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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合我国国情的长期护理保险发展模式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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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人口老龄化所带来的老年护理服务体系相关的问题得到社会各界和学术界的普遍关注,长期护理保险是老年护理服务体系中重要的财源基础,通过对老年护理服务体系和长期护理保险之间关系的介绍,提出了发展长期护理保险中老年护理保险对完善老年护理服务体系的重要意义。并以此为基础,结合我国国情分析长期护理保险的法律政策、财政经济、市场供求等方面现实基础,从而提出适合我国国情长期护理保险发展模式

关键词:老年护理服务体系;长期护理保险;发展模式

中图分类号:F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3)17003702

1发展长期护理保险以完善我国老年护理服务体系

1.1我国亟需构建老年服务体系以迎接银潮的到来

银潮几乎席卷全球绝大多数国家,未来十年甚至更长时间里财政偿付能力面临的主要威胁将来自老龄化趋势。问题也有积极的一面,许多国家顺应老年人口的需要发展老年产业刺激银发经济创造出长寿红利。“未富先老”的人口大国,中国拥有在世界上绝对数量对多的老年人口。巨大老年市场是摆在我国政府、老年及相关产业、专家学者和每个人面前的重要议题。无论盈利模式还是福利模式,我国亟需构建老年服务体系以解决老年人的问题,这已经不仅仅是个人问题,也是影响制定公共政策的重要因素,例如制定养老金、医疗、和长期护理保险。这既是关系到国计民生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重大问题同时是老年人与家人,老年人与所有社会人的社会关系问题,关系到和谐社会的构建和中国梦的伟大实现。

老年服务体系包括护理服务的提供者、护理服务的层次、护理服务的提供方式、护理服务的接受者和护理服务内容五个方面内容。

1.2通过长期护理保险协调老年护理服务供需矛盾

老年人主要通过个人支付、政府支付的方式享受老年护理服务。目前国内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给付条件和方式都不包括长期护理服务,而商业长期护理保险在我国属于起步阶段也没有成为老年人获取长期护理服务的重要财源。于是随着我国逐步进入深度人口老龄化阶段,对老年护理服务的需求呈刚性增长的态势,而有支付能力的有效需求受制于个人支付能力和政府财政压力迟迟无法提高。使得老年护理服务产业的发展得不到需求的支撑。通过推广商业长期护理保险会行之有效的解决老年人的养老护理资金缺乏的问题,协调老年护理服务供需矛盾。保险公司可以将筹集的护理费用用于老年护理产业的投资,通过与资本市场联动保值增值解决护理资金缺乏的问题。进而推动老年护理服务供需的良性循环。

1.3长期护理保险的风险基础和给付条件

美国健康保险协会(Health Insurance Association of America 简称 HIAA)对长期护理(Long term care)的界定是在一个较长的时期内,持续地为患有慢性疾病(Chronic Illness),譬如早老性痴呆等认知障碍(Cognitive Impairment)或处于伤残状态下,即功能性损伤(Functional Impairment)的人提供的护理。在日本长期护理是指为 65岁及以上因身体虚弱或卧床不起,痴呆症等需要援助和护理的老年人提供护理服务。荆涛(2006)认为长期护理是指个体由于意外、疾病或者衰弱导致身体或者精神受损,日常生活不能自理,在一个较长时间内,需要他人在医疗、日常生活或社会活动中给予广泛帮助。长期护理保险作为风险管理方法,把因长期护理需求而产生的经济收入的减少和经济支出的增加作为保障对象,主要承保导致产生护理需求的风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无法承担高昂的护理费用从而无法获得长期护理的风险。因为长期护理需求的发生具有不确定性,具有可保风险的基本特征,所以可以通过长期护理保险的建立构建一个互助分摊的机制,满足老年人在因保险责任范围内的风险事故产生护理需求的时候能够得到保险公司的给付。

