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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客论战 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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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闯黄灯”违法吗?

2011年7月,律师舒江荣驾车在浙江省海盐县闯了黄灯,被交警罚款150元。他以“处罚无法律依据”为由把海盐交警部门告上了法院。日前,海盐法院一审判决舒江荣败诉。舒江荣继续提出上诉。

假如舒江荣在美国驾车闯黄灯

杨 涛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只是规定“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并没有说“未经过停止线的禁止继续通行”。这种理解恐怕不符合宪法和行政法原理,因为公法上基本原理是“公权力法无明文授权即禁止,公民权利法无明文禁止即自由”,那么,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未经过停止线的禁止继续通行”,那么就应当理解为未经过停止线在亮黄灯之时,也可以继续通行。

从合理性上讲,黄灯的设立本身就是为起缓冲的作用,如果闯黄灯也违法,那么,黄灯与红灯就没有什么区别,就没有存在的必要。而且,设置黄灯的本来目的,就是给那些在信号灯由绿变黄瞬间未过停车线,但又离停车线过近而无法在停车线前停住的车辆也能够安全地通过交叉口用的。

假设刹车前,汽车已经十分逼近停车线,那么按照“遇黄灯不得通行”的规定,司机采取制动措施后,由于运动惯性,汽车最终停止时的地面位置,仍将越过停止线――停在供行人通行的斑马线上。显然,这时司机即便遵循规定操作,但从停车位置来看,还是违反了交规。而且,这时猛踩刹车,不仅不安全,还有可能与后面的车辆形成追尾事故。如此规定,显然并不合理。

那么,假设律师舒江荣是在美国驾车闯黄灯,他到底违不违法呢?美国联邦道路交通管理局规定,不管你闯黄灯时车辆是否超过越过停止线,但不能因此闯红灯。事实上,对于黄灯,不仅是美国,国际的通例也是,黄灯亮时“能过就过”,允许汽车越过停车线行驶,但不能加速、不能超过道路规定的限速,而红灯亮起时则严格禁止通行。

在美国,公民权利被认为是天赋的,法律没有禁止的绝对不能让公权力任意限制,法官在法外作出扩张解释,涉及到公民的基本权利,涉及到问题,必须是最高法院来裁定。

闯黄灯属于违章,但不宜过重处罚

邢连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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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灯的法律含义如何?我认为:除“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外,其他车辆应当及时停止。黄灯既有提示作用,也有法定禁止作用。

如何从法律条文上理解黄灯的作用?红灯、绿灯、黄灯三者共同组成对道路通行权的分配。这种通行权分配有个大前提,由于车辆是高度危险的交通工具,也涉及公共安全,车辆只有在获得通行权,也就是法律规定可以通行的情况下,才能够行驶,除此之外车辆不得行驶。

车辆通行权的获得由“绿灯+例外”构成,例外就包括抢险、特勤及“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其他没有授权的情况,不能通行。因此,虽然《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没有规定黄灯亮时,未越过停止线的车辆是否可以通行,但从立法的精神上讲,应当是禁止的。反过来讲,如果黄灯亮时也可以通行,将会导致交通混乱,这不符合立法的目的。

从以上分析讲,闯黄灯也是一种违反交通信号指示的行为。但是交通警察对闯黄灯行为采取与闯红灯同种处罚,导致目前社会反应颇有微辞、情绪对抗且激动。在这种对抗情绪较大的情况下,贸然采取这种不合理、不科学、不和谐且难以让人接受的措施,既不利于从根本上解决闯灯问题,也不利于依法行政。

毕竟,黄灯只是警示灯,闯黄灯行为的严重性、恶劣性低于闯红灯。本着行政处罚法“违法行为严重程度与处罚相适应”的原则,一般给予警告教育处理。在处罚的幅度上也要与闯红灯的行为有所区别。同时,交通管理机关也应当大力推广有时间显示的(读秒的)红绿灯,这是更加先进的、避免驾驶员非故意闯灯的设备,应当普及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