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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舆论监督”到“媒体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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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之乱

当前,“舆论监督”一词具有党政公文用语、法律用语、学术概念等分别。另外,舆论监督一词与“媒介监督”、“传媒监督”、“新闻舆论监督”等概念相互混杂交叉。既存在同一概念“舆论监督”的不同内涵,又存在足以混淆视听的相似概念“媒介监督”、“传媒监督”、“新闻舆论监督”等。概念的歧义和混杂阻碍了研究的深入和严谨,带来一定程度的理解和交流障碍,需要做一个系统的辨析。

先看舆论监督的不同内涵。根据笔者掌握的资料,“舆论监督” 的思想首次由梁启超提出,1902年10月2日,梁启超在《新民丛报》第17期发表文章《敬告我同业诸君》,第一次提出:“报馆有两大天职:一曰对于政府而为其监督者,二曰对于国民而为其向导者”。①梁启超说:“监督有三种,一种是法律监督,一种是宗教监督,还有一种是名誉监督,即你必须如何如何,否则社会将不容你,并使你的利益受到损害,那么谁来行使舆论监督的职权呢?”梁启超将它派给新闻界,“舆论无形,而发挥之代表者,莫若报馆,故谓报馆为人道之总监督也。”新闻界之舆论监督的理念由此发轫。

“舆论监督”包含了“舆论”与“监督”两个关键词。而舆论的主体是公众,舆论必须是民意的表达。“监督”一词则意味着察看,并非一定是批评。那么,舆论监督至少表现为两个本质特征:一个是必须代表公众的民意,另一个是范围不限于批评,也包括表扬等。但实际上,我们对舆论监督的理解却并非这种学术意义的内涵。党政文件、法律术语、社会习惯三种领域中的舆论监督与其学术理解皆有出入。

从党政文件的渊源来看,舆论监督实际上是以新闻媒体为主体对党政权力机构和工作人员的批评报道。在党政文件的传统语境下,舆论监督只是意味着批评,而对象也只囊括了权力机构和工作人员,而不包括社会公众人物,如影视明星。我国传媒“舆论监督”的前身,是1950年开始的“报纸批评”。1987年党的十三大政治报告首次提出“舆论监督”,此后的十四大、十五大、十六大和不久前结束的党的十七大的政治报告,均有“舆论监督”的概念。十三大政治报告指出:“要通过各种现代化的新闻和宣传工具,增强对政务和党务活动的报道,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支持群众批评工作中的缺点错误,反对,同各种不正之风作斗争。”十六大报告指出:“认真推行政务公开制度。加强组织监督和民主监督,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因此,党的政治报告关于舆论监督的论述,其基本思路是一致的:从党的工作角度,将舆论监督视为一种对党政权力机构和工作人员公开的监督形式,而非指监督其他一般性的社会问题。②

而法律术语中,舆论监督也是以新闻媒体为载体或主体。而且监督的对象可以包括企业和商业行为,这与强调监督对象必须是权力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及社会公众人物不同。

在社会习惯中,人们谈论舆论监督,往往意指新闻媒体进行的批评报道,很少意识到舆论监督的其他形式和本质内涵。

根据以上分析,我们可以梳理出学术概念和三种社会领域习惯用法的细微差别――作为学术概念,舆论监督必然包含了公民民意的表达,方式上必然包括批评、表扬等察看形式,对象的指向上具有特殊性,特别指向权力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及社会公众人物。而上述三种社会领域都和学术概念有所偏离:党政文件中体现了媒体和对权力的批评两个因素,没体现出察看的含义,排斥了表扬的形式;法律术语和社会习惯中都体现了媒体和批评两个因素,没有强调公民民意的主体地位,也排斥了表扬的形式。综合来看,三种渊源中,共同的内涵是媒体和批评,也就是说“以媒介为主体”、“以批评为方式”,这两个因素基本成为目前研究中对舆论监督的共识空间。只有在这个空间内的论述,才具有形成共识的基础,才具有可交流性。当然,这个共识空间与“舆论监督”之间存在着语义与现实之间的紧张关系,概念与现实的距离造成了名不副实和交流混乱的状况,这种状况的解决有赖于新的命名的产生。

