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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aa与A类报关企业,除了给予优先办理报关手续的便利外,只要其不C、D类企业报关,海关均按照报关企业的类别实施相应的管理措施……
背景介绍:
2008年1月30日,中国海关总署以总署令第170号对外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并于4月1日起正式施行。修订后的《办法》更加侧重对企业信用等级的分类和与世界海关制度的衔接,在新增管理类别和扩大适用范围的基础上,将信用管理、AEO制度、贸易安全、关企合作伙伴关系等理念和内容融入其中。
新《办法》对AA类企业申请是如何规定的?AA类企业有什么特殊优势?于今年4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企业有着诸多疑问,带着这些问题,我刊邀请中国海关总署稽查司企业管理处处长乔进明与青岛海关企业管理处副科长赵义共同为外贸企业对新《办法》进行了解读。
《通商》:在打击走私、反商业瞒骗、反恐等领域,海关需要加强与企业的信息交流和业务合作,请问新《办法》在原有A、B、C、D四个管理类别的基础上,新增AA类管理类别,是否就是海关与企业建立合作的第一步?
乔进明:其实,对企业实施的分类管理,在一定程度上就是建立在海关与企业合作的基础上。基于此,海关与企业的合作采取两种模式:第一,根据AEO制度的要求,守法且愿意与海关合作的AA类、A类企业向海关提出申请,并在日后的管理过程中向海关定期提供相应信息,加强与海关的信息交流和业务联系,海关给予其相应的通关便利。第二,对有走私违法行为或管理不规范的企业,海关将通过召开政策宣讲会、深入企业内部调研等方式,规范企业进出口行为,引导其守法自律,鼓励企业在此基础上申请更高的管理类别,获得海关管理便利措施。建立关企合作伙伴关系是海关管理理念由简单处置向和谐共赢转变的具体表现,为海关管理拓展了新的领域,增加了新的手段。
Tips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重点分析
1.“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新《办法》取消了涉证、涉税的限制,仅沿用了原《办法》关于罚款额的限制,规定“警告以及罚款额在人民币1万元以下的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不作为企业分类评定记录。”一是从社会危害性考虑,无论是程序性违规还是实质性违规,罚款1万元以下,表明其危害性不大;二是可操作性强,便于掌握;三是与原《办法》相衔接,有延续性。
2.“进出口总值”。新《办法》明确规定“包括海关贸易统计与单项统计数据,以海关统计为准。”解决了加工生产企业和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的进出口值问题。加工生产企业和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可按照其加工生产货物的进出口值进行统计。
3.“报关差错率”。新《办法》明确规定是“指企业上一年度所有报关员记分的总次数除以报关单总数的百分比。” 过去由于“报关单差错率”难以判断和计算,实践中各关都未把该指标作为分类的标准,指标虚置,而“报关差错率”指标与现行的报关员记分考核管理办法有效结合,数据可以直接从报关员IC卡记分考核管理系统中提取,便于操作。
《通商》:新《办法》规定,申请AA类企业必须“经海关验证稽查,符合海关管理、企业经营管理和贸易安全的要求”。AA类企业作为我国海关管理的高类别示范企业,“稽查验证”手段有何特殊意义?
乔进明:在新《办法》修订之前,海关对企业信用状况的认定只注重对企业既往行为的审核,这虽然对其经营管理状况有一定程度的反映,却不够准确、全面。稽查验证是针对AA类企业设定的新型管理手段,具体转化了AEO认证的程序和作法,按照“前验后管”的管理程序,一是在经初步审核拟评定AA类管理类别前对企业实施稽查,验证企业是否符合海关相关管理要求;二是在企业通过AA类别评定后,海关对企业实施日常监控,并根据风险评估确定是否进行实地稽查,验证企业是否仍具备AA类管理类别的资格。这种事前验证和事后监控的稽查方式将有利于海关对企业经营管理和贸易安全情况做到全面掌控,使企业分类管理更具公正性和公信力。目前,海关稽查部门积极开展实践探索,并在部分海关予以试行,效果良好。
《通商》:因为AA类企业能够享受到更多的通关便利,所以对很多能满足申请AA类条件的A类企业来说具有很大的吸引力。那么是否意味着,一旦跨过了这个高标准的门槛,AA类企业就可以从此高枕无忧了呢?
