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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家庭为单位征收个人所得税之我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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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当前我国个人所得税机制,根本没有对家庭经济负担的差异化以及纳税人的实际纳税能力的大小进行考量,偏离了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目标。本文通过分析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现状,阐述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必要性以及征收个人所得税存在的问题,在借鉴国外个人所得税征收模式的基础上,提出了关于改革和完善,我国建立以家庭为单位的个人所得税征收模式的几点思考及建议。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 家庭为单位 问题 建议

综合世界范围来看,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模式主要有:一是分类征收制,根据就所得项目不同来源和性质,按不同税率进行征收;二是综合征收制,对全年所得项目加总,根据总额进行征税;三是混合征收制,整合分类征收制和综合征收制对纳税人进行征税。在三种个人所得税征收模式下,按照缴纳单位的不同,又可以分为:以个人为纳税单位的方式、以夫妇为单位的方式、以家庭为单位的方式这三种课税单位方式。

1 个人所得税现状

当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征收采用分类税制,并且是以个人为纳税单位的。根据个人所得项类型,通过不同的计税方式,对工薪所得、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在内的11个计税项目采取不同的计征方法,适用不同税率和不同的费用扣除标准,实行按年、按月或按次计征。我国实行的以个人为纳税单位的分类所得税制,易于管理控制,征收方便,但是由于它的明显弊端,特别是现实中反映出来的不公平现象已远远背离它的调控功能。

2 以家庭为单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必要性

2.1 理论分析 个人收入的差异化最后要表现在家庭总体收入上,通过调整贫富收入差距的方式,可以实现调节对家庭收入的目的。从收入分配公平的角度来看,以家庭为单位的个人所得税综合税制改革必要选择。这种征税方式的优势在于,对于具有相同的家庭收入,相应地缴纳相同的个人所得税,实现负担公平化,对家庭实际的综合能力进行征税,可以实现社会政策。以家庭为单位征个人所得税这种做法能降低低收入人群的纳税负担。以家庭为纳税单位,可以有效解决低收入者以及只有一个人上班的家庭的纳税公平问题,提高低收入者的幸福感,促进社会和谐。它还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就业压力。以家庭为纳税单位,当夫妻一方不工作的税收成本小于双方都工作时,人们会倾向于较弱的一方不工作,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弱者或年龄较大者的就业压力。同时,夫妻中有一方不工作且能照顾家庭中的老人和子女时,有利于提高全民的生活品质和下一代的综合素质。

2.2 现实分析 在我国实行的是以个人为纳税单位的个人所得税制,同样收入的人,要缴纳相同金额的税款,但是由于家庭负担不一样,所以造成的影响也是不一样的。在广州某事业单位工作的杜先生,夫妻俩都是独生子女,4位老人现在均没有退休金,自从3年前妻子生孩子后就一直没找到工作。这么一来,7口之家就他一个人在工作。按现在的申报方式,他月收入6500元,要纳税195元。每次领工资条时,看着被扣除的所得税,杜先生心里总不是滋味。“我身边的那些单身同事,他们可以买房、买车,还可以经常旅游,而我的工资几乎不够养家糊口,我们纳税却是一样多的。”这就是我国目前个人所得税征收“一刀切”方式,不考虑家庭负担因素导致的后果。再来看下面的例子:有A和B两个家庭,A家庭只有丈夫工作,工资7000元/月,妻子无收入,还需抚养一小孩,A家庭总收入为7000元/月,按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应征个人所得税=(7000-3500)*10%-105=245元;B家庭丈夫和妻子都工作,无需抚养小孩,工资都为3500/月,B家庭总收入为7000元/月,按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应征个人所得税=0元。由此可见,同样的家庭收入,但是由于采用的是以个人为纳税单位的个人所得税制,使得同样家庭收入,家庭负担重的纳税高,而家庭负担轻的反而不纳税,这样的纳税方式显然是不科学、不合理的。我国现阶段个人所得税制改革的方向是以家庭为单位进行征收个人所得税。所谓家庭课税是指把家庭所有成员的所得项纳入到纳税所得额中,在实际操作中按照个人所得项进行叠加,算出家庭所得项总额,然后扣除一定的费用之后进行征税,能够充分考虑家庭的经济负担,让具有同样收入的家庭缴纳同样的税,最终实现了税收的公平原则,实现通过税收调节贫富差距的目的。

