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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信用咋评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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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萧山有农民专业合作社323家,经政府认定的星级农民专业合作社有40家,其中一星级20家、二星级10家、三星级10家。尽管当地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势头良好,但获得正规金融机构融资支持的比例一直不高,除了抵押担保物缺少等原因外,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评级体系尚未建立,缺乏相应的风险评估机制,也是一个重要原因。因此,金融机构应尽快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评级体系,以提供信贷进退依据,在防范信贷风险的同时,更好地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

现实的问题

风险相对较大。农民专业合作社大多从事种植、养殖、农机具配套服务等农业产业,农业生产经营的高风险、低收益,使得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风险相较于其他行业和组织更为突出。一是自然灾害形成的风险无法防范;二是市场波动构成的风险无法控制;三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实行“入社自愿、退社自由”的原则,成员的变动对生产经营的稳定性影响较大,而且成员的从业经验不足也会带来一定程度的风险。

融资能力不强。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经营的土地一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用益权抵押由于遭遇法律瓶颈目前尚无办法解决;农村居民个人房产由于集体所有土地性质且无房产证,无法办理有效抵押;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生产设施,如生产用房、冷库、大棚、鱼塘等大多无证或登记机构缺失,也无法实现有效抵押。因此,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抵押担保问题突出,融资能力不强。

财务管理不全。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人员大多不具备专业资格,业务能力偏弱,且多数没参加过《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制度》的专业培训;很多农民专业合作社缺乏健全的采购、销售等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缺乏对固定资产、存货等资产的有效控制,资金使用的随意性较大;还有不少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核算也不规范,核算过程中缺少部分原始票据或相关证明文件等。

评级的原则

针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上述特点,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评级体系,应把握以下原则:

一是兼容性原则。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信用等级审评应设置统一标准,能满足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评级需求。二是独特性原则。在指标体系设置方面,要体现农民专业合作社这一经济主体的运作、经营特点。三是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动态调整的原则。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评级体系的建设,应按照统一的财务与非财务指标及标准,列入以下具体事项,以信用履约、经营规模、经营能力和规范运作为核心,进行综合审评和信用等级的确定。

1.信用履约。农民专业合作社良好的信用履约应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合作社法人代表及主要股东个人品德良好,遵纪守法,无涉黄、赌、毒、黑等,社会信誉好;二是合作社法人代表及主要股东个人信用观念强,能按期履行偿债或担保义务。

2.经营规模。主要包括生产经营基地规模、带动农户数、注册资本、社员人数、生产及服务性固定资产投入等。

3.经营能力。包括年销售收入、上年合作社统一销售社员产品比例、拥有或统一使用的注册产品商标数量、合作社年盈余额、原产地商标或无公害食品认证、政府表彰扶持等情况。

4.规范运作。农民专业合作社除了要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规定,还必须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及农业主管部门要求,定期上报有关财务、统计报表,为成员设立账户;财务管理规范,实行按季财务公开、按股分红、二次返利。

进一步的措施

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评级体系,要对其偿债能力和偿债意愿进行分析、计量和评价,以较为准确地反映农民专业合作社违约风险的大小。同时,明确信贷准入制度,对参与信用评级、符合准入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实行贷款优先,满足其合理的资金需求。对信用评级为3A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根据贷款用途,利率可实行基准或基准上浮最高不超过10%;根据其偿债能力和偿债意愿,额度最高可控制在100万元左右,以进一步降低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成本,吸引其积极参与评级,努力提高评级级数。

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评级体系,还要加大创新力度,致力于破解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贷款担保难问题。一是通过将合作社农民个体信用整合成集体信用,提高信用层次,尝试以农民的联合信用为担保主体的捆绑式“多对一”担保方式,探索农民专业合作社自助担保贷款的相关办法与流程。二是将合作社法人授信与成员单体授信有机结合起来,宜社则社、宜户则户。对于符合条件的,可根据其生产经营规模、成员户数及整体偿债能力等情况,对合作社及其成员进行综合授信,实行集中授信、随用随贷、柜台办理、余额控制。三是鼓励和发展具有担保能力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运用联保、担保基金和风险保证金等联合增信方式,为成员贷款提供担保,藉以发展满足成员金融需求的联合信用贷款。四是借助政府担保风险金、涉农担保公司、农业龙头企业等相关农村市场主体作用,扩大合作社及其成员融资的担保范围和渠道。五是支持和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及成员,以个人财产为合作社或成员的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