真实用处。当留学当事人感到这笔费用并没有花在自己身上,国外现况与出国前留学中介承诺的有很大出入而产生疑问、想要个说法时,这时候中介就会递上一份密密麻麻少有十几多到几十项的境外服务收费项目的清单,那上面除学费外还列有事先并不知道的繁多名目的各种服务费,这些费用是真是假、是实是虚、是多是少,其中的奥秘恐怕留学当事人永远也搞不明白,也就更难追回自己的金钱了。二是中介代向外方学校交纳的费用中,是否全部交与对方,而且真的需要交这么多吗?这些是否都合乎国际惯例?交钱后能否及时拿到正式有效的收据?这些重要问题一般事前很难考虑到,事后也很难核实。有的留学当事人到国外发现学费并没有那么多,白交了不少冤枉钱。所以,留学当事人交纳每一笔费用时,一定要搞清楚用途,是否需要这么多,不要忘记索要正式收据、发票,因为一旦出现问题打起官司,这些都是重要的凭据。

陷阱三

承诺中的水分与合同的不完善。虚假承诺、价格陷阱,是个别留学中介坑骗当事人的主要手段,因为即使消费者感到质价不符、以次充好,所承诺的与实际情况出处很大,但事发后,当事人却很难得到合理的补偿,自认倒霉,因为你事先没有搞清楚承诺服务的详细内容和具体标准,虽走进了误区但还不知晓罢了。比如,某些留学中介称,提供的在国外生活标准相当于当地中产阶级生活水准。但你还是应该先搞清楚,当地中产阶级家庭生活水准是多少?以何为标准又如何界定并达成共识?所以当遇到类似模棱两可容易产生异议与纠纷的问题时,一定要事先搞清楚每一细节问题,像上边问题就需要核实每天的住宿、伙食费具体标准是多少?其中的服务费、手续费、中介费等又是多少?这些都要先说清、明算账、再签字,以免引发纠纷处于被动。去年,北京学生李某曾某留学中介,指责该中介承诺的在英国食宿生活条件和标准与实际情况有很大差距,随后原告被告双方就如何认同中等生活标准等问题展开激烈舌战,互不相让。不管法院最后如何判决,但此类问题带来的警示作用却不应忽视。至于个别中介受经济利益驱使,不顾职业道德,为不够入学条件的人出具假材料假证明的事,当事人更是千万不要存有碰运气的侥幸心理,因为最终吃亏的必定是留学当事人。还有个别的中介故意提供国外虚假信息。如南非等国家法律明确规定不允许留学生打工,但他们却谎称南政府允许留学生边打工边学习,以吸引家境不富裕、想走勤工俭学途径的人。所以,多了解拟留学国家的情况,特别是教育方面情况,是鉴别“承诺”真伪虚实的重要前提。

陷阱四

交钱容易追回难。如果以为只要交了钱、签了合同,一切就OK了,那未免太天真,因为真到跨出国门那一天,前面还不知有多少麻烦与烦恼在等待。虽然钱给了、材料交了、合同签了,虽然留学中介“几个月就成行”的许诺还环绕耳边,但当超出一倍甚至更长的时间都过去了,当事人得到的却不是外方学校录取出了问题,也许就是签证出了麻烦的消息,要不就是对方国家留学政策发生了变化等。当事人此时已经在财力、精力、学业、时间上都遭受不小的损失,有的损失是无法用金钱挽回的,可事到如今当事人已无心再耗下去,只求解除合同,早点拿回自己的钱,但这点起码的要求此刻却变得难以实现。因为在中介看来,违约的是留学当事人一方,责任自然也在对方,即如此也就无法将钱全部退还。当事人回过头细看合同时才发现,合同相关条款要么没说、要么规定的很模糊,在诸如发生在规定时间内未得到通知书、签证问题时,双方该如何协调解决、各应承担的责任、有关费用按何比例、何时退回等方面,都未作明确规定,最后吃亏的自然是留学当事人。还有一种情况,由于某些外国学校是先发“初审通知”,录取后再发正式的“录取通知书”。但有的留学中介规定只要收到前者就意味提供并完成了入学服务,也就把“初审通知”等同于“录取通知书”。至于留学当事人能否得到、何时得到“录取通知书”,就不是中介的问题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