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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数民族道德生活的内涵与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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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想搞清楚道德生活的内涵与特征,首先要对道德有一个明确界定。何为道德?直至目前伦理学界依然没有一个通用概念。唐凯麟先生指出:“道德作为社会的一种特殊的调控力量和个人完善的重要方式,是有机统一的,这种统一也就是道德的主体性和规范性的统一。陈根法先生认为:“道德是一种特殊的社会价值形态,它是人们以善恶评价的方式进行社会调节的规范手段和人类自我完善的一种实践精神。”高兆明先生提出:“‘道德是人的应然存在方式。’对此命题又有作为集合体或类的,与作为单个人的两个基本维度。作为集合体的‘应然’存在方式,所指示的是社会应当具有何种伦理关系、伦理规范、伦理秩序,它所探究的是存在秩序、规范、关系及其合理性。作为单个人的‘应然’存在方式,所指示的是个人应当具有何种品质美德,做一个什么样的人,它所探究的是个人人生存在的意义、价值与生活方式。”虽无完全一致的内涵分析,但从以上道德定义中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出道德是具有双重含义的,即道德规范与德性。这与西方伦理思想史上产生的两种最为重要的道德探究传统是非常一致的,即亚里士多德的德性论和康德的规范伦理学,直至当代以麦金太尔为代表的德性伦理学和以罗尔斯为代表的正义规范伦理学都在体现着道德的这种双重含义,即道德是道德规范与德性的统一体。

“道德生活”可以相应地被理解为:与个人德性相关的一切合乎道德的有目的性的活动。奥克肖特认为:“道德生活是由人类情感和行为决定的,它受艺术而不是人本性的左右,是一种可选择的行为活动。”高兆明先生认为:“道德生活是有关人们利益关系的实践理性生活,是追求人格完善、社会和谐与公正的创造性生活。”房登科指出:“道德生活是人们为了实现一定道德行为目的,践行道德行为规范的活动过程。它涵盖政治、经济、文化、价值观念等方面的内容。”虽然国内外学者对于这一概念的提法不一,但都是以有道德规范和德性的活动为基础的。在此基础上,我们认为“少数民族道德生活”就是各个具体的少数民族的有道德规范和德性的活动。当我们要讨论少数民族的道德生活时,我们必然会在不同的层次介入道德生活本身,以组成中华民族整体的各个具体少数民族为轴心,延伸到对各种“人”的道德生活状况的描述,扩大到对整个中华民族道德生活的分析。

实践性是道德的本质属性,亚里士多德就曾清楚地表明,道德理论说到底是一个实践的问题。正如他在《尼各马可伦理学》中所说:“关于这种善的知识岂不对生活有重大的影响?它岂不是,像射手有一个标记帮助他一样,更能帮助我们命中正确的东西?”所以研究生活中本质的状态和生活化的理念是一切行为与情感的基础,也是一切理论之归宿,胡塞尔也说:“生活世界始终是先于科学而存在着的”。道德生活就是道德理论的实践体验和应用。

少数民族道德生活本身是两种思想的混合物,即理想的道德理念和实践的利益目的,道德生活本身的特征就来自于这两极相互间的关系,因此通过对少数民族道德生活的分析不仅可以全方位地展现中华民族各个组成部分在道德价值观念、社会道德生活和现实道德行为领域的现实状态和优秀传统,而且可以使我们全面把握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发展对各民族精神价值和道德文化所带来的冲击。

少数民族道德生活虽与道德内容有着必然的联系,但是并非受道德内容所决定。少数民族道德生活是人类社会特别是民族社会当中的一部分。人类社会的存在是建立在人类的有目的性活动的基础之上的。少数民族道德生活作为少数民族共同体合乎道德目的性的活动,毫无疑问是社会存在本体当中的构成部分。这决定了道德生活根本不同于道德思想或道德意识,它具有显著的本体论特征。这种相对独立的特性,在大量对现实生活的描述中被不断验证。就如同奥克肖特所说:“在道德生活的任何形式中,形式和内容当然是不可分离的,然而两者却不应该说谁决定谁。在考虑形式时,我们应考虑它的抽象性问题,它与特定的道德内容以及特定的伦理学说保持着某种相对的独立性。”“’少数民族道德生活作为少数民族共同体一切合乎道德有目的性的活动,是关乎少数民族道德规范与少数民族个人德性两方面的统一体现,这必然包含着少数民族道德生活本身所涵盖的不同传统与文化。少数民族道德生活与各民族经典著作,如藏族《礼仪问答写卷》、蒙古族《元朝秘史》、回族《正教真诠》、布依族《黄氏宗谱》、满族《乐道堂文钞》、彝族《西南彝志》,民间长诗、传说、故事、歌谣、格言、谚语,生产活动、生活习俗、礼仪礼节等,都有着密切的关联。

