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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发展中水环境管理的农户参与机制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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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农村水环境管理机制设计是水环境管理过程中关键的环节。本文在分析管理现状的基础上,运用委托—模型,设计了全新的农户参与式的管理机制,并对管理机制的有效实施提出了科学的建议。

关键词:农村水环境;委托—;长效机制

中图分类号:S2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117(2012)03-0092-02

一、引言

农村水环境是指分布在广大农村的河流、湖沼、沟渠、池塘、水库等地表水、土壤水和地下水的总称。在现阶段新农村建设的过程中,已经将良好的农村水环境列为发展的刚性指标。就农村发展而言,现代农业的发展、农民生活质量的提高都离不开良好的水环境。从国家层面来说,其饮用水、粮食等的安全也需要良好的水环境作为基础和后盾。但是,近几十年来,我国农村水环境质量不断下滑,这种情况在东部地区尤为明显,主要原因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城镇化和现代农业的快速发展,很大程度上牺牲了生态环境从而来换取经济利益。目前我国不良的水环境给处于弱势的农业和农民带来的负面影响逐渐显现,农村生态平衡和农村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正受到一定程度的威胁。另外,城市地区的水污染与农村水环境质量相互影响,然而目前我国在农村并没有建立完善的管理机制,仅仅注重城市污水的治理,无法从根本上、整体上解决我国水环境恶化的问题。

二、国内外农村水环境研究

目前已经有很多关于农村环境问题的研究,但研究主要集中于农村水环境的现状和特点、农村水环境对农村发展的影响以及农村水环境的治理对策等。在宏观层面下,Pearce Darford(1993)曾经就人类健康、土壤退化、砍伐森林等方面衡量了环境退化的成本,但其中主要指标并不是直接与水污染有关系。著名的还有英国的“泰晤士河治理计划”以及瑞士、法国、荷兰共同采取的“莱茵河行动计划”,这些都说明他们对农村的水环境非常重视。在我国国内,杨继富,李久生(2006)认为全国农村水污染严重、水环境不断恶化的原因主要是大量水质超标的工业和城市生活废污水排向农村,用于农田灌溉、农村内部乡镇企业、畜禽养殖业和生活污水增加,以及农业面源污染的扩大。在我国国内,刘金德,于瀛瀛(2009)通过剖析黑龙江省农村地区水环境现状,认为农村水环境存在的问题主要有农村面源污染和和固体废弃物污染严重造成农村水环境恶化,且对农村饮水安全构成威胁。冯欣,师晓春(2011)分析了农村水环境污染的成因,指出了生活污染源、畜禽养殖业、水产养殖业和农药和化肥污染这四大污染源,并提出了一些治理对策。极少数学者意识到农村水环境污染的制度层面原因,如宋国君等(2009)指出农业和和农村非点源污染的直接原因是污染防治的投入不足,投入主体不清晰,缺少有效的激励机制。农业和农村非点源污染防治具有外部性,存在“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

综上,有关农村水环境管理的文献多是从物理或化学层面进行了研究,较少涉及农村水环境管理的机制研究,而管理机制问题是决定农村水环境管理成败的重要因素,本文从农户参与的视角,运用委托-分析框架,对农村发展中水环境管理的长效机制进行了研究与设计。

三、利益相关者分析

根据政府干预程度的差异,农村水环境管理体制可分为三类,即政府直接管理、村民自发(市场)管理和介于两者之间的农户参与式水环境管理。农户参与式水环境管理模式:即在农村建立水环境管理合作社,合作社作为法人机构与政府签订管理契约,规定合作社开展水环境管理的职责范围、目标、资金机制、监督机制等内容。初步结论如下:

从村民接受程度角度来看,农户参与式水环境管理模式对村民的经济能力基本没有要求,与当地的风俗文化冲突较小;从管理机构角度来说,它的经验丰富,能力较强,其监督和监测的成本也相对较低;从治理效果层面分析,这种模式管理的见效时间快,同时持续时间比较长,总而言之,农户农户参与式水环境管理模式较政府直接管理模式和村民自发管理模式而言是一种满意度较高的模式,应用这种模式对水环境管理效率起到提升的作用,无论对政府、农户还是合作社本身都是可行的、有价值的。

