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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分别从不法侵害人角度和防卫人角度出发,探讨了正当防卫的防卫限度问题。指出在确定正当防卫的防卫限度时,应当根据正当防卫的基本原则,综合考虑不法侵害人和防卫人两个角度的具体判断标准来认定正当防卫的防卫限度,从而真正做到公正公平,维护法律的尊严与权威。
【关键词】正当防卫;防卫限度;不法侵害;防卫人
一、从不法侵害人角度看
第一,不法侵害的权益。正当防卫在最初出现之时,目的是使正在受不法侵的个人、集体、国家权益免受侵害,这是正当防卫和不法侵害根本对立的性质。因而我们在确定防卫限度的具体标准时不得不衡量双方权益的均衡性,不能因小失大。比如说某甲对某乙进行抢夺,某乙身上只有30元,但是某乙为了保护自己的30元而将某甲杀死,这种正当防卫实属超出了其应有的防卫限度,某甲的生命权无论如何都是比某乙身上的30元财产权更为重要。如果我们不权衡这两者权益的重要性,那么假设某乙除非杀了某甲,否则保不住自己的30元,这么看来某乙的行为并没有超出防卫限度,这是典型的无限防卫,极容易助长个人主义。这在我们这样一个社会主义国家里是不应有的。
第二,不法侵害的强度。每每提及不法侵害的强度,给人感觉总是十分模糊的概念,究竟何为不法侵害的强度?我们认为不法侵害的强度是一个包含了多种因素的综合性标准,它包含了不法侵害行为的性质,不法侵害人员的多少,不法侵害行为人在侵害过程中使用的手段、工具的性质,不法侵害人对防卫人打击的部位以及不法侵害人最终造成的损害结果。因此当司法人员办案时需要考虑到不法侵害强度这一重要标准的时候,必须要将以上的这些因素综合在一起进行分析研究,才能做到公正客观。
第三,不法侵害的缓急。不法侵害的强度是最重要的标准,但不是唯一的标准。在一些情况下,不法侵害已经着手,形成了侵害的紧迫性,但侵害强度尚未发挥出来,此时如果单一的以不法侵害的强度为标准则会无从下手,因此,不法侵害的缓急标准则显得十分重要。比如说某甲用木棍抵住某乙的后背进行抢劫,并声称不给钱就将其一枪打死,某乙情急之下并不能判断这只是木棍而并不是真枪,此时如果某乙错手将某甲打死,则应认定为正当防卫。
从上述三点可以看出,确定防卫限度的具体标准是,从不法侵害人的角度要考虑的是不法侵害的权益、强度、缓急三点。这三点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二、从防卫人角度看
第一,防卫人所使用的工具。关于防卫人的工具大致可分为三种:一种是随手而来的工具。这类工具一般来讲威力和杀伤性都比较小,类似于木棍铁棍,而使用这类工具进行的防卫强度如果超出了不法侵害的强度,不能武断地认为其防卫过当,而应当根据具体的不法侵害的缓急、权益等一一分析。另一种是不法侵害人的工具。记得小时候看过一个警匪片,讲的就是被告人将被害人杀死,刀上的指纹之类的证据全部验证被告人杀死了被害人,但是后来经过警方的调查发现,这个刀是由被害人自己带去并要杀害被告人的,经过几次审理,被告人最后被判正当防卫成立无罪释放了。这里就是关于不法侵害人的工具由防卫人使用的例子。当然,在具体实际案件中还应具体分析,如果不法侵害人只是用刀进行比划、吓唬,并未真正加害于防卫人,而防卫人夺过工具将侵害人置于死地,这就不能认为是正当防卫了。还有一种是防卫人自己准备的工具,这应该是关于防卫工具中争议最大的一点了,防卫人得知不法侵害人要加害自己,事先准备防卫工具随身携带,事后防卫强度超出了侵害强度该如何处理?比方说某甲与某乙有仇,某乙经常对某甲进行严重的殴打并扬言总有一天会杀了他,某甲出于防范目的自备水果刀一把,每天带在身边,有一天某乙又对某甲进行殴打,某甲拿出水果刀刺中某乙的要害,某乙当场死亡。此时,某甲的防卫行为是否超出了防卫限度呢?应当认为某甲此时就是正当防卫,虽然其自备工具,但是其自备的工具完全是出于防卫的目的,且将某乙刺死应该算是阻止其不法侵害所必需的。
第二,防卫人当时所处的防卫环境。首先是防卫时间,我们都知道,如果正当防卫发生在白天,防卫人就会相对冷静,观察周围的事物也较为清晰,可以在众多制止不法侵害的方法中进行理智的选择,从而造成较小的伤害。相反,如果正当防卫发生在夜深人静之时,防卫人则会相对冲动,对周围充满恐惧,也不容易看到周围的人和物,不易分辨对不法侵害人打击的部位,此时的防卫限度则应该宽松一些,这也是符合主客观相结合原则的。其次是防卫的地点,正当防卫发生的场所也会对防卫人的防卫行为与防卫心理产生大大小小的影响,不法侵害人进行不法侵害时一般会选择偏僻而又人烟稀少之地,这时防卫人进行正当防卫往往拼尽全力才能摆脱不法侵害,因而出现超出不法侵害强度的防卫行为的情况屡屡发生。如果正当防卫发生在繁华喧闹之市,过往行人较多,防卫人得到援救的机会较大,此时防卫人也不至于过于冲动,对防卫限度的要求则可以相对严格些。总而言之,不管是防卫时间还是防卫地点,我们要做的就是设身处地于真实的防卫环境中考虑防卫人的心理、身体状态才能做到不偏颇任何一方,真正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第三,防卫人自身的要求。就是要充分考虑防卫人与不法侵害人的身体状况,体力差距。比方说一个10岁的孩童对于一个30岁的青壮年抢劫敲诈进行正当防卫,10岁的孩童身体状况和力量显然不如30岁左右的青壮年,此时若要求其进行同不法侵害强度相同的防卫行为很明显也是不足以制止不法侵害的,因此此时则可以对这类正当防卫的防卫限度稍微放宽松些,这也符合法理上所说的形式上的不公平但是实质上的公平。从心理上讲,就是要考虑防卫人当时的心理状态。
以上种种,均是我们在确定正当防卫的防卫限度时所要考虑的具体标准,这些标准中相互渗透,由此及彼,我们不能孤立的拿出一个标准来认定正当防卫的防卫限度。例如在考虑防卫人的环境时其实是涉及到了防卫人的心理状态,由于天黑所以防卫人恐惧,但有的人由于其自身的认知能力或成长经历,在天黑的时候不恐惧,如果我们只孤立的看到了防卫环境而忽略了防卫人的主观心理状态,那么就无法准确地判断防卫的必要限度,对于不法侵害人的合法权益也无从保护。因此,为了维护正当防卫的立法精神,完善和发展正当防卫制度,在确定正当防卫的防卫限度时,我们应当根据正当防卫限度的基本原则,综合考虑不法侵害人和防卫人两个角度的具体判断标准来认定正当防卫的防卫限度,从而真正做到公正公平,维护法律的尊严与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