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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所在的法医物证教研室每天总要接待不同的人, 这些来访者的目的绝大部分是为做亲子鉴定或咨询亲子鉴定的有关事宜。经过大量的一手案例分析可以看出,随着、性滥交、婚外恋、“包二奶”、未婚同居、老夫少妻等现象逐年增多,由此引发的“谁是孩子的父亲”的亲权纠纷也呈递增趋势,这导致想做亲子鉴定的人数持续上升。
亲子鉴定应用的是DNA分型技术,可以否定或认定亲子关系。众所周知,控制人类遗传的基础物质是DNA,而基因是DNA上的片段,遵守遗传规律,也就是说子代基因必然是一半来自父亲,一半来自母亲,DNA座位通过遗传终身不变。因此,在确认孩子的某个基因必定来自生父的前提下,如某位男性不带有这个基因,并且这样的遗传标记达到3个或3个以上,则可排除他是孩子的生父;如果他带有这个基因,便有可能是孩子的生父。按照国际标准,亲子关系概率应“大于99.73”才能认定亲生父子关系。
可用于DNA鉴定的样本较多,如新鲜抗凝血或血痕、或精斑、组织碎块、人工流产的胚胎或绒毛组织、羊水、牙齿、骨髓、毛根等,这些都是可用于亲子鉴定的材料。但在常规亲子鉴定中,以新鲜抗凝血检材为主。
事实上,目前做亲子鉴定的人数较多,而每个人也有一段不同的故事。
1.在已婚夫妇中,丈夫怀疑孩子非己所生。这类案件在整个亲子鉴定中占70%以上。在这类案件中,通常是夫妻双方协商后,带着孩子到亲子鉴定室进行鉴定。孩子的基因一半来自母方,一半来自父方,将孩子的基因与母亲和父亲进行比对,就可以做出鉴定结论。还有少部分男方在瞒着配偶的情况下,悄悄带着孩子到亲子鉴定实验室,进行单亲鉴定。像这样缺少母亲的单亲鉴定中,由于母亲的基因我们无法检测,所以只有将孩子与父亲比对的基因座位数增加到一定标准,才能达到认定和排除。
2.医院调错婴儿,也是亲子鉴定的范畴。王某,湖北人,自诉观察孩子后发现孩子的行为举止与自己家系人员无相似处,怀疑孩子非他所生。1998年3月,他瞒着妻子到本实验室进行了单亲鉴定,结果孩子非他所生。妻子觉得十分委屈,哭着来到了本实验室,要求重新鉴定,在当事人身份清楚的情况下,我们进行了鉴定。结果孩子不仅与父亲没有血缘关系,其母亲也不是亲生母亲。后来,到医院找到可能调错的对象,在本实验室进行亲子鉴定。结果两方父母都认回了自己的亲生骨肉。
3.移民案件的血缘鉴定在目前亲子鉴定中的比例不断增加。父亲或母亲在国外,要将子女移民国外,需要进行亲生关系的确定。父母可以在国外做DNA分型或者将静脉血制成血痕,并将其公证后寄回国内,和孩子的DNA检测数据一起进行分析对比。此类鉴定关键是要把父母和孩子的身份弄清楚,否则鉴定结果在移民局无法作为移民证据使用。所以当事人应该把身体证、护照、孩子出生证等证件尽可能带全。
4.非婚生子女,财产继承纠纷案件。李某,企业家,已婚,家财千万,在一次交通事故中身亡。家属万分悲痛之际,汪某携一男孩出现,声称男孩为李某所生,要求继承李某财产,并将此案上诉到法院。所以弄清楚此男孩是否为李某亲生是本案的关键。但是,由于李某已经火化,无法取得父亲DNA,所以将其归为非常规亲子鉴定。我们将汪某及其孩子、死者的父母和妻子、孩子进行多个亲权关系的鉴定。依据有关方法进行计算,结果祖父、祖母和汪某孩子的血缘关系已经达到认定标准,同时同父异母兄弟的血缘关系也达到认定标准。认定汪某孩子是李某的亲生孩子。这类案件中由于无法取得父亲DNA的特殊原因,所以往往需要采集父方家系多个有血缘关系的家属,对非婚生子女进行亲权鉴定。
5.失散兄弟姐妹和孩子的亲权鉴定在亲权鉴定中相对较少,但个案比较特殊。黄某,63岁,兄弟5人,50年前与一妹妹失散,经过多年努力找到一人,疑是妹妹。6人一起来到我室,要求鉴定是否为同胞兄妹关系。我室对6位当事人抽血,进行DNA检查,结果失散女与5位兄弟为同胞兄妹关系。6位当事人在我室当场抱头痛哭。
另外,在刑事案件中也有要做亲子鉴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