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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条短信赢回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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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常州市人赵坚决事业有成,堪称黄金王老五。2008年初,他委托婚介所“搭桥”,认识了一位女子章艾斯,有了一段短暂情缘,但最终未能成婚。

2008年10月,赵坚决向法院称:3月中旬章艾斯答应结婚,之后以购买手机、手表、衣物等为由,索要人民币3万元。赵坚决还给了她翡翠项链一条(价值6239元)、钻戒一只(价值93495元)作为定情物。分手后,赵坚决要求归还上述财物,而章艾斯不予理睬。

分手后,定情钱物是否要返还?两人对此看法不同,所以闹上法院。

章艾斯辩称,自己从未收到过项链和钻戒;3万元钱是赵坚决自愿赠与的,现在又要回去不合适。

法院审理查明,赵坚决分两次,通过中国银行转存给章艾斯3万元,有当事人的陈述、银行存款回单、证明等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章艾斯应该归还。而赵坚决要求归还项链、钴戒的请求,依据不充分,不予支持。

赵坚决不服一审判决,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赵坚决上诉称:一审时提供的10条手机短信,足以证实章艾斯收到定情信物。短信客观真实,具有合法性、关联性、可采性。赵坚决还提供了章艾斯使用的手机号的证明、自己购买钻戒、项链的发票等。

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中,赵坚决提供了购买翡翠项链、裸钻、女戒托的发票、手机往来的短信资料、电话录音资料等。虽然证据不能直接证明章艾斯收到了赠送的钻戒和项链,但经过二审中对短信的现场编辑演示,可以证实赵坚决提供的短信内容未经编辑,是当初的真实内容。从短信内容看,双方谈到了“定情信物”、“钻戒”、“戒指”。以上所有证据可以形成一个证据链,证明赵坚决购买了钻戒和项链,并把钻戒送给了章艾斯。而赠送项链一事缺乏证据,不予认可。

近日,常州市中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做出终审判决:章艾斯返还赵坚决人民币3万元、钻戒一只。如章艾斯不能返还钻戒,则赔偿赵坚决经济损失93495元。

维权提示:

关于彩礼返还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关于证据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关于电子证据――如今电子证据,如电子合同、电子邮件、聊天记录、短信等,被广泛运用在民事、刑事案件中。尤其是在知识产权案件里,电子证据因其特有的可恢复性,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同时,电子证据有虚拟性,决定了其证明力欠完整,需要与其他证据相印证。例如,短信要成为证据,需要具备相关性、可采性。是否具有相共性,取决于具体的案件情况;而可采性,需要满足三个标准,即相关性、可靠性、正当性。

随着各种电子证据的出现,也对此类证据规则的适用提出了新挑战。

2005年4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承认了数据电文中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该法第七条规定:“数据电文不得仅因为其是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而被拒绝作为证据使用。”

虽然《电子签名法》不是关于电子数据文件的专门立法,但它至少说明数据电文可以单独成为一种证据形式。短信操作流程的特,最,决定了短信可以看作数据电文的一种。按这样的新规定,短信有充分理由可以成为案件事实认定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