日本对长期护理的界定主要是针对老年人群体提供护理服务,所以日本的长期护理保险的给付条件区分40周岁到64周岁和65周岁以上两种。美国健康保险协会和我国相关学者在长期护理的问题上,给出的产生长期护理需求的原因就更加的宽泛,其中包括个体由于意外、疾病或者衰弱导致身体或者精神受损,日常生活不能自理。这里的个体不单纯指老年人,还包括所有可能因意外和健康原因需要护理的其他人。所以在我国对于长期护理保险设计就应该区别被保险人群体及长期护理的给付条件。长期护理保险应该分成两大类,第一类是面向65周岁以上老年人的长期护理需求的老年护理保险,考虑老年人老年痴呆等损伤智力的疾病发病率的增高,保险公司可将智力损伤所引起的老年人对长期护理的需求引入到给付条件之内,保险公司要与专业机构制定一个合理标准化的认定机制。可以通过智力的检测和行动能力的测试进行评定。第二类是面向60周岁到64周岁的健康人群体的健康护理保险。被保险人是否能独立完成日常生活中的活动,这些活动的内容通常包括穿衣、进食、沐浴、如厕、行动等等。如果当事人不能完成上述事例中的一项或者是几项,那么被保险人就需要专业护理人员的长期护理。以此作为保险公司的给付条件。区别于目前国内的商业长期护理保险产品如“全无忧”长期护理保险、国泰康顺长期护理保险、瑞福德长期护理保险把长期护理保险责任和老年护理保险责任放在一起考虑。对于长期护理和老年护理分别独立设计保险产品,理由是长期护理保险的保险责任和老年护理保险的保险责任就其风险基础来看具有不同的规律,所以对于保险精算产生了重大的影响,如果两个风险责任捆绑在一起考虑不利于保险公司经营的稳定,而对于投保人而言也增加了缴费负担。

1.4长期护理保险与老年护理服务产业的协调发展

保险业可以充分发挥它的社会管理作用,缓解人口老龄化带来的巨大的社会压力。保险公司进行投资养老实体是一种新的尝试和探索。保险公司拥有足够的资本和专业的业务能力,由它来引领这个市场能够更好解决中国人口老龄化的问题,同时也能创造巨大的经济效益。在实施的过程中,因为收益和风险并存,所以保险公司在依靠自身资源发展的同时,也要注重政府的扶持。保险公司目前仍仅局限于一个封闭的保险系统中,并未与养老实体的投资建立有效连接。那么,建立或收购养老机构无疑是使得保险产业和老年护理服务产业得以协调发展的双赢选择。根据新实施的《保险法》,保险公司可以投资不动产。那么保险公司可以投资养老院甚至建立养老社区都不再会是纸上谈兵。无疑这样可以更好的帮助解决我国人口老龄化难题,同时促进保险经济的发展。这样一来,保险公司一方面通过经营长期护理保险使老年人可以拥有享受护理服务的经济来源,另一方面通过投资老年护理服务产业,甚至培训专业的护理人员,兴办老年大学,建设老年社区等等提高和增加老年护理产业的供给能力和服务质量,协调发展以解决人口老龄化的难题同时利用人口老龄化获得长寿红利。

2立足国情分析长期护理保险发展的现实基础

2.1政策法律基础

日本于1997年末通过了《护理保险法》,于2000年正式实施。在2005年和2012年进行两次修订。德国2008年通过了《护理保险结构性继续发展法》,在法律层面上强制实施全民护理保险,对各护理保险服务机构形成强有力的监督。护理院中,由住户选举产生代表自身利益的咨询委员会,该机构共同决定或参与协作护理机构的管理工作。相比较之下,我国在政策法律基础方面关于长期护理保险体系的建立仍是一片空白。

2.1.1我国缺少一部关于长期护理保险体系的成文法

经验告诉我们,必须以法律的形式把解决问题的方案落实下来,才能够得到有效的执行。法律是任何制度得以实施的根本,我国应该以老年护理服务、老年医疗和老年福利为主要内容规范相关法律法规,从而形成一个完善的法律体系,以解决老龄化问题。同时法律的出台也可以加强对服务部门的管理,监督相关部门的服务。在出台全国性的相关法律法规的同时,地区政府也应该根据自身情况在全国性法规的前提下提出细则要求。例如细化申请标准,明确护理等级,护理费用等。

2.1.2我国缺乏关于长期护理保险的常设机构

一个有效率且低消耗的部门能促进长期护理保险体系朝健康的方向发展。我国应该在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下设一个常设机构,专门分管护理保险业务。同时该部门负责:(1)监督商业护理保险的运行。(2)规范老年护理保险产业的发展。(3)监督护理行业医护人员的职业操守与准入。(4)负责护理保险资金的运作。

2.2财政经济基础

我国是个人口大国,单纯依靠财政补贴和老年人个人的支付能力是无法满足老年人的护理问题的,导致需要护理的老年人越来越难以承担高额费用的支出。更完善的老年护理服务体系由于财政经济原因很难得以有效的实施。

2.2.1财政支付压力

欧债危机是全球金融危机爆发后欧洲国家普遍爆发的债务危机。欧债危机爆发的原因很复杂,但是其中一个主要问题是欧洲的政府普遍通过举债的方式为国民提供高福利,包括高福利养老。但是长寿时代的来临使这些国家无法支付高昂的费用。对于债务危机推波助澜。对于未富先老的中国政府而言,面对全世界绝对值最高的老年人口,为了防止出现财务负担过重,现阶段只能针对贫困老人提供免费老年护理服务,并且经费的支出主要来源于民政部门,资金十分有限。

