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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耶拿手稿》与青年黑格尔的承认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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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耶拿时期建立起了“黑格尔的第一个完整的体系”。正是在耶拿早期的《耶拿手稿》中,青年黑格尔力图构筑起一个较为清晰的、以承认范畴为核心的哲学框架,而此后其承认哲学体系的发展轨迹则基本参照《耶拿手稿》中的构想来逐步展开。在这个理论构架中,家庭、劳动和契约成为黑格尔展开承认关系探讨的三个基本维度。在此基础上,黑格尔建构起爱与斗争并存的二元承认模式,进而对整个人类发展史做出了一种全新的推演和阐释。

关键词:承认;耶拿手稿;家庭;劳动;契约

耶拿时期建立起了“黑格尔的第一个完整的体系”。其中最为人熟知的便是《精神现象学》,但《精神现象学》所探讨的一些主题在之前的《耶拿手稿》中就已经成型,诸如承认、实践、异化、生死斗争等观点。根据《耶拿手稿》,我们可以发现青年黑格尔其实已经构建起一个较为清晰的哲学框架,而其后成熟的哲学体系则基本按照此时的构想来逐步展开。可见,《耶拿手稿》直接开启了此后黑格尔整个形而上体系的构筑。也正是在《耶拿手稿》中,黑格尔第一次明确地提出了承认哲学的构想,并将承认的关系扩展为观察整个人类社会的基本视角。在此过程中,家庭、劳动和契约三个范畴则构成了青年黑格尔以承认关系为指向、探讨人类社会历史发展的基本维度。

一、爱、家庭与承认

在青年黑格尔那里,爱既是作为本体论的基本模式而出现,也是作为主体间关联的社会原则而存在。根据黑格尔的观点,我们可以发现自我在爱情生活中其实存在着双重的角色,一种是作为独立的自我,一种是联合的自我,正是在这个意义上,黑格尔提出,“(a)作为爱的意志,作为无私的联合,伴随着双方的直接联合的知识;(b)在承认中伴随着极端作为自由的自我。前者是共相极端的完成,而后者是殊相极端的满足。”在这里,黑格尔将人的生活从不成熟的状态发展到成熟的联合状态:当自我处于联合的不成熟时期,仍然会存在于自我与世界之间的对抗与分裂之中。在不断地与客体(世界)产生对抗的同时,自我却开始通过客体来了解主体的各个方面,并进而通过反思发现整个人之为人的生活。但是,对抗的状态始终是自我不成熟的体现,当自我最终走向成熟时,就意味着自我与客体之间形成了爱的联合状态。爱意味着自我完全消解了客观性,进而消除和超越了反思,并且摒弃了人所有对立面的异质特性。当然,黑格尔所表达的是扬弃所有他者的异质和异化的特性,而并不是消除他者。黑格尔指出,在爱之中,分工仍然被保持,但是作为联合的而不是分离的形式,主体中的生活能够感知在客体中的生活。因此,爱不仅仅是自我与经由他者中介的自我的简单结合,它也是自我在相互关系中的提高与丰富。

在早期的神学著作中,黑格尔曾提出爱融通了自我的两层关系,即自我与自身之间的内在关系和自我与他者之间的外在关系。黑格尔认为,爱将示爱方与被爱方统一起来。于是,自我依赖于他者来克服和弥补其自身的缺点,因而将内在关系与外在关系统一了起来,自我与自身的内在关系于是经由外在关系的中介而达成同一。因此,每个人都是通过他者和在他者之中成为自为存在。黑格尔在这里明显受到了荷尔德林的影响,将爱视为统一和综合的原则,而非康德意义上统觉的先验统一体或费希特的绝对自我。

到了《耶拿手稿》中,黑格尔不再将爱作为一种神学或形而上的原则,而是作为构成家庭的社会原则。作为原则,爱是一种没有冲突意志的承认。婚姻和家庭构成了个人意志的联合。因此,黑格尔将爱明确地界定为一种相互承认的形式。他在承认的基础结构中明确地表达了这种“互惠性”,也就是每个人都是通过他者成为自为存在,同时通过自身自为的存在实现他为的存在。换言之,自为的存在并不排斥而是包含着他为的存在,相反亦是如此。由此,自为的存在和他为的存在通过爱的中介成为平等的存在。在爱之中,自为的存在与他为的存在之间的差异被扬弃了。因此,黑格尔在这里将早期神学著作中的观点向前更推进了一步。

