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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规与家规选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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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学规

学规,是古代学校规章的总称,犹今日之学校章程。最初仅为学子在学时有关思想行为之要求和规定,如《管子》的《弟子职》。到宋代则发展成为学校和书院的规章制度,如《白鹿洞学院揭示》。明清时期的官学学规,则偏重对学生思想行为的规范和限定,如《圣谕广训》等。学规在文体上,兼用了语录和文赋等语文形式。

清张伯行作《学规类编》,辑录宋、元、明时期程朱学派有关修身、治学的规则和方法,共二十七卷。以《朱子白鹿洞教条》开首,《学校贡举私议》作结,成为后世采用的教育课本。(参考《教育大辞典》(中)第1799页)

现以《弟子职》和《白鹿洞学院学规》为例做些分析。

《弟子职》是中国早期的学规或学则,其中有这样的规定:“先生施教,弟子是则;温恭自虚,所受是极;见善从之,闻义则服;温柔孝悌,毋骄恃力;志毋虚邪,行必正直;游居有常,必就有德;夙兴夜寐,衣带必饰;朝益暮习,小心翼翼;一此不解,是谓学则。”在这里对学子的进德修业作了比较具体的规定,应视为最早的学规。《论语》中,孔子有关“弟子入则孝,出则弟;谨而信;泛爱众,而亲仁;行有余力,则以学文”的要求,也可以视作对初学者的学规。孔子的这段话,便成为后来《弟子规》一书的大纲。

到宋代,书院发展后,每个书院,对其教育设施,都有具体的要求和规定,于是“学规”便逐步形成。现以朱熹的《白鹿洞学院学规》为例,做些介绍和分析。

《白鹿洞学院学规》也称为《白鹿洞揭示》或《白鹿洞学院教条》,它明确地规定了实施的教育方针和培养目标以及对学子行为的具体要求。

书院规定实施五教,即“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妇有别,长幼有序,朋友有信”,以此来纠正当时官学中“务记览、为辞章、钓声名、取利禄”的流弊,贯彻其“德行道艺之实”重德行的儒家传统。

为了实施上述的教育方针和培养目标,朱熹又提出为学、修身、处事、接物的要目。

在为学方面,贯彻《中庸》中的“博学之,审问之,慎思之,明辨之,笃行之”的五个步骤,体现出学思结合、知行统一的重要教育思想。

在修身方面,要求“言忠信,行笃敬;惩忿窒欲,迁善改过。”

在处事方面,要求“正其谊,不谋其利;明其道,不计其功。”

在接物方面,要求“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行有不得,反求诸己”。(以上参考陈元晖等编著的《中国古代书院制度》第36-38页)

总之,它把儒家的治学和修养的内容和原则、方法,都作为书院的学规来实施,成为南宋书院中最为完整的“学规”,而且为后世书院所共同遵循,并影响到官学的教育实施。

二、家规

由于我国重家教,要治国必先从修身、齐家做起,因而,也就有不少的家规与家范留传后世。从《颜氏家训》到《袁氏世范》,再到《朱柏庐治家格言》,其中有不少有关家规的规定,现仅对《袁氏世范》和《朱柏庐治家格言》做些简介。

《袁氏世范》――

为宋代袁采所作,被后人推崇为《颜氏家训》之亚。《袁氏世范》共分三卷,分为睦亲、处己、治家三部。

在睦亲方面,对子女来说,对父母要极尽孝道,要做到终生承欢尽养,以报答父母“爱念抚育之恩”。对父母来说,不可妄施憎爱,“子幼必待以严,子壮无薄其爱。”

在处己方面,要求厚于责己而薄责于人。人贵忠信笃敬,但对“忠信笃敬,先存其在己者,然后望其在人者。”为此,要责己严,待人宽,要做到有过“求谢而思改”。对人不可怀“慢伪妒疑之心”。礼不可因人分轻重,不要“因人之富贵贫贱设为高下等级”。

在治家方面,除执行上述的要求外,还要求处富贵不骄,睦邻里,造桥修路,广施仁义。

《朱柏庐治家格言》――

原名《朱子家训》,因朱子易与朱熹混,便命名为《朱子治家格言》或《朱柏庐治家格言》。在“格言”中所提出的要求,都可以视作“家规”的规定。从“黎明即起,洒扫庭除”,到“居身务期俭朴,教子要有方义”,再到“读书志在圣贤,为官心存君国”,一整套的有关修身、治家、报国的要求,都包含在其中。对于这方面的内容,大家比较熟悉,不再例举。

另外,包拯在家训中规定:“后世子孙仕宦有犯脏滥者,不放归本家;亡殁之后,不得葬于大茔之中。不从吾志,非吾子孙。”并将这些家训刻石,“竖于堂屋东壁,以诏后世。”这种严格的要求,也应该视为重要家规。(参见史李贵主编:《历代家训选注》,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76页)

如此等等,不胜枚举,不再多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