还有一点值得注意,我国少数民族都不同程度地信奉宗教,而且所信奉的宗教种类复杂,历史悠久,教徒众多。这种状况决定了宗教与少数民族道德生活的不可分割性。少数民族道德生活借助宗教形式得以进行,而宗教借助道德内容得到传承,信奉宗教自然是民族在社会化过程中的一种自我选择。成为了某些少数民族的天然纽带,成为了民族意志、民族情感的重要表现形式;宗教寺庙则是少数民族道德活动的重要场所;宗教活动是这些民族重要的社会活动;宗教道德又往往是这些民族遵从的道德规范。

少数民族道德生活的实质内涵就是从实践性视角出发进入少数民族生活世界中寻找一切具有合乎道德的、有目的性的活动。把我们所看到的一切活动进行特征化分析是深入分析少数民族道德生活的重要前提。虽然对于道德生活的特征研究已经很多,但是少数民族道德生活的特征分析还处于起步阶段,只有少数学者对这一问题做过专门的论述,如李资源先生提出中国少数民族传统伦理道德的基本特点包括:时代性与阶级性;继承性与可变性;自发性与朴素性;民族性与交融性;权威性与宗教性。’。虽然李资源先生对于特征的划分较为充分,但是要对少数民族道德生活进行系统化和可操作化的研究,还应该从道德生活的展开源头人手,深入到道德生活的不同领域,兼具历史性与民族性的视角,展开对少数民族道德生活的实证研究。据此,少数民族道德生活具有如下特征。

第一,从少数民族道德生活的习得方式来看,不同的民族会有不同的习得方式并且产生深远的影响,从深层次挖掘少数民族道德生活的融入方式和沿袭方式,可以建立从少数民族道德生活发展的源头出发了解少数民族道德生活的发展脉络。

作为一种技艺性的操练,道德生活的获得存在着无意识和强迫性两种习得方式。这两种习得方式是两种不同的认识方式,即:习惯与反思性,即作为对道德理想的自觉追求和作为对道德规范的思考性遵守。这再一次印证了道德的两维属性:德性与道德规范,并且在道德生活实践中,这两维属性互相交织,两种习得方式重叠存在,实质上我们要认识到任何民族道德生活形式的稳定性源于它的灵活性和它经历变化而不中断的特性,而这种变动的原因是由于在习得与生活之间面临着理想与现实、自由与权威、原则与情景的三对矛盾,从而少数民族道德生活具有了相对的独立性并彰显出了它与道德理念之问的张力,而这种张力的控制正是构建个人德性与道德规范和谐一致的关键所在。

第二,少数民族道德生活具有类别性的特点,也就是说基于不同的活动目的可以把具体的道德生活划分为不同的领域,依据人类交往的亲密程度的不同,可以从私领域和公领域的视角来对少数民族道德生活进行划分,其中私领域包括个人修养领域少数民族道德生活和家庭领域少数民族道德生活,公领域包括职业领域少数民族道德生活、公共场所领域少数民族道德生活。

第三,少数民族道德生活还具有历史性和共同体性的特征。少数民族道德生活不但与历史密切相关,也与本民族的民族特性密切相连,这就是少数民族道德生活的共同体性。共同体性即道德的民族性,即为本民族全体成员所共同具有的不同于其他民族的特有的道德属性。作为一个单一的民族共同体,由于某些相似或相同的经济条件、文化背景和民族心理,必然会存在着某些相似或相同而又有别于其他民族的特有道德属性,从而影响其道德生活并进而展示出不同的道德规范和德性观。这一点已经得到了很多专家学者的共识,但是除此之外,道德本身还使得各民族的道德生活具有了超民族性,因为各民族在共同的民族——国家体系内,必然由于紧密的联系而共同拥有着一致的道德价值判断,并且也是基于这体现共同性含义的道德生活才有了互相比较的基础,各民族道德生活才有了“对话”的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