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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老秀斯与近现代国际法制度的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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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格老秀斯,自然法学派思想的先驱和泰斗,对于世界国际制度的建立和发展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在他的努力下,国际法开始作为一门独立的法学学科被进行论述,国际法的概念渐渐进入世人的视野。他闻名遐迩的《海洋自由论》、《战争与和平法》等著作,对当代的国际海洋法以及战争法等国际法律的制定和相关制度的建立都产生了相当深远的影响。

【关键词】

格老秀斯;国际法;影响

格老秀斯,近代西方资产阶级思想的先驱。在他的法律思想中,国际法理论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是他将国际法的概念渐渐带入人们的视野并首先将其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进行完整、系统地论述。在他思想的影响下近现代国际法原则得以确立。

一、格老秀斯与公海自由

格老秀斯的《海洋自由论》对国际法公海自由原则的设立产生了决定性的影响。

(一)海洋控制说的兴起

起先,全人类共同所有和利用海洋。但从中世纪后半叶开始,开始有人对共有海洋的某些部分提出,与此同时各国也开始相信国家陆地的概念同样适用于共有海洋中的某些部分。

(二)格老秀斯对海洋理论的反驳

随着荷兰1581年的尼德兰革命,荷兰人开始寻求与海洋垄断大国斗争的法理依据。在这样的历史条件和机遇下,《捕鱼法》和《海洋自由论》诞生了。

《捕鱼法》和《海洋自由论》的产生对后世的国际法思想和国际法制度来说,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和影响。它们中心思想是“海洋的自由”即海洋是不能被占有的,不属于任何国家的,任何国家不能加以控制,它对不同的民族、不同的人乃至对地球上所有的人,都应该是公开、自由的,每个人都可以在海上进行自由航行和自由的贸易。在这之后的《战争与和平法》中,他对海洋自由原则又进行了更加深入地详细阐述。

(三)格老秀斯“公海自由”在国际法原则上的确立

格老秀斯的海洋自由理论受到了当时世界各国的广泛抨击。但他的著作所具有的影响是无法取消的。在18世纪,公海自由的理论重新在当时著名学者的立场中取得统治地位。到了19世纪20年代,公海自由理论在理论和实践中都获得了普遍的承认。

二、格老秀斯与战争法中的人道主义原则

基于自然法理念,格老秀斯在《战争与和平法》中将战争区分为正义战争与非正义战争。发动战争的正当理由有三个:防卫、赔偿和惩罚;在此基础上,他还列举了非正义战争的存在形式。《战争与和平法》中提出的战争权利节制和人道行使的思想理念对现代战争法有重要的影响,主要影响表现在以下几点:

(一)警告在先原则

“尽管在某些情况下,绝对的正义并不谴责在战争中牺牲生命的行为,但人道要求尽量作出最大限度地预先警告,以防陷于无辜者于危险之中。”

(二)赦免和保护相关人员

格老秀斯强调在国家战争行为中对老弱妇孺的赦免,除非他们放弃其特权而作为男子拿起武器参与战斗。此外,对于生活方式远离武力性质的男性,同样也可以受到赦免。

(三)禁止处死战俘

“更为文明的方式已经废止了野蛮的处死战俘的做法,同样道理,在战斗或包围中投降者保留性命的约定也不得被拒绝。”

他在这方面的讨论后来逐渐成为国际战争法的一部分。而他对国际法罪行实行“或或引渡”的原则,奠定了国际法中引渡制度的理论基础。

三、格老秀斯与外交豁免原则

格老秀斯认为,外交行为中的大使往往拥有独立于驻在国领土之外的独立的法律地位。

格老秀斯强调,大使们拥有两种权利。第一,他们有权获准进入驻在国;第二,他们在驻在国有权获得保护和免受人身侵犯。大使不受驻在国法律的审判或处罚。除非有充足的理由,否则对大使任何的审判和苛责行为都不具有法理性。这种豁免衍生覆盖于他的随行人员及他的随身物品,但以大使认为合理的范围为限。

对于大使的随身物品,不得通过诉讼程序强制清偿大使在民事交易中的债务。只能向大使提出清偿请求。在大使拒不清偿之后,向他的君主提出清偿请求。

随着国际法的发展和变迁,外交豁免原则得到了一致的认可,最终成为现代国际法原则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四、格老秀斯与诚信原则和条约遵守义务理念的建立

1.格老秀斯诚信理念对条约法的影响

格老秀斯强调在国际关系中的“诚信”原则。这项原则适用于整个国际关系,但更适用于条约关系。条约不仅仅对订立条约的君主有拘束力,它的效力还及于君主的继承人。他不太赞成签订有关情势变更的条款,但是承认默示的情势变更条款。这种承认只建立在当时的情势是签订条约唯一前提的基础上。只有在这种情况下,情势的变迁会影响到条约的效力。当国家证明其承担的条约义务和权利严重失衡而无法承担时,该国家可解除义务。这些对于条约法的后续发展都有影响。

2.人道主义干涉原则的起源

格老秀斯在面对人类暴行时表示,一国对其民众的暴行开始之期就是国内管辖的专属性停止之期。无论国家如何对国内进行政权统治,其行为也不能违反自然法最基本的自然理念。如果违反了自然理念,就不具备合法性,正当的讨伐就是顺理成章的行为。所以,对施行暴行的国家或政府,其它国家和政府有合法的依据进行干涉而不受到当事国国内管辖专属性的限制。

参考文献:

[1]西方法律思想史研究会编.自然法:古典与现代[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

[2]李永善.国际法学史新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1987.

[3][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4][荷]格老秀斯.论海洋与自由[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