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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性及其规制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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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内部性被广泛的认为是由信息不对称与信息偏在造成的。从单个的交易过程来看,交易的双方由于对这一剩余索取权攫取程度的不一致,在交易过程中,信息优势一方就获得了由这种剩余索取权所带来的绝大部分收益,而相反的信息劣势一方则承担了较多的没有在契约中反映的成本,由此负内部性产生。而在此基础上的政府规制,应该重视剩余索取权的配置,在双方存在不均衡的情况下,偏向于弱势群体。

关键词:内部性;剩余索取权;政府规制

中图分类号:F116.7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09)15-0009-02

内部性是与外部性相对应的概念。在讨论外部性问题时,最经典的不外乎科斯从交易费用角度提出的制度假设,即当交易费用为零时,不论产权界定在谁手中,只要其界定是清晰的,经济运行最终都能达到一般均衡状态。产权分析开始进入外部性问题的研究领域。

对内部性的研究最早始于马歇尔(1890)。他在分析个别厂商和行业的经济运行时首创了“内部经济”和“外部经济”这一对概念。在这里,马歇尔将内部性问题产生的范围限定在组织和产业内部。其后较深入的渗透到内部性理论研究中的便是美国规制经济学家史普博,在其经典著作《管制与市场》中,史普博将内部性概括为由于信息不完全和不对称所引起的市场失灵问题。他认为,内部性的存在使得交易参与者不能获得交易的全部潜在收益,出现交易一方对另一方参与者所应获得潜在收益的攫取,或者将其应承担的成本在对方不知情的情况下转嫁给对方。基于史普博的观点,我们也可以将内部性理解为在信息不完全情况下低效率的产权交易所造成的成本。而信息不对称会引起内部性问题的产生这一点被学界广泛认同。余晖认为,内部性的产生是因为广泛存在着信息偏在或不确定性。信息偏在意味着在一项交易中,交易主体的一方拥有产品或服务的充分的信息,但不完全向另一方泄漏,使对方处于不确定境地。而由于交易双方知识结构等多方面的差异,致使他们对于信息的获取能力存在巨大差异,最终形成信息优势一方和信息劣势一方。

在产权理论看来,由于交易成本始终为正,使得产权并不能被完全的界定清楚,从而必有一部分被置于公共领域,成为信息优势的交易一方攫取的公共财富,并基于此对契约交易的另一方造成的未在契约条款中反映的损害。正如巴塞尔指出的那样,任何产权的界定都会留下一个公共领域。汪丁丁在分析“交易费用和产权结构”时也指出,当人与人之间为了越来越细微的的地方界定所有人“同等程度”的自由权利时,界定权利的费用会越来越高,所以理性的选择是在任意两个人之间留下一块没有个人权利界定的“公共领域”。基于此种观点上的契约关系不可避免地成为不完全契约。这一理解本身也契合了产权经济学的有限理性假设,即在现实生活中,人们不可能预见到所有情况,即使预见到了也不可能把所有的条款都写进契约。而这样的不完全契约,其交易初始便如我们前面所提到的那样: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其产生的信息优势是先天的。而且在不完全契约中,不能规定各种偶然状态下的权责,因此不完全契约理论主张在自然状态实现后通过再谈判来解决,因此重点就在于对事前的权利进行机制设计或制度安排。这一点也正是本文进行分析的一个理论基础。产权理论认为,由于契约是不完全的,因此契约中除了事前规定的具体权利之外,还有事前无法规定的剩余权利,这部分权利就是所谓的剩余索取权,他直接来源于对有形或无形资源的占有和攫取能力。因此,内部性问题的解决关键在于这种剩余索取权的分配。只有这种剩余索取权得到有效的配置,内部性问题才能够被解决。本文的研究试图把内部性的产生脱离组织的范围,将剩余索取权的研究扩展到内部性领域,并把内部性与契约交易相结合,进而在产权理论的基础上对内部性问题及其解决机制进行分析。

在简单的双方博弈即不存在第三方介入的情况下,契约交易中的剩余索取权在交易伊始便被具有信息优势的一方攫取了绝大部分。我们假设剩余索取权σ的分布是连续的,其取值范围为[0,1],其中信息优势一方占有1/2

我们借用一个模型①来说明政府对获取信息优势一方的规制。图1中,横轴表示优势一方付出的成本,纵轴表示优势一方的收益,曲线表示优势一方的成本收益曲线,V■、V■表示政府进行规制的无差异曲线,其中,V■>V■,即V■ 的效用水平高于V■所代表的效用水平。从图示可以看出,在A点,优势一方的收益为零,剩余索取权被劣势一方攫取,在D(B)点上优势一方的收益达到最大化。假设政府规制的目的是政治收益的最大化,或者说是寻求政治上的均衡。如果政府选择在A或D点上进行规制,都不能达到均衡,除非交易双方的利益都可以被规制方忽视。因此,政府会在A和D点之间进行选择。比较V■和V■,政府是在交易的双方之间寻求价值转移,以求达到政治收益的最大化,图中,在E点达到一个规范的政治均衡,这一点上,规制方的边际政治替代率等于无差异曲线V■与优势一方的成本收益曲线AB切点处的斜率。而对剩余索取权的攫取也给劣势一方留有空余。但是正如前面指出的那样,优势一方对剩余索取权的攫取是天生的优势,因此在交易伊始就是不公平的。就算最后的规制结果从理论上说是均衡的,但是无法掩盖初始权利分配的不均。

现在对模型进行新的修正,如图2。纵轴表示的收益是剩余索取权的攫取,收益越大,对剩余索取权的攫取就越多,不均衡就会愈加严重。我们假设横轴表示剩余索取权σ■的范围,C点位于AD段的中间。我们知道事前σ■>1/2,这就将事后的政府规制限制在CD段的范围之内,而要达到自身政治收益的最大化,这时的政府规制应该处在E’的位置之上。但此时的结果是优势一方攫取了大部分收益,从而使得劣势一方在事后的规制中又处于弱势地位,而要改变这种双方不均衡的局面,就需要政府在事后的规制中采取一定的偏向于劣势一方的措施和政策。如果我们假设这种政策类似于事前对剩余索取权的规制,我们将其反映在模型中,为了达到均衡,政府的规制应该使得双方对剩余索取权的攫取是公平的,即政府应该在C点处进行规制,这也是政府进行规制的边界。这时政府的效用水平为V■,这个结果是事前权利分配公平的结果,双方都会承担相应的成本和取得一定的收益,从而可以保证政策的公平性,也可以达到政治均衡。

综合来看,政府要解决负内部性问题,关键在于事前与事后两个阶段共同的努力。事前主要是解决导致信息不对称和产权界定偏向性的问题。对于信息不对称问题而言,政府规制应该侧重建立较健全的信息传导机制,使得交易双方初始的获取信息能力能够达到均衡。而对于产权的配置来说,其影响因素是多方面的,包括技术和制度的知识,在参与博弈的成员之间的分布和积累都可以影响初始产权的分配。因此,政府应该致力于对获取信息弱势一方进行必要的培训。事后,当负内部性问题不可避免地出现时,政府要解决的应该是交易双方之间的利益均衡问题。既然事前的不公平有时是必然的,那么时候的公平解决就显得尤为重要。政府应该建立偏向于弱势一方的解决机制,包括相关的法律和制度安排等等,诸如农民工问题等等,群体本身就处于一种弱势地位,在解决这样的问题时,政府规制应该具有偏向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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