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沉着应对“反倾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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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2月,是欧盟对中国产皮鞋实施反倾销裁决的最后诉讼期限。然而,令大多数人意想不到的是,在涉案的1200余家中国企业中,仅有四家向欧盟法院正式递交了应诉。这意味着在为期两年时间里,所有出口欧盟的中国产皮鞋将被课以16.5%的反倾销重税。我们刚刚走出加入WTO后的过渡期,我国企业将面临的是激烈、残酷的市场竞争。接踵而来的对华反倾销案,让我们清醒地认识到,积极寻求应对反倾销”案的策略是中国政府和企业惟一的出路。

坚决维护“市场经济国”地位

改革开放28年来,我国经济和贸易体制已经发生很大的改变,初步建立了市场经济体制,对外开放进一步深化,企业成为独立的市场主体。国家统计局资料显示,1999年的社会商品零售总额中,国家定价的比重仅约占5%,由市场调节和实行国家指导价的比重达到95%左右;在农产品收购总额中,国家定价的比重约占10%,市场调节和国家指导价的比重约占90%;在生产资料的销售总额中,国家定价的比重约占15%,市场调节和国家指导价的比重达85%。根据政府公布的资料显示,到2001年年底,由中央政府控制的价格(包括服务价格)只有15种。据国家发改委有关负责人介绍,按社会商品零售总计算,2002年我国实行政府定价的比重为2.6%,政府指导价为1.3%,其余96.1%实行市场调节价。现在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比重不仅没有扩大,而且还有所缩小。

加入WTO后,WTO中国工作组继续保留在WTO贸易政策评审机构中,该机构将给中国一个进一步陈述的舞台。我国应利用该评审机制,尽快摘掉“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帽子。许多国际知名的跨国公司已投资中国,美国《财富》杂志上500家大企业中已有300多家进入中国。这说明,中国经济与国际经济开始实现互接互补,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己经开始接轨。我国企业应积极地以事实和证据向国外反倾销机构说明我国企业在法律上和事实上是独立的、自负盈亏的,使其能够实事求是地根据我方提出的价格资料确定我国产品的正常价值。即使用“替代国”价格来计算公平价值,我国应诉企业亦应采取对我方有利的替代国,并对原告提出的进口国倾销机构所选择的替代国表示异议。

2001年初欧盟委员会就作出决定,宣布在中国氧化锌反倾销案中有三家中国企业达到了“市场经济”标准,因而将使用这些企业的实际生产成本和国内销售价格作为计算倾销幅度的依据,而不是按其通常的作法,用“替代价格”来计算中国产品的倾销幅度。在同一个案件中同时有三家企业获得市场经济地位,这在欧盟对华反倾销案中还是第一次。

上述案件是由欧盟根据相关产业生产商的投诉开始进行反倾销调查的,涉诉金额近3000万美元。国内5家企业参加此案的应诉工作,欧洲VBB律师事务所及欧美律师事务所分别代表中国企业应诉。各涉诉企业与律师密切配合,坚决应诉、顽强抗辩,特别是“市场经济地位”问题上,向欧委会阐明中国企业的实际生产经营情况,指出随着中国经济改革的深入,中国企业已经转入按照市场经济规则,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营轨道,政府没有干预企业的经营决策及价格制定,欧委会应根据应诉企业的实际情况,以中国涉诉产品在国内市场的价格或实际生产成本为依据计算倾销幅度。参加应诉的企业均向欧委会提出了要求给予市场经济或“分别裁决”待遇的申请。

欧盟委员会在对各企业提出的申请进行初步审理后,于2002年2月份对各应诉企业进行了市场经济地位的核查。根据企业提交的书面材料及核查的情况,并依据欧委会关于市场经济地位的“五条标准”,欧委会于2002年4月中旬通知广西柳州有色冶炼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富鑫化工有限公司与广西贵港格莱蒙化工冶炼有限公司三家中国应诉企业获得市场经济地位。