在黑格尔看来,婚姻和家庭都是伦理生活的基本单元。黑格尔认为从交互承认或精神的立场出发,在他者之中实现自我认知就不再是什么不可理解的秘密。因为承认正是这种男人与女人、丈夫与妻子或家庭成员之间的相互理解、相互认知。“在家庭中,他(个体)第一次处在被直接承认的状态下;他受到爱的关联。这种关联是诸多关系——亦即功能——的总体性:自然生殖,共享的生活,关心,占有,孩子的抚养。这种关联构成了这一切;个人被吸纳进来。……正是在婚姻中而不是由于其它目的,才能作为普遍性存在。这就是整个自在的运动——被承认,爱,被关心,活动,劳动,抚养孩子,生殖——因而在这里是对总体性的获取,对个性的消解。”由此看来,在家庭中,个人差异扬弃的同时也就是对自身个性的扬弃。在《耶拿手稿》的《伦理体系》中,这种扬弃假定了个体将自身提升到“特殊性的总体”的层面。这里的总体性不仅意味着无差异,而且意味着自身与他者的统一。结果是,个体意识在家庭中证明自己成为一种总体性的同时,也意味着个体在他者之中成其为自身。这在家庭对个体的抚养过程中体现得十分明显:在孩子的自身意识中,家长就是一种他者的存在。因而,家长与孩子之间的关系是“纯粹的承认概念”。在家庭中,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使得主体作为有生命力的、情感上有需要的存在而彼此承认。每一方都存在于他者的意识之中,而相应地,家长一方都想通过传递给孩子他们所知道的关于这个世界的所有见闻,从而存在于孩子的意识之中。当孩子长大后具有了独立的自我意识之时,家长又试图使他们对孩子的回避成为可能,这种做法的最终目的其实是为了能使孩子在他们离开后能够继续独立生存。在这一过程中,我们可以发现,个体的意识已经成为一种相应于个体自身的他者,但是它却以“在他者之中感知自身”的方式,而没有在他者之在当中丧失自身。一般来说,他者意识对于个体而言是未知的;但是,黑格尔认为只有理解在他者之中的自身才意味着真正达到了一种总体性,也就是真正的黑格尔意义上的意识。从这个意义上来看,显然个体在家庭内部是不能达到意识的总体性层面的:“非常重要的是,对于在获得意识的家庭中,总体性应当在另一个与其相似的总体性的意识中承认自身。”这就意味着,家庭中的爱并不能满足个体获得意识的需求,一个家庭的个体必须在另一个家庭中获得对自身的承认,才能实现意识、达到总体性。于是,承认的需求就将两个毫无关联的家庭捆绑到了一起。事实上,这就为黑格尔由爱的承认方式潜在地转向此后的“为承认斗争”的冲突方式埋下了伏笔。

除此以外,由于《耶拿手稿》中的爱继续保留了早期神学所提出的爱的基本特征,也就是作为主体间的关系是表达在双方公共联系的层面,而非各自分离的个性基础之上。爱在伦理生活中的表达是在它的直接性和亲密性的层面上。爱并不能同化和调解个人自由和私人财产所宣扬的主张。爱的承认方式对于个体意识和总体性的需求而言显然是远远不够的。在黑格尔看来,个体的形成以及社会共同意识的产生并不是来自无对抗性的爱的关系和家庭在直接性基础上的团结,而是来自距离因素的假设以及个体之间独立和差异的主张。而费希特也认为交互承认是被主体间距离、异化和争斗的介入而激化。因此,作为这种距离等因素的激化表现的“为承认而斗争”便应运而生。

