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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的中小企业“专属”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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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长期得不到根本解决。其实,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并非中国所独有,世界上无论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曾面对这一难题,采取的应对措施大同小异,无非是制定各项法律法规、资本市场设立单独板块、税收减免、设立专业担保机构、要求银行放宽贷款尺度、设立各种专项基金或由国家财政直接向优质中小企业发放资金等。

以上这些措施我国都已经陆续采取,唯独在设立政策性中小企业专业银行方面,至今未有动作。参考国外经验,设立国家政策性中小企业专业银行,也许是一个很好的思路。

日本

日本政府从20世纪40年代开始相继颁布了30多种关于中小企业政策的主要法律,形成了相对独立、较为完整的中小企业法律体系。《国民金融公库法》、《中小企业金融公库法》、《中小企业基本法》等法规的制定和完善,使政府可以通过金融辅助手段对中小企业进行适当的支持和帮助。

国民金融公库。国民金融公库的形式与我们所说的国家政策性银行相类似。其要点是,注册资本金全部由国家政府提供;贷款资金的增量由财政年度预算安排一部分,其余从邮政储蓄、福利年金、国民年金、简易生命保险金等资金中调剂使用;公库的贷款业务一律由公库独立进行,不受政府干预,贷款业务通过其在全国的152个分支机构以简便的手续和快捷的速度放贷;公库系特殊事业法人,免交一切税费,贷款损失由财政补贴。

商工合作社中央金库。1936年建立,其资本金的78%由政府出资,22%来自企业组合机构,是政策性金融机构中唯一一家有存有贷的中小企业金融机构。除办理存贷款业务外,还发行贴现金融债券、带息金融债券和利息一次付清的金融债券,以此为中小企业提供优质、稳定的贷款。

中小企业金融公库。中小企业金融公库是日本政府依据《企业金融公库法》于1953年设立的,业务范围主要是,提供长期固定利息贷款;提供政策性特别贷款,重点支持从事新事业、建立新企业,改善经营,开发新技术等活动。在经济形势恶化的情况下,发挥安全网的作用,使那些有成长前景的中小企业不受经济环境的影响,提供各种信息和咨询服务,使中小企业能适应环境变化。

需要说明的是,日本是市场经济,民间金融机构是中小企业融资的主体,而政府则通过政策性金融机构来引导民间金融机构向中小企业融资。政策性金融机构一般不直接或单独对中小企业投资,在中小企业间接融资额中所占比重一般只有10%左右。政策性金融机构是针对中小企业金融市场资源配置不足的情况设立的,其经营策略是,在企业无法从其他金融机构获得资金时才会提供资金方面的援助。

韩国

韩国于1961年8月1日依据《中小企业法》设立了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专业银行――韩国中小企业银行。它是韩国政府设立的专门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专业银行,由政府拥有其中51%的股份,具有控股权,其他综合商业机构共持股49%,是韩国三大政策性银行之一,总资产达1110亿美元,目前在世界各大银行排名中位列第133位,在韩国国内银行排名第4。

现今,中小企业银行已发展成为拥有约16万个韩国中小企业客户的大型银行,在中小企业金融业务方面占据主导地位,另外设有四家下属子公司,在韩国国内有575家营业网点。

韩国中小企业银行对中小企业提供的贷款,按性质分为一般商业贷款和政策贷款。一般商业贷款,由中小企业银行根据商业原则自主发放。其中78%左右是流动资金贷款,18%左右是设备贷款,其余为外汇贷款。

政策性贷款是为了满足中小企业的特殊融资需要,经由中小企业银行发放的贷款。政策性贷款的利率比一般商业贷款的利率低1~1.5个百分点。除韩国中小企业银行外,韩国政府还出资设立了中小企业振兴公团,主要对中小企业发放创业贷款,利率更加优惠。

德国

德国复兴信贷银行,成立于1948年,最初为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联邦德国的重建提供资金,现为德国企业(主要是中小企业)提供长期投资贷款,业务单一。其首要任务是为促进德国中小企业发展,提供优惠的长期信贷。德国企业99%是中小企业,这些企业解决了德国近2/3人口的就业问题。

作为德国政策性银行,其突出的特点是,信贷发放着眼点在企业方案的成长性与项目的经济性上,按商业银行的风险角度来发放信贷;以促进德国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发展和推动德国经济发展为己任;不与其他商业银行竞争;不受政府的干预,项目的授信权为董事会所掌控和决定,但由政府部门组成并领导监事会,对业务进行监督;在国际资本市场上融资时,由政府提供担保;不向国家缴纳股利,不用上缴所得税。

美国

法律支持。美国联邦政府为扶持中小企业的发展,用立法的形式规范中小企业的融资,包括:《小企业法》、《中小企业投资法》、《中小企业经济政策法》等,通过法律保障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

设立专项基金。财政专项基金是美国政府为中小企业能够长期、稳定发展而给予的财政援助。主要可分为两类:一是鼓励中小企业产品创新和吸纳就业的基金,包括中小企业的创业基金、失业人口就业基金等;二是降低中小企业市场风险的基金,包括风险补偿基金、特殊行业的再保险基金等。

建立专门融资保障机构。联邦小企业管理局是美国政府根据《小企业法》而专门为中小企业融资获得担保及援助而设立的机构,是美国对中小企业进行管理的部门。小企业管理局在各州设有派出机构,其作用是为小企业争取平等的竞争环境。小企业管理局一般不直接向小企业提供贷款,而是通过担保等措施,鼓励金融机构为小企业贷款或进行风险投资,间接起到了国家政策性银行的作用。这些金融机构和其他与小企业管理局合作对小企业提供贷款的公司、民间组织等,被称为资源合作伙伴。一般情况下,联邦小企业管理局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总额75%~80%的担保。

这种以国家担保形式为中小企业解决融资难问题,实质上是间接起到了国家政策性银行的作用,也不失为一种良策。(作者单位:北京银企互联管理咨询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