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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涉外侵权行为法律适用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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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99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0)12-295-01

摘 要 当今世界飞速发展,物质文化水平大幅提高,侵权行为也多种多样,使得原本就不够完善的侵权行为法律适用规则更加不能满足现实生活的需要,在强烈的客观需求下侵权行为法律适用原则也不得不有新的突破,本文在对传统侵权行为法律适用规则论述之后也分析了其新的发展趋势。

关键词 涉外侵权行为 法律适用 传统规则 新发展

一、传统的侵权行为法律适用规则

(一)侵权行为地法原则

在国际私法领域,侵权行为地法是冲突法中最早确立的原则之一。之所以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因为就是侵权行为地与侵权行为有一种自然的直接的联系。适用该原则处理具体问题,可以达到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平衡,比较其他方法更加公平合理,容易为当事人所接受,且也有利于保护侵权行为地的公共利益,使得该侵权行为所发生国家的国家原则得以维护①。随着时代的发展侵权行为的内容已不再单一,已经是多种多样的了,传统的侵权行为地法原则已暴露出极大的缺陷。

(二)法院地法原则

该原则最早由德国学者韦希特尔和萨维尼所提倡。韦希特尔认为侵权行为极为类似于犯罪行为,因而侵权责任也极为类似于犯罪责任,而刑法是不适用外国法的,所以侵权法也不应该适用外国法。萨维尼则认为,侵权法属于强行法规定,与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及社会秩序有密切联系,具有绝对排除外国法适用的效力。实际上,在罗马法时期侵权法就已经从刑法中逐渐分离出来。在现代社会中,侵权法就像合同法一样,服务于调整经济及其他利益的目的,不再是惩罚性的工具,而是分配性的工具②。所以,法院地法已经失去了其当初的立论根据了,为许多国际私法学者所弃用。

(三)重叠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和法院地法的原则

实践中许多国家采用了将侵权行为地法和法院地法重叠适用的原则。如英国、德国和日本③。这主要是因为仅适用侵权行为地法或法院地法都其缺陷:仅仅适用行为地法,可能会违背法院地国的“公共秩序”;而仅仅适用法院地法,又会鼓励当事人“挑选法院”适用对自己最为有利的法院地法,使得当事人能够规避其责任与义务,而令法律适用增加了不可预见性和不确定性,同时也会损害侵权行为地国家的利益,损害其国家。因此这种方式其实是在侵权行为地法与法院地法之间寻求一种适当的平衡。

二、侵权行为法律适用原则的新发展

(一)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应用

“最密切联系原则”是由美国学者里斯确立,并为世界各国广泛采用。与传统的原则相比,它所使用的空间连结因素更加广泛、灵活,它允许法官根据案件整体情况来选择法律,增强了法律选择的灵活性,从而比较容易实现个案的公平正义。但这一原则的缺陷是,由于赋予了法官充分的自由裁量权,容易导致法律适用的不确定性和法院地法的扩张适用。

(二)意思自治原则的引入

国际社会的普遍认同在侵权领域引入意思自治原则,主要是因为把选择法律的权利交给当事人(必要时也可让当事人提供所要适用的法律),充分地尊重了当事人的选择,可以回避者意志的直接冲突,防止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扩张。当事人能够在一开始就预见到案件的处理结果,从而增强法律适用的可预见性和确定性。同时,也能够提高法官办案的效率,节省司法资源,降低诉讼成本④。尤其是一些国家把选择法律的权利赋予了受害人,这有助于实现国家保护弱者利益的政策取向。

(三)保护弱者利益理论的引入

在侵权行为发生后,受害人往往处于弱势地位,侵权行为法作为一社会环境平衡法,应当保护弱者的利益,平衡已经失衡的权利义务关系。侵权行为法的目的之一就是要加重加害人的责任,补偿处于弱势地位的受害人损失。由此,一些国家采用利益分析、结果选择等方法或直接规定侵权行为适用对受害人最有利的法律,或允许受害人在一定范围内选择对其最有利的法律来保护弱者的利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四)将侵权行为区分为一般侵权和特殊侵权,适用不同法律规则

20 世纪以前,各国对于侵权行为,从不区别其种类和性质,仅仅规定单一的法律适用规则。但 20 世纪后,随着侵权行为的多样化许多国家对不同性质和种类的侵权行为分别规定了特殊的法律适用规则,以更好地保护当事人利益。

(五)当事人共同属人法原则

如果侵权行为的加害人与受害人的国籍相同,或在同一国家有住所,惯常居所,那么侵权行为就可以适用当事人共同本国法、共同住所地法、共同惯常居所地法。目前大多数国家都采此原则。该原则使得当事人能够遇见法律后果,并且快速解决纠纷,有利于判决在外国的承认与执行。

由此可见,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规则从封闭走向开放,从僵硬走向灵活,呈现出多元化的发展趋势

注释:

①余先予.涉外侵权行为法律适用新论.法制与社会发展.1998(6).

②JHC莫里斯.戴西和莫里斯论冲突法.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

③徐冬根.国际公约与惯例(国际私法卷).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

④周芬.论意思自治原则在涉外侵权领域的适用.财经界.2007(3):277.

参考文献:

[1]李双元,欧福永,金彭年,张茂.中国国际私法通论.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398,400.

[2]白红平.国际私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218.

[3]周芬.论意思自治原则在涉外侵权领域的适用.财经界.2007(3):277.

[4]莫里斯,李双元.冲突法.国际法与比较法论丛.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