二、占有、劳动与异化

按照黑格尔的观点,人在自然状态之中是有权利作为个人去尽可能地占有物品。“他有权利——这在他的概念中是绝对的,这种概念就是那种他成为自我的依据,同时他据此而成为凌驾于万物之上的权力。但是,这种物品占有的同时也获得了排斥第三方的意义。……在没有侵害第三方权利的同时我能够占有什么?”也就是什么是我所能占有的?黑格尔的回答很明确,即“(1)我的身体;(2)我的嘴里和手中已经拥有的物品。但是我的拥有并不仅仅如此,……除了我直接获取的东西外,一件存在的物品成为我的所有物是通过一些符号的方式来达到,比如,我在上面付出的努力”。这就是劳动。劳动,对于黑格尔来说,是人对自然,也即外在对象世界进行对抗的积极结果。因此,劳动的精神特征就是相对于自然的否定性活动。劳动的过程是人的主观力量的对象化。同时它是通过工具化劳动作用在一个对象上。在这里,人作为一个主体成为一个客观现实性。于是,我通过自身的劳动,选定我所拥有的物品,并通过对象化给物品标上具有我的特殊性内容的符号标志。这是一种具有排斥性的符号,意味着他人已被排斥在我所拥有的物品之外。所以,“存在”不再是“一般的”而是“特殊的”,也就是说,这些存在的物品现在被定义为“属于”我的物品。但是,物品上尽管“镌刻”了代表着我的特殊性的符号标识,仍然不代表着我已经拥有了它,或者它已成为了我的财产,因为按照黑格尔的观点,这里还缺少一个承认的环节。财产,作为一个概念,严格地依赖于他者的承认,只有获得了他人的承认之后,我的意志才能成为现实的存在而存在。但是,他者承认的依据究竟是什么?黑格尔认为这就是我所拥有的、所占据的“财产”。财产的内容来源于我的占有。所以,我的意志决定了,我通过占有使所有物转化为财产。此时,财产具有了我所有的非精神的内涵和意义,从而传递了我作为人的本质。由此,“当被承认时,人成为他自身,即承认的运动,同时这种运动自身正是那些否定他自然状态的东西:他就是承认。”不管如何,被承认的存在进人了所有物的存在,因此物和我的存在都被理解为是自在的。

那么,我是否能够占有所有我想欲求的东西呢?黑格尔认为,我不能从第三方那里占有物品并作为所有者来期待承认,因为“他所占有的物品已经被承认为他的了。但,这是由于我直接地占有某些东西——也就是说,那些东西必须是无主物——我就会在他人自身中排斥他。因此,在占有过程中,承认的问题就会接踵而至:我占有了本该成为他的东西。本来这会成为他的所有物,但是现在却成为我的了。由于他的可能性出现在我的现实性之后,那么他就必须承认我为现实”。同样,对于他人的所有物,我必须相应地给予承认,因为承认的过程是相互的。在这里,黑格尔区分了所有物与财产:他在遵循传统对两者进行区分的同时加入了新的元素,即在财产建构中加入了承认的要素。于是,财产关系同时也反映了我与他者之间的承认关系。在我现实地拥有财产之前,必须满足这样的前提,也就是他者都已经承认我对于某物的占有。而承认的同时也意味着承认我的他者排斥在我的所有物之外。黑格尔在这里指出,附属于我的财产是作为他者所承认的财产,它永远不能先于他人的承认而成为个人的内在品质。由此看来,所有物与个人相关,而财产则与社会相联,这是由于所有物是通过他人的承认而成为财产,财产经由承认关系而获得了社会的属性。藉此,我们可以发现不是个人而是社会成为黑格尔财产概念的前提和基础,同时财产将永远不可能在他的体系中达到独立的高度。这一点很重要,这是因为一般认为黑格尔对经济过程的描述是来自古典政治经济学,但是在财产的基本性质上,他却坚持了一种完全不同的观点,也即财产以承认关系、社会共识为前提,而非所有物。

如果我想要得到那些他人已经占有的所有物,那么在黑格尔看来,这会引发两种行为:一种就是交换行为,一种则是侵害行为(后者就是导致为承认而斗争的直接因素)。如果体现在交换中,由于每个人的财产在之前以被承认的方式而证明了每个自我意识的现实存在,因此,当一方将那些曾经拥有的物品交换给另一方拥有的同时,也就否定了原来所有人对财产的所有权,于是,每一方都以这种方式获得了来自他者的财产。而这种交换的过程,在某种意义上又构成了相互承认的基础。因而,在黑格尔看来,每一方都在否定它自身的存在、自己的财产,同时这又是通往他者的否定的中介。只是由于他者与我一样都在释放他的财产;同时在内在的方面,这种在物中的平等构成了物的价值,而对此,“我完全同意他者的意见,这种同意既是积极的我的,也是他的,因此形成了我和他意志的统一。”最后,为了促进公平交换和平等承认的实现,黑格尔进一步提出需要对财产价值进行度量,而这个标准就是金钱,“只有将财产以金钱的方式等同衡量,我们才能平等地相互承认。”人们的财产和劳动价值通过化简为金钱的形式进入交换过程,这就为双方意志的统一和达成相互之间的承认奠定了物的基础。