2.2.2个人支付能力有限

老年人随着身体机能的下降,导致劳动收入能力也随之降低,部分老年人的消费支出靠养老金的收入,而养老金只够维持最基本的生活需要;大部分没有养老金收入的老年人的生活来源主要是靠子女和亲戚朋友的接济。由于老年人可支配收入较少,缺乏对护理服务的购买能力,严重限制了有护理需求的老年人对社会化护理服务的利用。老年护理费用会伴随着老年人口数量的迅速增加而迅速增长,只依靠个人力量不足以应对日益增长的护理费用。

2.3市场供求基础

截止2011年底我国每千名老人占有床位不足20张,如果为每名老年人都准备一张床位的话我国老年护理服务机构所安置的床位可以绕地球三圈半。然而我国有98%的老年人,出于无奈都在家养老。很多老年人由于丧失劳动能力以致经济承受能力有限,负担不起高昂的机构养老费用,虽然潜在需求巨大,但是对养老机构的护理服务的有效需求严重不足。导致养老机构在供给不足的情况下出现供给的“过剩”,即养老机构的供给无法形成能为需求群体购买的有效供给。

3适合我国国情的长期护理保险发展模式

3.1长期护理保险发展模式综述

长期护理保险发展模式主要有三种,以美国为代表的市场主导模式、以德国为代表的政府主导模式和以荷兰和日本为代表的政府引导并委托专业机构运营模式。

市场主导模式的优点在于减轻公共财政负担,提高制度运行效率并且可以较好地满足居民多样化的长期护理保障需求,但由于价格偏高、无强制措施等原因导致其对中低收入老龄人口的覆盖能力不足。政府主导模式的优点在于实现对老年人的全覆盖,同时以政府充足的财政经费支持

和完善的公共服务体系为基础,但是政府主导模式对于国家的财政状况是一个艰巨的挑战。而且对于市场需求的反应也不够灵敏。政府引导并委托专业机构运营的方式,可更充分发挥各参与主体优势,降低制度推进成本,满足居民多样化的长期护理保障需求。

3.2我国长期护理保险发展模式建议

不同于美、德、日等发达国家,我国经济发展尚处于起步阶段,想要照搬高福利国家的模式来建立像医保一样的全民强制护理保险是不符合实际的。而完全市场主导模式的市场需求主体有限,必须具备充分的支付能力。结合我国国情分析,政府引导并委托专业机构运营的模式更符合我国经济发展水平不高、老龄居民消费能力有限的实际国情。

3.2.1小范围的商业长期护理保险试水阶段

按照当前的发展,可以先从完全市场主导模式入手。因为商业保险具有很多的优势,第一,风险控制能力强,商业保险公司具有专业风险管理技术,能为护理保险提供科学合理的方案设计。第二,具有良好机制,作为中介职能提供服务,能够保障护理保险体系的正常运行,减轻财政压力。第三,个性化专业服务,能够整合养老社区、养老保险、健康管理、健康保险等老年产业,为老年人提供更加个性化的高质量服务。第四,保险资金雄厚,规模大、运转周期长是保险公司资金的特点,因此保险公司有实力投资养老社区、护理机构等,促进护理产业的稳定发展。商业保险公司作为建立长期护理保险体系的初期探索者,可以为我们积累大量的原始数据与经验。

3.2.2大规模的政府引导并委托商业保险公司运营的全面铺开阶段

经历一个时期的完全市场主导模式之后,商业保险公司已掌握了护理保险发展所的大量数据如生命表、重疾发生率、丧失生活能力发生率、生存时间分布等,这是一个基础。这时我们可以适当让政府参与进来,好处是有了财政资金的支持,护理保险覆盖面能进一步的扩大,我们可以让商业护理保险继续经营的同时,让政府在几个养老服务设施相对较好的城市进行试点,建立政府主导并委托专门机构运营的盈利模式。为将来施行福利模式积累经验。

3.2.3严格审核条件的政府主导模式打好基础

盈利模式发展到一定程度,积累了大量经验后,就可以过渡到福利模式和盈利模式共存的阶段。但是按照我国的国情分析,现阶段的福利模式主要针对贫困老人直接提供无偿服务。通过严格的审核条件,对于那些贫困老人、空巢老人提供基本护理包括日常生活照顾、医疗保健、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在内的老年生活辅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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