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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高校校名是高校重要的无形资产,但校名侵权现象十分突出,现有的法律无法对校名提供充分有效的保护。合理保护校名,一方面需要完善相关法律规则,构建起高校校名保护的长效机制;另一方面也需要提高高校的维权意识,采取合理措施保护校名,这样才能走出高校校名保护的法律困境。
【关键词】高校校名保护商标
高校校名,是指经国家主管部门确认或审批,为某个高等院校所使用的名称。它是该高校法人在社会活动中,用以确定自身的称谓,代表自身,并区别于其他法人、团体和组织的文字符号。①高校校名包括了校名全称、简称、拼音以及英文全称、缩写等。
高校校名保护的必要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确立了高校法人地位,高校对其投资范围内的国有资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权以及规定的处分权,校名作为知识产权是高校长期积淀的财富,保护好校名是高校不可推卸的责任。现实中“傍校名”的现象十分突出,“傍校名”俨然成为一些投机者获利的捷径,一旦校名被企业和个人以不正当的方式使用,引起人们的误解,将会影响到高校的办学声誉,同时混淆了消费者的视线,影响到消费者的利益。
高校校名保护的法治之困
校名可以通过名称权、名誉权、商标权等方式实现保护,但由于校名保护的特殊性,现有的法律规则还无法充分保护。
校名作为名称权保护的法律困境。名称权,是指法人、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合伙等组织使用自己的名称并不受他人侵害的权利。②我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享有名称权。《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已经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在使用中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或者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认定为不适宜的企业名称予以纠正。”这些规定为校名保护提供了基本保证。
尽管存在上述法律规定,但实际中校名作为名称权保护还存在三方面的先天不足。
校名作为名称权保护的范围问题。校名名称权的权限没有法律进行界定,一般参照企业名称权的规定来确认,在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不得与已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而“傍校名”行为往往跨不同区域,所以按照现有保护企业名称权的做法根本无法满足校名保护的实际需要。
校名与企业名称保护、管理的协调问题。我国对高校实行不同于企业的登记管理制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无权涉足高校的登记管理。目前我国公立高校由政府编制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要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登记注册,而民办高校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负责登记管理。在企业名称审核过程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本不会考虑对现有校名侵权的问题,这给某些企业“傍校名”提供了机会。
校名简称、缩写、拼音、译文的保护问题。高校校名的简称、缩写、拼音、译文等是名称的精华,集中体现了高校的名称,成为高校主体人格化的外部标记,代表着一个特定的高校。③而高校名称的保护范围仅限于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上确定的名称,通过名称权来保护高校校名的简称、缩写、拼音、译文等在法理上显得苍白无力。现实中许多高校校名的简称、缩写也存在重合的问题,如何处理高校间的校名冲突本身也是一个十分棘手的问题。
高校还可以选择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来维护自己的校名,但由于“傍校名”者往往与高校处于不同行业,两者不存在竞争关系,因而很难界定为不正当竞争。
校名作为名誉权保护的法律困境。《侵权责任法》将名誉权列入民事权益的范畴,《民法通则》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有保护名誉权的具体规定,然而保护校誉都有其局限性。在侵犯名誉权的方式认定上,《民法通则》限于侮辱和诽谤两种方式,《反不正当竞争法》更是限于诽谤一种方式,在大多数的高校校名被侵权的案件中,侵权者往往是看中高校校名的巨大商誉而“搭便车”获取收益,并不是以侮辱、诽谤的方式侵害高校名誉权,以名誉权保护高校校名在认定名誉权侵权时存在一定难度。④