至此,黑格尔透过承认关系的视角完成了由劳动、占有、财产到交换的推导。但是,在黑格尔看来,劳动天然具有互惠的性质,劳动的交互性必然会导致交换和承认。劳动不会仅仅用来满足自身的需要,因为人的劳动不同于动物,它是一种理性活动,是一种精神方式。因此,黑格尔在《实在哲学》中指出,劳动是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体现。劳动成果的享受是众人的享受,当每个人为他者提供帮助和服务时,个体才会作为个体而存在,之前,个体只是某种抽象、不真实的概念。因此,对于个体而言,劳动的过程就是体验承认的过程。但是,黑格尔对劳动与承认关系的探讨显然并未止步于此,他担心劳动对于承认的过度依赖只会导致劳动的异化。因为对于劳动而言,承认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承认创造了主体间的交往,使每个特殊的自我意识经由承认的关系获得对所有人(普遍性)的依赖,从而上升为一个普遍性的存在;但另一方面,这种承认的交互满足在生产劳动和直接需要之间制造了一种断裂。因而,普遍的承认必然会导致劳动的异化:由于人的劳动与他的所有物需要获得他人的承认,于是,个人的劳动不再是仅仅为了他自身的需要,而是为了他者,甚至是为了所有人的需要,因此,生产者为所有人而辛勤劳动,却没有机会为他自身工作,他不再生产自己使用的东西,也不再使用自己生产的东西。因此,“他的劳动从而成为一种一般的、形式的、抽象的、孤立的因素。他将自身限制在满足他人需要的劳动中,同时用来交换对于他的其它需求是必要的东西。他的劳动是为了需要,但这种需要是作为普遍需要的抽象,而非自身的需要。”因此,当劳动的分工和专门化越是精细,用于承认的劳动产品的产出效率越高,劳动就越是脱离生产者的直接需要。在工业社会中,个人虽然在表面上过上了更为舒适的生活,获得了更多承认需要的满足,但付出的代价却是在劳动的过程中出现更大的抽象和异化。对此,黑格尔在《伦理体系》中曾明确地为我们描绘出这样一幅异化的图景:

α劳动的分工提高了制造物的积聚。……但是随着生产数目的提高,劳动的价值也开始下降;β劳动开始越来越死,它变成了机器的劳动,简单劳动者的技能越来越受到限制,工厂劳动者的意识不断枯竭,直至最后的麻木;γ同时劳动特殊种类与无限需求之间的关系变得完全不可想象,并变成了一种盲目的依赖性。因而会出现一些远在天边的行为切断了整个阶层的人群的劳动,而这些人都是通过它(他人的劳动)来满足自身的需要;因而使得劳动变成剩余和无用的。……

因此,施鲁姆·阿维内瑞(Shlomo Avineri)指出,“这些分析使得黑格尔成为最早的激进地批判现代工业体系的人。”而40多年后,当马克思开始写作《巴黎手稿》时,虽然没有机会见到黑格尔的这些写作于19世纪初的手稿,却在异化劳动的立场上与黑格尔的观点不谋而合。当然,这种表面上的一致并不能掩盖黑格尔与马克思之间本质上的差异。因为“黑格尔对于社会中劳动的激进批判并不是想导致任何激进的行动或反抗:他对于现代社会的洞见呼吁通过政治中介的一种整合,而不是任何激进的变革和争端”。这也是黑格尔之所以展开承认叙事的基本立场。

三、契约、斗争与承认

根据希普的观点,承认在黑格尔那里其实是爱与斗争的“综合体”。他认为这是十分重要的一步。因为这意味着承认开始成为黑格尔主体间理论本体论结构的基础,而爱和冲突只是作为承认的规定性形式和例证。在这里,爱是构成婚姻和家庭的基础的承认原则,而冲突则是构成自然状态和市民社会基础的承认原则。由此看来,黑格尔其实在《耶拿手稿》中潜在地建构了一种爱与斗争为核心的二元承认模式,那么,相对于爱的模式,在斗争的模式上,“黑格尔依然是循着‘自然伦理’概念,研究通过契约调节的物主之间交换关系这样一种遭到克服的承认形式。这条通向新的社会关系的路线被描述为一个权利普遍化的过程:主体在第一阶段建立起来的与世界的实践关系,失去了特殊的有效性条件,被改造为依靠契约保障的普遍的权利要求。”