即将于2007年8月实施的欧盟第三道绿色指令EUP(《用能产品生态设计框架指令》)要求企业在设计新产品的时候,不仅要考虑功能、性能、材料、结构、外观等常规因素,还要考虑整个产品生命周期对能源、环境、自然资源的影响程度,同时要求符合EUP指令要求的产品须附上CE标志,才能取得产品投放欧洲市场的通行证。由于该指令贯穿产品的整个生命周期,而且该指令的出台不对技术细节作出规定,在执行时具有极大的操作灵活性,因此EUP指令无疑是一个更为隐蔽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形势虽然严峻,但也说明几个问题:

其一,1998年欧盟修改其针对中国反倾销案的有关法规后,中国企业仅在较少的几个案件中有部分企业获得市场经济地位,这三家企业能够获得市场经济地位是我国政府及各应诉单位不断就“市场经济地位”问题积极交涉和抗辩的结果。

其二,获得市场经济地位并不意味着企业在应诉工作中能够取得理想的结果,这只是案件工作应诉的开始,这些企业能否较好地提供有效证据,接受并通过欧盟官员的第二次实地核查,将决定它们能否取得应诉的胜利并保住出口市场。

其三,其他未得到“市场经济地位”的企业,仍有机会通过今后各阶段的应诉,争取较低的倾销幅度或在“损害”问题上争取胜诉。

出口产品质量与结构

按照赫克歇尔―俄林理论,两国之间之所以存在国际贸易,是由于两国的商品在要素价格方面有一定的差异,即各个国家会出口自己具有比较优势、价格相对较低廉的产品。根据比较优势,我国目前有相当数量的劳动密集型产品参与国际分工,而这些劳动密集型产品是由于我国劳动力成本与国外悬殊很大,故有倾销之嫌。我们应加快实行“科技兴贸”的出口战略,努力提高外贸产品的科技含量和科技进步对外贸增长的贡献,提高出口产品的附加值和技术含量,使我国出口产品升级换代。

――密切关注主要贸易对象国的经济消长情况,加强市场调研

倾销指控需要由进口国同类产品产量占25%以上的企业提起,但是国内许多企业被反倾销后,连原告的名字都从来没有听说过,更不用说进口国的生产能力和需求信息了,谈何“知已知彼”?可见,加强对主要贸易对象国的市场调研,了解和掌握有关国家商品市场的各种信息资料,了解进口国市场有无同类产品的生产商及其生产能力、市场销售渠道和数量等,从而合理、谨慎地确定我国出口产品的数量和价格,对于防止产生反倾销投诉是十分必要的。我们可以根据不同市场的需求弹性来确定出口价格。对于市场需求大且需求弹性大的国家可以适当降低价格。因为一般情况下,市场需求大,即使价格偏低,反倾销案发生的可能性也小,即使进行反倾销调查,由于市场大而对进口国造成的损害小,裁决为倾销的可能性也小。对于需求弹性小的国家,出口企业应当力求避免价格水平过低,减少超出合理的竞争范围和对该国生产同类产品的厂商造成损害可能,不触犯或尽量少触犯当地生产厂商的利益,达到降低对我国进行“倾销”指控的目的。

――创出口品牌战略

企业应苦练内功、改善经营,学习国外先进企业的生产经营经验。提高出口产品的技术含量与附加值,创建名牌,以质取胜,多方位地提高出口产品的国际竞争力,树立中国出口产品良好的国际声誉,由价格竞争转变为非价格竞争。

事实上,在国际竞争日趋激烈的形势下,非价格竞争已取代价格竞争而成为国际贸易发展的潮流。现代国际市场上的竞争是在满足消费者在产品质量、花色品种、品牌包装、技术水平、售后服务、企业形象等多样化消费需要基础上的非价格竞争。

企业应根据现代营销学理念,以市场需求和顾客满意为出发点和最终的落脚点,综合运用国际市场营销策略,提高商品技术含量,增加商品自身特色,突出产品的差异性,以提高产品的附加值。如我国出口的茶叶,散装售价每吨仅为1500美元,后经改成名茶礼品包装后,售价提升至每吨9400美元,为原价的6倍多。

