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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别把人往“死”里“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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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受传统文化的影响,个人隐私长期以来没有受到应有的重视。甚至绝大多数人对个人隐私包括哪些方面都不清楚,就更谈不上维护自己和他人的隐私。在新闻传播界,我们的很多新闻记者也因为对隐私的范围模棱两可,导致我们的新闻媒体在进行关于患者和医院的报道过程中,侵犯患者隐私权的情况时有发生。目前,随着人们的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越来越多的人已经学会了如何用法律武器来保护个人的合法权利。但我们的少部分新闻媒体,在法律意识和获取利益之间却选择了后者,因为他们显然更关心受众人数、收视率等利润指标,对一些知名度较高的公众人物的病情进行大肆炒作,但此种行为严重地侵害了患者的隐私权,一旦被患者告上法庭,就会处于被动和尴尬的境地,使新闻媒介的公信力下降。

在诸多的媒体侵犯病人权力的报道中,大部分是媒体侵犯了病人的隐私权。隐私,是指个人与社会公共生活无关的而不愿为他人知悉或者受他人干扰的私人事项,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1)个人信息,包括姓名、肖像、住址、电话、E-Mail等;(2)个人私事,包括婚恋、避孕、堕胎、收养、疾病等;(3)私人领域,如身高、体重、三围、日记、卧室等。 隐私权,又称“宁居权”、“独处权”,是指个人有依照法律规定保护自己的隐私不受侵害的权利。这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公民对于自己与社会公共生活无关的私人事项,有权要求他人不打听、不搜集、不传播,也有权要求新闻媒介不报道、不评论以及不非法获得;二是公民对于自己与社会公共生活无关的私生活,有权要求他人不得任意干扰,包括自己的身体不受搜查,自己的住宅和其他私生活区域不受侵入、窥探等。

我们可以很清楚地看到,个人的疾病包括在个人的隐私范围之中,而且疾病属于法定的隐私的范畴,《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规定,医生要保护患者的隐私。此外,在1988年的《医务人员的医德规范及实施办法》中也规定,医生要为病人保守医疗秘密,实行保护性医疗。这些规范都说明一个人的疾病或者说个人身体的信息是属于隐私的范畴的,而且是法定的隐私。遗憾的是,不少新闻从业人员都忽视了这个重要的细节,我们经常可以看到不同人的身体信息、疾病信息等隐私在媒体上披露。尤其是公众人物的身体信息、疾病信息更经常成为媒体炒作的对象,甚至有些新闻记者的报道行为滑稽之至。例如,前几年,我国著名演员李雪健身患癌症,但是就在他积极治疗身体已经康复的情况下,有些媒体却不负责任,大肆恶炒,说他情况不妙,甚至爆出他已经去世的消息,让他气愤异常。他的朋友说,这些乱登的消息和报道,让人没死也会气死,希望媒体别把人往“死”里“炒”。

一般来说生病属于个人隐私,是否要公布于众应该尊重本人和家人的意见,否则就是侵犯个人隐私。另外,明星、名人生病也需要安静的环境治病、养病,人为的干扰有害无益。像如今许多媒体的“娱记”们无视报道对象的感受,对其病情细节津津乐道,在病人治病期间,围堵在医院,不断向医生护士打问探听,令患者不胜其扰,完全是一种侵权行为。而听信传言,捕风捉影,连篇累牍地“爆炒”,甚至无中生有,将活人“炒死”,则不仅是“缺德”,而且是违法。

这让笔者不禁想到有人曾经说过这样一句话“收视率是万恶之源”。这些记者不顾他人的感受,不管患者的病情,去猎取那些他们眼里“极具新闻价值的报道”,其背后的最大动力和目的无非就是提高收视率。为了吸引眼球,提高收视率,让更多商家投入巨额的广告资金,一些新闻媒体不惜违背新闻职业道德,不惜触犯法律,铤而走险,频频对公众人物的隐私发起进攻,不依不饶地进行“全面”报道。当然,这种情况的发生,也可能是因为有些新闻记者的法律意识淡漠,从而导致侵害患者的名誉权、隐私权等合法权利。

媒体在对患者进行报道时,尤其在对公众人物报道时一定要保持理性――既不侵犯名人的隐私权,又能满足公共兴趣。媒体在报道明星病情时,应在客观、真实的基础上,饱含人文关怀,对新闻报道的内容、形式进行科学取舍。不能一味迎合受众的低级趣味,蓄意利用人性的弱点,过分迎合人的自然性,置价值判断于不顾,回避思考沉重而深刻的问题。如傅彪患病期间,有的娱乐记者如获至宝,闯病房在先,抢病历于后,全然不顾病人的安危和家属的感受;李亚鹏和王菲的女儿出生即有唇腭裂,做父母的心痛不已,极力保护女儿的这点隐私,生怕孩子幼小的心灵遭受重创, 但有些记者却千方百计要拍下他女儿的照片公之于众,职业道德的欠缺可见一斑。除此之外,新闻媒体对患者的病情进行报道之前,一定要征求患者的意见,对于那些患者不愿意让外人所知的信息应该给予保密。在满足公众兴趣与触犯法律发生冲突时,维护患者的隐私是首当其冲的选择,是毋庸置疑的选择。

(作者单位:张家口电视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