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范文大全 > 正文

政府在治理低价竞销中的作用

开篇:润墨网以专业的文秘视角,为您筛选了一篇政府在治理低价竞销中的作用范文,如需获取更多写作素材,在线客服老师一对一协助。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摘要】目前,我国出口企业相互低价竞销的现象十分普遍,此举不但降低了企业的出口利润,也给我国经济发展带来许多不利的影响,治理出口企业低价竞销已成为当务之急。本文分析了低价竞销的原因,并提出政府应完善法律制度,建立价值预警机制的建议。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对外贸易一直保持高速增长态势。2005年全年我国外贸总量达1.4万亿美元,贸易顺差在1000亿美元左右,已成为全球第三贸易大国。在中国对外贸易繁荣的背后,一个不能忽视的问题是,我们在国际市场竞争中仍然徘徊在以价格竞争为主的低级阶段,企业之间的低价竞销问题一直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其结果是,出口量在大幅增长,而出口利润却没有相应增长,有很多企业的出口利润甚至出现下降和亏损。

低价竞销不但降低了企业的出口收益,也给我国对外贸易发展带来诸多不利的影响。我国与其他国家之间贸易摩擦不断,从1995年至2005年,中国已连续11年成为全球遭受反倾销调查最多的国家。大到家用电器、家具,小到打火机、塑料袋,有些商品接连不断地遭到倾销的指控,受影响的出口贸易额达数十亿美元。仅2005年,中国就遭遇反倾销调查51起,为历年最多。据统计,在世贸组织成员发起的反倾销案件中,约六分之一是针对中国的。虽然这其中绝大部分带有浓烈的保护主义色彩,但中国企业过分倚重低价出口是其中的重要原因之一。

治理出口企业低价竞销,政府应发挥重要作用。这是因为我国市场经济的建立过程不同于西方国家,西方国家的市场经济是一个渐进的自发过程,市场主体在自然经济中慢慢强大起来,市场经济自发地取代了自然经济。而我国的市场经济则是在政府的设计和推进下建立起来的。在计划经济快速地向市场经济过渡这一进程中,一方面我们放开了市场,希望通过自由竞争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另一方面却没有完善的制度作保障,结果必然会出现无序竞争的混乱局面。尤其是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为了兑现我们入世承诺,我国放开了对外经营权,越来越多的企业加入到外贸出口行业,于是出现了千军万马抢市场的局面。许多企业为了尽快打开市场,不惜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出口,同行业其他企业为了保住原有市场也只好压低出口价格,降价出售。很多出口产品的市场就是在这样的价格竞争中垮了下来。诚然,自由竞争是市场经济的主要特征,但现代市场经济不再是单纯的自由竞争经济,而是一个有序化、制度化的过程。人们也许会认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应该退避三舍,放手让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然而,在我国市场经济发育还不完善的今天,这一过程单靠企业自律是很难解决竞争中存在的问题。因为企业要以追求自己的经济利益最大化为目标,那么,一旦企业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损害其他企业或国家的利益时,国家就必须干预、限制。否则,就不可能形成有序的、良性发展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市场经济就难以正常运行,那么,政府在治理低价竞销中应发挥怎样的作用呢?

首先,政府应尽快完善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制定严密的竞争规则,维护公平竞争。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命脉,没有竞争就没有市场经济。通过竞争达到优胜劣汰,合理配置资源,这是市场经济的优越性之一。但竞争如果不能公平地开展,市场机制就不能发挥作用,市场就可能失灵或扭曲,企业就会陷入恶性争斗的境地,优胜劣汰就是一句空话。因此,公平竞争是维护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的重要条件,而法律是维护公平竞争的保障。纵观不同社会制度下的市场经济运行,无一不是国家运用法律手段对市场实现调控的。然而,我国目前相关的法律还很不完善。在现行法律规范中,2002年颁布的《对外贸易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中规定,“对外贸易经营者在对外贸易经营活动中,应当依法经营,公平竞争,不得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排挤竞争对手。”那么什么是不正当竞争手段?价格竞争是否属于不正当竞争手段?外贸法中并未解释。在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中列出了不正当竞争行为,其中第十一条:“经营者不得以排挤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结合我国这两部法律可以认定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出口是不正当竞争行为。但是,如果企业出口产品价格并未低于成本价格,而是低于本行业的平均价格水平,这是否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两部法律中均未做出明确规定。正是由于法律中存在这样的缺陷,使得许多企业得以将出口产品的价格降到了只有微利的地步。因此,要使竞争控制在合理的程度和范围内,必须完善现行法律法规,制订严密的竞争规则,不但要限制以低于成本价格出口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还要限制一切以排挤对手为目的的价格竞争行为,从完善法律制度上防止企业低价竞销。有完备的法律制度后,还要加大执法力度。对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扰乱市场正常秩序的行为坚决打击,净化出口产品市场。

