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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伤残职工享有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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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工因工负伤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伤残职工治疗工伤或职业病所需的挂号费、住院费、医疗费、药费、就医路费全额报销。伤残职工需要住院治疗的,按照当地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2/3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批准转外地治疗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按照本企业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2.职工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的,实行工伤医疗期。工伤医疗期是指职工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停止工作接受治疗和领取工伤津贴的期限。工伤医疗期应当按照轻伤和重伤的不同情况确定为1个月至24个月,严重工伤或者职业病需要延长医疗期的,最长不超过36个月。如果伤残职工在工伤医疗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工伤医疗期的时间应当由指定治疗工伤的医院或医疗机构提出意见,而且应当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并通知有关企业和伤残职工。

3.伤残职工在工伤医疗期内停发工资,改为按月发给工伤津贴。工伤津贴的标准应相当于工伤职工本人受伤前12个月内平均月工资收入。工伤医疗期满或者评定伤残等级后应当停发工伤津贴,改为享受伤残待遇。

4.工伤职工经评残并确认需要护理的,应当按月发给护理费。护理等级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来进行评定,具体可以根据伤残职工的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及洗漱、自我移动五项条件,区分为全部护理依赖、大部分护理依赖和部分护理依赖三个等级。工伤护理费应依照上述护理等级分别按上年度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发给。

5.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辅助生产劳动需要,必须安置假肢、仪服、镶雅和配置代步车等辅助器具的,按国内普及型标准报销费用。

6.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应当退出生产、工作岗位,终止与企业的劳动关系,发给工伤伤残抚恤证件,并享受以下待遇:(1)按月发给伤残抚恤金,标准分别为本人工资的90%至75%。其中:一级90%,二级85%,三级80%,四级75%。(2)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相当于伤残职工本人18至24个月工资。(3)患病时按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对其中由个人负担部分有困难的,由工伤保险基金酌情补助。(4)易地安家的,发给相当于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个月的安家补助费。旅途所需车船费、旅馆费、行李搬运费和伙食补助费,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并按上述规定领取待遇到达退休年龄时,继续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伤残抚恤金。伤残抚恤金低于养老保险规定计发的养老金标准的,应当按养老金的标准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部分。同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该职工在养老保险基金中个人账户的个人缴费部分转入工伤保险基金。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的,原则上由企业安排适当工作,并可以享受以下待遇:(1)按伤残等级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相当于伤残职工本人6至16个月工资。其中:五级16个月,六级14个月,七级12个月,八级10个月,九级8个月,十级6个月。(2)因伤残造成本人工资降低时,由所在单位发给在职伤残补助金,标准为工资降低部分的90%,本人技能提高而晋升工资时,在职伤残补助金予以保留。(3)旧伤复发经确认需要治疗和休息的,按照本办法规定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和工伤津贴。(4)伤残程度被评为五级和六级且企业难以安排工作的,按月发给相当于本人工资70%的伤残抚恤金。(5)伤残程度被评为七至十级,职工本人愿意自谋职业并经企业同意的,或者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合同后本人另行择业的,可以发给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7.由于交通事故引起的伤残,应当首先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处理。并可享受以下伤残待遇:(1)交通事故赔偿已给付了医疗费、丧葬费、护理费、残疾用具费、误工工资的,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应待遇(交通事故赔偿的误工工资相当于工伤津贴)。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先期垫付有关费用的,职工或其亲属获得交通事故赔偿后应当予以偿还。(2)交通事故赔偿给付的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已由伤亡职工或亲属领取的,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伤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再发给。但交通事故赔偿给付的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低于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伤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由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补足差额部分。(3)由于交通肇事者逃逸或其他原因,伤残职工不能获得交通事故赔偿的,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当给予工伤保险待遇。

8.出国、出境人员的劳动关系在国内并参加工伤保险的,在境外负伤、致残或者死亡时,应当由境外有关方面承担伤害赔偿责任的,我国有关单位应当向外方索取伤害赔偿。外方给付的赔偿金应归当事人或者其亲属所有,但需偿还有关单位垫付的费用。对于获得境外伤害赔偿的,国内工伤保险的一次性伤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再发给,有关单位或者国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可以按照本办法发给其他待遇。境外伤害赔偿金低于国内工伤保险一次性伤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由有关单位或者国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补足差额部分。

9.享受伤残抚恤金或者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到境外定居后,可以凭生存证明继续领取抚恤金,也可以按照规定一次性领取有关待遇,但生存证明应每年向支付抚恤金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提供一次。

10.职工被确诊患有职业病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所在单位应根据职业病诊断机构的意见,安排其医治和疗养。在医治和疗养后被确认不宜继续从事原有害作业或者工作的,应在确认之日起两个月内将其调离原工作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