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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著作权立法热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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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年来,在共同市场的推动下,欧盟一直积极推动著作权法的一体化进程,欧盟各成员国在著作权法方面的合作也日益紧密。然而,无法避免政治和解的结果是仅仅实现了部分一体化。一方面,现有的立法框架涵盖了特定主题的全部专属权。例如计算机程序和数据库的相关法律的协调。而另一方面,对于其他一些传统意义上一直都属于文化艺术范畴的作品,要想突破单个著作权传统的政治理念的不一致还存在很大难度。

最初,欧盟仅仅制定了几个法令,以此协调各成员国的著作权作品保护期,及其他继续使用权,如出租权、卫星和有线转播权、原创艺术作品的转授权等。后来,网络的商业应用不仅催生了跨国使用的数字新形式,也面临着技术发展和盗版所提出的巨大挑战。2001年,欧盟成功设立了第一个适用于全欧洲范围的著作权与邻接权规则――即《信息社会的著作权及邻接权指令》。按照1996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条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WPPT)》,欧盟又对复制,发行以及向公众传播著作权保护作品权、防复印设备的合法保护,与著作权管理体制进行了协调。欧盟提出了临时的技术性复制的强制免责,并给出了详细的其他任意限制条款。这些“限制条款”是条约方政治妥协的产物,因为欧盟各成员国虽然在限制方面非常坚持各自不同的著作权传统,但也在努力达成共识。大量的侵权活动推动了最新立法《关于执行知识产权的指令》的颁布。《指令》要求欧盟各成员国对于惩戒与补偿的国内立法要保持一致。也就是说,《指令》要求欧盟各成员国实施有效、适当的劝诫民事补偿,包括赔偿金、补救措施、保存证据的临时措施和通过中介得到禁令等。

在欧盟的现行法背景下,未来的立法或许既可以解决剩余问题.又可以通过特定问题的解决巩固已经一体化的框架。欧盟法院将通过判例法的作用,形成有效补充,推动一体化的进一步发展。

一、知识经济中的著作权

欧盟委员会在谈到《信息社会的著作权及邻接权指令》时指出,一体化著作权法存在着一些问题。在专有权和限制方面,很多成员国已经实施了之前提到的“限制条款”。但各成员国法院对于限制的解释各不相同。另外,由于各国必须据此针对规避技术措施的行为提供“充分的法律保护和有效的法律救济”,从而给各国立法者提供了多种选择。

从2008年开始,欧盟委员会将注意力转向科研、教育领域的著作权政策。在以现有的著作权法仔细研究网络环境中知识广泛传播的方式后,欧盟委员会提出以下问题有待解决:

首先是图书馆、资料库和大学进行大规模的作品数字化以保护文化遗产以及向用户进行电子传播的问题。由于担心优先权结算的交易成本过高,因此,这些机构呼吁在公共利益方面实施新的限制。然而,出版商、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和其他的权利人还是希望主要通过许可协议的方式寻找解决方案。从近期的情况后,欧盟委员会也倾向于后者。合理的解决方案可能涉及集体授权、通过延伸权集体授权体系(代表集体协会的非会员),在合理、努力寻找作者的基础上,进行补充。如果不可行的话,委员会才会考虑建立一个新的法定例外。

其次,“孤儿作品”的使用问题也随之出现。因为这种作品的权利持有人是没有办法确定的。这部分作品无法取得预先授权,结果不仅会阻碍数字化使用,而且会影响到遗产保护的数字化问题。图书馆与资料库更倾向于使用法定例外,但出版商和集体管理协会则建议通过授权给集体管理协会的方式。然而,无论哪种方式都要都够做到对作者的寻找合理、尽力。2011年1月,欧盟委员会委员巴尼尔(Michel Barnier)宣布,委员会将就孤儿作品提出专门的指令。

在利用现代通讯技术进行跨国教学与研究时也存在同样的许可问题。尽管图书馆和大学批评分开授权的形式,呼吁建立一个中央授权机构(以及几个可以涵盖远程教育的教学和研究限制),但出版商更愿意通过合同的方式予以解决,并且坚持广泛许可电子数据库的使用。因此,欧盟委员会再次将焦点放在了推动授权方面。委员会可能也会考虑采用科学出版物的“开放存取”制度(open access regime)作为一种解决方案。

欧盟议程中的其他主题还包括残疾人平等的知识获取权,以及网络用户创作内容的权利结算问题。对于后者,大家普遍认为出台任何规章,如新的法定限制的形式,都为时尚早,因为其影响还需暇以时日进行调查。现在,欧盟委员会强调需要一个简单、容易操作的权利结算方式。

二、集体管理――全欧洲授权

目前,有效的全欧洲在线权利结算主要是应用在音乐产业。欧盟委员会针对集体管理提出的不足之处是网络服务一块――如整个欧洲的网播或按需下载都需要一个涵盖整个欧洲范围的许可授权。一直以来,类似的许可都是通过集体权利管理机构(CRM)来获得的。但这些集体管理机构往往是在各自所在国的国内地区开展业务,所以使用者必须花费昂贵的交易成本和精力以解决全欧洲权利结算的问题。现在,集体权利管理机构已经开始尝试通过一套互惠的代表协议解决这一问题,协议允许每个集体权利管理机构授予全欧洲范围的授权。欧盟委员会2005年提议不是增强现有合作,而是去除现行的许可合同中区域限制和用户配置条款。这使得权利人可以选择委托任一家集体权利管理机构其在整个欧洲范围内作品的网上使用权。2005年以后,整体情况已经有所改善。各集体权利管理机构和出版商已经同意这一提议,并组建了新的合资公司全欧洲范围许可。欧盟委员将会继续密切关注全欧洲授权今后的发展状况。

