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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环境法的发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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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国际环境法经过多年的发展,经历了萌芽期、初现雏形期,直到现在仍保持着良好的发展势头。在国际环境法的发展中,各国出现了很多矛盾与分歧。尽管国际环境法的发展道路是充满矛盾与斗争的道路,但势必会在全人类的共同努力下逐步完善,促进国际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

关键词:国际环境法;国际关系;环境保护;国际法

中图分类号:D996.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2)05-0207-03

一、国际环境法的定义

对于国际环境法的定义,亚历山大·基斯先生认为:“国际环境法,如同海洋法或外层空间法一样,是国际法的特殊领域,其目的是防止生物圈严重恶化和失去平衡以致不能发挥正常作用。” [1]这个定义说明了国际环境法与国际法的种属关系,也阐述了国际环境法存在的基本目的。

王曦教授对国际环境法的定义是:“国际环境法是国际法的主体,其中主要是国家在因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而发生的国际交往中形成的,体现它们之间由其社会经济结构决定的在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方面的协调意志的,调整国际环境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体。它包括有关的跳跃和国际习惯。从广义上看,有关的一般法律原则、司法判例、国际法学说和国际组织的决议也是国际环境法的一部分。” [2]王曦教授的定义较全面地解释了国际环境法的本质、特征和外延。

自古以来没有一个评判定义好坏的标准。笔者在对上述定义进行充分的理解之后,为国际环境法下一个定义:国际环境法是国际法的一个新分支,是旨在协调国家之间在国际环境保护过程中的共同意志,以达到约束各国环境行为的宗旨,预防和解决国际环境问题,保护国际环境和全人类利益的法律制度的总称。

二、国际环境法的形成和历史发展

自1970年以来,国际法将环境保护纳入其调整对象的意义越来越明显。环境问题具有跨国性质,解决环境问题,要先确定它的影响范围,通过条约来调整保护环境的相关权利义务,同时,习惯法与一般法律原则也发挥着一定的作用。国际环境法的产生与发展,经历了一个由慢到快、由小到大、由零散到系统的过程 [3]。

想要了解国际环境法的发展阶段,不得不提及促使国际环境法产生与发展的三次重要会议,这三次会议被认为是其形成与发展的三个重要里程碑。

1.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

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于1972年6月5日到16日在瑞典的斯德哥尔摩市举行。出席会议的有114个国家的代表、政府间组织和非政府组织的观察员,共约1 200人;以个人名义与会的代表和大约1 500名记者。会议的宗旨是“取得共同的看法和制定共同的原则以鼓舞和指导世界各国人民保持和改善人类环境。” [4]本次会议尽管没有通过具有广泛约束力的文件,但形成了三项不具法律约束力的重要文件(non-binding-documents,or soft law),其中《人类环境宣言》是比较重要的一个,在第27届联合国大会上获得通过。

《人类环境宣言》共分为两大部分。第一部分宣布7项对人类环境问题的共同认识:人既是环境的产物,又是环境塑造者的人与环境关系的认识;保护和改善环境对于人的幸福和发展具有重大意义的责任和能力认识;区域性不同环境问题的认识;对改善和解决环境问题的国际合作的认识,等等。第二部分宣布了26项指导人类环境保护事业的基本原则,明显地反映了出席会议的各方的政治考虑,对国际法的发展具有特殊的意义。

在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上,尽管各国取得了比较广泛的一致认识,但由于各国为其政治因素和经济发展的考量,在一些重大问题上,存在很多的矛盾与分歧。任何事物都具有两面性,在本次会议上,人类第一次在国际环境问题上取得了很多一致性意见,也第一次集中暴露出各国在环境保护问题上的重大分歧。这预示着,国际环境法的发展道路是曲折的,必定是一个充满矛盾和斗争的过程。但我们依然有理由相信,为了国际环境保护,为了人类的可持续发展,各国必能协调多方利益,开展广泛的国际合作,促进国际环境法的发展。

2.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

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于1992年6月3日至14日在巴西里约热内卢市举行。出席会议的有116位国家政府首脑、172个国家的8 000名代表、9 000名新闻记者和3 000个非政府组织 [5],也被称为“地球首脑会议”(Earth Summit)。这是人类历史上规模最大的一次国际盛会,是国际环境法发展史上的第二座里程碑。会议的宗旨是“在加强各国和国际努力以促进所有各国的持久的无害环境发展的前提下,拟定各种战略和措施,终止和扭转环境恶化的影响”。[6] 此次大会通过了5个文件,其中3个是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21世纪议程》和《关于森林问题的原则声明》;2项条约:《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生物多样性》公约。

