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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伏产业海外知识产权风险及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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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0月3日,美国光伏零部件安装企业西屋太阳能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United States International Trade Commission,简称ITC)递交美国337调查申请书,指控阿特斯太阳能及另一家美国当地的光伏组件安装专业公司Zep Solar涉嫌侵犯了其第7406800和7987641号美国专利(两类专利主要用于简化太阳能电池组件的安装及降低安装成本),请求ITC对被申请人发起337调查,并在调查结束后颁发排除令和制止令,防止阿斯特和ZepSolar的产品进入美国市场,同时阻止进口和销售此类光伏产品或对此类产品的广告宣传。2011年11月2日,ITC决定对此案予以立案调查,目前调查正在进一步进行。

光伏产业贸易摩擦升级

此案是我国光伏产业遭遇的第一起美国337调查,引起了我国主要财经媒体的高度关注。我国光伏产业近年来规模不断扩大,无论是在设备和核心技术、产品制造,还是在市场开发、安装与服务等方面都具有了一定自主知识产权的产业链,甚至有些已经达到国际领先水平,在国际市场上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随着光伏产业国际化步伐的加快,已有多家国内企业陆续在美国、加拿大等地建立工厂,质优价廉的光伏产品为光伏产业在全球的快速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同时,无疑这也加剧了产业内部竞争。

而我国光伏产业的市场主要在海外。中国作为世界最大的光伏产品生产国,太阳能电池的产量约占全球的40%,而与之相对应的中国光伏市场则仅占全球光伏市场的2%,即中国9成以上的光伏产口均出口至国外。其中,德国占据了全球光伏市场的40%,整个欧盟约占80%,如再加上美国,则几乎占据了全球光伏市场90%。 美国太阳能产业协会(SEIA)近期了4份研究报告,报告显示,截至2011年9月16日,美国能源部已经担保了42个能源项目,吸引了逾400亿美元的私人投资,并创造了数以万计的就业机会。太阳能已成为美国能源领域增长最快的部分,而到2014年,美国将成为世界最大的光伏市场。 由此可见,我光伏市场在外的特点决定了其在贸易摩擦中首当其冲。

当前,在中美贸易摩擦的大背景下,中国光伏产业已经屡屡被诉,在反倾销反补贴领域,美国对华光伏“双反”调查的大幕已经拉开;现在,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领域,中国光伏企业又受到美国337调查的威胁。目前,悲喜交加的中国光伏产业正在陷入集体困顿,限产、停产已成为许多企业的无奈选择,“生存问题”成为当前业界亟须解决的首要问题。

就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而言,中国光伏产业遭遇美国337调查和美国专利侵权诉讼等海外诉讼的原因多种多样,其中2008年金融危机、欧债危机、产能过剩以及利用诉讼方式击退中国竞争对手均在诱发原因之列,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不够导致风险过高则也是重要原因之一。光伏行业发展的核心技术就是知识产权,知识产权保护是我国光伏电池产业经久不衰并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保证。目前欧、美、日光伏产业正在不断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大幅度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并相继制定专利布局战略,同时极力推进国内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与国际贸易通则的挂钩。中国光伏产业如再不重视知识产权保护,跨国知识产权诉讼狼烟四起,短期是部分企业丢掉市场,长期则是整个产业失去竞争力,沦为国际产业布局的劳动力附庸。

中国光伏产业如何应对海外专利诉讼

既然有危机就得应对,鸵鸟式逃避无法解决问题。以下以美国市场为例讨论中国企业如何应对美国337调查和美国专利诉讼。中国光伏产业面对美国337调查及专利侵权诉讼,首先要做出的选择是应诉与否。在决定是否应诉时,中国企业需要综合考量美国市场的重要性、侵权可能性以及诉讼费用承受能力和应诉准备能力等因素。很多企业放弃应诉的首要原因是认为应诉的成本大于能从该市场获得的收益。许多企业对出口市场结构进行分析,认为对美国的出口量不大,与其花大力气应诉保住这块不起眼的蛋糕,还不如集中精力开拓主要市场或另辟蹊径,转售别国市场。建议这类企业完全可以采取和解或者其他方式结案,这样既可以节省费用,也是对于美国市场客户的一个体面的交代。

对于在美国市场有明显利益的中国光伏企业而言,应诉就不仅仅是体面结案的事情,而是如何在案件中掌握主动获取最大商业利益。当然,应诉并不一定胜诉,但应诉的企业毕竟能够掌握主动权,而不应诉的企业就基本上处于任人宰割的地位。实质应诉也不意味着血战到底,也有很多控制费用尽早结案的方式,简单总结起来如下:

寻求即决裁决(Summary Determination) 如果企业认为调查中的某些事实已经非常清楚明确且不存在争议,可以请求ITC就该问题先做出即决裁决。即决裁决一方面可以推进调查的进程,使得各方不必在无争议的事实上纠缠,另一方面ITC作出的某些裁决可以直接导致整个调查程序的终结。

迫使申请人撤诉(Withdraw) 为避免深陷337调查的囹圄之中,被申请人可以通过找出申请人破绽的方式促使申请人主动撤诉。根据《程序规则》,在337调查立案前,方可以自主决定撤回。 因此,作为被申请人的中国企业可以在应诉过程中找出申请人的破绽,迫使其向ITC提出撤诉请求。

达成符合我国光伏企业利益的和解(Settlement) 为避免两败俱伤,实践中有很大一部分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以和解结案告终。《程序规则》第210.21(b)规定,一方可以基于一项特许协议或其他和解协议,提出动议申请终止对一个或多个被申请人进行调查。 这与前述纯为结案目的的和解不同,这种和解不以放弃美国市场为条件,我国企业以双方同意的其他条件继续保有美国市场。

确立中国光伏产业对外贸易知识产权策略

危机处理完毕,我国光伏企业更需从长计议。随着知识产权在国际竞争中越来越重要,未来针对中国光伏产业的337调查案件可能将不断增加,同时,中国目前的外向型经济结构以及目前业界技术现状决定了在未来相当长一段时间内,中国光伏产业将成为重点打击的对象。

面对337调查和美国知识产权诉讼的威胁,中国光伏产业应对措施的重点在于以下三个方面:

完善自身的基本知识产权架构,稳扎稳打做好基础工作。比如,针对企业自身的特点制定近期、中期以及长期的知识产权战略和目标;加大知识产权投入,获得商标、专利等相应知识产权;建立完善的内部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及科研人员的激励机制;在确保不违反《反垄断法》的前提下与同行或者合作伙伴形成技术联盟;积极参与国内和国际标准的制定,提升国内国际影响力等。

密切跟踪国际竞争对手的知识产权动态,进行相应的知识产权调查,既包括调查监控竞争对手知识产权状况的目的和方法,也包括国外竞争对手知识产权的内容以及获取途径。

根据竞争对手和自身的情况制定和实施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以及商业秘密在内的具体知识产权保护策略。

中国光伏产业努力应对337调查的同时,也要意识到进攻才是最好的防守。随着各企业自身技术实力的提高以及驾驭知识产权能力的不断提升,我国大陆光伏产业也可以利用337调查制度以及海外法院专利诉讼制度的平台保护自身的权益,这些制度也可成为中国大陆光伏产业与国外竞争对手在海外市场抗衡的有效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