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范文大全 > 正文

痛苦的死刑 煎熬的法院

开篇:润墨网以专业的文秘视角,为您筛选了一篇痛苦的死刑 煎熬的法院范文,如需获取更多写作素材,在线客服老师一对一协助。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刑法修正案(八)削减13个死刑罪名,在死刑削减的道路上迈出了一步。但不可忽视的是,此后每一步都面临着深水暗礁,在今后很长一段时间里,这一任务更多地要交给最高法院及各高级法院。

截至目前,死刑在适用上大量削减主要是通过司法努力来实现的。各高级法院乃至最高法院有义务也有能力去实现这样的目标。

各高级法院的职责在于:在法律框架下,找到一个地方性标准,确定特定司法管辖区的死刑理念及在该理念指导下的裁量标准,逐步使死刑适用更为理性、谨慎。首先做到死刑在各省的统一。最高法院的任务,则是在全国范围内,制定一个普适的死刑裁量标准来限制其适用。

虽然最高法院对于某些犯罪的死刑裁量颁布了一些指导性、原则性意见,但不可否认的是,各地情况不一,个案情节复杂,法官素质参差不齐,影响死刑判断的相关因素过于复杂,导致死刑的裁量标准很难确定,更遑论标准统一。死刑标准可以用死亡的数量来统一衡量吗?可以用特定的数额来一致裁决吗?可以用无法科学测定的罪犯恶性来确定吗?经验告诉我们,这些以及其他一些标准都是相对而非绝对的。

因此,死刑裁量中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无法避免,应该用宽容的心态面对各省间死刑案件的差异。我们当然应该要求甲法官在不同案件中掌握同一死刑标准,也应该要求各省高院掌握统一标准,但要求云南高院遵守陕西高院的标准,就属苛刻。当我们说李昌奎相比药家鑫更应该死时,为什么不换位反思一下,是不是药家鑫更应该活呢?

对于李昌奎改判所反映出来的死刑适用标准的统一性、明确性问题,与其说云南高院的标准是错误的,不如说它是有特点的。

和我个人的判断一样,很多人都认为李昌奎应当处死。但这更多的是一种直觉的、感性的判断。即使是亿万个人的直觉,仍然仅仅是一种直觉。做出最终判断的法官或者法院,应当审慎参考亿万人的直觉,但毕竟需要独立地来判断。

我们期盼着法官、法院能够早日独立判断,这意味着:法官或者法院可能独立地做出我们认为正确的判断,也可能独立地做出我们认为错误的判断。实际上我们所要求的仅仅是前一情形的独立,而当后一情形出现时,愤怒就像潮水一般,冲垮本就不坚固的司法独立的堤坝。人们甚至希望动用一切手段,去干预后一情形的独立判断,甚至要揪出躲在审判台后面的战战兢兢的法官。

在一个司法权威得以建立的社会中,我们讲某一个判断是正确的,它首先必须是一个合法的判断,因此根本上也必须是一个合乎程序的判断。假如我们不得不承认,死刑的适用有一定的自由裁量空间,那么在这个空间之内权衡死或者不死,都应当被认为是正确的。

既然绝大多数死刑规定并非绝对,所谓李昌奎应当处死,也仅仅是一种经验比较的判断,而非法律的绝对明确的规定。如果改判死缓,是法官、合议庭乃至一个法院,秉持自己的死刑理念和法律框架内的死刑政策,依据程序在裁量权范围内所作的判断,就应当被认为是合法的判断,应予以尊重。

有人认为,李昌奎案在再审中改判死刑,有助于恢复对司法的信任。我认为恰恰相反,司法的权威已经并且仍将遭遇前所未有质疑和挑战。尤其是,让云南高院自己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改判,检察机关没有抗诉而仅仅提出再审建议,与其说是保留了云南高院的面子,不如说这种反反复复、朝令夕改的司法已沦为笑料。

死刑问题,在中国从来就不是一个单纯的法律问题,而涉及感情、舆论、政策,乃至地方政治甚至到国家稳定。民意既会重视包括被害人生命在内的各种重大法益,也会重视被告人的生命,只是我们不易预测或者不易把控它会在什么情况下倒向哪边。

当各种社会问题汇聚集到死刑案件中,并且得到放大,良莠不齐的舆论参与又会使各种情绪辐射裂变,公众情绪变得越来越敏感、焦躁。总之,社会愈对立,死刑愈复杂。矛盾由此聚焦于司法。法院不能最终独立地判断和决定法律的适用,因此经常复制“自食其言”的尴尬。

在削减死刑过程中,所谓民意可能会坚决要求多判处死刑。法官如果只是一味顺从民意,会助长复仇倾向的蔓延。如果不对这样一种民意进行疏导,甚至在一定程度上硬着头皮逐渐背离,削减死刑无异纸上谈兵。无论是逆来顺受还是积极引变,法院都备受煎熬

云南高院在李昌奎案中,也许对民意产生误判,但它是在默默推行自认正当的死刑政策和理念。让我们深思的是,应当如何评价法官或者地方法院的这种努力。

地方改革的动力,往往来自于地方现实面临的切身问题和思变创新的政绩压力,因为谁离火山口越近,谁就会先知先觉而采取降温措施。另外,可能的原因也在于,任何改革总需要试验区,以避免全局性的负面效果。也正因此,地方的司法改革普遍陷入尴尬和艰难――或者可能存在所谓的良性违法,或者因同所谓民意存在冲突而不被理解并遭受批判,或者可能因地方间差异而备受其他地方的普遍性质疑,或者因为中央始终没有明确态度而如履薄冰,或者因为稍有争议而被领导机关抹杀叫停。很多改革实际上已经悄无声息地进行着,做了不说往往成为一种低调的安全和成功之道。

较之于目前全国的司法改革,一些地方更具有改革精神和前进勇气。对于这样的现象,从大局计,我们更应该以宽容的心态,从历史进步的意义上予以观察,体会其中深意;高层决策者则更应为其辟出生长的空间,促使其正当性转化为合法性。

作者为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法律系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