媒体表达与公民民意之间有着不可跨越的距离。两者之间至多是一种委托关系,而且这种委托还不是天然形成的,更不是亘古不变的。舆论监督是自然存在的公众集合意见造成的某种效果,而传媒监督就不能不带有媒体自身的主观意图,以及媒体背后政治、经济势力对其的操纵。媒体报道是否真正代表舆论,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而公民民意才是媒体报道的正义性渊源,是舆论监督道义力量的源泉。在理论上和实践上把媒体报道等同于公民民意都是亵渎民意的表现。

“媒体监督”提法可行

在确立了基本的研究对象即媒体的批评报道之后,如何让共识空间与学术概念实现无缝链接,名副其实,是一个可以探讨的问题。上文已经分析了“舆论监督”一词的问题,那么,再看一组相关概念,包括“媒介监督”、“传媒监督”、“新闻舆论监督”等。这些概念各有优势,也各有不足。笔者建议采用“媒体监督”的概念。媒体在约定俗成的意义上,是大众传播的新闻机构。媒体是媒介的子集。而我们讨论的对象实际上是作为大众传播机构的新闻媒体。这样就排除了不是大众传播的媒介,也排除了作为大众传播载体的广告媒介。

本文探讨的是媒体监督的问题,其内涵集中在新闻媒体上的批评报道。媒体监督与舆论监督两个概念有交叉。媒体监督一词传达了两种内涵,一则监督主体是媒体,二则监督意味着批评。媒体监督的外延等同于新闻媒体的批评报道。

首先分析其合法性。从理论上说,媒体批评的正当性源自宪法规定的公民的言论出版自由权。因为媒体是公民知晓情况和发表意见的公开渠道。如果媒体不承担这种服务职责,得不到公众的承认,批评也就失去了效力。媒体代表舆论进行的监督,也并不是一种传媒的法定权利。本质上是由于媒体的新闻活动,自然形成了传媒与其他社会主体之间一种制度性的监督关系,不依媒体的意志而自由解除,不存在一般法律关系在形成上的偶然性。

再分析其正义性。没有任何一个实体能够保证传媒的正义性。权力机构或工作人员对传媒有所顾忌,并不是惧怕某家媒体、某种舆论,而是因为大众传媒整体的报道与批评,让权力机构和工作人员受到经常的、持续的检查和监督。传媒是在群体的意义上而不是在个体的意义上,成为社会正义的维护者。因而传媒的舆论监督,“只具有群体的正义性,而不具备个体的正义性”。

我们知道,舆论的核心主体必定是公民的民意,而公民民意的表达具有强大的道义力量,这也是正义性的根源。而媒体作为媒体监督的主体,与民意有一定距离。媒体的报道包括了代表公民民意和不代表公民民意两类。前者当然具有道义力量,而后者则需要具体情况具体辨析。实际上,后者多表现为党政力量推动的权力监督,是权力延伸型监督的典型,往往对公民的生活生产起到维护和改善的作用,如政府部门推动的商品质量监督活动,这样的活动虽然并非公民民意直接推动的产物,但是符合民意的期待,也具有正义性。因此,媒体监督在目前虽然无法完全摆脱权力推动和商业利益的诱惑,但其基本表现仍然是符合民意期待,具有较强的正义性。现在的问题不是监督太多或过于频繁,而是媒体监督往往在诸多限制下渐无声息,销声匿迹。

【本文系辽宁省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重点项目“新闻宣传与构建和谐辽宁研究”的成果。课题批号:L06AXW002】

注释:

①方汉奇:《中国新闻事业简史》[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

②陈力丹:《我国舆论监督的理论与建构》[A],复旦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孙江波,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院传播学博士生;纪殿禄,辽宁大学文学院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