《里约热内卢环境与发展宣言》(以下简称《里约宣言》)虽然是一个“软法”文件,但对国际环境法的发展予以前所未有的推动,确立了人类在很长的历史阶段的新的发展道路。同20年前的《人类环境宣言》相比较,体现了国际社会对环境问题的一种更高层次的认识:承认了环境与发展之间密不可分的联系。确定了各国在环境恶化问题上“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即鉴于导致全球环境退化的各种不同因素,各国负有共同的但是有差别的责任。发达国家承认,鉴于它们的社会给全球环境带来的压力,以及它们所掌握的技术和财力资源,它们在追求可持续发展的国际努力中负有责任。这为发达国家承担更多的环境义务提供了依据。旗帜鲜明地倡导国际环境合作问题,主张各国以伙伴的关系进行合作,共同努力解决人类环境问题。在宣言里不难看出,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分歧依然存在。宣言的诞生是一个既斗争又妥协的结果,其中体现了环境与发展既对立又统一的辩证关系,但《里约宣言》在《人类环境宣言的》的基础上,着实在国际环境问题上迈进了一大步。

从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到2002年约翰内斯堡世界首脑可持续发展会议之间的这段时间里,国际社会对环境问题的认识进入了一个新高度,确立了环境与发展相结合考虑的新思想,认识到环境问题的解决离不开经济的发展;出现了很多全球性多边型条约,将人类共同利益的重大环境问题均纳入到国际环境法的调整范围;国际组织的影响力越来越大,在国际舞台上发挥着重大的作用;“软法”在原有的基础上继续发展并涉足新的领域;国际环境法使得各国对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问题广为接受,对国内的发展战略的改变产生了重大而深远的影响,国际环境法的发展具有深刻的历史意义。

3.2002年约翰内斯堡世界首脑可持续发展会议

联合国于2002年召开世界首脑可持续发展会议(World Summit on Sustainable Development),会议在南非约翰内斯堡市举行,是迄今为止在可持续发展领域内召开的规模最大的会议,是国际环境法发展史上的第三座里程碑,有192个政府代表团、104位国家或政府首脑出席。此次会议的重要成果是通过了《约翰内斯堡可持续发展宣言》(以下简称《约翰内斯堡宣言》)和《可持续发展问题世界首脑会议执行计划》。

《约翰内斯堡宣言》仍然是一个“软法”文件,没有任何法律约束力,但它回顾并总结了1992年里约热内卢环境与发展大会以来,国际社会在环境与发展的问题上所面临的挑战,并坚定地重申了对可持续发展的承诺:“我们承诺建设一个崇尚人性的、公平和相互关怀的全球社会,这个社会认识到人人都必须享有尊严。”“在非洲大陆这个人类的摇篮,我们通过《可持续发展世界首脑会议实施计划》和本《宣言》,宣告我们彼此之间承担的责任,并对更大的人类大家庭以及子孙后代负有责任。”在这个时期内,国际环境法继续向前发展,保持着前一个时期的势头,会议通过的一系列重要文件,强有力的推动国际环境法向更深层次的方向发展。

但我们应该清楚地看到,国际环境法仍然很薄弱,并没有达到可持续发展水平的要求。它的薄弱环节主要体现在:第一,国际环境法的规范发展严重不足。可持续发展的战略,虽然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认可和接受,但依然是一个“软法”的概念,没有形成国际习惯法规范。现有的国际环境法律规范所调整的国际环境法律关系的范围和深度都不足以满足国际社会的客观要求。第二,国际环境条约相对零散、分散,尚未形成一个系统。条约之间相互不协调,在一些情况下,与国际法其他领域的规范有矛盾体现。第三,缺少一个监督国际社会处理环境与发展事务的机构,这个机构应该是一个强有力的,可以确保各国能够平等参与的部门。第四,各国的政治经济因素的差异妨碍各国在环境与发展问题上的共同意愿的发展,也妨碍国际环境法的实施。总之,一个能够有效解决人类环境问题的国际法律机制没有最终形成,国际环境法仍需得到更大更快的发展。

三、国际环境法的发展对国际关系的影响

环境问题的演变正如梅多斯在《增长的极限中》所描述的那样,是呈现级数增长的 [7]。环境问题从单一的国内问题演变到国际社会关注的全球性问题,各国家之间除了传统意义上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关系之外,又多了一层——国际环境关系,即因保护环境、开发利用环境资源而产生的国际关系。笔者曾在上文中提到过,国际环境法则是一个专门调整国家之间在国际环境保护过程中的共同意志和环境关系的国际法新的分支学科。