――实行市场多元化战略

经常有这样的情况,当某一企业开辟了一个新的市场,其他企业便马上组织货源,蜂拥而入,使进口国此类产品进口短期内骤增,很快便毫无争议地遭到进口国所谓的“反倾销”报复。以向欧盟出口的粉末活性炭为例:1990―1993年该产品市场份额从4.1%迅速增长到11.4%,不可避免地成为欧盟反倾销法制裁的主要对象。面对这种情况,我们应该根据进口国的实际情况,策略性地调整出口产品结构,引导企业在巩固提高现有欧美等发达国家市场的基础上加强对东欧、非洲、拉美、俄罗斯等国际新市场的开拓,改变市场过于集中的状况,降低由此所带来的风险与损失,尽可能降低我国出口产品遭到外国“反倾销”指控的可能性。

积极主动应诉“反倾销”案件

2006年10月23日,中国最大的民营制鞋企业――温州奥康集团率先宣布,聘请“反倾销第一律师”蒲凌尘向欧盟一审法院提讼,状告欧盟征收中国制鞋企业16.5%的反倾销税不符合欧盟的相关法律,并于最近正式将诉状递交了欧盟法院。然而,让他们没想到的是,他们的举动最终却应者寥寥。截至目前,受反倾销影响的1200多家中国涉案企业中,只有温州泰马、广东金履和广东万邦3家企业跟进并提出诉讼,其他绝大部分企业出现了集体沉默。作为我国鞋类生产出口大省之一的福建省,近300家涉案鞋企集体放弃了诉讼。根据WTO《反倾销协议》第6.8条的规定,反倾销当局调查公司的状况、倾销产品在出口国国内销售的价格和数量、相似产品的成本和费用时,如果出口商答复不完整、不全面或出口商不答复、不配合主管当局的调查工作,主管当局可以依据其获得的“最佳资料”作出裁决。“最佳资料”通常为方提供的资料,由于企业不应诉,无法提供详实、充分和真实反映中国企业生产和出口情况的基本数据,采用方提供的资料对我产品成本的评估与真实情形往往会相去甚远,这样将导致不利于我出口企业的裁决结果。所以面对反倾销,我们必须积极应诉。

如果中国企业积极应诉,即使不能取得完全的应诉胜利,也能通过其他一些比如价格协商等方式取得比完全不应诉好得多的结果。企业如果不积极应诉,会增加国外企业“反倾销”措施的信心,甚至在完全没有根据的情况下对我国企业发起“反倾销”诉讼,导致我们白白损失掉国外市场。

按照WTO规则,对进口产品实行“反倾销”制裁需有三个基本要件,就是说进口产品应具有倾销行为和对国内产业的损害事实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在应诉中应该注意的是:一般说来,在反倾销诉讼中关于损害的证明,主动权掌握在方手里,而关于倾销行为的证明,应诉方则拥有更多的举证机会。只要中国企业能够多方提供数据和充分的证据,加以精确计算和准确描述,证实自己的产品不存在倾销,或是没有对某一国家的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或“损害性威胁”,或者产业损害与倾销之间没有因果关系,那么涉诉产品可能免征或是少征倾销税,使出口市场得以保持。

“正常价值”是判断是否存在倾销的要素之一,也是日后进口国当局裁定反倾销税多少的关键。所以一项反倾销诉讼开始后,我方抗辩的重点应在降低“正常价值”这一关键问题上。这就必然要求加强所有出口商在以下方面的合作:提供统一的数据资料,以充足的事实证据降低“正常价值”水平,达到我国产品不存在倾销或倾销幅度最低的目的;增加一定的数量的被诉产品的出口,并以较高的价格成交,为在调查期间提高出口价格的总水平,降低甚至消除倾销幅度创造条件。

