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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加拉国信用证条款的规定及要注意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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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孟加拉国中央银行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除特殊情况外,进出口的对外收付一般都必须采用信用证的方式。而在实际操作中,孟加拉国信用证由于条款众多,内容晦涩难懂,堪称“史上最复杂信用证之一”。中国出口方所交单据因不符点被孟加拉国开证行拒付的案例比比皆是。本文针对孟加拉国信用证“货物描述、单据要求和附加条件”进行重点解析,提高出口方理解孟加拉国信用证水平,增强出口方的履约能力。

电开信用证MT700格式中,信用证条款分为必选项目和可选项目。必选项目主要包括信用证开证时间、到期时间地点、金额、申请人、受益人等,一般不难理解。反而是可选项目越来越成为信用证条款的难点。孟加拉国信用证条款的难点均属可选项目,如:货物描述,单据要求和附加条件三项。条款规定及要注意的问题如下:

一、货物描述(45A: Description of goods)

孟加拉国信用证货物描述一般包括:货物名称,而关于货物规格、数量、单价等所有其它细节一般在此不列明,仅注明:“根据此前出口方开立的形式发票而定”。

某色织斜纹布信用证45A如下:Fabrics for readymade garments industry; specification, quality, quantity, unit price, and all other details are as per proforma invoice No. 123456 dated Mar 21,2012,即色织斜纹布,规格、质量、数量、单价,所有其他细节根据2012年3月21日号码为123456的形式发票而定。

某轴承信用证45A与上述内容非常相似,如下:Commodity: ball and bearing: price, quality, quantity and all other specifications as per proforma invoice No 78910 dated Mar 21,2012 CFR Chittagong Inconterms 2010,即轴承,价格、质量、数量、所有其他规格根据2012年3月21日号码为78910的形式发票而定。

出口方要正确理解此类货描,并按严格一致的原则缮制单据,既不能遗漏 “all other details are as per proforma invoice No.…”字样,也不能遗漏“Inconterms 2010”,做到“像照镜子一样”,以策安全。某出口至孟加拉国鲜生姜信用证项下商业发票“Description of goods”栏目因漏写“all other details are as per proforma invoice No.”而被开证行拒付。恰逢鲜生姜市场价格下跌,进口方拒绝放弃不符点,并提出降价要求。出口方本想将货物退运回国,但考虑到即使退运,损失也非常严重。又按孟加拉海关规定,生姜滞港45天(水果蔬菜类45天,其他3个月)不清关,货物将被拍卖。综合权衡后,出口方最终同意了降价要求。

二、单据要求(46A:Documents of required)

(一)商业发票条款

孟加拉国海关通关时要求发票一式六份,并显示生产国或制造商名字或者产品的原产国。因此,孟加拉国信用证一般会表述如下:Commercial invoice in six copies mentioning name and address of the manufacturer certifying merchandise to be of china origin,即商业发票一式六份,表明制造商名称和地址,证实产品系中国原产。

值得注意的是,孟加拉国信用证除要求商业发票显示L/C号码外,往往还要显示另外5个号码:(1)LCA 号码:Letter of credit authority,即信用证授权书号码;(2)IRC 号码:Import registration certificate,即进口许可证号码;(3)TIN 号码:Tax identification,即进口商在国内的税务登记号码;(4)VAT 号码:value added tax,即增值税号码。(5)HS 编码:协调制度编码。

上述轴承信用证单据要求内容如下:LCA NO.24599 ,IRC NO.B-88480,H.S.CODE NO.8482.10.00, TIN NO.217-100-9877 ,VAT NO:9141031060 AND L/C NO. should appear in all invoices,即LCA、IRC、HS、 TIN、VAT NO和 L/C 号码应显示在所有商业发票上。出口方应该按照上述要求将号码注明在商业发票空白处。

一些孟加拉国信用证还要求商业发票,甚至是所有货运单据显示“Import Under CFER”。CFER,Cash Foreign Exchange Resources,指进口应以当前外汇牌价折算。某出口至孟加拉国信用证46A显示:Invoice should indicate import under CFER。我方审证后错误地认为CFER应为CFR,提出改证要求。由于进口方坚决不同意该证,我方又自以为是,最后耽误了备货时间,延误了船期。

(二)提单条款

除一般信用证对提单的常规要求外,孟加拉国信用证还会对签发的提单类型作出补充规定,一般不接受货代提单、简式提单和第三方提单等。如:Short form, blank back ,third party,forwarder B/L not acceptable,即简式提单、第三方提单、货代提单不能接受。出口方要注意的是,孟加拉港口一般不接受货代提单,因为与船东单相比,货代单提货手续比较麻烦,涉及的费用较多,收货人的风险较大。

该信用证项下,出口方应尽量和货代沟通,要求货代出船东单,而不是货代单。假如货代是孟加拉国开证申请人指定的,属于买方指定货代,那么出口方一定要提高警惕,坚决要求货代出船东单。如果货代无法做到,出口方就要坚持修改信用证该项内容。否则,提单可能会出现不符点。

孟加拉国海关自2013年7月1日起实施新的Asycuda world电子海关平台,要求进口提单上必须显示BIN(Business identification number,增值税登记号的第11位数字),货代单上也需显示AIN(Agent identification number,登记号)。因此,最新孟加拉国信用证要求提单上需显示BIN或AIN号码。我方应正确理解信用证该项规定并遵照执行。

(三)保单与装船通知条款

目前出口至孟加拉国合同以CFR术语居多,由买方办理保险。因此,出口方的装船通知显得尤为重要。孟加拉国信用证对出口方装船通知的内容、发送的时间和对象做出了详细规定。而且,一般要求装船通知必须提到预约保单号码。