国际环境关系与国际政治、国际经济关系等其他领域有着内部紧密的联系,它们之间相互影响。同时,基于环境问题已成为全球焦点的特点,国际环境关系不仅成为国际关系的一个新领域,而且从根本上控制和改变了国际关系的发展趋向。环境问题在各国的对外关系中已经成为国家着重考虑的问题,环境与资源的关系问题已经成为国际上不安定的重大因素之一。环境问题使得本来就复杂的国际关系变得更加微妙,甚至成为一个国家长期发展战略中的重要砝码。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环境问题与贸易问题相牵制。根据里约会议中确定的“预防原则”,即使在没有充分证据的情况下,也应该优先考虑环保。这客观上会限制潜在危害环境的物质流通,但与世界贸易组织中促进贸易的条例相互抵触。

第二,环境问题与国家安全挂钩。传统观念里,只有外部的军事力量对国家及领土的侵犯才是对一国国家安全的威胁,而环境问题引起对一国国家安全的威胁则是令人费解的理论。然而,当环境问题演变为全球性的危机时,大部分国家都面临了同一个问题:全球气候变暖、生态系统遭到破坏、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进行污染转移……这些问题可以给国家稳定带来不安定因素,对人类的生存和健康产生巨大威胁,处理不好,会引发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巨大矛盾,国际社会也会面临着动荡不安的阴影,使爆发战争的可能性越来越大。形势步步紧逼,迫使每个国家将环境问题与国家安全问题紧密联系在一起:美国在1991年公布的国家安全战略中,将环境安全视为国家安全利益;欧盟、俄罗斯等国也将环境问题列入本国的安全战略主要目标[8]。

第三,环境问题交织人权问题。保护环境涉及到对地球上每一个生命尤其是对每一个人的权利的保护。“人类有权在一种能够过尊严和福利的生活环境中,享有自由、平等和充足的生活条件的基本权利,并且负有保护和改善这一代和将来的世世代代环境的庄严责任”——即对公民环境权的最深刻的理解。至此,“环境权”与生存权、发展权构成人权的重要内容,“环境权”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认可与承认。此时,人权保护又多了一层屏障——对环境权的保护。但当人权总被西方国家的强权利用时,人权外交也就增加了“环境外交”的内容,环境问题再也不是简简单单的涉及海洋污染、生态破坏等的问题,而是演变成为涉及国家利益的重大根本性问题。环境问题在国际关系中所处的地位可见一斑。

毋庸置疑,环境问题使国际关系变得微妙复杂,国际环境法的发展对传统的国际秩序也提出了挑战,传统的国际法律理念也会不断的发生变化,国际环境法的发展对国际关系的重整起到了推动的作用。

国际环境法经过多年的发展,从萌芽时期过渡到初现雏形到现在保持着良好的发展势头、逐渐完善的过程,离不开各国政府、非政府组织、跨国集团和个人对国际环境问题做出的努力。为了战胜环境问题给人类带来的挑战,为了进入可持续发展的良性循环,国际社会仍然需要做出不懈努力,国际环境法仍需得到更大更快的发展。只有国际环境法的车轮滚滚向前,才能推动国际合作关系的进一步发展,人类的环境问题才能得到有效解决。

参考文献:

[1] [法]亚历山大·基斯.国际环境法[M].张若思,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9.

[2] 王曦.国际环境法(第二版)[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58.

[3] 王曦.国际环境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22.

[4] 《人类环境宣言》序言[G]//中国环境报社,编译.迈向21世纪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文件汇编.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1992:156.

[5] [美]尼古拉·A,罗宾逊.21世纪议程:地球行动计划:英文版[M].纽约:美国海洋出版社,1993:13.

[6] 联合国大会第44/228号关于召开环境与发展大会的决议[G]//迈向21世纪——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文献汇编.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1992:162.

[7] [美] 梅多斯.增长的极限[M].于树生,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4:64.

[8] 王茂涛.环境安全与绝对观的当代困境[J].武汉大学学报,2002,(6).

Study on the development of the international environmental law

XU Nai-dan,LI Zhuo-bin

(North-east forest university,Harbin 150000,China)

Abstract:After years of development of international environmental law, experienced its infancy, early prototype stage, until now still maintains a good momentum of development. In the development of international environmental law, States there have been many conflicts and differences. Although the road is full of contradictions in the development of international environmental law and the road of struggle, but is set to be gradually improved with the joint efforts of all humanity, promoting the development of international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Key words:international environmental law; international relation;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international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