赵义:已评定为AA类的企业,只要不符合AA类企业条件中的任一条件,海关则对其类别进行调整。AEO制度要求海关对经认证的高信用守法企业(AA类、A类)实施持续性管理,这意味着海关不仅在准入阶段要对企业进行认证,而且还要持续掌握企业的经营管理状况,所以要求企业要定期向所属海关报送相关资料。需报送的材料有:1.每年年初向海关报送《经营管理状况报告》,以便于海关对其经营管理状况进行全面掌握并作出相应的判断;2.每半年向海关报送一次《进出口业务情况表》或《报关业务情况表》,以服务于海关监控式稽查,保证企业的进出口业务始终处于海关可控范围;3.定期接受外部审计,每年报送一次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这3项定期报送,作为适用于AA类别的管理条件,企业必须遵守,如果发生不按时报送的情形,则海关可以认为企业不希望再继续适用AA类管理,而对其类别进行调整。3项报送材料的提出是基于企业的申请而要求,故不存在法律障碍。
在进行分类管理的过程中,对企业最具吸引力的就是将细分化的差别管理与通关便利紧密结合。《办法》规定,“海关总署按照守法便利原则,对适用不同管理类别的企业,制订相应的差别管理措施,其中AA类和A类企业适用相应的通关便利措施,B类企业适用常规管理措施,C类和D类企业适用严密监管措施。”
《通商》:据我们了解,新《办法》在修订的过程中,充分吸收了世界海关组织(WCO)《全球贸易安全与便利标准框架》中“经认证的经营者”(AEO)制度的部分内容,这部分内容在新《办法》中是如何体现的?
乔进明:AEO制度是WCO《全球贸易安全与便利标准框架》两大支柱之一,是对申请企业进行认证,认为其守法规范、贸易安全程度较高从而给予切实便利和优惠的制度。作为负责任的大国和世界贸易大国,我们已按照承诺,在新《办法》中充分吸收了AEO制度关于保障国际贸易供应链安全与便利的理念,基本遵循了AEO制度的认证标准和安全要求,将AEO制度的实体要求、贸易便利措施和认证程序纳入其中。新《办法》考虑了我国实际情况、海关职能、企业分类管理的现实和需要,将AEO制度关注的企业守法状况、贸易及运输记录系统、财务偿付能力和安全等问题,在AA类企业的标准和验证稽查内容中进行体现。我们希望,AEO制度的引入能为高信用的企业带来通关便利,从而使海关和企业获得更好的工作效率和国际竞争力,走向和谐共赢的良好局面。这对企业既是考验,也是难得的机会。
《通商》:为配合新《办法》的施行,海关总署制定或即将制定哪些配套措施,方便企业进行平稳过渡?
乔进明:为配合新《办法》的施行,海关总署近期已制定下发了相关操作规程和《企业分类管理措施目录》,并对外公布了配套的法律文书和格式文本。与此同时,还启动了作为企业分类管理的技术支持和配套系统的“企业守法评估系统”,通过建立包含企业全部信息的档案数据库,对企业的守法水平和风险因素进行评估和识别,这将提高海关对企业认证的准确性和自动化水平,为AEO制度要求企业报送资料和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预留了接口。另外,海关总署还统一制定了相应的参数表,将企业分类类别和管理措施与海关通关系统关联,并在企业通关过程中加以应用,保证了企业在不同海关都能享受到同等的通关便利措施。企业可以通过注册地海关了解申请、评定程序和现有企业管理类别的过渡问题,以及享有的相关通关便利措施。
乔进明海关总署稽查司企业管理处处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修订组成员曾作为中国海关代表参加WTO贸易便利化谈判、中欧安全智能贸易航线试点计划工作组谈判以及中欧AEO制度专家组谈判和合作研讨。
赵 义青岛海关企业管理处副科长《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修订组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