三、知识产权的实施

在知识产权实施过程中,欧盟委员会指出几个问题可能还需要进一步采取立法行动。2009年,欧盟委员会主要针对假冒和盗版提出了非法律性措施,例如对于第三世界国家的知识产权战略,反假冒贸易协定谈判,组织成员国官方间更紧密的行政合作,建立欧盟假冒和盗版检查机构(EU counterfeiting andpiracy observatory)。欧盟假冒和盗版检查机构的功能设定为通过收集、监控和报告知识产权信息、分享各国优秀的行为经验、宣传盗版相关策略,从而对欧盟知识产权法律和行为进行评估。它将来有可能成为一个利益相关者的平台(特别是对中小规模的企业来说)和一个全欧洲知识资源库。

假冒和盗版检查机构对各国知识产权实施情况的研究已发现了一些问题,并提出要解决这些问题可能需要立法举措。在2010年《Gallo报告》中欧盟议会也提出了这一看法,并对欧盟委员会的不作为表示批评,同时督促实施更多的法律措施打击知识产权侵权。《Gallo报告》是由基督教民主团体的法国党员马瑞勒・盖洛(Marielle Gallo)提出的一套处理在线盗版的泛欧洲立法框架,它

要求欧盟委员会将重点放在更加严格的著作权执法方面。据此,欧盟议会提出了刑事处罚措施指令,但遭到了政治抵制,因此后来被撤回。但欧盟委员会也认为,现在的实施力度不够,尤其是针对网络侵权行为,它提出要进一步推动一体化进程及加强法律额制裁。欧盟议会还再次强调了网络服务供应商在寻找解决方案中的重要作用,可以说是对法国以“三振出局”的方式限制侵权者使用网络的认可。

欧盟委员会应各方要求于2011年1月举办了一次磋商,就《实施指令》提出看法建议。但各国法院提出的不同的法律解释和适用情况还有待进一步明晰。比如,指令的范围或许需要通过提出“知识产权”含义的最小范围进一步明确,它是否包括商业机密和不公平竞争法仍是个问题。而且,欧盟委员会颇受大量的知识产权网络侵权问题的困扰。委员会希望通过网络中介解决指令执行的问题,而不是通过各国法院,因为法院需要大量的证据,侵权过程还存在很多的不确定性。但其中需要指出的是,信息权和禁制令的执行不应是网络中介的责任。也就是说,虽然网络中介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它可以提供信息和禁令通知。既要平衡信息权和盗版之间的关系,同时又要保证知识产权的有效执法这一原则必须明确。法令要求赔偿金必须有效、适当、有劝诫作用。然而,实际的罚款金额相当低,可能甚至需要实施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实施。另一些有待讨论的问题是破产公司常务董事的个人责任,调整措施的进一步定义和跨国界案例的举证问题。

四、保护期与转售权

欧盟委员会在2008年提出将表演者和录音资料的保护期由50年延长至95年,后来该年限被欧盟议会确定为70年。尽管如此,这一立法提议还是进一步加强了表演者的地位,例如,它提出了伴唱乐手(session player,指专门在录音棚里为歌手录唱片的乐手或那些演出时与别人合作的演唱者或器乐演奏者)在延长期内有权在要求获得唱片公司销售收入的20%。此外,它提出,如果唱片公司不再在市场上销售录音作品的话,那么50年后,这些录音作品的表演者有权自己发行他们的作品。这一提议虽然已经提上了立法程序,但未来是否能够实施还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

2011年1月,欧盟委员会就艺术市场转授权的实施和效果进行了一次磋商。转授权通常也称之为追续权,是为了确保美术作品与照片的作者在作品被转售的时候能够获得酬金。这种销售涉及到专业性的活动或中介。

五.现实影响

总体来看,欧盟在知识经济、跨国界许可与知识产权实施等方面都还处在发展阶段,值得特别关注。除了表演者的权利外,其他专门的立法措施还未成形。

对权利持有者与集体权利管理协会来说,如果不希望采取法律措施的话,迅速建立成本效益的权利结算系统尤为重要。

随着欧盟委员会对2012年《实施指令》规划的审议,知识产权实施情况有可能得到改善。打击网络盗版的活动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假冒和盗版检查机构或许会成为知识产权实施战略的分享平台。

类似于Arrow项目(AccessibleRegistries of Rights Information andOrphan Works,权利信息和孤儿作品的访问登记,由欧洲图书馆、出版商和权利机构共同发起,旨在创建一个能同时进入多个数据库的简单的权利信息检索方式)的数据库搜索对于孤儿作品的确定非常必要。人们期待着欧盟委员会尽快提出有关孤儿作品的立法建议。

欧盟的立法仍然还不是一个完整的体系。学界尝试推行“欧盟著作权代码”(European Copyfight Code),该代码是Wittem项目的成果(Wittem项目属于2002年由欧盟著作权学者联合设立,项目重点涉及欧洲著作权法未来的发展)。Wittem项目与代码的目的都是推动欧洲著作权法的透明与一体化。但在现有的保护情况下,要使代码成为整个欧盟―体化著作权法的动力似乎还有很长的路要走。