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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学生权益保护的范围与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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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高校学生权益包括法律明确规定的权利如受教育者的权利、作为普通公民的其他权利和法律未加禁止的权利包括恋爱权、婚姻自由权、同居权、生育权、特殊情况下的校外租房权、自主创业权等。高校学生权利范围的广泛性决定了其权利保护途径的多样性,我们可从行政申诉途径、司法救济途径、法律援助途径等对其加以保护和救济。

[关键词] 高校学生权益保护;范围;途径

[中图分类号] D912.7[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1008—1763(2012)05—0140—05

近年来,高校学生权益保护的案件日渐增多。从田永案、刘燕文案再到女大学生怀孕被勒令退学案以及大学生作弊被开除案[1],可谓维权案件不断涌现。有鉴于此,我们必须重视对高校学生权利问题的研究,弄清楚高校学生究竟享有哪些权利,可以通过哪些途径保护学生的权利,以减少乃至避免对学生权利的侵害,使高校学生健康成长。

一高校学生权益的概念及特征

高校学生权益就是取得高等学校学籍的在校学生能够按照自己的意志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以及要求他人相应不作出或作出一定行为的方式实现一定利益的许可和保障[2]。

高校学生是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他们首先作为公民而存在,同时既是受教育者又是特殊的教育消费者(高校学费和其他培训经费的支出者)关于高校学生是特殊消费者的观点已被一些学者论证。具体可参见银建军、覃勇荣:《大学生是高等教育市场的特殊消费者》,《河池师专学报》2002年第3期;詹先明:《基于教育服务与消费的高等教育质量提升策略》,《西南科技大学高教研究》2007年第2期;藤艾娟:《在信息数字化背景下的教育消费》,《南昌教育学院学报》,2012年第1期等。。因此,高校学生的权利不同于一般的公民权利,具有其自身的特点。

首先,高校学生权益是基于其作为受教育者的主体地位而产生的,它存在于教育者和受教育者的行为关系之中。作为特殊消费者的高校学生,其权益的产生也不同于其他商品交换,普通的商品交换产生于买卖双方的直接交换行为,而高校学生的权益产生于教与学的关系行为中,产生于教与学的对立统一之中。高校教育的特殊性决定了教育过程中学生更多的自主性,教与学双方的对立统一决定了高校学生既是权利主体又是权利客体。

其次,高校学生权益的核心是权益主体自我素质的提高,其权益指向是人的价值而非物的使用价值。高校学生素质的提高关系到学生将来的发展,同时,高校学生是国家发展的重要人力智力资源,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接班人,肩负着振兴祖国的重任,其素质的提高关系到国家的建设前景,关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实现。因此,高校学生权益关注的是学生的生存和发展,而不是只注重对物质及其使用价值的拥有。

再次,高校学生权益具有易受损的特点。在传统的教育理念和管理理念的影响下,学校学生管理中存在重管理、轻服务的现象,学生只是被简单地当作学校管理的对象。因此,高校学生在学校管理活动中,相对来说处于弱势地位,其正当权益如受教育权、隐私权、获得公正评价权等在管理中易受到损害。

二高校学生权益保护的范围

笔者认为,总体而言,高校学生的权益包括法律明确规定的权利和法律未加禁止的权利。

(一)法律明确规定的权利

1.受教育者的权利

湖南大学学报( 社 会 科 学 版 )2012年第5期段启俊,曹艳华:高校学生权益保护的范围与途径

(1)受教育权。受教育权首先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公民享受其他文化教育的前提和基础。所谓受教育权,是指公民享有从国家接受文化教育的机会和获得受教育的物质帮助的权利。根据1995年3月颁布的《教育法》和2005年3月出台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规定,高校学生的受教育权包括教育平等权、入学升学权、教育选择权、听课权、参加权、建议权、考试权、学位权、学历权、择业权和获得公正评价权等。

(2)使用教学资源权。《教育法》第42条明确规定,受教育者享有“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馆资料”的权利。任何教学场地、设施都不应将学生排除在外。学校应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的要求,向学生提供配套的教育服务。由于教育消费内容的特殊性,学生难以仅仅通过课堂教学实现消费目标,还需要在课堂以外利用学校的师资力量和教育教学设施与设备[3]。

(3)知情权。知情权是指高校学生对学校的各种规章制度、学校的发展状况、自己所学专业的发展前景、对本专业的师资队伍水平、课程设置以及经费投入等基本情况有全面了解的权利[4]。高校学生作为一名特殊的教育消费者,当然有权利全面了解学校以及自己所学专业的基本情况。《教育法》第29条第4项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这是学校应当履行的义务,反过来也就是学生应享有的权利。因此,知情权是高校学生全面加强对学校的了解,更好地维护自身利益的需要,也是学校自身争取学生对其理解和自觉接受学生对其监督的需要。

(4)监督权。 监督权是高校学生对教师的教学水平、教学态度以及课堂教学质量,对学校教学经费投入情况等进行监督的权利[5]。随着高等教育收费制度和办学模式的改革,学费在高等教育成本中的比例逐步提高,越来越多的高校学生开始关注教师的课堂教学态度和教学水平。因此,学生对教师的课堂教学质量进行评估与监督,是新时期高校学生的基本权利。

另外,《高等教育法》第64条、第65条对高校收费、财务活动的监督作出了规定。这里的监督,应理解为既包括高校上级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也包括高校学生的监督。

(5)参与权。作为高等学校的重要组成部分,高校学生拥有与教师、管理者同样的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权利。特别是与学生利益相关的学校事务,高校学生作为利益主体,享有提出意见、参与决策的权利。而笔者认为,事实上,当前高校学生参与学校管理的途径和机会还是非常有限的。把高校学生视为单纯的被管理者、不承认高校学生的主体地位、高校学生“不成熟”论等传统观念仍然普遍存在,这些都影响了学生参与权的实现。《高等教育法》第11条规定:“高等学校应当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实行民主管理。”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41条中对于这一法条从学生管理的角度作出了具体的解释,即“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这些规定从法律的角度明确了学生的参与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