其次,政府应加快职能的转变,正确引导企业的投资和生产。生产能力过剩、产品积压是导致企业低价竞销的直接诱因。目前,我国许多行业生产能力过剩问题十分突出,原有的生产过剩问题还未完全解决,新的生产过剩问题又出现。这种庞大的生产能力过剩,主要是产业结构趋同的结果。从上世纪80年代各地纷纷上马彩电、冰箱生产线,到90年代各地以发展汽车、电子、石化为支柱产业。重复出现的产业结构趋同,导致生产能力严重过剩,大量产品积压,由此引发一波又一波的价格战,结果是行业平均利润一降再降,企业出口利润大幅减少,造成资源的极大浪费。产业趋同的原因主要是投资导向出现失误,而投资导向失误的主要责任是各地方政府。原因很复杂,一方面地方经济的增长是考核地方官员政绩的筹码;另一方面地方政府有资源配置的功能,所以继续将资金投向那些建设周期短、见效快的产业,追求投资的最大化就不难理解了。既然如此,政府是否应该退出市场,让市场自由竞争?答案是否定的。前面已经谈过,在现阶段政府不但不应该退出市场,而是应该在市场竞争中发挥应有的作用。那就是真正转变政府职能,规范政府行为。一方面,地方政府应超越狭隘的地方观念,从全局出发,按照国家调整产业结构的总体要求和任务,以科学、有效的政策引导产业向合理方向发展;另一方面,中央政府应加大对各地产业结构布局的宏观调控,以避免产业结构趋同带来的低价竞销,甚至可以考虑将产业结构调整纳入地方政府干部政绩考核中。政府还要利用税收、汇率和投资政策等手段,将企业从以价格竞争为主的低级阶段,发展到以质量、技术竞争的高级阶段。2005年11月9日,国务院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其产业结构调整的方向和重点是:调整区域产业布局,优化产业组织结构。大力发展先进制造业,加快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增强对经济增长全局的带动作用。要实现上述目标,政府辅之以配套的政策来引导企业的投资和生产是必不可少的。

再次,政府还应建立出口商品价格预警制度,当出口商品价格低于正常水平时,政府要及时进行宏观调控,防止出现低价竞销的局面。这在相当程度上取决于政府能否及时、准确地监测到市场价格的变化。因此,需要有关部门对出口企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控,无论何种性质的企业,无论企业规模大小,都应该定期进行财务审计,及时掌握企业的经营状况。如果发现企业的利润水平下降,特别是低于本行业的平均水平时,有关部门有责任和义务查清原因,为政府宏观调控和价格监管提供决策依据。

我国目前仅对两类企业进行强制财务审计。一是国家建设项目,今年的两会将“国家建设项目”调整为“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二是上市公司。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由国家审计机构审计,而上市公司则委托民间会计师事务所承担。也就是说政府没有注入资金的企业、未上市公司的财务审计出现空白。虽然已有相当规模的这些类型企业建立了内部审计机构,但他们只是按照投资人的意愿进行审计,以满足投资人对企业管理监督的需要。这样的财务审计制度实际上起不到对企业的价格进行监管的目的。而工商、税务部门对企业的监管主要是集中在企业造假、制假,偷税、漏税方面。因此,很大一部分企业的出口价格监管实际上是处于真空地带,企业低价竞销当然可以大行其道了。事实上,我国在放开对外经营权后,中小型企业迅速增长,在外贸出口中十分活跃,这些企业没有纳入审计范围。而这些企业由于实力不足,研发能力弱,在国际市场竞争中缺少主导产品,所以常常利用其规模小,转向快的特点,冲击那些附加值较低的劳动密集型产品的出口市场。采用低价竞销的手段,扰乱出口产品的市场价格,使那些正规军纷纷败下阵来。因此,急需要加强对出口企业的财务审计,一旦发现企业的利润水平下降,就要查清原因,及时进行宏观调控。对那些以压制同行业其他竞争对手为目的不正常出口价格,要给予严厉的处罚,将低价竞销行为扼杀在萌芽中。

2005年,国家发改委制定了“全国主要商品进出口价格监测报告制度”。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发展改革委)价格监测机构,负责报告当地主要商品的进出口价格。该制度的实施无疑有利于政府对主要商品的进出口价格进行跟踪。但是,由于该制度不是对所有的企业,而是选择那些有代表性的进出口企业作为采报价定点单位。这样采集的数据一方面可能会出现偏差,造成一大部分出口企业的数据缺失,从而掩盖真实的出口价格;另一方面,不利于政府进行事前控制。如果能对所有的出口企业,不分大小,无论上市与否,其账目由独立的财务公司定期审核,各地财政部门及时统计上报,形成一种制度。政府就可以随时监督控制出口价格,及时进行宏观调控,从根本上杜绝低价竞销行为。考察国外政府对企业的价格监管,都是通过这种严格的财会制度实现的。一旦发现企业利润水平不正常,马上采取措施。轻则警告,重则罚款,企业想要低价竞销几乎是没有可能。

综上所述,低价竞销既不利于我国产品在国际市场中的形象,又使企业长期处于低效益状态,最终将导致生产该类产品的整个行业退出市场。因此,政府应给予高度的重视。在我国市场经济发育还不完善的今天,寄希望于企业自律来解决低价竞销是不现实的。政府应发挥主导作用,通过制定严密的竞争规则来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通过制定与我国总体发展目标相一致的政策,正确引导企业的投资和生产;通过建立出口商品价格预警制度,防患于未然。以保证我国对外贸易健康良性的发展,无愧于世界贸易大国的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