伴随着契约关系的出现,制度化的承认形式开始走向扩散化阶段。契约阶段使人们脱离了自然状态,进入了“历史发展的一个更高的水平”,契约把“个体权利的相互承认”,“表述为一个社会现实”,在这里,主体开始作为合法要求的承担者互相承认,并因此把对方塑造为财产的所有者。首先,双方对于被交换物品的价值必须达成共识,这种一致是双方共享意志的客体化,我的评价对你有价值,而你的评价对我也有价值,所以,我的意志通过你的评价中介,反之亦是如此。在一个共同意志之下,每个人都出现了一种积极的自我否定。我们之所以将彼此视为真正的个体,是因为我们的意志成为一个共享的意志,只有从这一点出发,我们才能进入契约上的一致,所以我们的交换行为通过表达在纸上的语言而进入一种正式化、理想化的状态。所以,“契约中的共享意志对于我的意志具有一种积极的意义,正如我的意志对于他者所具有的那样:他们达成了一致,但是他们也有可能不同意。”由此,“在交换过程中,主体作为‘个人’互相联系,他们被授予了对一切提议的交换表示‘肯定’或‘否定’的‘形式,权利。但在这个意义上,单一个体依据法律条文所受到的承认是一种消极的自由,是‘一种定性来明确自我对立面’的自由。”这很容易使主体对所获承认的真实性产生质疑,从而为接下来的承认斗争提供了理论模式上的转换基础。

在黑格尔看来,斗争才是实现真正承认的根本途径,而爱和契约只是承认发展的不成熟阶段,因此主体必须经过斗争,尤其是死亡考验的生死斗争,才能磨砺出真正的承认关系。所以,生死之争在黑格尔以后的哲学框架中,特别是在耶拿晚期的《精神现象学》中成为一个重要主题。在指向客体的现实关系中,黑格尔规定了个体对所有物的侵占或否定构成了达成相互承认的前设,也就是说,承认斗争正是由侵害行为而产生的。在黑格尔看来,个体最初发动侵害的动机是,他发现在现有的交往关系中,他没有得到所需要的承认,或者说按照霍耐特的观点,主体受到了蔑视,必然会产生一种被伤害感。因此,为了证明他作为自由存在的完整性,并进而表达完整性受承认的诉求,他需要激起他者的重视并最终回复一个令他满意的承认。而根据希普的观点,个体的侵害所指向的对象大体可以分为主体间的单个他者和扩散化的集体他者(也就是以侵害物品来挑起主体间的冲突和以违背契约共识来实现对集体意志的挑战)两类。在第一种情况下,侵害产生于两个个体意志的不对称的关系之中。借助于一种挑衅行为,主体努力激起另一方(他者)对其承认。

在这里,从根本上看,承认关系的出现是一方首先在无主物中设定它自身,而另一方作为侵害者是在已经被占有的所有物中设定自身。被侵害者被摧毁的不仅仅是作为物的财产,更重要的是凝结其上的承认。要解决这种被蔑视的关系,就必须通过斗争的方式来实现。正是在这里,遭受侵害的个体要求他作为自为存在的承认。由于“激怒”,双方开始相互对抗,从而爆发冲突,也即“人与人之间的战争”。此时,个体在被激怒之后的首要目标就是将他者置于死地而后快;但是,这样做也会给他自身带来死亡的风险。因而,黑格尔也将这种侵害归结为具有“自杀”的特性。但是,这种为承认而斗争带来的死亡风险是由自然状态迈向纯粹的自我意识的关键环节。在黑格尔看来,这种死亡的经验,是对自身作为具有个性的自为存在的抑制,它给了自我通过他者的侵害来深层地去体认自身的可能和机会,自我从而获得了与之前完全不同的全新认知和经验。甚至在某种程度上,黑格尔认为侵害过程所带来的收获远比被侵害夺去的要多:因为它告诉自我,侵害之前他的自在存在是纯粹抽象的,因而显然是还未完全实现的自在存在。黑格尔认为这种个体意识的相互违背和否定最终会激起两个个体相互斗争到死,彼此也由此会意识到这种斗争将使自己冒着失去生命的危险。但值得注意的是,如果一方真的在斗争中死亡,那么幸存者就会失去了承认的外在来源,依然无法实现真正的承认。因此,黑格尔认为,避免这一局面发生的唯一方法就是在生死斗争爆发之前,“应当将代表着个体总体性的个体意识进行抑制,如果这种意识在事实上被作为个体总体性来抑制,通过这种抑制,个体意识就会成为普遍意识,个体意识将自己转化为绝对意识,比如,转化为民族精神。”“黑格尔认为,只要对立的个体被统一在民族的共同体中,他们间的生死斗争就达到终结。”

