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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医疗事故赔偿诉讼中,如何进行医疗事故的司法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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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赔偿诉讼中如何进行医疗事故司法鉴定?律师同志:

某男性患者的包皮过长,为婚后的幸福着想,结婚前到某医院泌尿科割除过长的包皮。医生采用了“套环结扎”法,这能够使过长的包皮坏死而并不出血。但当他走出手术室时,感到下部剧痛,为此他要求医生重新查看一下结扎的部位,但医生没有采取任何措施。患者忍痛熬到了拆线的时候,经检查发现切口部位已经水肿溃烂。

该事件经过医疗事故鉴定组织的鉴定,得出的结论是:从包皮、系带恢复情况推断,不至于影响生理功能。患者又到多家医院,请专家会诊,专家的意见是:病人套环结扎手术后,瘢痕明显、系带左根部缺损、系带过短、左侧内板较短、受限。

为此,患者忍痛与未婚妻分手了。随后,他向人民法院提讼,为自己讨还公道。诉讼过程中,人身伤害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约请著名法医和医疗专家组成司法鉴定组,对患者进行鉴定。结论是:包皮环套术后系带左侧延伸部分缺损,属医疗缺陷,不能排除此医疗缺陷对其有一定影响。律师解答:

本案中,患者认为医院为他实施的包皮环套术造成了他的损害,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在已有医疗事故鉴定结论的情况下,又进行了司法鉴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第2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在民事审判中,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决定进行医疗事故司法鉴定的,交由条例所规定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患者在医疗事故赔偿诉讼中可以申请进行鉴定,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决定进行鉴定,此时的鉴定是诉讼中的鉴定,即司法鉴定。医疗事故司法鉴定由《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规定的医学会来负责组织。

人民法院对司法鉴定申请和司法鉴定结论的审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5条,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根据上述规定第26条,当事人申请鉴定经人民法院同意后,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这就是说,如果患者申请司法鉴定,要与医疗机构协商选择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双方意见一致,经法院审查同意后向双方当事人宣布并向鉴定机构出具委托鉴定函;双方意见不一致,则由法院指定鉴定机构和鉴定人。

根据上述规定第27条,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做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1)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2)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3)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4)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根据上述规定,患者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以申请重新进行司法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