商会、行业协会的作用

行业协会,是指具有同一、相似或相近市场地位的特殊部门的经济行为人组织起来,界定和促进本部门公共利益的集体性组织。行业协会作为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桥梁,既可以把各行业的实际情况及时反馈给有关部门,也可以帮助政府向企业宣传有关的法律法规,同时还可以在反倾销申诉中将各企业团结在一起,一致对外。可见,入世后在严峻的反倾销形势下,行业协会已越来越成为反倾销工作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环节。

行业协会是企业的代言人,是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桥梁,是企业维护自身利益的可靠屏障。因此,直接关系到企业生死存亡的应对“反倾销”职能责无旁贷地落到行业协会身上。行业协会的基础是众多企业,行业协会与企业有着共同的利害关系。因此,行业协会在应对反倾销的斗争中应该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

譬如,2001年6月29日,美国四大焦炭生产企业正式向美国商务部和国际贸易委员会对原产于中国和日本的高炉焦炭提起倾销调查指控。我国在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的统一组织下向美国提出,我国的高炉焦炭对美国产业并未造成实质性损害,最终我国胜诉。

行业协会及商会在沟通政府与出口企业的关系上有着承上启下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在反倾销调查中具有政府及企业不可替代的规范和协调作用;另外,从我国改革的趋势来看,充分发挥商会及产品行业协会的作用也是有其合理性的,因为我国机构改革的趋势是减员增效,片面要求政府机构大幅增加应对反倾销的专门人员是不现实的,商会及产品行业协会组成的人员不属于国家公务员系列,具有较大灵活性。目前我国的行业协会数量少、规模小、组织结构也比较松散,同国外的行业协会相比,我国的行业协会在履行行业管理的职能方面显得很不够。在反倾销的应诉方面,我国的行业协会发挥的作用有限。

预警机制和人才队伍

欧盟1992-2000年中,除个别年份外,每年评审案均在50件以上,其中包含大量的行政复审,且明显呈逐年增多的趋势。可见行政复审和司法审查也是进口商继续寻求和加强对外反倾销反补贴措施的另一条重要途径和有效手段。我们必须重视行政复审,积极主动地提出复审要求。因为按照有关国家的要求,受到倾销指控的企业,即使首次反倾销应诉胜诉或被征以较低反倾销税的,如果不提出复审,将被征收初审前的高额反倾销税。像美国反倾销法规定的那样,应诉企业必须要连续3年被裁决的反倾销税为零才算最终胜诉。

一般而言,在国外某一行业酝酿提出反倾销之前,大约需要一年时间来准备有关的申诉材料。在这个过程中,出口企业或多或少会发觉到一些先兆:如对方有意无意发出一些试探性信号,以大批订货为诱饵,引诱我方以低价报价。特别是一些重大案件发生以前,进口国国内往往出现加强产业保护的舆论。因此,我们应该充分重视这些现象,及时搜集信息、掌握动态、提供咨询,并成立应对反倾销信息中心,形成一套完整的反倾销预警机制。

欧盟目前的反倾销调查官员有200人,其中l00人负责倾销调查,l00人负责损害调查,而中国从事倾销调查的人员不到欧盟的1/10。中国越来越需要了解国际市场的反倾销人才和律师。要解决这一问题就必须加强培训反倾销问题方面的律师,也要注意充分利用国外市场中这方面的专业人才。人才的匮乏也是中国企业面临的主要问题。尽管现在我国已有高校成立了WTO学院,招收、培养专门人才,但还不能满足目前的急需。这一点我们应该借鉴跨国公司的经验,他们到中国来便利用了中国人才市场。对于我们反倾销方面的人才缺口,我们也可以利用国外的人才,当地应诉,就地取材。

综上所述,企业在未来的国际贸易中进行反倾销应诉将是一项艰巨而长期的任务。面对国际贸易中反倾销诉讼的现状,我国企业只有正确理解和把握国际反倾销的性质、作用和规则,才能正确制定出应对反倾销的策略,有效减少或避免遭受反倾销指控。同时,政府与企业联合,企业与企业联手,积极应对反倾销及其他贸易壁垒,保护自身的利益不被侵犯,使我国经济得以在公平、公正的环境中不断发展壮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