在第二种情况下,侵害行为与交换关系中所达成的契约以及法律直接相关。挑衅者通过单边毁约的方式,来挑战契约和法律。在法律的立场下,这种侵害行为就是“犯罪”行为。在黑格尔看来,这种侵害或“犯罪”的内在根源是由法律表现出的强迫性所导致的。“这种作为个体的意志的坚持、声张是对那种存在的克服,也就是,克服作为共享的普遍性的意志——同时伴随着强迫的克服,即他者必须履行……我的意志只能被承认才会存在。”按照黑格尔的观点,如果我的意志一开始就得到完全的表达和实现,只可能导致纷争和共识的打破,为了不损害共识的达成,个体必须服从契约的规制,所以我必须对自己的意愿进行削减、调整,我不可能完全地肯定自我意志。在这里,我作为当事人为了得到承认就会必然要使我蒙受对个性的部分抑制。因此,正是这种抑制构成了我被承认为一个普遍的自为存在的基础。因为我的存在是特殊的,通过进入一般性的表达模式——也即契约,在这里,一般藏在契约安排的特殊性细节之中——从而上升到了一般性的层面。但是,我却陷入了一种吊诡之中:为了获得承认,也即为了成为自由的自为存在,我却以外在的契约限制了本是自由状态的自我意志。正如卢梭指出的那样,人是自由的,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于是,“我被强迫成为一个人”。这个人仅仅作为一个共同意志而存在,但它作为自我意志却一直想从共同意志中分离出来。黑格尔因此提出这样的疑问,这种限制与“犯罪”又有何差别?因为这其实与契约设立的初衷相抵触。既然我缔结契约,就已经作为一个自由人而存在,从而被默认为能保护自身的个性,但在契约的强迫下,我必须要对个性进行抑制从而做出让步。所以,契约体现出来的强制使我成为一种单纯的物,一种纯粹的结果。这不仅伤害到了我的自尊,而且在我的自尊已受到承认的时候受到更大的伤害。为了克服这种现实中的不平等,我将采取复仇的行为,但这种行为不再是自然状态下的复仇。因为此时不管采取何种复仇行为,都会充满着一种自我意识的理智,这是一种实现普遍性的意志,正如一开始个体达成共识和承认的那样。因此,这就意味着克服契约关系的不充分需要另一种斗争来解决。但这在无形之中就陷入了一种斗争的循环论之中。对此,黑格尔的解决之道就是将它放置在更高的层面来解决,而这个层面就是绝对意识,也即国家,这就与个体意识转化为民族精神统一起来。

基于此,霍耐特对黑格尔给予了一个精彩的总结:“在一种伦理设定的相互承认关系框架中,主体永远处在了解其特殊身份的过程中;因为,主体由此而确认的总是其自我认同的新维度,所以,为了对个体性更为苛刻的形式的承认,他们必须通过冲突再次离开已达到的伦理阶段。在这个意义上,形成主体间伦理关系基础的承认运动就在于和解与冲突交替运行的过程当中。”但是这里讨论的仅仅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霍耐特显然遗漏了一点,那就是人与神之间的关系。哈里斯认为,按照黑格尔的观点,“在跨越人与上帝之间的深渊时存在着概念上的斗争;接下来还存在着来自于神的世界的观点陈述。在1797年时黑格尔就已经看到了人与神之间的关系必须以自由的相互承认的方式来理解和表达;他也看到如果对上帝的承认是一种直觉的‘跳跃’,有限经验的世界不可能在跳跃之后被令人满意地理解。……作为黑格尔克服同一哲学的弱点的结果,他发现了怎样来将承认概念化;但是他也开始发现‘承认体系’必须清晰地与‘哲学体系’区分开来。因而,这(《耶拿手稿》——笔者注)就变成了体系的第一部分,必要的绪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