3 以家庭为单位征收个人所得税面临的问题

3.1 如何界定家庭概念 中国的家庭经济关系绝非一本户口簿可以概括。现实生活中,因为婚姻关系或婚姻及子女关系组成家庭在一起生活,以及因血缘关系组成家庭住一起生活,或者因其他关系在一起生活,有的虽未与家人住在一起生活,但却真实的负担其生活费用,还有的虽与父母住一起,但部分负担其生活费用,所以组成家庭的原因比较复杂。此外在工业化、城市化背景的驱使下,加速了劳动力、人口和家庭的流动,出现大量跨越时空的家庭结构。在这种情况下,以家庭为单位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确是有较大的难度。

3.2 如何确定扣除内容、扣除标准 作为个人所得纳

税额是用来衡量家庭真实的纳税承担能力,应该是扣除相关费用后的净所得额。然而,在统计家庭净所得额时,哪些项目应该扣除?扣除多少?等等。以及赡养老人、供养无劳动能力的人和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基本生活费用应如何界定?扣除的标准和依据又是如何界定?

3.3 如何监控家庭收入情况 以家庭为课税单位,就要根据家庭的实际状况来确定各项税前扣除或税收抵免。例如老人、配偶、子女等状况。这些情况一方面是要自己申报,另一方面要由税务机关来认定。但是由于人们收入来源变得多样,且存在许多非货币支付,以及个人征信系统尚未建立起来与税务部门共享,税务部门要完全准确掌握家庭收入难度很大。由于不能准确掌握家庭实际收入,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也就没有说服力,也就不能做到量能负担,很难通过个人所得税实现对收入分配的合理调节。当然,这一问题在目前以个人为纳税单位的个人所得税制中已经存在,但是,如果在以家庭为纳税单位的个人所得税制中会更突显。

4 以家庭为单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政策建议

个人所得税制度不能过于简单,因为要保证量能负担公平征税,完成调节收入分配和保证社会公平的职责。个税按家庭为单位征收在我国有诸多难点,不能因复杂性而否定以家庭为单位课税的趋势。

4.1 界定家庭的原则 “共同居住生活”是指一个纳税家庭由于婚姻关系、血缘关系以及其他特定关系生活在一起,并由家庭成员收入真实负担;“有限真实负担”是针对另外一种情况的家庭,即取得收入的人与负担的家庭其他人在纳税期不居住在一起生活。

4.2 扣除项目及标准 世界各国扣除制度中的扣除项目一般包括成本费用、生计费用和个人免税三部分内容。随着通货膨胀的愈演愈烈,以及全国各地物价与生活水平的不同,我们可以实行税收“物价指数化”,可根据物价的变动自动确定应纳税所得额的适用税率和费用扣除额,建立起弹性税制,以剔除通货膨胀所带来的影响。通过吸收、借鉴其他国家的做法,对不同成员的基本生活费用通过系数法和标准法计算进行支出和扣除。

4.3 加强收入监控机制 就像身份证号一样,每个人有唯一的纳税号码,该号码还能识别纳税家庭号码,建立和完善个人纳税制度。通过在银行开立账户、获取收入和支出均应提交个人纳税号,在该纳税号下,相关单位对个人的收支情况进行登记,以确保每个人都积极申报纳税号码。对个人财产建立登记制度,使每个人财产来源的合法性及合理性得以界定,为了便于税务机关更好的对税源进行监督和管理,把纳税人的财产收入显性化。在税务部门与金融单位、用人单位、社保系统以及商家之间建立计算机信息联网系统,资源共享。通过该系统,使税务部门对每个人及相关单位经济往来信息进行全变掌握,进而监管纳税人及其家庭的收支情况。

4.4 强化纳税意识 加大对税收宣传培训工作的力度,做好普法宣传工作,让每个公民熟悉税法。同时,税务机关也要提供周到、便捷的服务。树立政府形象,转变政府职能,建立高效、清廉、亲民的政府,让纳税人真实感受到税款“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建立相应的纳税诚信制度,对逃税行为进行严格查处和加大惩罚力度,树立法律的威严,打消偷税的念头,使纳税人不敢、不想逃税。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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