如:Insurance is covered by the applicant. All shipments under this credit must be advised by you within 7 days after shipment directly to xxx insurance company, Bangladesh and to the applicant referring to cover note No. xxx ,a copy of such advice must accompany documents,即保险由申请人办理。本信用证项下所有的装船事宜必须由受益人直接通知xxx保险公司和申请人,提及预约保单号xxx,该装船通知的副本必须伴随结汇单据。

出口方在缮制装船通知内容时,除注明装运细节外,还需提及预约保单号码。缮制完毕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分别传真给保险公司和买方,不能只传真一方而遗漏另一方。

(四)产地证条款

出口方可根据商品实际情况,申请办理亚太贸易协定产地证(FORM B),或者申请办理贸促会产地证(C/O)。FORM B是根据《亚太贸易协定》签发的优惠产地证,适用于特定产品,中国、孟加拉国均为《亚太贸易协定》成员国。C/O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签发的非优惠产地证,适应于非优惠产品。

目前,孟加拉国信用证项下产地证以C/O居多,涉及FORM B的不多。要注意的是,孟加拉国产地证往往要求显示“原产地是中国”这一内容。在缮制操作产地证时,不能遗漏该内容。某孟加拉国信用证项下单据提交后,开证行发现一个不符点:C/O上面没有显示原产国是中国,没有显示原产地。出口方认为C/O格式上既然有中国原产的印刷文字,没有必要另行显示“merchandise is of Chinese origin”。但开证行根据信用证要求坚持不符点成立。经过多次磋商,进口方和开证行同意接受不符点,但是扣除不符点费用每套75美元。

三、附加条件(47A:Additional conditions)

孟加拉国信用证附加条件很多,一般达到10项以上,主要包含:发票等单据补充要求、承运船要求、资信证明要求及不符点费用说明等。出口方想要准确把握孟加拉国信用证,必须全面通读并理解信用证,尤其是47A。

(一)单据补充要求

一般的信用证对单据的要求集中体现在46A项目,涉及的单据种类有商业发票、装箱单、提单、产地证及保险单等。但是孟加拉国信用证对同一单据的要求并不会集中体现在46A,而是46A显示一部分,47A隐含另一部分。

上述色织斜纹布信用证47A有如下两项内容:即(1)RC NO.BA-123819和 HS code 5208.49.90应显示在商业发票、装箱单和提单上;(2)受益人应在发票上证实已在包装件上清楚地标明原产国是中国这一信息。

这两项均为对商业发票等单据的补充要求,如果出口方只满足了46A,而没有满足该47A要求,商业发票等单据必然存在较多不符点,将直接导致被开证行拒付。

(二)承运船要求

孟加拉国信用证一般会对承运船的船旗作出特殊要求,由于宗教等原因,不允许承运船悬挂以色列等国船旗。

色织斜纹布信用证附加条件,一规定运往孟加拉国的货物承运船不允许悬挂以色列国旗。轴承信用证附加条件对承运船船旗提出了更高要求:承运船禁止悬挂伊拉克、以色列旗帜,并且由船公司出具一份满足该要求的证明。

为了强化出口方满足此承运船要求,孟加拉国信用证往往要求出口方提供船公司证明作为结汇单据之一。

(三)资信证明等要求

资信证明是孟加拉国信用证往往要求受益人提供的结汇单据之一。该证明由银行出具,主要内容是证实受益人资金信用状况良好,无不良记录。信用证47A一般表述为:Please arrange to collect the credit report of the beneficiary as to the nature of business, standing, reputation and integrity,安排提供关于受益人的商业及信用的报告。缮制的时候,受益人应请议付行或其它口碑好的银行出具资信证明作为全套议付单据之一,不能遗漏,否则会产生不符点。

孟加拉国信用证除资信证明外,通常还会要求提供下列证明或收据:(1)装船前检验证书(PSI):Pre-shipment inspection;(2)装船通知或提单传真收据:Fax Receipt;(3)寄单证明。

一票出口苹果至孟加拉国业务中,出口方因遗漏资信证明被开证行拒付。后由于开证行违规放单,进口方提货后以苹果红度不够为由拒付。虽然开证行放单有瑕疵,但是出口方单据存在不符点是事实,后出口方万般无奈下被迫降价。

另一票出口化肥的信用证业务中,出口方因遗漏Fax Receipt(已发货的传真收据)被开证行拒付。所幸的是,出口方积极采取措施,在信用证交单期限内及时向开证行补寄单证,并得到开证行认可。最终,出口方化险为夷,收回全部货款。

(四)不符点费用说明

如果单据出现不符点,开证行也可能会放弃不符点而接受单据,但会扣除一定的费用。色织斜纹布信用证47A规定如下:Presentation of each set of documents containing discrepancies will incur a special handling charges USD75.00 shall be deducted from the proceeds,即每套不符点单据将扣除75美元的特殊处理费用。或者表述为:每套不符点单据将扣除100美元和20美元电报费或等值货币。

上述信用证规定属于整套单据的不符点费用说明。也就是说,一套单据,不论是一个不符点还是多个不符点,均一次性扣除该费用。也有少数孟加拉国信用证按照一个不符点规定扣费标准,即一个不符点扣除50美元,这种标准明显比一次性扣除苛刻。面对该类信用证,受益人务必要读懂信用证,谨慎制单,以免因不符点太多而蒙受损失。

另外要注意的是,开证行不会单方面放弃不符点。《UCP600》规定,开证行可以自行决定联系申请人放弃不符点。或者,发出拒付通知,并留存单据直到其从申请人处接到放弃不符点的通知并同意接受该放弃。也就是说,放弃不符点的决定权在开证申请人。受益人一旦获悉单据有不符点,比较务实的态度是改单(如果时间允许),或者商请开证申请人放弃不符点,并接受不符点费用的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