校名作为商标权保护的法律困境。目前很多高校选择将校名注册为商标,这对于校名保护确实有积极的意义,但通过商标法保护校名仍存在不少困惑:第一,保护的前提是要进行商标注册,但目前还是有许多高校没有申请校名注册。第二,有些校名可能已经被他人合法抢先注册,高校在后申请注册将不能得到授权。第三,有些校名的简称、缩写具有其他含义,他人在不相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申请注册,高校也无法阻止。第四,部分高校的简称或缩写本身就雷同,校名申请商标注册会遇到很多的阻力。第五,商标权是有限的,即使将校名注册为商标,高校也无权禁止他人在不相同和不相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从已经注册校名的高校来分析,大多数高校会选择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的第四十一类和第四十二类进行注册,⑤很少有高校进行全类别注册,在未注册的类别,高校无权主张商标权,校名常常面临被“搭便车”的窘境。
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制度可用于保护校名,但我国驰名商标的认定条件和标准主要从企业的角度考虑,而高校不参与商品的产销活动,因此很难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也就得不到扩大范围的保护。
走出高校校名保护困境的法律对策
尽管对高校校名进行保护的法律依据有多种,但是现有的诸多法律结合起来也无法为校名提供充分的保护,因此必须完善现有的法律规则,构建起高校校名保护的长效机制。
修改《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将公益性事业单位名称纳入企业名称禁用范围。我国现行法律基于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对特定主体一般实行特殊保护。《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九条规定:企业名称不得含有“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上述组织和群体因为有法律的特别关照,所以不存在名称被其他企业登记使用的后顾之忧。然而我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中并没有将高校、科研院所、医院等单位的名称纳入特殊保护的范畴,这就为企业“傍校名”留下了合法的空间。
公立高校在性质上属于公益性事业单位法人,其资产属于国有资产,高校保护校名其实质是国家出资维权,不仅增加了高校的管理成本,而且也造成国家资金的浪费。如果不对公益性事业单位的名称实行特殊保护,不仅高校校名会被“傍”,一些知名度较高的公立医院、科研机构、文体组织的名称也有被侵权的风险。
改革现行企业名称登记区域划分,将校名纳入工商管理部门企业名称登记审查范围。“傍校名”现象的发生与我国现行的企业名称登记审查制度也有很大关系。首先,我国将企业名称的登记管理权限下放到县级以上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造成了企业登记机关的不统一,登记机关在进行相同或近似名称审查时往往限于对本辖区内已登记企业名称的审查,一旦涉及校名跨区域被申请为企业名称的情况,该企业名称很容易通过审查。其次,我国高校登记主管机关和企业登记主管机关属于不同系统,各系统间信息也不共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本不可能将高校名称纳入审查之列,这也给企业“傍校名”提供了可乘之机。
现行企业名称登记制度应进行适当改革,如统一企业名称登记机关,在大行政区划(如一省)内统一由一个机关主管企业名称登记事宜;协调不同登记系统间的关系,实现不同登记机关间的信息互通,将已登记的机关名称、公益性事业单位名称、社会团体名称等纳入企业名称登记的审查范围。
修改商标法,将公益性事业单位名称纳入禁止注册的标志范围。我国商标法明确将“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列为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一个情形,这在立法上防止了将国家机关名称抢注为商标。但商标法没有将公益性事业单位名称一同纳入特殊保护的范围内,导致了高校校名保护的被动局面,这不能不说是制度设计上的一个缺陷。
进一步完善驰名商标的认定,合理区分营利性与非营利性主体商标驰名的判断标准。现行驰名商标认定规则主要适用于营利性组织,高校不直接参与市场经营活动,很难提供证明商标驰名的有效证据。建议对驰名商标认定规则补充完善,可以考虑区分营利性主体和非营利性主体分别设置驰名商标认定条件,这样才能进一步满足公益性事业单位保护其名称权的现实需要。
结束语
保护高校校名既是社会的责任,也是高校的义务。国家可以通过完善相关立法防范校名侵权,维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高校要进一步提高校名维权的意识,采取合理措施保护校名。高校在设定、变更校名时一定要慎重,尽量在高校名称中体现“字号”元素,这样才能使校名真正具备显著性而便于维权。
(作者单位:湖北工业大学管理学院)
注释
①支萍,陈家宏:“高等院校校名商标权保护研究”,《西南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2期。
②王利明:《人格权法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426页。
③王凤民:“企业名称权及法律保护”,《哈尔滨商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3期。
④王娜:“试析高校校名常见的法律保护方式”,《中国高校科技与产业化》,2009年第5期。
⑤王娜:“高校注册商标分析”,《中华商标》,2009年第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