四、机制设计

(一)政府与水环境管理合作社之间的委托—模型分析

在这个委托—模型中,政府是委托人,合作社是人。从实际情况出发,我们了解到,合作社的工作成果存在明显的不确定性,同时政府也无法对合作社工作进行完全监督,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政府无法通过评估合作社的工作情况来支付薪酬,只可能根据合作社所取得的成果来支付报酬(支付固定的报酬的除外)。此外,假设委托关系基于一种标准合同,合作社的的第一个选择是要不要接受合同,如果它接受合同,那么面临的第二个选择是要不要努力工作,假设有努力工作和偷懒两种可能。这是一个动态博弈模型,其涉及政府和合作社两个博弈方,同时每阶段都有两种选择。现在假设模型中存在的不确定性为:有H和L单位两种不同的结果,合作社努力工作时得到结果H的概率是R,而得到结果L的概率是r;合作社偷懒时反过来得到结果H的概率是r,得到结果L的概率是R(0

对于这样一个完全且完美信息的动态博弈,我们可以运用逆推法进行分析。对于按照概率分布随机选择博弈方0即“自然”,我们对其不作分析,所以我们的分析从合作社选择要不要努力工作开始。我们假设合作社是风险中性的,他之所以会选择努力工作是因为当他选择努力工作得到的期望得益大于选择偷懒时得到的期望得益,用表达式表示即为R×[w(H)-E]+r×[w(L)-E]>r×[w(H)-S]+R×[w(L)-S]。该不等式就是所设计的水环境管理机制的激励相容约束。

如果合作社选择努力工作,那么当他选择接受的期望得益大于不接受的得益0时,合作社就会选择接受政府的委托来开展水环境管理工作,用表达式表示即为R×[w(H)-E]+r×[w(L)-E]>0。该不等式就是目前水环境管理机制的参与约束。

对于政府而言,他虽然不知道合作社在接受委托后能否努力工作,但当模型中的E、S、w(H)、w(L)的数值或公式给定以后,合作社是否会选择努力工作就显而易见了。在现实条件下,我们假设政府认定合作社会选择努力,且政府是风险中性的,则政府选择委托合作社进行水环境管理的基本条件是R×[H-w(H)]+r×[L-w(L)]>0。

在上述几个约束条件满足的情况下,双方的上述选择构成该模型的子博弈完美纳什均衡。对于政府而言,他应当通过实地调查、基层调研等科学的方法,获取H和L、R和r、E和S的合理数值,然后再根据上述激励相容约束和参与约束条件来确定在不同情况下应当支付给合作社的合理薪酬,从而有效地激励水环境管理合作社努力工作,切实参与到水环境管理工作中。

(二)水环境管理合作社与农户之间的委托—模型分析

由上文可知,农户参与水环境管理模式即在农村建立合作社,那么农户如何真正参与到水环境管理中去,这就涉及到合作社与农户之间的委托关系,所以我们建立水环境管理合作社与农户之间的委托—模型来进行进一步分析。

在这个模型中,虽然农户的努力成果有不确定性,但是合作社可以完全监督他的工作,因此合作社就有条件根据农户的实际工作情况来支付报酬,即水环境管理合作社完全承担了产生不确定性的风险,也就意味着农户自身在选择时并不会直接受到其工作成果的影响,而合作社在进行选择时就会考虑农户实际的工作成果,但是农户工作得到的薪酬会因为合作社的选择而受到间接的影响。与前一个模型一样,我们假设模型中的不确定性表现为:有H和L单位两种可能的产出,农户努力时得到结果H的概率是R,得到结果L的概率是r;反过来农户偷懒时得到结果H的概率是r,得到结果L的概率是R(0

根据上一个模型的分析我们知道,这个博弈也是一个完全且完美信息的动态博弈,同样可以用逆推法进行分析。而且对按照概率分布随机选择的博弈方0即“自然”也不需要对它进行分析,我们首先分析农户是否会努力工作。

由于农户报酬和努力的负效用不会影响他的工作成果,他的利益也不受“自然”对高产低产的选择的直接影响。因此在我们设计的管理机制中,根据理性博弈方的决策原则不难知道,农户会选择努力工作的基本条件是w(E)-E>w(S)-S即w(E)>w(S)+E-S,这是农户努力的“激励相容约束”,上述不等式表明,农户会自觉地选择努力工作的条件是:当农户选择努力工作时得到的报酬大于农户选择偷懒时能得到的基本报酬,同时存在一个增加额,其要能够补偿农户努力工作比偷懒时付出的更大负效用。反过来,如果w(S)-S>w(E)-E那么农户肯定会选择偷懒,从这个不等式中我们可以得到一个直接推论是,由于农户努力工作时付出的负效用肯定大于他选择偷懒的负效用,因此如果政府在农户偷懒和努力工作时支付相同的薪酬,即w(S)=w(E),那么农户偷懒的激励相容约束自动满足,农户必然会选择偷懒而不是努力工作。

现在分析合作社是否会委托农户进行水环境管理,由于在实际工作中,合作社有条件也有能力完全监督农户的工作情况,也完全了解农户会作出怎样的选择,因此合作社也是在委托和不委托之间进行选择。对于风险中性的合作社来说,在农户会选择接受委托参与到水环境管理工作中并且努力工作时,如果R×[H-w(E)]+r×[L-w(E)]>0即合作社选择委托农户的期望得益大于不委托时,他就应该会选择委托,如果R×[H-w(E)]+r×[L-w(E)]

在农户选择接受委托参与到水环境管理中但却偷懒的情况下,如果r×[H-w(S)]+R×[L-w(S)]>0即合作社选择委托农户的期望得益大于不委托时,他就应该选择委托,如果r×[H-w(S)]+R×[L-w(S)]

上述双方的选择就是对应两种不同情况的子博弈完美纳什均衡。对于合作社而言,他应当根据实地调查获取H和L、R和r、E和S的合理数值,然后上述激励相容约束和参与约束条件确定在不同情况下应当支付给农户的合理薪酬,从而有效地激励农户努力工作,真正能够参与到水环境管理的实际工作中。

五、建议

(一)合作社法定地位的认可

农户参与水环境管理模式中在农村建立的合作社,政府应当在法律上给予它一定的地位,在政府决定采取这种管理机制并与作为法人机构的合作社签订管理契约时,合作社的法定地位应当在契约中得以体现,同时合作社开展水环境管理的职责范围、目标、资金机制、监督机制等内容也应当在契约中明确规定,一方面有利于权责明确,对合作社的管理成效能明确考核,同时对工作失职能明确追究责任;另一方面能够鼓励合作社努力工作,不断完成目标,超越自我,从而有利于农村水环境管理体制的不断发展和优化。

(二)政府经费的支持

政府应当给予合作社充足的经费支持,按照上述的委托—模型的研究结果,政府拨款应当至少包括两个部分,一部分是给予合作社本身的经费,政府应当根据激励相容约束和参与约束条件,以及H和L、R和r、E和S的数值,确定出合理的w(H)和w(L)的数值,通过经费拨款的形式来激励合作社对农村水环境管理负责,在接受政府考核的同时对农户进行有效的监督;另一部分是通过合作社发放给参与农户的补贴,这部分经费应当由合作社应当根据激励相容约束和参与约束条件,以及H和L、R和r、E和S的数值,确定w(E)和w(S)的数值,以大局为重,同时切实为农户考虑为原则,真实地向政府部分申报,政府应当核实情况,及时给予答复。

(三)失职责任追究

在整个实施过程中,如果出现工作失职情况,就应该明确追究责任,将责任明确到各个主体,并按实际情况给予一定的处罚。如果农户出现失职,在工作中选择偷懒而不是努力工作,导致农村水环境管理受到影响的,应当追究农户的直接责任和合作社的连带责任,并根据合作社内部的问责规定,将责任明确到部门或个人;如果合作社出现失职,应当追究合作社的直接责任,也应当将责任明确到部门或个人。当然,在整个过程中,政府也要起到领导和监督的作用,通过科学的激励机制,多样化的激励手段,创新的激励形式,有效地激励整个农村水环境管理体制向更好的方向发展。

作者单位:河海大学

参考文献:

[1]Pearce David,W.,Warford,Jeremy J.,1993.World Without End:Economics Environment and Sustainable Development.Oxford University Press (published for the World Bank).

[2]谢识予.经济博弈论[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1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